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下的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2018-05-14 16:03李晓鹏
南方农业·中旬 2018年9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

摘 要 “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性变革,其对我国现代农业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乃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民组织化能够让个体农民形成集体合力而平等地参与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并形成公平交易,从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农民的正当利益,因此构成了“三权分置”改革得以有效推进的关键。农民组织化应由农民平等自愿地组成专门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的农民合作机构,实现“资产变股权、村民成股东”,并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独立于村民自治组织而仅对全体股东村民负责。

關键词 三权分置;农民组织化;股份合作;政经分开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26.054

1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大意义

2014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明确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由此启动。农地“三权分置”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承包权相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由此农村土地的村集体所有与农民承包权益属性不变,而农村土地的直接经营权则可以流转、交易。在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型升级与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趋势下,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及由此带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不仅能够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要求,也能够更有效地激发农业生产的潜力与农村经济的活力,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1]。

1.1 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建设

农业与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是我国这个人口众多、快速发展的大国能够长期保持稳定与活力、持续实现更好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际上让我国的农业生产重新回归“小农经济”模式,虽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城务工消解了传统社会与集体化时代的“过密化”[2],但并未在根本上摆脱“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模式,因此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依然普遍面临着效率低、投入高、效益差的问题,由此发展现代农业是实现我国农业与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现代农业是工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它是建立在现代农业科技广泛采用基础上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农业种植养殖与深加工,因此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就是农业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的大规模集中以科学、高效地使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在有效保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不变更、农民承包权不受损的情况下,通过经营权的流转交易让农地资源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农业生产经营,这样既更好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权益、切实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1.2 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为我国农业与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指明了目标方向。“乡村振兴”的基础是通过发展现代农业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从而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的效率与效益、增加农业生产经营的利润与收入,以不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持续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乡村振兴”战略的充分实施、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不可能依靠农村自身内力的激发而实现,必须通过市场经济、工业科技、城市文明的引领;尤其是在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式发展快速推进的今天,“乡村振兴”的实现需要资源、信息特别是人才的城乡间双向流动,即“农民进城”与“市民下乡”并行。通过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让农民可以摆脱高投入、低效益的“小农经济”生产模式放心进城安居、就业并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保障,也能让农业企业、种粮大户等集约高效的农业生产主体流转大量土地用以进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由此激发农村活力、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也能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的建设步伐,并最终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充分实施提供支撑。

2 “三权分置”改革与农民组织化

农地“三权分置”有助于促进农地流转与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发展,是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城乡融合式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实现的主要支撑。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在充分保护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不受损害并能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获得收益的同时,将土地集中到单位成本更低、效益更高的农业企业、种粮大户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上,由此在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最终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但必须意识到的是,无论是农地流转、交易,还是进城安居、就业,农民都需要组织起来形成集体力量以维护自身权益、表达利益诉求,否则孤立的、零散的、原子化的个体农户是无法与政府、企业进行公平谈判的。农民不能有效组织起来形成集体合力,而是仍然以分散的、独立的谈判、交易主体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易导致农民无力充分维护与争取正当利益,从而在政府、市场的压力下陷入弱势地位[3],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中国农村本质上并未脱离“小农经济”模式,这就致使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民在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与政府、企业的谈判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中国农民在社会转型期的悲惨也来自两种剥夺——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和市场对农民的剥夺,其中,国家对农民的剥夺是关键所在。”[4]虽然我国早已取消农业税、给农民发放各类补贴乃至近年来将各类资源与财政资金大力向农村倾斜投入,但乡村面貌的改善与农民福利的提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个体农户在与政府、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在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尤其是土地的流转交易中个体农民由于无力展开平等谈判、对等协商往往受到政商联盟甚至以权谋私的本村干部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在这种不公平交易遭受了严重损失。这些现象的出现必然会导致党和政府的威信下降、干群关系恶化、群体性事件频发,同时农民由于缺乏信任、丧失信心而不愿流转、交易土地的经营权,最终对我国的现代农业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充分实现形成障碍。究其根本,在于孤立的、零散的个体农户由于信息匮乏、资源稀缺、能力弱小而无法与强势的政府或市场对等谈判,从而在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要让农民在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中形成与政府、市场的平等议价能力,就必须让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化的合力与政府、企业谈判协商以维护合法权益、增进正当利益,从而形成合理的流转条件、交易价格以使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顺利进行,农民也由于对条件、价格满意而愿意流转、交易。因此,能够有效组织起来的农民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新型城镇化有效推进、农民合法权益得以充分维护、社会能够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由此可见,农民的组织化对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农民的组织化并不是简单地通过行政权力或外部力量将个体农民捏合起来形成农民组织,而是基于每名农民的自愿、平等、自由参与并由农民主要通过民主自治的方式对组建的农民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同时,每名农民平等自愿组建且民主自治管理的农民合作机构原则上应独立于村民自治组织,以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专职经营管理且直接对组织的全体成员负责。以平等自愿参加、民主自治管理的农民合作机构应以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为核心职责(而村民自治组织以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农民可以通过将承包的集体资产转化为股权加入这种组织、并按照股权的份额获得分红与收益;由此以股份合作的方式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代表全体村民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协商谈判,而农民则转变为农民合作组织的股东、以股权份额获得分红与收益并监督、约束农民合作组织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

3 结语

农民组织化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得以有效推进的保障,是农民在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中得以平等议价、公平谈判以维护合法权益、增进正当利益的关键。农民组织化应遵循“政经分开”的原则,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由每名村民平等自愿的组建起鼓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农民合作机构专门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协商谈判,并由每名村民以民主自治的方式对农民合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每名村民股东的合法权益与正当利益得到同等的尊重与维护,由此形成公正、平等的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机制,从而让农民能够放心、自愿、满意地流转、交易承包地的经营权。

参考文献:

[1] 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J].中国农业会计,2016(10):62-64.

[2]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2000:221.

[3] 李晓鹏.农民组织化与“政府-乡村”关系的重构[J].观察与思考,2015(2):51-56.

[4] 党国英.农村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7.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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