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国家的法律规范一直在不断的完善,我国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上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也是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但在该法适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会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司法适用;分析研究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是以公平理念提出的一项保护受害人和行为人的法律规则,该项法律规则在《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下面将会分析《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一、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条是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本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③具体加害人不明,有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④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⑤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二、《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有效的保护着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利益,对受害人和行为人都有所约束,《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是一条重要的法律规范,在法律的适用和研究中是不能忽视该条规范所起的作用的,但这也不代表公平分担损失归责这一法律规范是完全没有错误的,经过实践的证明,这一条规则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而下面将会对《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在司法适用上的研究做分析。
(一)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司法适用的情况
1.“行为人”的适用范围过于广泛
《侵权责任法》中行为人的范围是否仅限于致害行为人?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行为人的范围并未被限定为致害行为人。以第7条为例,该条是无过错责任的统领条款,它所指的行为人在很多无过错责任类型中并非都是致害行为人。比如在第34条用人单位责任中,致害行为人是其工作人员,而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当属第7条所规定的行为人。这里的行为当指雇佣他人的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在适用第24条时将行为人扩展至致害行为人以外的相关主体就未突破或违背法律的规定。
2.“对损害的发生”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
侵权责任的确立中构成要件是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中,该条规则是基于公平理念的标准进行规定的,这就导致了该条规则中的行为和损害两者没有较大的关系要求,也无需达到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可以看出,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使用上认定标准过于宽松,没有要必须或应当具备某种因果关系,而是说只要求损害事件和行为人之间具备一定的事实关联即可。这种情况造成了有时候在案件的判决上比较随意,没有严格的约束,进而造成了《侵权责任法》上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无原则使用。
3.违背了“都没有过错”的前提條件
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规定要求受害人和行为人公平分担损失是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都没有过错。这就是指如果行为人犯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受害人犯错,受害人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但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有过错,就都应该适用该条原则,这导致了有的法官在判决时只要一方或双方都犯错,那就都可以适用该项规则,这明显与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前提条件不符合,违背了前提条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时就要注意只要辨明是否存在过错,然后进行排除即可矫正该错误。
(二)《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对策
1.遵从行为自由的基本底线
任何法律在使用过程中都要求遵从自由,在《侵权责任法》中要求行为自由要遵循侵权责任的范围,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上,要求只有行为具有过错而且与损害构成了因果关系,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则,同时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区域内的行为才能够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因此,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上,要保证社会正常行为的自由,以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为基本标准强调行为的负面性,要在公平分担损失的同时不能对行为的合理自由造成障碍,这也是各种法哲学中公平学说毫无例外的前提。
2.确立公平分担损失规则适用的总体思路
在《侵权责任法》第14条的应用中,我们要确立以下的适用思路:第一,确定损害的存在,并确定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同时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第二,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有具体的条款可以适用,即考察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等在《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则的。第四,在完成上述确定和排除之后,根据经济状况、损害严重程度、社会稳定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适用该条。
三、结束语
通过上述本文的分析可知,《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司法适用应该以实践调查为参考依据,了解该法条的实际适用情况,进而确立该条规则的适用规则,避免出现法条的滥用现象,这样才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司法适用,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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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俊华(1965~ ),女,汉族,湖北十堰人,法学学士,副教授,工作单位:汉江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