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滚金 李 波
地球南北极附近水域(极地水域)地理位置偏远,水文、海洋、气象、冰河现象独特,环境条件特殊恶劣也极度脆弱,在搜救、援助和疏散人员以及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会遇到严重的操作困难和后勤保障困难。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海事界一直通过制定极地航运法律规则来改进南北极水域航行船舶的安全和环境生态保护。国际海事组织(IMO)在2014年11月召开的第9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在2015年5月召开的第68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分别以第MSC.385(94)号决议和第MEPC.264(68)号决议共同通过了《国际极地水域操作①不同的文献对英文原文中的“Operating”的翻译不尽相同,有的翻译为“营运”,有的翻译为“操作”,还有的翻译为“航行”。为统一起见,本文翻译为“操作”。船舶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以下简称《极地规则》),以补充现有 IMO 公约规则的要求。《极地规则》适用于所有极地水域操作的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已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实施。《极地规则》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提出了基本培训和高级培训的概念,并将培训和证书的具体要求指向了STCW公约。STCW公约是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适任标准的国际公约,保证海员的职业技术素质是其核心任务之一。2016年,IMO根据《极地规则》的要求, 修订了STCW公约,进一步明确了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2014年11月,IMO以第MSC.386(94)号决议通过了SOLAS修正案,该修正案新增SOLAS第XIV章“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安全措施(Safety Measur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使《极地规则》(引言部分和第I-A篇“安全措施”)具有强制性。2015年5月,IMO以第MEPC.265(68)号决议通过MARPOL公约附则修正案,使《极地规则》与环境相关的规定具有强制性。SOLAS公约第XIV/1.2和XIV/1.3条中,以及MARPOL公约附则I第11.46.2条、附则II第10.21.2条、附则IV第7.17.3条和附则V第3.13.2条中均对南极区域和北极水域进行了界定。其中,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的海域。北极水域系指位于下述连线以北的水域:从北纬 58°00′.0和西经 042°00′.0延伸至北纬64°37′.0和西经035°27′.0的连线,再经一恒向线延伸至北纬67°03′.9和西经026°33′.4,再经一恒向线延伸至北纬70°49′.56和西经008°59′.61(S rkapp,Jan Mayen),并经由 Jan Mayen 南岸延伸至北纬73° 31′.6和东经019°01′.0 的Bj rn ya岛,再经一大圆线从 Bj rn ya岛延伸至北纬68°38′.29和东经043°23′.08(Cap Kanin Nos),再经由亚洲大陆北岸向东延伸至白令海峡,再从白令海峡向西延伸至北纬 60°直到 Il’pyrskiy ,并沿北纬 60°向东延伸至并包括 Etolin 海峡,再经由北美大陆北岸向南延伸至北纬 60°,再向东沿北纬 60°平行线延伸至西经 56°37′.1,再延伸至北纬58°00′.0,西经 042°00′.0。《极地规则》关于极地水域的定义就直接引用上述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修正案关于极地水域的定义。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也引用了SOLAS公约修正案的定义。南极区域和北极水域图示详见图1和图2。
图1 南极区域最大适用范围示意图
图2 北极水域最大适用范围示意图
IMO关于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的要求经历了从委员会通函、大会决议等软法规则到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公约修正案的发展历程,资格和培训要求的性质也经历了从建议性到强制性的变化。
2002年12月,由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届会议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8届会议分别以MSC/Circ.1056-MEPC/Circ.399通函批准的《北极冰覆盖水域操作船舶指南》(Guidelin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Arctic Ice-covered Waters)第14章“配员”的“总则”中指出:应根据第1章的说明配备冰区驾驶员①根据《北极冰覆盖水域操作船舶指南》中的定义,冰区驾驶员(Ice Navigator )系指除按 STCW 公约的要求取得资格外,还经特别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资格能在冰覆盖水域指挥船舶移动的任何人。(Ice Navigator);船上所有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都应通过培训或自学针对13.4节中所述措施的教材或出版物来熟悉严寒天气下的生存;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应尽可能接受冰区覆盖水域船舶操作的培训。在“冰区驾驶员资格和培训”的要求中提出:冰区驾驶员应具有书面证明(Documentary Evidence)来表明已合格完成经认可的冰区航行培训课程。另外,在“补充规定”中对接受枪或猎枪的使用培训以及低频无线电设备使用培训提出了要求。《北极冰覆盖水域操作船舶指南》的性质是建议性指南,因此它对船员资格和培训要求不是强制性的。
2009年12月2日,IMO以A.1024(26)号决议通过《极地水域操作船舶指南》(Guidelin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对《北极冰覆盖水域操作船舶指南》进行升级和更新。《极地水域操作船舶指南》对船员资格和培训要求与更新前的差别不大,具体的变化是在“冰区驾驶员资格和培训”的要求中增加了“冰区驾驶员的资格应视具体情况包括已完成在职培训的书面证明,还可以包括模拟训练”,同时删除了“补充规定”。和《北极冰覆盖水域操作船舶指南》的性质一样,《极地水域操作船舶指南》对船员资格和培训要求是建议性的,也不是强制性的。
自2012年1月1日期开始生效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B-V/g节“关于对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的指导”中阐述了船员资格和培训的要求。要求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的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该类船舶上任职前,对于船长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培训应至少提供该节第2段至第11段所列科目的基本知识;以及对于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培训应至少提供该节第3段、第6段、第10段和第11段所列科目的基本知识。船长、高级船员培训的基本知识详见表1。船长和轮机长还要求应具有充足和适当的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经验。
表1 船长、高级船员培训的基本知识
另外,大会决议19“确保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的措施”还建议各国政府采取可行措施,确保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接受专门培训和获得经验,以便他们有能力制订驶往极地水域的航次计划,在极地水域安全航行,监控并确保遵守源自政府间协议的要求以及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
由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第B-V/g节属于建议性指南性质,不具有强制性效力。
《极地规则》第12章“配员和培训”要求航运公司须确保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须已完成培训,获得与其拟担任的职务和拟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相称的能力,并考虑到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规定。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按照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STCW规则第 V 章的规定具备表2所列的资格:
表2 《极地规则》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培训的要求
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每位船员应熟悉《极地水域操作手册》中包含或提及的与其指定职责相关的程序和设备。主管机关可允许除船长、大副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以外的人员满足《极地规则》第12.3.1 段规定的培训要求(也即上述表2的要求),第12章对此还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2016年11月25日,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7届会议以第MSC.416(97)号决议通过经修正的STCW公约的修正案,以第MSC.417(97)号决议通过STCW 规则A部分的修正案,另外还以STCW.6/Circ.12(2016年11月25日)号通函通过对STCW规则B部分的修正案。上述修正案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关于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有:
1.关于证书要求
在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中插入新条款第V/4条“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的第V/4条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极地规则》的要求,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大副和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持有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
(2)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即申请人须完成经认可的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基本培训,并达到《STCW 规则》第A-V/4节第1款规定的适任标准。
(3)根据《极地规则》的要求,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和大副须持有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高级培训证书。
(4)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高级培训证书的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包括:符合极地水域船舶基本培训发证要求;具有至少2个月极地水域内在甲板部担任管理级职务或履行操作级航行值班职责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其他等效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并且完成经认可的极地水域操作船舶高级培训,并达到《STCW 规则》第A-V/4节第2款规定的适任标准。
(5)主管机关须确保为符合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适任标准的船员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新增第A-V/4节“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新增的第 A-V/4节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以KUP表的形式列出了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基本培训的4项最低适任标准(表 AV/4-1),分别是:有助于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安全操作;进行监督,确保符合法规要求;应用安全工作实践,应对紧急事件;确保符合防污染要求,防止对环境的危害。二是以KUP表的形式列出了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的高级培训3项最低适任标准(表 A-V/4-2),分别是:制订并执行极地水域航次计划;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安全操作管理;保障船员和乘客安全,维持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系统的可操作状态。
在第B-I/2节中,以表B-I/2替换原来的表BI/2。替代后的表B-I/2与原表的变化是在表的“V/3”行之后插入新的一行“V/4”,详见表3。
2.关于证书再有效的要求
在第I章“总则”的第 I/11条中,新增加段落——“4 为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每位船长或高级船员须符合本条第1段的要求,并按照STCW规则第 A-1/11节第4段的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间隔内获得持续的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专业适任能力”,也即对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相关证书(也即上一标题所述的基本培训证书和高级培训证书)再有效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要求是在现有第A-I/11节第3段后,增加新的第4段如下:
表3 2016年修正案新增的培训合格证书
“4 第 I/11条要求的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持续专业适任能力须通过以下方式达到:
.1 在前 5 年内完成累计不少于2个月履行所持证书相应职责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或
.2 履行了被认为等效于第 4.1 段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或
.3 通过了经认可的测试;或
.4 成功地完成了一门或几门经认可的培训课程。”
3.关于过渡期的规定
《极地规则》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而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将于2018年7月1日生效,两者生效时间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期。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在第 B-V/g 节规定了有关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指南,主管机关在过渡期应适用该指南。
自2018年7月1日起,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生效实施,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基本培训、高级培训证书必须启用实施。对这样一个全新的证书,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也给出了一个过渡规定。过渡期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过渡期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新人”的界定则以该修正案生效的时间为准,也即在2018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从事经认可的极地水域海上服务的海员为“老人”,在此时间之后从事经认可的极地水域海上服务的海员则为“新人”。“新办法”就是执行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的规定。“老办法”实质上是等效办法,也即在过渡期内,如果在之前的5年内,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累计完成不少于3个月经认可的在甲板部履行操作级或管理级职责的资历或等效的经认可的在甲板部履行操作级或管理级职责的资历;或成功地完成符合IMO制定的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培训指南的培训课程,则被认为符合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基本培训证书的适任标准。如果在之前的5年内,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累计完成不少于3个月经认可的在甲板部履行管理级职责的资历或等效的经认可的在甲板部履行管理级职责的资历;或成功地完成符合IMO制定的极地水域操作船舶培训指南的培训课程,并且在之前的5年内,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累计完成不少于2个月经认可的甲板部履行管理级职责的资历或等效的经认可的甲板部履行管理级职责的资历,则被认为符合极地水域操作船舶的高级培训证书适任标准。
前文按时间顺序介绍了IMO涉及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的相关指南、规则、公约等IMO文件,内容较多。为方便读者了解每份文件的概况,作者编制了一张表格,对涉及的IMO文件的文件名、通过时间、文件名称、涉及的章节、概述等进行说明,详见表4。
2013年,中远海运集团所属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永盛”轮圆满完成太仓港—鹿特丹港的北极“破冰之旅”,成为首艘经由北极东北航道抵达欧洲的中国商船,由此开辟了中国往返欧洲新航线。截至目前,该公司在北极东北航道共派出了10艘船舶,执行了14个航次任务。2018年1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政府在北极政策方面的第一部白皮书——《中国的北极政策》。《中国的北极政策》指出:“全球变暖使北极航道有望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运输干线。”还指出:“中国愿依托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与各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中国鼓励企业参与北极航道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开展商业试航,稳步推进北极航道的商业化利用和常态化运行。”随着我国北极政策的发布,此后,我国船舶在北极航道航行将进入商业化、常态化阶段,参与极地航运活动也将日益增长。
表4 涉及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的IMO文件一览表
为了履行STCW公约、《极地规则》等国际公约规则,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在修改后的《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十条的特殊培训项目中增加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两个培训项目。但目前交通运输部尚未公布与这两个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及教学人员的标准。因此,我国还有一些后续的履约工作要做。在此,提出场地、设施和设备以及教学人员资格的标准建议,以供参考,详见表5、表6、表7。
表5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所需场地、设施和设备标准
表6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所需场地、设施和设备标准
表7 培训教学人员标准
交通运输部编制发布的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未涵盖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高级培训两个项目,应及时补充这两个项目的培训大纲。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2月29日印发的。该办法尚未涵盖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高级培训两个项目。建议主管机关根据《极地规则》和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的新变化,及时修订《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使之涵盖这两个培训项目,并明确证书的适用对象、申请证书的条件、再有效等事宜。
我国已经有一定数量的船舶在极地水域上营运,船舶上的船员已经在相关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完成相应的培训,并具备了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实际履行操作级、管理级的资历,只是尚没有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相应证书。现在距离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生效的日期越来越近,如果届时船员还不能按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则要影响到船舶的正常运营。因此,相应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对已经完成培训并具备了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实际履行操作级、管理级资历的船员,应根据STCW公约2016年修正案的要求及时明确相关过渡规定,保障发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M].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译.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383a-385b,409a-409b.
[2]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特运召开2018年极地航行计划专题会[EB/OL].(2018-03-15)[2018-04-06].http://www.coscol.com.cn/News/Detail.aspx?ID=11612.
[3]国际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则极地规则[EB/OL].(2017-09-01)[2018-04-06].http://www.doc88.com/p-6919629695446.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全文)[EB/OL].(2018-01-26)[2018-04-06].http://www.sci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618203/16182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