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2018-05-14 10:25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期
关键词:产假女职工旅行社

强制办理内退是否有法律效力?

编辑同志:

我入职某公司(国企)已经十多年,与公司之间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单位领导与我谈话,要我办理内退手续,我不同意,后来公司口头告知我内退,不用再上班。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天津 肖潇

肖潇读者:

按照《國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III号发布)第九条及《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对于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如果您本人并未提出内退申请,经单位谈话也表示不同意内退,您公司为您办理内退不符合上述程序,您可以要求恢复正常工作,履行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编辑同志:

2016年1月,我与翰浩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办型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了相关费用。2017年4月,在未婚的情况下我发现自巴怀孕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决定生下这个孩子,于是在2017年11月我向公司申请了产假,但是公司的答复是未婚先孕不符合休产假的规定,也不能尊受生育保险待遇,只能同意我申请事假,且在书假期间没有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齐晓倩读者:

产假是对怀孕女职工身体健康的保护,无论是否符合生育政策,原则上怀孕的女职工都有休产假的权利。但是,原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此,未婚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综上,您所在的翰浩广告公司应当批准您休产假的要求,但是因您属于未婚生育,故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游客被他大撞伤,旅行社应否承担责任?

编辑同点:

2017年暑假,我带着儿子去内蒙古旅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规定了旅游路线,在乘坐旅游大巴去下一个景点时正赶上落日,有很多游客要求停车下车拍照。应游客的要求,导游同意在原计划中无该停聋点的地方停车,以便游客下车参观。我儿子下车后在路边玩耍,被路上行驶的汽车给撞了。事后,我找旅行社索赔时,旅行社以其不是加害人为由不予赔偿。请向: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天津 赵宁

赵宁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击则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捌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主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您儿子是被他人撞伤,但旅行社及导游对这一临时性活动也应进行必要的组织、引导、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尤其是未成年的游客。但旅行设及导游由于疏忽没有尽到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您儿子在无成年爪看管的情况下在路边受伤。因此,旅行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您儿子受伤后果的发生是有一定过错的,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过度医疗能否主张返还医疗费用?

编辑同点:

我因膝关节不适到当地医院就医,医生王某怀疑我是膝关节囊肿。为进一步确定病情,先后让我进行膝关节B超检查、核磁共振检查、膝关节CT检查,检查结果均是膝关节未见异常。后经专家会诊,诊断我是过度劳累并无伤病,我认为医生王某出于经济目的,让我接受了不必要的检查,是过度医疗行为。请问:我是否可以就自己多支付的检查费用,要求医院退还呢?

山西 丰琦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过度医疗”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判断“检查”是否为“不必要”的标准,即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上述情况中,您因膝关节不适去医院就诊,最后确定为过度劳累所致,并无伤病。而在检查过程中却做了膝关节B超检查、核磁共振检查、膝关节CT检查,这三种检查不仅功能重复且与您的病情不符,属于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的行为,所以医院应当退还您支付的不必要的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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