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主体监管体系的构想

2018-05-08 07:16贺坤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3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

贺坤

摘要:随着个人用汇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外汇交易行为难以界定其性质(即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银行的代位监管意识尚未形成,个别不法分子对制度限定的分拆结售汇、非法网络炒汇等规定研究的较为透彻,有意在外汇管理规定的黄线内或利用外汇监管真空区,规避制度规定,直接影响外汇局对个人收支行为和交易资金流动风险进行整体把握和判断,文章通过探讨建立个人主体监管体系,突破现有额度管理的局限,从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角度,实现个人外汇监管的全方位管理。

关键词:个人外汇:主体监管:指标体系

个人主体监管模式可以全面掌握主体的交易数据和信息,及时发现个人交易中的异常行为。在加强对高风险主体监管力度,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合规主体给予最大的便利化,全面降低个人主体的涉汇成本和外汇局监管成本,从而促进个人合规经营,营造诚信兴商的社会环境。

一、个人主体监管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个人外汇主体监管的总体思路是打破原有对结售汇、外币现钞存取、境内划转等行为监管格局,实现以涉汇个人为主体、以非现场监测及分类管理为管理手段的新型管理模式,对合规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实施便利化,对违规和异常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加强管理,以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外汇市场氛围。

在此模式下,个人外汇主体监管框架设计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将监管重点由结售汇环节拓宽至收付结售全流程一体化的监测管理。针对“有限额就有分拆”的现状,改变以结售汇管理为主线的管理思路,逐步放宽或取消个人结售汇年度限额管理,从外汇资金来源、运用的角度实现对个人外汇业务的全面监测。二是将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行为监管转变为以收支个体行为人为对象的主体监管。针对“有管理区别就有政策寻租”的现状,放弃按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分别管理的制度,建立主体监管模式。三是将结售汇“关注名单”分类管理外延至个人外汇业务的综合评估及类类管理。针对“关注名单”范围有限的现状,在主体监管模式下,根据涉汇个人的全口径个人外汇业务情况对个人主体实施综合评估并据此分类,对存在违规风险及事实的个人主体采取“负面清单式”的差异化管理措施,以实现对合规业务实现最大程度的便利化、违规及异常业务加大惩处及业务办理难度的主体监管目标。

二、具体构想

(一)完善数据采集,构建系统架构

建立与银行及反洗钱系统相关联的数据采集平台,提取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划转数据信息,将与结售汇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和资金走向纳入数据采集范围,完善个人用汇资金流向情况监测,采集海关、税务等部门外部数据,将个人所得纳税数据、外币现钞携带出入境数据纳入系统:建立包括个人跨境收付汇数据、个人境内划转、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口径,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实现对个人外汇资金流量、流向及存量的全方位监控。个人主体监管所依托的监测系统架构和功能,应包括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和主体管理等模块。

(二)设计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进行主体管理

个人主体监管的指标设定遵循全面性、多元化和灵活性的原则,涵盖跨境收支、境内划转、本外币转换、现钞存取等全口径交易活动,对同一交易行为从多个角度进行交叉比对,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外汇收支实际,对指标和阀值进行动态调整(详见表1)。个人主体监管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指标可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发挥作用,宏观层面可用来判定全国范围内个人项下外汇资金流動或结售汇等的总体情况,可用来分析和判定全国个人项下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形势,中观层面可用来判定某一地区、某类主体的个人资金流动或结售汇等的情况,可根据整体资金形势,锁定影响地区或主体,微观层面可用于锁定某个人的资金流动或结售汇情况,可用来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测,便于从宏观到微观找到变量因子,重点监管:另一类指标仅用来筛查异常交易主体,预警可能存在交易背景不真实或者违规的个人交易主体,

除了对个人主体交易的定量指标进行监测外,个人办理业务的合规性需设定定性指标进行评价,合规性指标校验有问题的个人,直接纳入异常主体进行监管。(具体指标见表2)。

(三)对个人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一是主体分类方面,可分为三类:合规类(未发现违规及异常业务的个人)、违规类(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个人)和关注类(发现业务异常,还不能确定违规的个人)。二是在差异化管理措施方面,对“合规”个人实现最大程度的便利化,从而督促个人守法办理业务意识;对“违规”个人严格按规定处罚,对后续业务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实施“黑名单”政策,纳入金融征信管理范畴,以制约后续的经济行为,扩大其影响范围:对“关注”个人,对其后续的超过一定额度的外汇业务加强真实性审核。三是主管外汇局确定方面,为便于分类后续跟踪监管,建议给分类为“违规”和“关注”的个人指定主管外汇局,原则为“谁分类,该主管”,即由确定分类的外汇局作为主管外汇局,对于跨地区办理的业务,由共同上级局确定分类,即由共同上级局为主管外汇局。主管外汇局对其分类名单中的个人进行后续业务监测及名单管理。四是分类发布与调整方面,将分类名单在个人外汇监管系统中公布,并在分类名单中加注主管外汇局地区代码,名单中的后续个人外汇业务在向业务地外汇局传输外,同时传输主管外汇局,必要情况下主管外汇局可要求业务地外汇局协助核查相关业务。分类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由主管外汇局评估,业务正常的恢复“正常”,继续存在异常,保持原分类类型或降级。五是分类查询与业务办理方面,分类名单全国共享,银行在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前应先查询分类类型:同时为扩大影响范围,增强诚信守法意识,分类名单应在人民银行、税务、商务、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间共享,一方面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约束其金融投资行为,另一方面可通过上传电子口岸的方式供海关、商务、税务部门查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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