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的发展演变谈我国家庭文明建设

2018-05-14 11:18田启战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家庭

田启战

摘 要:家庭与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既是人们的生活安居之所,也是人们的情感交流之地,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单元。从家庭关系和功能的角度来阐释家庭的基本内涵,重点论述了家庭的四种形态,即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及其未来发展趋向。在此基础上,从思想基础、经济条件、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推进我国家庭文明建设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家庭;社会主义思想;家庭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8.06.008

文章编号:1009-6922(2018)06-36-06

天下之本在家。不管时代如何发展变化,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社会功能和文明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每个人都生于家庭、長于家庭,成年后又要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家庭”这个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组织,出现于何时?是怎样发展演变的?它未来的发展趋向又是什么?这仍是人们需要弄清的一个问题。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单是人们的住所,更是人们心灵的驿站,优良的家风是实现个人生活幸福、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使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价值观念喧嚣尘上,逐渐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家庭这块“净土”也未能例外,出现了一些与社会主义家庭文明相冲突的负面现象:在一些地方和一些时候,家庭暴力层出不穷、“第三者”现象愈演愈烈、个别乱伦行为见诸报端、部分官员纵容亲属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凸显、不健康的择偶观畸形发展、子女“虐老”“啃老”等现象备受关注。这些现实问题在倒逼政府要重视家庭建设的同时,也拷问着学者们的社会情怀,催促人们积极寻求化解之道。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对学界触及较少的家庭问题进行探讨,梳理总结相关社会主义思想家对家庭问题的看法,以期为推动我国家庭文明建设寻求到重要的理论资源和宝贵的思想启示。

一、家庭的基本内涵

从家庭关系的视角来看,家庭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恩格斯把家庭看成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关系体,但他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关系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夫妻关系是特指现代意义上的专偶制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在这种个体家庭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自然也是明确的。但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如族内群婚和族外群婚时期),不仅夫妻关系不稳定,父亲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是不确定的,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可以称之为家庭呢?对此,恩格斯认可了摩尔根的看法,也把这种由松散的姻亲关系和血亲关系所组成的单元称为家庭。这也就是说,“家庭”在恩格斯看来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于是,对偶制家庭、家长制家庭、专偶制家庭等家庭形式便先后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呈现出来。

从家庭功能的角度而言,家庭是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的统一体,既是提升家庭成员生活幸福的载体,也是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的基石。它承担着人的社会化、经济生产、满足性爱、情感交流、生育子女、供养老人等诸多功能,是进行人口再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主要场所。恩格斯根据唯物史观指出,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生产“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这就明确提出了“两种生产理论”,揭示出家庭的经济生产功能(通过劳动维持家庭成员生命)和生育功能(通过生育生产他人生命)。

二、家庭的发展脉络

作为家庭理论的集大成者——恩格斯,把家庭形态的历史演变纳入人类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之中,从唯物史观的视域下对其进行考察,进而揭示出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轨迹。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同意摩尔根依据生产方式的发展,将人类社会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与此同时,家庭形式也随之并行发展、演变:“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一)群婚制

1.血缘家庭。这是最早也是低级的家庭形式。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按照辈数划分婚姻集团,只允许同辈人构成夫妻圈:家庭范围内的所有祖父、祖母为第一夫妻圈;父亲、母亲为第二夫妻圈;兄弟姐妹为第三夫妻圈,孙子、孙女为第四夫妻圈……以此类推。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这就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标志着人类开始脱离动物群婚的原始状态,走向人类婚姻的“殿堂”。在这种家庭里,凡是兄弟姊妹(无论亲疏远近)的子女,都是他(她)们的共同子女,而他(她)们也都是这些子女共同的父(母)亲,这些共同的子女也互为兄弟姊妹、互为夫妻。作为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活化石”,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在鄂伦春人的亲属制度里(见表1),祖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有着特定的称谓和等级,从侧面说明了鄂伦春人已经形成了排斥不同辈数之间通婚的惯例。

2.普那路亚家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婚姻制度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禁止同胞兄弟姐妹之间通婚,实现了家庭组织的第二个进步,产生了普那路亚家庭(即亲密的同伴)。作为群婚制的最高形式,普那路亚家庭是一定家庭范围内的共妻、共夫,即若干数目的姊妹是她们共同的丈夫的共同妻子,但妻子的兄弟(同胞兄弟以及血统较远的兄弟)被排除在这个家庭范围之外,这些丈夫彼此互称为普那路亚。同样,一列兄弟与若干数目的女子(不包括丈夫的同胞姊妹以及血统较远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随着禁止血亲婚配观念的增强,凡属同一血缘亲属集团的成员彼此不能婚配,致使原先不加区分的兄弟姊妹的子女产生了分化,有了外甥、外甥女、内侄、内侄女、表兄弟、表姊妹的类别式称呼,也极大提升了后代的智力和体力,并促使那些凡近亲繁殖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当做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安全。”进而推动了氏族的兴起。这种伙婚形式的遗迹至今还能通过一些古老的婚姻习俗察觉到,如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鄂伦春人葛瓦依尔氏族葛兰保的家谱也提供了有力的例证。葛兰保的祖母、大叔母、二叔母、母亲、大姑父、二姑父,自己的妻子、嫂子、弟媳,他的长子、次子、三子的媳妇和长女、次女的丈夫均是玛尼阿依尔氏族的人。这就意味着鄂伦春人已经认识到了婚姻关系不等同于血缘关系,开始自觉排斥血亲婚配。

(二)偶婚制

1.对偶制家庭。到了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随着氏族经济的发展和婚姻禁例的增多,男女性交范围进一步缩小,群婚逐渐被对偶婚所排挤。但这种对偶婚本身并不稳定,“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婚姻关系也很容易由任何一方解除。这主要是由共产制家户经济所决定的,当时的个体家庭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母系氏族公社仍是主要的生产、消费单位,个体家庭依然依附于氏族公社。在这种共产制经济中,妇女是生产生活的指挥者,占据统治地位。以鄂伦春人为例,在母权制时代,鄂伦春妇女既是采集者、狩猎者,也是守护洞穴、看管仓库、管理食物、保管火种、抚养儿女、治疗疾病等一系列工作的担当者。正因为如此,妇女有着崇高的威望,在氏族中处于主导地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变迁,“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动产、金属制品、奴隶等新的社会财富逐渐被家庭私有且迅速增加起来,这就给对偶制家庭增添了一个新因素,即明确生身父亲的身份。这是因为按照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继承制度,当氏族男性成员死亡以后,他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内,由于男性死者的子女不属于他所在的氏族,而属于他妻子所在的氏族。故而,他的财产理应归男子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作为财富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男子的后代则被剥夺了继承权,由此便产生了男子经济地位的提升和子女不能继承其财产的矛盾,于是引发了一场要求按照父系继承财产的“家庭革命”,随之出现了家长制家庭。

2.专偶制家庭。家长制家庭是由一个男子的若干代子孙的各个小家庭组成的,是对偶婚向专偶婚过渡的中间形式。随着小家庭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使得个体家庭逐渐从共同生产、消费的公社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这种从对偶制家庭产生的专偶制家庭,是人类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也是迄今人类社会的最后一种家庭形式。相比于對偶婚,这种婚姻关系很牢固,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但它是“以经济条件,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不是个人性爱的产物。因此,它是妇女的专偶制,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存在着通奸、卖淫等弊端。而真正意义上的男女权利平等,只有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条件上,即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三)家庭的未来发展方向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进化的一个缩影,通过其历史演变可以“小中见大”,窥探出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与这一进程相适应,家庭依次经过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四种形态。那么,家庭的未来发展趋向是什么?不同时代的思想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胆设想,有的甚至将其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付诸实践。

我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乌托邦思想家——康有为,在考察了家庭起源的基础上,从公与私的角度提出了废除家庭的主张。在他看来,家庭带来了社会的不平等,有家“必私其妻子而不能天下为公”,“人各私其家,则无从以私产归公产,无从公养全世界之人而多贫穷困苦之人”。因而,“欲至太平大同比在去家”,设想建立以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为基本单位的社会。规定男女结婚不为夫妇,“只许定岁月交好之合约”,其所生子女皆由政府养之、教之、恤之,父母子女之间彼此没有抚育、赡养的责任,人人的生、老、病、死皆由政府管理。太平天国时期,洪秀全曾把这种类似主张作为社会政策加以实施,对城市居民采取军事化管理,将男女分别编入男营、女营,夫妇不得同居,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也难得相见。最终因违反人性而遭到居民的普遍不满,不得已恢复了家庭生活。

这种“去家废婚”的观念也曾见之于柏拉图的名著《理想国》。他认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由于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造成的。”为了实现国家的善,统治者不能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和其他财产。唯有在他们之间实行共妻、共产、共居和共餐等制度,才能防止他们“把国家弄得四分五裂,把公有东西说成‘这是我的,把他们所能从公家弄到手的东西拖到自己家里去,把妇女儿童看作私产,各家有各家的悲欢苦乐。”此外,为了保障统治者品种的质量,国家应按照优生学的原则,对男女婚配进行调节,不允许男女组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而是通过“某些巧妙的抽签办法”,让“最好的男人必须与最好的女人尽多结合在一起,反之,最坏的与最坏的要尽少结合在一起。”对生下来的孩子进行检查,秘密处理那些有缺陷的孩子,健康的孩子则由国家公有、公养、公教,父母不知其子女,子女也不知其父母。深受柏拉图“共产共妻”思想影响的莫尔和康帕内拉,从各自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进一步阐述了各自“理想国”中的家庭形态。作为空想社会主义鼻祖的莫尔,生活于资本主义正在诞生的时代,亲眼目睹了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罪恶,深刻指出了“私有制是万恶的根源”。由此,他在《乌托邦》中描绘了一个产品丰富、人人平等、财产共有的社会。但与柏拉图的“理想国”不同,乌托邦人认为家庭是社会的重要构成单元,是由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共同组成的。同时,家庭也是乌托邦社会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每个家庭从事一定的手工业,所生产的产品全部上交入库,再从公共仓库领取自家所需物资。在婚姻关系上,乌托邦人认为是神圣的,“除非发生死亡,不致婚姻关系中断。”一旦夫妻因性情不融洽而不能相处时,议事会将会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深入调查之后才允许其离婚。对那些犯奸者,首次罚为奴隶,重犯者则判处死刑。但对于继承柏拉图衣钵的康帕内拉来说,太阳城里不需要家庭,人们乐意过严肃的公社生活,由“爱”神来掌管生育事务,监督两性的结合。在太阳城里,生育后代事关国家利益,必须根据“人们天赋的优良品质和哲学的原理来决定”,以便后代成为优秀人物。所育子女按照性别分别交由男首长和女首长抚育,接受同样的社会教育。

尽管上述思想家们对未来家庭形式进行了各种构想,但大都缺乏科学依据,认识不到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也找不到实现其理想社会的确切方案,且带有一定的阶级性和空想性,只不过是他们美好的主观愿望罢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唯物史观对未来家庭形态进行了科学预测,提出了“消灭家庭”的思想。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马恩所说的消灭家庭是指消灭私有制社会的家庭,尤其是消灭建立在“私人发财上”“把自己的妻子看做单纯的生产工具”“父母对子女的剥削”的基础上的资产阶级家庭,并不是消灭“家庭”这个社会单元。建立在经济关系上的专偶制家庭确立了“男子统治”的地位,导致了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权利不对等,妻子在家恪守“为人妻”的妇道伦理,但丈夫却明里暗里地拥有多个妻子,使资本主义家庭沦落为半是妻子的内容半是丈夫的形式,半是妻子的现实半是丈夫的遮羞。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妇女将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投身到社会公共事业,摆脱家中“无产者”的地位,成为家庭的供养者,再也不会因经济原因委身于男子,从而实现“以夫妻相互性爱和真正自由的协议为基础”的两性完全平等的新型家庭。到那时,家庭的社会经济功能将会消失,家庭也仅是家庭,即成为一个满足夫妻双方的性交与精神需要的生活单位。这也正好契合了摩尔根的看法,即家庭“直等到达到了两性间的完全平等为止。假定文明将继续进步,如果单偶家族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的话,这就不可能预言它的后继者的性质了。”

三、对加强我国家庭文明建设的些许思考

市场经济在凭借自身“魅力”改变我国社会整体面貌的同时,也提升了它对人们的“魔力”。家庭也在这股“魔力”的冲击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家庭精神涣散、信仰迷失、教育错位、责任缺失、凝聚力下降、情感淡化等。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是实现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基石。因此,不管时代和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

(一)思想基础:强化家庭文明建设的价值引导

1.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家庭是婚姻的产物。青年是否拥有正确的婚恋观,不仅关系到自身能否健康成长,也决定着家庭生活质量的高低。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了人们的“商品崇拜”,也深刻冲击着人们的传统婚恋观。在当下部分青年的“婚恋词典”中,择偶越来越“重物质轻感情”,将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物质条件视为恋爱结婚的重要砝码,“宁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在自行车上笑”。在这种“市场化”的婚恋观的影响下,一些婚外恋、“一夜情”“干爹”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产生了严重的家庭危机,也污染了社会风气。鉴于此,政府应加强青少年的婚恋观教育,把恋爱婚姻当作一门知识,主动将其纳入到学校的教学体系之中,使他们形成“基于爱情而非肉欲、基于精神而非物质、基于自由而非强制”的婚恋观,明白恋爱婚姻中的社会责任,加强内在的自我道德修养,自觉控制不正确的婚恋行为。父母不能只做孩子生活条件的“耕耘者”,要自觉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以真诚的沟通、细心的教育、适当的方式,引导他们在恋爱婚姻中做到人格独立、彼此尊重、感情专一。此外,新闻媒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原则,严禁生产、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做青年人健康成长的“呵护者”。

2.家庭成员要坚持科学的家庭观。家庭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聚合体,包含了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和祖孙关系。作为社会交往的最基本的场域,家庭关系和谐有利于提高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身心健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的变迁和劳动能力的变化,当前我国家庭正由过去的“老年本位”向“青年本位”转变,“尊老不足,爱幼有余”。有些青年夫妻因经济压力双方都要外出工作,就把照顾子女和一些家务劳动留给老人,让老人承担起家庭保姆的角色,加重其生活负担,有的甚至在经济上瓜分老人,过着“啃老族”的生活。有的青年人则一味追求自身幸福,淡化自身敬老爱老的责任,对待老人不管不顾,更遑论从精神上关爱老人,从而引发“空巢老人”危机。此外,由于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家庭地位、家产分割等因素的影响,婆媳大战、父子反目、祖孙不和等家庭纠纷时常上演,家庭暴力也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到家庭幸福,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政府应“软硬兼施”,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社会主义家庭。一方面要加大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家庭文明水准。通过“模范家庭”“最美家庭”等系列表彰活动,进一步弘扬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借助社区学校、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载体大力传播正确的家庭观,引导家庭成员树立平等、团结、互爱的价值观,提倡夫妻间相互尊重、互帮互助,代际间要相互关爱、敬老爱幼;倡导家庭成员养成健康的娱乐方式,远离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促进家庭和谐。另一方面要通过公民诚信库、公共舆论、法律规范等措施“外在施压”,督促公民自觉规范自身言行,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文修养和思想道德。

(二)经济条件:构建高水平的社会福利体系

家庭不是空洞的抽象物,也不是脱离经济基础的空中楼阁。只有在“人民的物质生活极为美满,衣食住行都是尽善尽美”的大同社会,在享受共产、共餐、共居等高水平的公共福利的“理想国”,在一切物资充裕、按需分配的“乌托邦”,人们才能彻底消除经济因素的影响,实现两性的完全平等。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为夫妻双方培育爱情生活的精神空间,为女性靠参加社会生产赢得社会尊重、改善自身处境,为男女平等、双方相互爱慕等创造了條件。但是,当前的家庭建设依然面临着长长的“问题清单”: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养老难、就业难……这就意味着,经济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家庭建设中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也从侧面折射出人们择偶功利化的原因:在强大的社会经济压力下,人们往往从经济人的角度来追求物质生活的最大化,将票子、房子、车子等作为择偶的重要指标,忽视感情的存在,自然滋生了这种“拜金不拜人”的庸俗婚恋观。因而,加强社会主义家庭文明建设,必须要高度重视经济条件的基础性作用。在大力发展生产力、提升国力的同时,不断扩大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的供给,增进公共服务资源的均衡化与普惠性,努力让人们过上“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高质量生活。

(三)制度保障:建立科学的家庭管理体系

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鉴于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推进家庭文明建设,除了强化家庭成员的内在修养外,还需要顶层设计的外在指导并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应把提升家庭管理层次作为首要任务,通过科学化的制度设计,构建一套切实管用、结构合理、内涵丰富的家庭管理体系。首先,要立足于时代发展要求,不断完善不同人群的利益保障机制。以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例,该法从当前我国困难老人数量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等实际情况出发,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把“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了老年人的权利。其次,要建立健全居委会、调委会、妇联、共青团、老龄协会、关工委等相关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它们在处理家庭纠纷、财产分割、老人赡养等方面的作用。再次,抓住“关键少数”,强化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领导干部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其家风建设对社会家庭文明建设具有很强的引领作用和“头雁效应”。据中纪委发布的2015年被查中管干部“问题清单”显示,34位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有21人违纪涉及亲属、家属,比例高达62%。“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各级党委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深入推进其家风这一“软环境”建设,并将它列入领导干部廉政考核序列,按照《關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充分释放家庭管理在反腐倡廉中的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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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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