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的生理作用机制与伦理基础

2018-05-14 05:21张家绪
中国校外教育(上旬) 2018年2期
关键词:安乐死生理伦理

张家绪

【摘要】安乐死作为一种“另类”的死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理论界引起极大的讨论,尤其是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即是否应该普及的问题上,而这样一种讨论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社会学视角,缺乏从根源部分的讨论。对于安乐死的争议点产生的根源应该从医学、法学、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旨在通过对安乐死在医学生的生理作用机制与在法学和伦理学视角上的伦理基础的讨论,进一步加深人类在安乐死问题上的认识。【关键词】安乐死生理机制伦理一、问题的缘起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不是今天才开始,国外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由来已久,我国关于安乐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至一些典型的安乐死案例。例如,美国的昆兰案,荷兰的代尔夫特成案,中国的汉中医案。笔者在参与一些辩论赛过程中,也曾做过“在中国,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问题的探讨,可是在对这些典型案例和辩论的过程中,会发现探讨起来难以落地,很难具有一个相对倾斜性结论;在探讨是否应该合法化问题上,所有的点都在于合不合法,对于国家和社会中整体的影响,很难对这样一个关切到人生命本身以及关切到个人生死的问题对公众产生冲击;因此笔者着眼于安乐死的本源问题,既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也就是安乐死的生理作用机制和伦理基础。二、安乐死概述关于安乐死的定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文义上进行定义,原意是指安逸地死去,快乐地死亡,尊严的死亡。实践中多指患有所谓绝症的病人在濒临死亡的状态下,其身体和精神面临极大的痛苦,经过家属申请和医院审核同意,用一系列方法使对象在无知觉状态下离去的过程。另一方面,是从专业医学角度进行的定义,在医学上,安乐死是指通过氰化钠、氰化钾等医学药物作用于符合上述文义解释的人体内,目的是为了制止剧烈疼痛和加速死亡进程。对于安乐死无论从何种角度进行定义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纰漏,因为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也同时属于、法学、哲学、伦理学的问题,因此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和定义也无法达到准确和唯一。但是安乐死的本质是唯一的,因为这与安乐死的生理作用机制相关。安乐死在本质上是一种死亡状态,仅仅是死亡的文明问题,不是生死与否的问题;在医学上看,安乐死的本质就是一种死亡方式。从理论上的分类上看,安乐死主要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所谓积极安乐死是指主动采用医学方式加速死亡进程。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的死亡进程。积极安乐死也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自愿自己执行的安乐死,自愿他人执行的安乐死,非自愿他人执行的安乐死三类。所谓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加速死亡进程的安乐死模式;这一方式在很久之前就有医院在尝试。和积极安乐死的分类相似,消极安乐死也分为自愿非自愿两大类。从安乐死的分类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内涵具有丰富性,实践具有复杂性;但是笔者今天着重探讨两个问题,一是生理作用机制,二是伦理争议。三、安乐死的生理作用机制对于安乐死的生理作用机制的探讨可以回应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安乐死是否真的安乐”,这个问题也是引起安乐死大讨论的重要源头。对于当下医疗技术条件下,采用安乐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分别是注射氰化物,休眠中枢神经,注射凝血剂和注射高浓度钾。关于氰化物,其作用原理如下:人体细胞本身是不含叶绿素,因此人体的体温,肌肉运动功能的开展必须依赖人体对食物的摄取;与此同时,为了人体生理的协调,在要摄取食物之前,人体生理会自主分泌一种特别的物质,在医学上称其为酶nad,这种酶可以和所摄入食物中的H结合,产生nadH2,这一过程来给身体补充能量。而后,在用完的H和O结合会形成水。而氰化物的作用就是阻止这种水产生的过程,此时身体的生理调解反应也会使得不再分泌nad酶,聚留在体内的过量的O会导致心肌衰竭。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临床上用的主要有氨甲苯酸注射液,这种药物作用于人体后,会使得血液内的凝血因子迅速被激发,产生重要的应急作用,开始在血管内形成血栓,使血液流动性越来越差,最后使得血液流动完全停滞,身体各个器官无法通过血液供氧,最后包括脑在内的各个器官衰竭,直至死亡。用于凝血的药品还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注射高浓度钾的基本原理是:人体细胞内外的Na和K的含量不一样,细胞内外的能量交换主要依靠Na-K泵来进行,而注射高浓度K会严重损坏这种泵,使得细胞内外无法进行能量交换;其次,高浓度钾会使得心脏搏动加快,最后使得心力衰竭。最终这两种方式的作用使得人死亡。休眠中枢神经的作用机制如下:先使用一定量的安眠药使安乐死对象进入睡眠状态,再麻醉剂以抑制中枢神经;之后,通过强力麻醉剂,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使得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麻痹,无法进行自主呼吸,最终导致缺氧而死。如果有使用安乐死的地区,更多的采用的是是第二种方法。因为这种方式更符合国际上关于安乐死的伦理规定,如安乐死对象要处于无意识状态,其次要求时间迅速,死后状态要尽量符合生前的面容颜色等。上述的其他方式都会或多或少造成这种问题的存在。当对安乐死的作用机制有所了解后,就可以回应上述问题,那就是在生理层面,安乐死可以实现无任何痛苦的“安乐”,可以是对象在安宁祥和中离去。四、安乐死的发展历史和伦理争议1.安乐死的发展历史其实,从19世纪开始,安乐死作为一种医护方式就开始进入西方人的视野;1930年以后,倡导安乐死的人群看;欧洲国家里,英国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并提出了以安乐死为核心的规制法案;与此同时,美国在随后的一年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其本质与英国的安乐死协会相同,而后澳大利亚和南非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我们熟知的德国纳粹所发起的对犹太人的屠杀,就是利用安乐死所进行的,当然这里的安乐死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安乐”。1981年,我国理论界开始首次探讨该问题,上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召开了全国首届安乐死学术会议,1994年召开第二届。而后的一段时间,各种有关安乐死的案例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安乐死的发展历程上来看,对于安乐死的讨论由来已久,对于中国在此方面的研究开展的相对比较晚,也相对落后。2.安乐死的伦理争议对于安乐死的争议现在不仅仅局限在医学层面,还有社会,家庭,生命本身等伦理层面。对于安乐死,目前一些国际已经通过立法进行推动,有些国家还在推动的过程中,笔者前述已经提及,我国在安乐死的发展研究上相对比较落后,因此本文对于安乐死争议的讨论主要是基于我国基础上的讨论。对于安乐死,赞成者认为:首先,个人的同意权和处置权是居于道德的最高位置,其属于自由的范畴,每个人都具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都有不经本人允许不得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反之也就有经过本人同意可以处分自己的身体,推理而来,那么便有了拒绝治疗的权利。其次,实行安乐死的普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度医疗,减轻国家医疗资源的负担,更大程度将医疗资源留给更有需要的人。对于安乐死,反对者认为:第一,安乐死的普及的现实客观条件还达不到要求。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了医学、伦理、道德、社会等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它必须和我国具体国情同步发展。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有限,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尤其是面对绝症的诊断,病情错综复杂,一旦误诊后果无法想象。第二,在不成熟的条件下使安乐死普及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社会永远都在不停的进步,安乐死会使我们面对绝症时缺乏对抗绝症的勇气与信心,减慢对绝症的研究和探索脚步,这不仅对于许多患有或有易患性的人而言是一大噩耗,更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三,对于生命我们需要有更深层的思考。人都有对生命的热爱和渴求,面临疾病的痛楚,我们要做的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消极对待他们的生命权。生命只有一次,这是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此外,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同步性和一体性,安乐死对于个人生命的价值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生命评价体系,一旦普及,会使社会对生命权的期待产生过多的不良影响。五、当下应如何对待安乐死对于安乐死为何在国内引起如此大的讨论,笔者认为是因为安乐死涉及到以下三個问题:一是医道与人道的冲突,二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三是生命神圣,生命质量,生命价值三者间的冲突。救死扶伤历来被医者视为医生的最根本价值,是医道、医德的表现;当面对生命垂危,无力回天的病人,是仍以现代科技手段维持其生命,还是以安乐死的手段提早帮助其结束痛苦,在安宁,祥和中离开。这是一种巨大的价值冲突。我国传统思想认为,生命重千金,生命是无价的,不允许有任何的“侵略”;从医学角度上,生命质量是指人体器官,组织,系统的功能是否健全,特别是意识活动功能的健全程度;生命质量更多的指个人对他人,对社会能否做出贡献以及贡献的大小。此时,我们面临一个诘问:如果一个人的生命质量极度低下,是否还有必要继续设法延续其生命?当一个人生命垂危无法救治,已经失去了为社会贡献的价值时,是否还有必要使其艰难的活着?面对这些冲突,笔者认为,站在历史的观点上,所有的新事物发展都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安乐死尽管引起了巨大的讨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的合理之处我们不容怀疑。同时,结合当下我国国情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对于这一社会问题,我们也必须保持审慎的态度,及时发现问题,回应问题。[面向未来,我们应该抱着发展的眼光,不能停滞不前,要敢于“拿来主义”,积极吸收借鉴他国优秀经验,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社会矛盾。参考文献:[1]莫曳.安乐死名词解释[J].自我保健,2017,(07) :65.[2]纪小龙.病理解剖医生理解的“安乐死[J].中国卫生,2014,(11) :88-89.[3]龚茜.关于安乐死问题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3) :286-287.[4]陈安安.安乐死与生命自由[J].改革与开放,2017,(2) :82+84.[5]倪曦.浅谈我国安乐死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7,(18)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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