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停车,也要负交通事故责任吗?

2018-05-14 10:25刘爱武张毅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期
关键词:秋林省道常熟市

刘爱武 张毅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一路飙涨,城市停车位供不应求的现象也愈发凸显:车位缺口不断增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滞后、乱停车现象屡禁不止等, “停车难”已成为掣肘城市发展的瓶颈,停车乱、乱停车如同城市顽疾愈演愈烈。一方面,被层层转包的停车场疏于管理,停车安全难以保证,车辆被砸、车内物品被盗、乱收费现象屡见报端;另一方面,路边违法停车现象严重。即使在那些有空置收费车位的区域,由于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等原因,许多车主仍会抱着“免费停车”的侥幸心理,故意不停在收费区域,而是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甚至车行道边随意停放车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与交通秩序。殊不知,违章停车除了可能被交警贴罚单进行罚款甚至扣分之外,还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2017年12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因为撞上路边停放的轿车,电动车主不幸身亡。那么,没有开车更没有撞人,只不过在非机动车道停了下车的轿车车主需要负责任吗?

电动车撞上了停着的小轿车

江苏省342省道,东起苏州常熟,向西途经无锡、常州、宜兴,终于宜兴与安徽广德交界处,是苏南地区一条重要的东西向城际公路。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就发生在离342省道起点的7.60公里处。

2016年1月31日中午,年近古稀的常熟市居民徐多银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在342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邻近中饭时间,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并不多,徐多银年纪虽大但精神很好,电动三轮车在他脚下一路奔驰。11时40分许,至342省道7.60公里处时,只听“砰”的一声,徐多银感觉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撞上了什么,随即便车仰人翻,倒在地下什么都不知道了。

原来,因为一时疏忽,徐多银的电动三轮车撞上了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的车鼻子。这辆轿车的司机叫万中良,是常熟市秋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的总经理,因工作需要由公司配有一辆小轿车。事发当天上午,万中良驾驶轿车外出至342省道7.60公里附近办事,因为图方便,加上平时的停车习惯,万中良办事时把车子停放在342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上。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临时停放在路边上的这辆小轿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上了,并导致了一起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

事发时,徐多银的电动三轮车撞击了前方停着的万中良的轿车车头,致徐多银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重伤的徐多银被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过伸伤),右胫腓骨骨折,胸腔积液。因病情严重,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两周后,徐多银于2月17日被转入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3月3日,出院的徐多银被诊断为:多发伤,颈髓损伤伴不全瘫,右胫腓骨中上段骨折,双侧胸腔积液。

半年后电动车车主不幸离世

2016年3月1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徐多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机动车特征而无号牌,事故后经检验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徐多银行驶至事故地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撞击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头部,具有过错,该过错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轿车车主万中良在道路上占道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安全通行,也具有过错,该过错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徐多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中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6年6月22日,徐多银因病情加重再次入住常熟市练塘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窒息,急性胃炎,颈椎损伤,低钠血症,于同年6月26日出院。当日凌晨,徐多银在家中去世。

2016年7月28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补充说明,对徐多银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补充说明中载明:经常熟市公安局物汪鉴定室鉴定,徐多银的死亡原因考虑为高位截瘫并发症。

一次占道停车,竟然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万中良后悔不迭,事故后,秋林公司主动垫付了徐多银医疗费6万元。秋林公司系万中良所驾驶小型轿车的车主,公司为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100万元,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占道停车人被起诉赔偿

2017年2月9日,徐多银的子女刘艳丽、刘欧东、刘艳芳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中良、秋林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14266.90元。3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徐多银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2017年6月12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考虑徐多银死亡系老年高位截瘫病人长期卧床,出现常见消化系统并发症(消化道梗阻),致呕吐物窒息或者继发电解质紊乱,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可能性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原发损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术后未得到充分的康复治疗和及时转诊对病情恶化起着一定的加速或加重作用,建议本起交通事故的参与度为75%左右。

审理中,原告认为因徐多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6981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护理费4320元(120元/天×36天)、死亡赔偿金401520元(40152元/年×1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3360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500元及误工损失3169元,要求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照30%比例赔偿,扣除秋林公司已付的6万元,还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4016.47兀。

同为被告的万中良、秋林公司、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费用;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天数没有异议;要求护理费按照80元/天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天数没有异议;丧葬费认可30891.50元,要求按照75%比例计算;死亡赔偿金要求按照75%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5000元,要求按照75%比例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认可500元,误工损失认可1500兀。

亲爱的读者:只是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自己的车辆既没有行驶,也没有滑动,没有主动碰撞任何车辆、行人,反而是被其他车辆撞至车辆损坏,在事故中似乎与受害者的伤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事实并不尽然。那么,违章停车的驾驶人万中良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请您断案》答案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徐多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万中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纳,并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原告的损失,考虑到徐多银、万中良在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过错程度,由万中良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

经审核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523519.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艳丽、刘欧东、刘艳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41055.87元,扣除被告秋林公司垫付的6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还应给付原告181055.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保险公司返还被告秋林公司垫付款人民币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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