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推动金融监管的法制变革

2018-05-14 02:36张蕾
科学与财富 2018年9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

摘 要:十九大报告提出未来金融监管体制将愈加严格,同时未来社会是一个金融与科技结合也愈加紧密的社会,不断创新的新型金融模式冲击着传统金融市场,给金融监管造成更多空白。在新型金融科技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法制革新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法制;监管沙盒;

一、金融科技典例及影响

近日来我们发现一个名为“趣店”的网络第三方借贷平台,于美国东部时间10月18日,趣店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7.24%,市值蒸发了6.78亿美元。

“趣店”的发展,折射出了传统金融行业与现代科技有机结合,以第三方支付为入口,以互联网基金为发展基础,以P2P小额信贷为盈利模式,通过互联网的广泛交互和快速传播特征。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挑战着传统金融消费模式,同时现存的金融监管方式将不能很好的适应金融科技的出现。

二、金融科技:科技与金融的结合

金融科技是指以诸如区块链、大数据、智投顾问等数字为核心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业之中,这些极具“破坏性”和“替代性”的新技术重新定义了金融世界,使金融消费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给金融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影响。数据显示,全球金融科技公司的数量从2015年4月前的800多家增至2016年12月的2 000多家,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达到232亿美元。美国商务部发布的《2016顶尖金融科技市场报告》也显示,阿里巴巴、百度等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用户数量已等同甚至超过了银行业。

金融科技的出现引起了互联网,金融各界从学术到实务的讨论,但是目前仍旧没有统一的定论,用几个词语概括为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世界经济论坛中在《金融服务的未来》报告中运用了“破坏性创新”来形容了金融科技。但是由于科技金融的轻资产、跨区域、高隐蔽性特征,大量不法分子混杂其中,逃避监管,很多情况让人防不胜防。2017年4月10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三、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1、RegTech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及全球监管改革议程在填补监管框架漏洞的同时,显著增加了金融机构面临的监管压力,在使用传统的监管措施,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之后收效甚微的背景下,运用新技术帮助金融机构提高效率、避免巨额罚款的监管科技产生。RegTech能够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和云计算等科技,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利用RegTech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RegTech为监管和风险管理框架相一致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也在迅猛增加,摩根大通每年在技术上的投资占到年收入的8%~9%,探索在50多项新技术上的运用来提高合规效率和盈利能力。目前,SEC已颁布《投资公司现代化规则》,通过“端到端”的数据报送流程、采用现代化表格、缩短报告时间表等新要求形成一个更紧密的监督环境,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是英国政府于2015年3月提出的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原来是一个计算机用语,目的是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监管沙盒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分别针对未获授权的公司和已获授权的公司制定了不同方案;为帮助创新者应对创新产品或服务投向市场时的风险,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还提出了可被金融服务公司、软件开发公司、技术公司等企业共同接受的方案:虚拟沙盒和沙盒保护伞。若申请者取得完整性授权,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通过发布无强制措施声明、特别指导和规则豁免,帮助已获授权的公司和为此类公司提供外包服务的技术公司抵御风险;若申请者适用限制性授权,在测试时会受相应的限制,只有达到全部要求时,这些限制才能解除。

四、科技金融对法制的挑战

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今后整个趋势是金融监管会越来越严,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执行法规、严格执行纪律。十九大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进行讨论时,一行三会等金融系统代表表示,要继续探索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并进一步强化金融业监管,抵御金融风险。

我国在未正式立法之前,仍应遵守《指导意见》所称的“依法监管、适用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可以在借鉴的基础上创制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的模式,摒弃所有者主体差异而导致法制上区别对待,设立符合金融科技以及创新的特征的法;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的专业监管人员,提高监管水平,完善金融创新机构的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监管者可以创新运用监管科技,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方便监管;构建以大数据和数字身份,集合云中心,区块链的金融监管框架,同时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我国为分业监管模式,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但是一些金融创新产品是有些位于一行三会职能的交叉地带,或者边缘地带的,因此产生金融监管者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在实务中,这些游走于边缘的企业在产生问题时又给司法裁判领域带来巨大难题。因此不同主体之间的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协调显得至关重要,可以利用金融科技的发展,设立标准化的合规报告标准,统一合规工具,监管者之间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了合规报告成本,为宏观审慎政策提供了科学的数据。

金融科技与法制虽处于发展极端,但大数据、人工智能比较推动金融监管模式向专业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发展,未来构建数字化的金融监管框架是趋势所向,金融科技推动着监管法制进一步革新。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趣店事件持续发酵:解构趣店贷款利率,校园贷仍未杜绝》新京报2017-10-27 B04-B05版

[2]《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杨松,张永亮《法学》2017第8期

[3]参见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How Disruptive Innovations are Reshaping the Way Financial Services are structured, Provisioned and Consumed,

[4]《英国监管沙盒对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借鉴价值分析》凤凰财经 邓建鹏

作者简介:

张蕾(1993-),女,山西陽泉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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