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钰璇 李杰
摘 要:我国绿色金融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银行绿色信贷所占比例非常小,绿色债券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出台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规划了我国绿色金融如何进行国际合作、产品创新和风险防范。我国的供给侧改革推动绿色金融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
关键词:绿色金融;激励政策;金融监管;供给侧改革
1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是供给侧改革的首要任务
供给侧改革的关键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供给侧方面的质量与水平。而绿色金融是供给侧改革的主要动力,从根本上减少重污染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资本流入,提高资金流向企业时的限制条件,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转型。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绿色金融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正是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产物,这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开端。
2 我国绿色金融的政策激励
2.1 大力推动地方绿色金融发展
2017年6月14日,国家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将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份选择部分地区,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并明确了五项具体任务。各地方财政文件向社会发出对绿色金融高度重视和全面推进的积极信号,让降低了投资者对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对绿色项目投资的信心。充分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绿色金融创新经验,比如赤道原则作为绿色信贷的指导标准,我国兴业银行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开展多项绿色金融业务,是我国最早关注并实施绿色金融业务的银行。利用成功的、创新性的绿色金融项目先例,将其运用到不同经济领域和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
2.2 把握“一带一路”建设绿色金融投资途径
在国家推行“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环保企业可抓住这一机遇吸收国外投资,学习国外綠色金融发展经验。国家政策有意识的甄选国外投资,将资金引入新能源、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中。在“一带一路”核心地区的城市应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特色,可为不同省区探索转型发展的路径。
2.3 发展绿色金融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
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利用财政杠杆作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为绿色信贷进行贴息和担保,通过财政杠杆作用,使银行资金投入比例放大。成立区域性绿色产业和经济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绿色金融区域。实施绿色保险补贴,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对已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补助,对积极开拓绿色债券发行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政府不断深化农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可有效利用PPP多元参与模式盘活有限的财政资金,使更多的社会资本有效的利用至绿色领域。
2.4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国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鼓励银行和企业发展绿色债券,并将绿色信贷证券化,以降低融资成本。不断开拓绿色金融市场,将绿色金融理念深入人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主动承担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责任,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流入绿色企业。
3 构建我国绿色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3.1 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在我国许多金融机构不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能力,而贷款企业又不详细披露环境信息,造成贷款人与放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许多金融企业不愿将资金流入绿色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在法律上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大大提高了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2017年6月12日,证监会与环保部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将修改并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披义务、落实环保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还实现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政策性监管上升至规章制度,更有利于绿色证券进入制度化法制轨道。企业所披露的环境信息也可以为银行和机构投资者用来进行环境风险分析,以规避环境和气候因素可能导致的对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些信息还可以进入征信体系,为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环境表现提供依据。
3.2 发展碳金融市场
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和 《京都议定书》 两个文献共同监督指导下,“共同而又区别”的碳信用原则,让我国的碳排放既受自身监督又受国际监督。对碳排放的监管可以提高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也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是一种健康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形势。2017年7月28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出现的弃水弃风弃光和补贴资金不足等问题,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明确,要健全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机制。不仅需要国家调控并分配碳配额比例、积极创新碳交易工具和产品,市场企业积极配合也至关重要。
3.3 鼓励银行践行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国际评估和管理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所存在的社会和环境风险的金融准则。在国际上该原则已被多家银行接受并践行,而在我国采纳该原则的银行屈指可数。该原则代表着国际上先进的绿色金融理念,是绿色金融先驱的经验结晶。接受该原则也就意味着银行要接受国际和社会的监督,不仅能使银行从根本上提高项目的环保要求,有效实现绿色发展,而且还能提高我国本土银行在海外的声誉,为在海外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便利。
4 结论
绿色金融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经济发展战略,而我国现阶段也需要推行绿色金融来改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保证供给侧改革的顺利推行。“一带一路”倡议也为我国绿色金融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所以提高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和银行对环境信息的收集渠道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A].中国政府网,2016-11-24.
[2] 陈周阳.环保部与证监会将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BOL/J].中国金融信息网,2017-06-12.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N].中国能源报,2017-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