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海 杨光
匿名举报,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
2017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宋婷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该区流均镇渔业村八名渔塘承包户状告村委会并胜诉的案件,暗含不可告人的隐情,请求检察机关介入监督,避免集体利益受损。
虽然举报内容不太具体,但宋婷对此仍十分重视,立即前往淮安区法院了解该案情况。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该案情况,并认为作为一起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调解书予以确认,审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不存在什么问题,渔业村应该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这是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违约要求赔偿的案件。2012年2月16日,该村郭绾等八名村民与渔业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分别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170余亩渔塘,合同有效期为10年。
2014年年初,外村人龚平被任命为渔业村党总支书记。龚平到任后不久,无锡一家公司应邀来到渔业村考察,拟在该村水面上进行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于是,村里决定将承包出去的所有渔塘全部收回。随后,渔业村成立了评估小组,对所有承包户在渔塘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2015年4月16日,评估小组与八名承包村民协商达成一致,村里赔偿八名承包户各项损失合计50多万元,八名承包户对此表示满意,并很快领取了全部赔偿款。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不料又横生事端。
2015年年底,上述八名渔塘承包户突然提出,村里当初提前收回渔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承包合同规定,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据此,村里应该向八名承包户支付这笔违约金。而龚平认为,在村里收回渔塘时,已经和八名承包户签订了赔偿协议,双方对赔偿金额表示认可,因此拒绝就违约金进行二次补偿。
2016年3月,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郭绾等八名承包户向淮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渔业村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向每名承包户支付违约金和预期损失共计40多万元。2016年5月13日,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代理律师互不相让,展开了激烈辩论。2016年6月10日,郭绾等八名村民以渔业村同意与其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主动申请撤诉。但时隔不久,2016年7月5日,郭绾等八名村民再次以相同诉求起诉至淮安区法院。提交诉状的当日上午,八名承包户及其代理律師来到法庭,与渔业村代理律师及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彭冬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渔业村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八名承包户违约金每人1.9万元。双方代理律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据此,2016年7月7日,淮安区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但是,调解书生效后,渔业村拒绝执行赔偿责任。于是,八名村民开始四处上访,要求村里尽快支付违约金,在镇内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仔细审查,发现案件重重疑点
听完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后,宋婷陷入沉思。这样一起看似非常清楚的案件,为什么会有群众匿名举报该案有重大隐情?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宋婷还是将该案详细资料复印后带回单位进一步审查。
大大出乎意料的是,经过几天的详细审查后,宋婷发现了该案的一系列疑点:八名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又主动撤诉,此后不久,他们为什么在没有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时,渔业村村委会代理律师坚决拒绝进行二次赔偿,原被告双方就此互不相让,辩论非常激烈,第二次起诉后,渔业村村委会代理律师为什么突然同意调解并愿意进行二次赔偿?第二次提起诉讼的当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就立即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什么协议签订如此迫切?如果渔业村真的愿意进行二次赔偿,双方完全可以在村里自行调解解决此事,为什么还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既然渔业村同意进行二次补偿,为什么又拒不执行法院确认的调解书履行赔偿义务?
仅从卷宗看,这一系列疑问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同时,宋婷又发现了一个更大的疑点:在八名原告提交的与渔业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渔业村的落款和加盖的印章都是“淮安区流均镇渔业村村委会”,而落款时间是2012年2月16日。但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淮安区”原名“楚州区”,在2012年2月23日官方才正式宣布更名为“淮安区”,据此,这份合同签订之时, “淮安区”当时还应该叫“楚州区”,为什么这份合同里加盖的却是署名“淮安区”的村委会印章?
针对这一系列疑问,宋婷初步判断:这很可能是一份有人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要想解开谜团,必须到渔业村实地调查。于是,宋婷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调查计划,并带领科室干警前往渔业村进行调查走访。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该案一系列隐情逐一被查实,一起由八名承包户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案件浮出水面。
里应外合,村干部联手欺骗法院
据村民介绍,渔业村共有大小渔塘1100多亩,自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推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后,大渔塘发包给外村专业户承包,小渔塘主要由村干部及其亲属养殖,从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交过承包费,对此,村民意见很大,但因承包户都是干部家属,群众也无计可施。
近几年,为扩大集体收入,流均镇多次欲对该村渔塘进行对外招商引资,但均遭到人为因素的干扰而无法实现。2014年2月17日,流均镇党委任命龚平为该村党总支书记,龚平随即着手招商引资事宜。眼见霸占渔塘的既得利益即将受到破坏,为维护渔塘被收回后的自身利益,2014年2月20日,在龚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原任该村党总支书记韩永牵头拟定了一份承包合同,时任村委会主任彭冬擅自代表村委会,与包含自己妻子郭绾在内的八名承包户签订了《渔塘承包合同》,为遮人耳目,又故意将合同落款日期署为2012年2月16日,彭冬加盖了“淮安区流均镇渔业村村委会”公章。
2015年4月,渔业村决定将集体渔塘收回对外招商,并对八名承包户进行了补偿。因对补偿款比较满意,八名承包户没有拿出那份假合同。但后来想想觉得自己吃了亏,认为按照那份假“合同”,村里也应该向每名承包户支付违约金两万元。于是,上任村党总支书记韩永代表八名承包户多次向龚平提出此项赔偿要求。龚平认为,此前村里已经作了赔偿,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不应该再进行二次赔偿,而且通过向村民了解得知,承包户手里所谓的合同,从来没人看过。因此,坚决予以拒绝。
见龚平态度坚决,2016年3月11日,八名承包户自认为有手里的假合同撑腰,竟堂而皇之地将渔业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支付承包户违约金每人两万元,并聘请了律师代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八名承包户此前已与村里签订了补偿协议,且无法提供村委会同意进行二次补偿的任何证据,欲驳回起诉。得知这一消息后,八名承包户听从律师建议,主动于2016年6月10日撤回了起诉。
但是,这八名承包户并没有就此罢休。作为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彭冬故意向龚平隐瞒了已经撤诉的事实,而是提议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专门研究解决此事的办法。为了尽快平息事态,2016年6月24日,龚平召集村两委干部开会,在会议上龚平提出,如果有70%以上的村民同意进行二次补偿,村里才会同意。否则,村里坚决不会让步。
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彭冬经与韩永商议,心生一计。他们找到负责会议记录的村会计,要求在会议记录最后以龚平的口吻添加一句:建议法庭予以调解解决,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征求村民代表意见。虽然会计知道龚平没有说这样的话,但碍于情面,还是添加上这句话。
随后,韩永拟定了一份书面“渔业村八户群众请求按合同赔偿违约金等问题解决方案的征求群众意见书”,然后让与此有利益关系的村干部户分头找村民签名,因为知道很多村民对此持反对态度,他们便自己或让自己的亲属冒用村民的名义,在意见书上签字。经统计,仅彭冬一人就冒名代签了17名村民的名字。
2016年7月初,龚平为妻子治病请假10天去南京。彭冬等人认为这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2016年7月5日,八名承包户再次以同样诉求向淮安区法院起诉,并聘请了诉讼代理律师,而彭冬也以村委會主任名义聘清了诉讼代理律师。
提交诉状的当天,彭冬和韩永分别以村委会主任和八名承包户代表的身份,要求自行调解,很快两人达成协议:村里同意支付郭绾等八名承包户各1.9万元违约金。为不留下笔迹把柄,彭冬和韩永两人向村委会代理律师出示村两委会议记录和征求群众代表意见书,要求两名代理律师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法院从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角度出发,时隔两日后出具了调解书。
龚平回来上班后,郭绾等人拿着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索要赔偿。对突然冒出的这份调解书,龚平非常愤怒,坚决拒绝支付违约金。八名承包户仗着手里有法院的生效文书,肆无忌惮地无理取闹,并先后到镇、区及淮安市等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渔业村村委会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违约金。
就在宋婷等人紧锣密鼓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淮安区法院执行庭根据法定程序,依法扣划了渔业村的集体资金,并准备向郭绾等八名承包户支付。得知消息后,淮安区检察院立即向淮安区法院发函,指出郭绾等人与渔业村承包合同纠纷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建议中止执行,法院采纳。
与此同时,流均镇纪委也开始介入此案。面对组织的调查,几名与此案有利益关系的村干部主动说出该案的真实,隋况。同时,见事情败露,有三名村干部主动向法院执行局提交放弃执行申请书,但是,其余几名承包户仍然不依不饶,继续态度蛮横地要求法院执行局尽快向自己划拨执行款。
建议再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2017年8月7日,经大量调查取证,宋婷带领民行科干警获取了大量证据,证明该案是在八名承包户与该村有关干部相互配合下,非法骗取民事调解书谋取非法利益的一场闹剧。2017年8月17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淮安区检察院依法向淮安区法院发出再审建议。
接到再审建议后,淮安区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并由该院一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负责再审此案。
2017年12月5日,淮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此案。淮安区检察院指派宋婷参加诉讼,渔业村村委会委托一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八名承包户经法院传票传唤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绾等人与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恶意串通,骗取了法院调解书,损害了渔业村村委会集体利益,他们向法院提起的原审民事诉讼,依法应当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因此,郭绾等人通过虚假民事诉讼已经取得的原审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原审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2018年1月2日,淮安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郭绾等人的诉求请求。案件审理费由原告承担。
鉴于郭绾、彭冬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日前.淮安区法院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中共淮安区纪委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