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可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和条件

2018-04-25 06:59:09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8年4期
关键词:进项办税国家税务总局

邢国平

近年来,在实际税收征管活动中,经常发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期未抵扣进项税的情况,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少则千元、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究其原因:有天灾人祸、少数办税人员疏忽、司法或行政办案以及系统、网络故障等因素,也有因企业办税人员存在超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抵扣的依赖思想造成的,殊不知这种想法是有风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必须了解超期可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和条件。

一、超期可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的凭证范围有限制条件

目前,税法规定可抵扣进项税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含桥、闸)通行费发票等七种。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2017第78号)的规定,只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两种凭证,发生未按期申报的情形时,可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除此之外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其它抵扣凭证超期后,是不能再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的。

二、超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含确认,下同)、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稽核比对。超过360天未认证、未比对的,不能再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三、超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凭证认证、比对结果必须相符

依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已认证比对相符后,发生超期未申报抵扣时,才可以申请继续抵扣,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认证相符或已采集上报信息发生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时,可以申请继续抵扣。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相符,发生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时,可以申请继续抵扣。

3.对在规定的时间内虽认证、比对,但认证、比对结果不符的或不成功的,同样不能申请继续抵扣。

四、超期可抵扣进项税所开具的凭证,交易活动的内容必须真实

依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及其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凭证所开具的交易内容,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真实后,才能申请继续抵扣。

五、超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是由于税法所列举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依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符合下列客观原因之一时,才可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因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属于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不能申请继续抵扣进项税。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超期申请继续抵扣的,申请资料必须齐全

依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及其附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超期申请继续抵扣的,在申请继续抵扣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才允许继续抵扣:

一是填写《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是填写《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三是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情况说明。四是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复印件。五是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对所发生的客观原因涉及不到第三方的,应说明的情况有: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所发生的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即: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应写明故障发生的起止时间。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附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除核对交易是否真实发生、资料是否齐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稽核比对结果是否相符外,还要将《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与认证比对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对。

因此,纳税人在报送申请继续抵扣相关资料时应将已申报的、认证比对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加盖公章后,随之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审查与核对。

总之,目前超期可申请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申请的前提是已在申报抵扣期内认证、比对并且相符。因此,纳税人对取得的抵扣凭证,最好在取得的月份进行认证、比对,相符的在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取得不符或者不能认证、比对的凭证应立即退回换票,一旦发生未按期抵扣进项税额情形时,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如实说明超期未抵扣的原因,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争取尽早抵扣,以挽回或者减轻因此带来的损失。

不过,在此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相关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比对,相符的应当在认证、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必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的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相关的抵扣凭证认证、比对相符后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里强调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指的就是以上文件规定的“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因此,所称的“超期”,指的是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而不是仅指360天的认证、比对期,即:在发票开具的月份认证、比对,申报期就是次月申报期;在开具的第360天认证、比对,申报期即是自开具之日起360天次月的申报期。

也就是说,在发票开具的月份认证、比对的,在次月的申报期没申报抵扣就算超期,不是等到过了360天次月的申报期才算超期,因此,一旦发现在认证、比对的次月申报期没申报抵扣,就应当依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尽早挽回损失。

3月30日,湖北省仙桃市国税局举办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培训。全市所有出口企业的办税人员,各分局进出口科的全体人员近200人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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