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

2018-04-25 07:34杨宇帆
当代旅游 2018年5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争议

杨宇帆

摘要: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家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民商法理论中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以及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等问题,旨在更好的完善民商法理论。

关键词:民商法理论;争议;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为了加强对以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

一、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关于诉讼主体,目前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之后期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属享有请求权,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权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案件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人权的法律保护密切相关,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

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则上并无不同,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应具备以下要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权益遭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本权益的侵害事实。违法性判断标准,一是直接侵害法定权利,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合法的人格权益,(2)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三、精神损害赔偿类型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利,并引入“一般人格权”条款,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生命、身体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同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题和物质基础。生命权,是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主支配身體组织器官及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保持生理、心理机能的完全及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几个问题

(1)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家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一事不再理”。(2)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这种权利是与自然人身不可分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处,是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权利,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无从谈起。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从诉讼上来讲,如果允许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可以让与和继承,受让人还要面临举证的困难,因此,作为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五、总结

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得否予以赔偿应持开放的观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现实生活已经向我们提出了这种要求,我们就应该正视这种要求并妥善加以解决,而不应简单地对此类不合传统观念的要求一概予以否定。生活并非为了理论,理论却是为了生活。法律的生命正在于发展与变革。

参考文献:

[1]油妍利.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D].南京师范大学,2011.

[2]李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

[3]蔡莹莹.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D].中国政法大学,2008.

[4]王文彬.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D].四川大学,2007.

[5]邓茜.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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