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
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发展快速,但是在高速发展中也遇到7一些瓶颈难题。例如融资难,公司资金流转不开等。而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发行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流动性低的租赁资产就会被转化为现金,租赁企业的资产就可被盘活,有效解决其发展难题。
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租赁资产证券化对于租赁企业的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租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流动性指的是资产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快速变现的能力。对租赁企业来说,租赁应收款等具有未来收益的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差。融资租赁企业将这些流动性较低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并取得相应对价,发起人在将流动性低的资产转换为现金,有效盘活不易出售转让的租赁资产,便于企业把握市场上收益率较高的投资机会。
(2)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发起人融资风险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会将被证券化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该资产在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后与发起人其他资产是独立的。由于真实销售的存在,如果将来已经转移的租赁资产出现减值等导致资产价值缩水情形,债券持有者无权要求发行人就基础资产价值下降部分给予补偿,降低发起人的融资风险。
(3)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够优化资产负债表
由于整体资信水平较低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借助资产证券化融资,那么资产证券化就能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陛问题。这是因为发起人被证券化的资产被移出资产负债表,然后将流动性低的资产转换为现金。这种融资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在不改变企业资产负债规模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实现债务融资从而达到优化资产负债表的目的。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经历了初期探索、扩大阶段、放缓阶段到现在的重启繁荣。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开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早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还是集中于出口应收款、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及银行不良资产初始方面。2005-2008年之间,我国先后两次进行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两次共计发行约667.8亿元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监管部门暂停了对证券化项目的审批。监管层认为我国证券化正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监管机制还不完善。为防止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决定暂缓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从2012年5月开始,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2月证监会又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融资租赁证券化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始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挑战
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对于促进租赁企业的发展、完善我国现有金融体系,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仍面临巨大挑战。
(1)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
我国现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全面,在某些领域或多或少造成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无法可依”的局面。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众多,交易环节链条长且复杂性高,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每一步的顺利推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立法机关需要积极作为,制定出符合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2)历史运营数据缺乏
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时间相对短,缺乏相应的数据作为分析支撑,证券化的风险较高。再加上我国大部分租赁企业成立时间短,信用历史和经营历史缺乏,无法达到资产信用评级的相关规定,给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无法立即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國金融机构中占主导地位的银行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削减了流入到资本市场的资金。另外我国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资产规模相对小,加之存在法律障碍,我国金融市场无法像国外金融市场那样由机构投资者实施稳定的作用。
(4)相关服务机构和人才匮乏
租赁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众多,涉及较长的交易链条,对于如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法律顾问等类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需求较高。但是我国目前人才数量和质量仍有差距,很难胜任租赁资产证券化这类复杂性较高的交易。
完善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租赁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更是近十年才起步。因而需要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健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应该从下几个方面加强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加强相关机构的扶持力度。一方面我国应该对这些机构在开展业务时给予法律上、税收上方面的优惠,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预防道德风险的产化。
(2)加强相关法监管制度建设,搭建符合现阶段行业发展的监管框架。我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监管部口应制定完善的管理规定,提高监管水平,在防止道德风险的同时放松不合理的管制.引导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主导地位,资本市场所占份额相对较小,因此导致资产证券化产交易不活跃。因此我国要加强资本市场规模建设,完成由融资方式由简介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的方式转变,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提高资本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4)鼓励我国证券公司在结构化产品的创新。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结构化融资蓬勃发展,离不开对创新手段的应用。证券公司应加强对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结构上的创新,实现更复杂的多层优先次级证券,提高总体证券在市场中的信用评级的同时,在总体上降低租赁企业的融资成本。
(5)加强引进和培养租赁资产证券化方面创新型人才。一方面应该引进具备相关领域经验的海内外人才,在较短时期内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另一方加强现有员工的培训,培养出复合型人才。
[1]刘志杰:《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研究一一风险社会中的激励性进路》,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