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记者从山西省旅发委获悉,为规范旅游秩序,营造良好旅游环境,山西日前出台了《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度规定,山西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处罚时,依据违法行为的方式、程度或次数、持续时间等具体情况可进行自由裁量。对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可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
《制度》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对违法行为可采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4个不同的等级标准。
据了解,根据规定,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从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对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根据规定,从轻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2个月。从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情節复杂的重大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涉及取消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的,在承办机构调查人员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罚意见后,旅游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形成的处理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罚档次。
该制度将于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