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建国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6)
众所周知,以新古典理论为主流的西方经济学由于缺乏必要的伦理素养和道德智慧,导致了市场道德危机,产生了大量的“道德债”(moral debt)问题。鉴于此,20世纪7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关系,开始构建经济学伦理的分析层面。不仅认为伦理学与经济学是相互渗透、互相影响的,而且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反思了市场的公平与正义问题。1980年代以来,学者们扩宽了对伦理功效的认识,认为企业伦理行动会促进福利改善,并讨论了伦理决策对个人幸福的正面影响。这些研究将伦理学知识和原则运用于分析经济学的社会问题,所建立的伦理规则和道德精神显然已经渗入经济学的分配原则和价值目标当中。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的方向,主要集中于外在道德力量促使或迫使经济人(个人和企业)采取行动来接受公共道德的约束,还没有关注于企业作为一个人格化的法人其实是有着自我约束能力的。因而,市场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主要方向应该回归到企业内部治理(公共道德环境的优化形成外在的动力),集中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创新与开拓,在广义企业架构内开发内部人自我约束和合作治理“道德债”的机制。本文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以企业家才能为逻辑起点,建构广义企业的分析框架,更有利于说明企业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和提升商业道德。
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企业为什么存在?它是通过分工提高生产效率的协作关系还是资本雇佣劳动的雇佣关系?是一个投入产出的生产函数还是替代市场而节省交易成本的科层组织?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先梳理一下企业理论发展的脉络。
企业理论最早要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由于各种分工的协作必然组成新的劳动结合形式——工厂或企业就出现了。马克思认为企业就是资本雇佣劳动进行生产,企业可以抽象为劳资关系——这就是企业的原型:雇主雇员的雇佣关系。由于资本势力的强大,这种关系实质上是单边的、不平等的(马克思《资本论》对此种契约有本质上的揭露)。而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就是一个“黑箱”,看不到它的实体内容。这种企业理论是建立在“理性”动机基础上的,认为企业也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它的一切经济行为完全按照理性来行事。在这个假设下,“特别是教科书中的追逐私利的个人和竞争的环境这样的假定下,基本没有什么黏合力能把企业的成员结合在一起。当然,还有一种选择就是抛弃教科书中的假定,以更为现实的眼光来考察企业。”[1]“因此,理解企业性质的关键是企业影响人们的偏好和行为从而形成更高程度的忠诚和信任的能力。”[2]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现实中的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只能是“有限度地理性”,厂商内在的“利己”动机必须有来自外在的交易者行为的制约。因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抛却理性动机单向链条式的道德生成模式,注重从契约人受到双边约束的合同去研究市场道德的构造程式。新制度经济学将企业视为“契约关系结点”[3][4][5],“契约关系结点”理论包含着一个观念——公司拥有完善的契约关系,其中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理性和自利动机受到一定的限定和约束。但这种约束就是契约双方自愿的、平等的、合意的约束吗?由于深受主流经济学的影响,大多数制度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Gauthier的“协议道德”理论。Gauthier 指出经济主体订立契约是人们行为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合意的、平等协商的“协议道德”的形成过程,它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6]但Sutton & Arnold提供的美国奴隶制长存就缘于“不正义但被接受和强化的经济契约”的事实有力地反驳了Gauthier的观点。[7]如果进一步详细和深入地思考“契约关系结点”的理论,可以发现“契约企业”在本质上是资本权力或雇主控制理论的延续,“专用性资产”是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依据。由此可见,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契约是“遮羞布”仍然是不过时的。“契约企业”依赖于双边约束的理论虽然比完全依赖经济人内在动机而生成市场道德的方式要可靠一些,但它的外在双边约束仍然是构筑在内在的利己动机上的,只不过是将单方面的利己动机扩展到交易各方利己动机的矛盾协调上来而已。一些学者认为,除了交易各方利己动机的各自约束之外,更为可靠的是,必须有更强有力的社会约束的干预。La Porta et al.,Stultz & Williamson,Shleifer,Stiglitz等认为在“契约关系结点”中并非所有权利可以合理地被限定、分配和保护, 社会需要开启法律和规则的制订并最终鼓励强化较好保护利益相关者权利的法律。[8][9][10][11]Clarkson,Stiglitz,Donaldson & Dunfee认为若要使利益相关者的财富最大化,公司必须在法律基础上道德地决策。[12][13][14]这就是说,利益相关者财富函数不能被视为内生给定的,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它应该是相关的权利结构、制度、文化的函数。这样,“契约关系结点”理论就从双边约束(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契约)进一步扩展到社会约束(法律和制度正义)上来,这就意味着必须将经济、法律和分配三个方面的正义结合起来。由此推断一个公司没有做出帕累托最优决策就是没有将这三个方面的公正结合起来的决策,因为它不承认剩余索取权或没有公平分配剩余索取权而导致了对利益相关者的侵犯。这样,我们就不能用个人主义的框架来解释企业,也不能用理性主义来解释企业社会责任。
科斯交易成本理论及其后来的威廉姆森等人的企业治理机制的应用中,仍然把企业看成是一个替代市场而节省交易成本的科层组织。这样来定义企业,就如从生产单位意义定义企业一样,还是没有将企业的普遍性和历史适用性问题揭示出来。因为自古以来,生产单位有很多种——奴隶制庄园、家庭手工作坊、中国传统式的农户——它们与企业在生产上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同样,交易单位也许多种——商店、商会、茶马古道上的马帮、远洋贸易船队、网络购物平台和无人超市,它们同企业这种交易单位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对于这些问题,大多数文献保留着含糊和不准确的回答。照过去的说法,将企业看成是生产单位或交易单位都没有错,但它们都没有精确地描述出企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Coase说:“我的(1937年)论文的一个重要缺点源于把雇主雇员关系用作企业的原型。这种用法表现的是一幅关于企业性质的不完整的图景。”[15]霍奇逊认为,科斯和威廉姆森的企业典型地是以包含雇佣关系为主要特征。这个特征是不能包括所有企业的特征的,比如说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显然已经超出了资本主义企业原型的雇佣关系,而是建立在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上。所以,企业无论是作为生产单位还是作为交易单位,都是发展和变化的,因而从单方面无法令人信服地概括出企业的本质。
由此看来,把企业看成是由“雇主+雇员”的组织结构,其他哪怕是对企业生存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利益相关者排除在企业组织结构之外,无论新古典主义的厂商理论还是新制度主义的治理机制,都将企业问题(效率和道德问题)的治理看成是“雇主雇员”利益结构调整问题。从而这样一个狭义企业框架不能把市场道德这种社会规范性的法律、习俗、制度和文化完美地容纳在它们的组织框架之内,特别是对市场道德的讨论大多局限在“成本-利润”的分析范畴之内,对超越这个范畴之外的道德问题(如信用危机、责任失衡和正义缺失等)的分析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技术上,都缺乏或难以得到更广泛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进一步说,市场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处理利益关系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需要一种更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的企业理论及其分析框架来提供有力的保障,这也是现代企业形态和商业交往的发展需求。
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企业是利用特定资源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利益集团,企业就是为了追求更多利益而生成的集团——雇主追求更多的利润,雇员想要更高的工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今天企业利益的贡献者和受益者并不只是雇主和雇员,还有其他许多人在为企业价值增长作贡献,也在享受着企业所带来的利益,如股东、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和顾客都在不同程度上享受着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他们也都为企业价值增长做出了贡献。从这个角度来看,“雇主雇员关系用作企业原型”和“契约合同”企业理论都不是注重从企业价值共创共享的角度来谈企业组织的。当然,这不是说这些企业理论没有解释力,而只是他们所包含的内容有限而已。因此,本文更乐意将企业看成是一个利益相关者所结成的关系或利益的组织。霍奇逊说:“在现代资本主义的很多情况下,企业是作为一个控股公司来运作的,或者经营着一个享有特权的体系。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可能都存在对关联企业的经营的干涉。”[16]在传统的雇佣关系式企业中,企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它是企业主经营的特权体系;而在广义企业中,企业必须追求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它是利益相关者共同的特殊利益集团。这种变化正是企业普遍性和历史适用性的相结合的外在表现。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组织结构——虽然这个关系及其结构不断随着历史的变迁而演化,但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本质是没有改变的。只有在“经济关系”的组织结构上来理解和解释企业,才能揭示企业最为本质的特征——普遍性及其历史特性——雇佣关系、合同关系都是它的历史特性的一个表现。
在现代社会里,这个利益集团是相对稳定的,但并非一成不变。股东和员工都在不断地逐渐地变换着,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不是固定在这个企业中。资本家或股东将支付的工资看成是它的边际成本,而将剥削看成是资本的收益;在工人这边,工资则是他的边际收益,剥削则是他的边际成本。相对稳定的、开放型的利益集团是一般的企业,绝对稳定的、封闭型的利益集团则是特殊利益集团。
因为企业家处在企业活动开展和业务拓展的中心地位,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高低与企业家的动机和目的及其道德水准紧密相关。因此,本文与现有研究文献不同的地方在于,将企业家才能的内涵看作是企业社会责任和商业伦理的逻辑起点,这是符合2005年以后大多数国家修订《公司法》强化董事、经理的责任机制的大趋势的。霍奇逊指出大部分文献使用“企业”概念的含糊和不准确,认为现有文献中存在着“狭义的企业定义”和“宽泛的企业定义”之分。[17][18]现代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较高阶段,利益相关者成为企业发展和利润创造的紧密关联者,因此企业组织也从传统的“雇主+雇员”范围拓展到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成为企业组织结构中一员,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紧密相关,企业的发展也与他们紧密相关。在雇主和雇员这两个核心利益相关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也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变量,甚至一些利益相关者成为影响企业发展和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变量——如在资金缺乏的时候,股东和债权人就是决定企业生存的关键力量;在产品销售方面,顾客成为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等等。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系虽然表现不一,但在现代公司制度及其发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再也不是企业的“外在”力量,而成为企业“内在”的力量了。青木昌彥将企业看作股东和雇员所形成的联盟,将雇主作为唯一的控制者、决策者和剩余索取者的古典和新古典企业理论拓展到“企业联盟”理论即企业是由企业成员的股东集团和雇员集团联合而成,并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内部分配看作一个“组织均衡”(合作博弈解或谈判解),企业内部的决策被认为是企业成员明显或默认同意的结果。[19]这个条件下,传统的“雇主+雇员”的狭义企业组织已经难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而利益相关者结成的广义企业组织成为现代公司发展的主要形式。因此,从企业组织结构的角度来讨论企业功能及其利益结构,并将二者结合起来探讨统一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的大趋势的。
综上所述,企业无论是通过分工提高生产效率的协作关系还是资本雇佣劳动的雇佣关系,无论是一个生产函数还是替代市场的交易单位,要么是从生产的功能来概括企业,要么是从交易的功能来概括企业,都只是概括了企业功能的一个方面——任何一个物体,所具有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仅凭一种功能来概括它的全面,是逻辑的以偏概全错误。一般人们在工业化的论述中,过多地关注产业化的路径,而忽视了工业化路径的选择中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企业组织形式。历史上欧洲曾经存在碰上一种以小规模企业和灵活的专业化为基础的工业化路径,由此可见,产业升级路径和组织变迁的路径往往可以重合进步的。
至此,我们应该知道了“狭义企业”和“广义企业”的概念内涵。何为狭义企业?就是由“雇主+雇员”雇佣关系为结构的企业。何为广义企业?就是由利益相关者结成的特殊利益关系集团。因此,需要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构建新的企业组织架构,把利益相关者纳入到企业的宽泛的组织结构中间来,把企业看成是由利益相关者结成的利益集团——利益相关者之外的局外人,不得享有也得不到企业的利益——企业就是这样一个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特殊利益集团。“只把企业限定在它的资本主义表现形式上是非常狭隘的一个定义。事实上有很多理由说明应该把企业定义得更宽一些。”[20]如果把企业定义为一个组织的话,似乎应当把与这个组织相关的人员都纳入进去才是合理的,那么纳入什么样的成员才是合理的呢?这就要看这个企业是什么样的一个组织。
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在于人格化的企业可以独立地行使道德责任,而市场则不能——它是所有具有独立人格的经济行为人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关系总和。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和应用,人们逐渐发现影响企业利润增长的不只是雇主和雇员,股东、顾客、债权人、供应商和社会,都是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的“人”,他们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利润,乃至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这些人就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Boatright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自由地与企业讨价还价并通过各种最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利益的人”[21]。Freeman定义“利益相关者”概念,包括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绩效并他们也受到组织目标实现的影响的个人和群体。[22]这两个定义都认定利益相关者与企业(所有者或法人)利益是紧密相关、生死相依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结成一张利益网,任何一方的动作都会像蜘蛛一样带动网络的波动。于是,学者们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上构建企业新的利益关系结构图(如图1)。在这个利益关系结构中,由于“道德债追索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不公,就会引发“道德债”问题。
图1 广义企业组织架构
何为“道德债”?Guidi et al.指出“‘道德债’(moral debt)产生于公司将一些利益相关者权利据为已有或发源于公司通过不正确的商业决策来夺取别人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组织治理来解决“道德债”问题。进一步地,他们注意到当公司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可让渡和不可让渡权利时三种形式(经济、法律和分配)的公正承受着“道德债”。[23][24]可见,“道德债”是基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违约和侵占行为所导致的。实质上,在此之前人们已经关注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Frooman,Goodpaster将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分为两个方面:战略管理和道德管理。[25][26]前者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润的行动管理,后者主要关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即个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的平衡,为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分析的一个必然起点。现代利益者管理方法因此建议组织不应当狭隘地聚焦于创造利益相关者价值的战略管理决策,而应当扩展他们的目标来表达各种各样的特征性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利益。[27]那些目标中可能包括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内在利益相关者剩余索取权将会支持订定内部契约和监督,这将使只做商业决策的公司发生伦理的转变,从而减少它的“道德债”,为公司创造了最大社会价值。[28]Wruck,Mikkelson & Ruback发现企业内部者个人平等产权的集中度增加,通过更好的管理和激励计划可以促进公司绩效增长。[29][30]在理论上,增加内部者产权将会减少由风险分担和决策分权而引起的利益冲突。由于使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而同时使所有公司的商业决策成本最小化,这样代理成本就减少了[31][32][33][34]正如Guidi等所看到的,当保护利益相关者权利不充分,公司及其代理人就有一种强烈激励从事于华而不实的商业决策,他们承诺得最好收获的成功概率却极低。相对的,伦理的投资以一个公正的帕累托最优形式分配利益和成本。这样,从事于高变动的不优的投资项目的公司,将收入和财富从天真的利益相关者向老于世故的股东再分配,最终不可能使社会财富最大化,因而公司行动就不是帕累托最优的。
只有将(经济、法律和分配的)公正纳入公司决策考虑之中,才能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因此,企业商业决策需要与利益相关者“道德债追索权”结合起来,只有公正地分配利益相关者的剩余索取权和“道德债追索权”才能导致公司的长期的社会价值最大化。Guidi等发现,封闭型公司比开放型公司更能保证有较低的社会和交易成本。即封闭型公司实质上有更低的“道德债”和代理成本,因为他们公平地分派、保护、加强和分配剩余索取权和道德债追索权给所有的内在利益相关者。[35]由此可见,公正地分派、保护、加强和分配可让渡和不可让渡的权利,即给予内部利益相关者剩余索取权和“道德债”追索权的义务,是“道德债”治理的关键所在。
近十年来,价值共创理论兴起并逐步从营销学领域扩展到管理学、经济学领域,学者们从多个视角来拓展“价值共创”内涵[36][37][38][39][40][41],并由Agrawal et al.和Sarmah et al. 将其扩大到企业利益相关者参与价值创造的内容上来,他们认为价值由顾客-企业共创的概念不符合所有的现象,因为顾客不是孤立的而是被许多其他行动者(利益相关者)所包围的,所以价值共创发生在相互作用和社会关系的节点,共创价值本质上是社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为自己和为顾客创造社会价值。[42][43]Sarmah et al.,Ebner & Baumgartner,Koll et al.认为作为价值链上的成员,主要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决策和业绩影响更大,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媒体、商业协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群体)对公司的影响稍小一些,企业不仅为价值链成员创造利益,还会创造未来价值。[44][45][46]近年来,一些学者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企业社会责任结合起来[47][48][49][50][51][52][53][54][55],但现存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建立在隐含的和明确的“道德债”上的权利和权利保护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完全和不充分的,其中对企业契约本质和企业家主体责任关系不明确,因此需要对企业家和企业组织理论有更宽泛的开拓与包容。一些学者对企业家内涵、组织创新和制度能力进行了挖掘,提出了诸如企业家是企业发生的逻辑起点、企业家禀性是企业成长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家职能配置可以启动创新推动的经济增长等创新性观点。[56][57][58][59][60]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讨论了企业家的伦理责任和企业作用。[61][62]
总之,“道德债”肯定与企业组织相关,但企业组织不是生产“道德债”的唯一因素;封闭型公司之所以能够取胜是它的减少“道德债”的手段和方法,不仅仅因为公司是“封闭”的,而是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些规则和激励去分派、确定、保护和分配内部伙伴权利和义务”。“产权、组织、制度”三个变量的组合方式决定企业决策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不同企业根据自己现有条件(如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状况、规模大小、地域环境等综合资源禀赋),通过对各种变量的优化组合才能完善适合于和属于自己的企业决策和剩余分配,因此“道德债”可以依据“产权、组织、制度”的优化组合来治理并依赖经济、法律和分配上的正义制度来消除它。减少或消除“道德债”需要企业组织理论的创新,以及企业组织结构从狭义向广义转型,将企业看成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博弈或组织均衡。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广义企业理论的分析框架。霍奇逊认为现有文献中存在着“狭义的企业定义”和“宽泛的企业定义”之分。[63]青木昌彥将企业看作股东和雇员所形成的联盟,即企业是由企业成员的股东集团和雇员集团联合而成的“企业联盟”,并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内部分配看作一个“组织均衡”(合作博弈解或谈判解)。[64]De Brucker et al.,Costa & Menichini认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创造性,利益相关者之间一定程度的冲突与相互作用的决策过程相关联,这样就给决策者新的洞察力和压力去寻找所有行动者都接受的改进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决策程序可以被看成是“‘制度在行动’创造实现目标的动量”,所以利益相关者之间既冲突又融合的目标最终会导致“制度均衡”。[65][66]“组织均衡”和“制度均衡”是进行了战略定位的利益相关者之间为寻求满足自我目标的制度而进行谈判的结果,即企业是由所有利益相关者而不单是雇主-雇员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变化的趋势意味着企业含义越来越广泛,企业的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群体也越来越扩大,企业价值创造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大。
企业理论从狭义企业向广义企业的发展符合经济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程序逻辑,因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线是生产日益社会化,已经使产权从个人所有制向股份制、合伙制发展,也促使企业从传统的个人或家族企业向现代股份公司转变,更将企业生存理论从你死我活的竞争转向双赢、共赢的合作竞争。在此基础上,生产社会化以及合作竞争理念共同对企业概念创新创造了理论前提,就是现代企业必然会从狭义企业向广义企业发展。因为狭义企业概念及其理论越来越难解决现实中的道德问题,而更广泛的、社会性的企业概念及其理论必将代替传统的、狭义的企业概念及其理论而成为新的企业理论。
传统道德经济学要么以道德原则要么以动机和偏好为起点来研究企业伦理决策的路径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遭受到严重的挫折,而以本文所归纳的企业家的“三种能力”为逻辑起点探讨市场道德和企业伦理决策是合理的,因为它摆脱了在“理性的同质的人”上来定义企业家的框框,而从“真实的人”上来定义企业家,企业家的“三种能力”本身就具有道德和伦理的内涵,是本文的理论基石(图2)。因而,建立在企业家能力基础上的广义企业理论,具有如下几个优势:
图2 企业家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地位
(1)与传统理论所强调的企业家能力不同,本文所提出的企业家的“三种能力”具有十分强劲的组织功能和十分明显的道德意涵,可以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和市场道德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起点。
传统上认为企业家能力由资本、管理和冒险三个要素组成,但这三个要素在企业家身上表现的都不是十分耀眼。因为拥有资本最多的人是金融家,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能力最强,冒险家是最具有冒险动力的人。所以,这三个要素不是企业家最本质的特征。根据观察,卓越的企业家最典型的具有这样三种能力:一是发现利润的能力,这是作为企业家的独特的基本能力,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起点。二是聚众人之力发财致富的能力,企业(家)财富不是一个人所能创造的,而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的,企业家能够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和团结起来共创价值;三是服务意识能力,企业家主要是靠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来获取利润的,没有服务意识或不具备服务能力,最终成不了企业家。另外,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形成品牌效应,为企业创造出社会价值——企业产品价值之外的重要经济价值。具有这三个能力,企业家就成为引领、带动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创共享价值的人,也就理所当然成为企业组织和道德责任的向心结构的中心,他们的动机、行为和利益是交互伴生、互促互融、共生共荣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他们在生产、销售、分配和消费的过程中共创价值,并根据各自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而共享价值。
(2)广义企业或企业组织外延化趋势是明显的,传统的狭义企业“黑箱”越来越限制了和难以解释企业(家)的伦理决策,以广义企业组织为架构来探讨市场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更有利于在内部治理机制上解决“道德债”等利益问题,为本文提供分析的理论框架。
传统经济学认为应把“雇主-雇员关系用作企业的原型”,企业不是生产单位就是交易单位,但作为基本功能而出现的“生产”和“交易”就是企业的本质吗?马克思的商品理论已经阐明了企业生产商品就是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资本主义企业生产就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从这个角度来说,不管是企业生产单位还是交易单位,都是为了增殖企业价值:生产商品创造最大化价值(生产领域的价值共创),节省交易成本也是价值最大化(消费领域的价值共创),树立品牌和声望创造社会价值。它们都围绕企业价值而展开经济行动的。所以,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怀疑企业的本质是创造价值呢?现在问题是,在企业价值是由劳动所创造的条件下,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如何定位?这是关系到价值分配或剩余索取权的问题,因而也是关系到是否产生“道德债”的问题。
(3)走出狭隘的商品生产理论,在“价值共创”基础上探求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贡献,从而在理论上建立起利益相关者剩余索取和道德债追索权的分配基础,为“道德债”治理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在广义企业中,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再惟一依赖于古典和新古典企业的“资本”,也不依据契约企业理论的“专用性资产”以及雇主和雇员“特质性资源”,而是根据企业利益相关者在价值共创中的贡献来决定。评估利益相关者的贡献是进行公平分配剩余索取权的依据和基础。在狭义企业中,传统经济学自以为通过市场价格体系就可以评估雇主和雇员贡献,但这种方法是不靠谱的,这种“劳动力的价格”明显没有估计到雇员的“非生产性劳动”的价值。由于利益相关者对自己在价值形成的贡献“心里有谱”,因而就有了“多边谈判”的讨价还价的基础,所以,“多边谈判”协商方式来评估和确定利益相关者贡献,为构建企业合作治理机制和模型奠定可靠基础。
以企业家才能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广义企业组织结构能够更好地解释市场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广义企业组织架构是融合价值共创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一个新框架,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课题。对于市场经济中层出不穷的“道德债”问题,可以提供一个综合的分析方法和全新的解决思路。
(1)将“道德债”看成是企业支付的社会成本,而“剩余”则是企业的公共收益,因此围绕公平分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剩余索取权和“道德债索取权”,是传统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制度均衡分析中的创新应用。在广义企业架构中的价值共创基础上,以经济、法律和分配的制度公正充分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是治理“道德债”的关键。否则,当保护利益者相关者权利不充分,公司及其代理人就有一种强烈激励从事于吹牛式的商业决策。
(2)如果企业能够公平地分派、保护、强化和分配剩余索取权和道德债追索权给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那么它就能保证有较低的社会和交易成本、更低的“道德债”和代理成本。换句话说,较低的“道德债”成本是由于那些公司更倾向于公正地分派、保护、加强和分配可让渡和不可让渡的权利以及给予内部利益相关者剩余索取权和“道德债”追索权的义务,进一步说,较低的固有的内在利益冲突是由于那些公司在处理风险负担的公共分配和决策权的公共分配上有较好的组织的和文化的系统。
(3)在最大化企业价值过程中,产权明晰不是目的,如何治理才是最重要的。当完全员工所有的公司在制度和在合作形式上变成员工所有的具有内部控制机制(组织和文化系统的)的封闭型公司(非员工不持股)的时候,才能够最大其社会价值。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些规则和激励去分派、确定、保护和分配内部伙伴权利和义务,这促使内部决策者去达成目标和谐,同时奖励他们一份无须供款的退休金计划和年终奖金,以及允许伙伴增加兼职就业保险合同来更有效地分散剩余风险。在这些环境下,公司能够通过最小化“道德债”和公正分配剩余权利(公正分配可让渡和不可让渡的权利)而创造或提供更大的社会价值。
(4)企业应按价值贡献度将利益相关者进行排序,不同规模、产权环境和制度结构条件下的企业,它的运作和治理机制是不同的,如果提供经济、法律和分配等三个方面的公正,公平地分派、保护、加强和分配剩余索取权和道德债追索权给所有的内在利益相关者,公司是封闭型的还是开放型的都不重要。
广义企业理论视角中,企业的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群体也越来越扩大,企业价值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大。在古典和新古典企业中,资本家是唯一的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治理机制以资本权力为中心和服务于资本权力。在契约企业理论中,谁的“资产专用性”高谁就应当控制企业,“专用性资产”范围扩大到知识、技能等方面,治理机制服务于根据知识和技能而结成的组织;利益相关者的“特质性资源”更扩大到各项专长、交际能力、社会资本等方面,治理机制服务于各种特质性资源所有者的合作博弈与制度均衡。因此,对“道德债”的治理要产权、组织、制度的协调与组合,更要企业家和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改善、协调和创新。
注释:
[1][2][16][17][18][20][63] 杰弗里·M. 霍奇逊:《演化与制度——论演化经济学和经济学的演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8,209,223,218,231,218,218页。
[3][9] R. M. Stultzn and R. Williamson, “Culture, openness, and financ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 vol.70,no.3(2003),pp.313-349.
[4][10] A. Shleifer,“Understanding regulations”,EuropeanFinancialManagement,vol.11,no.4(2005),pp.439-451.
[5][11][13][32] J. E.Stiglitz,Makingglobalizationwork:thenextstepstoglobaljustice,London: Allen Lane,2006.
[6] D.Gauthier,MoralsbyAgre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6.
[7] S. G. Sutton and V. Arnold, “Deconstructing economic stakeholders theories or is might really right?”,CriticalPerspectivesonAccounting,vol.9,no.2(1998),pp.251-260.
[8] R. La Porta, F.Lopez-De-Silanes, A.Sheifer and R. Vishny,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vol.58,no.1/2(2001),pp.3-27.
[12] M. B. E. Clarkson,“The moral dimens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 Coughlin, R. M.(eds),Morality,rationality,andefficiency:newperspectivesonsocio-economics, New York: M. E. Sharpe, Armonk, 1991.
[14] T. Donaldson and T. W. Dunfee,“Ties that bind in business ethics: social contracts and why they matter”,JournalofBankingandFinance, vol.26,no.9(2002),pp.1853-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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