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以“共享性”为理念的新商业模式。这种新商业模式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线下闲置资源,连接用户需求,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有效互动,满足双方需求。在这种新商业模式下,为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共享单车应时而生。共享单车企业忙于推销产品、拓展业务,却忽略了对共享单车知识产权的保护,“令令开门”诉摩拜侵权案为共享单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以共享单车企业的两大巨头摩拜和OFO为例,它们在专利、商标和手机APP上都存在不小的隐患。共享单车企业要想在未来有一个长远的发展,就必须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来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商业模式 共享单车 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王晨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354
近年来,随着“滴滴”、“优步”等网约车业务的推广,一种共享经济下新商业模式的雏形渐渐清晰。这种新商业模式借助共享平台,连接供给方和需求方,供给方可以充分利用闲置的资源来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需求方可以用更低的花费随时随地获得廉价方便的服务,当然这一新商业模式的运转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供需双方需要把自己的供需信息传送到共享平台的互联网云端,共享平台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进行合理安排,满足供需双方的要求。共享单车正是在“共享经济”潮流影响下,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平台兴起的一种新型短途出行工具。由于其符合国家“绿色、环保、经济”的发展理念,并且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于“最后一公里”的需求,借助于风投公司资金的大量涌入,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强势疯长。共享单车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快捷、方便、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紧迫的就是共享单车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不能解决好,可能会葬送共享单车企业良好的发展前景。
共享单车与普通单车的区别就在于共享性,以互联网技术为纽带来实现单车使用权的共享。共享单车的发展理念基于:“人们需要的是单车的使用价值,而非单车本身”,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实现单车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供需双方各取所需。共享单车运作的商业模式就是:首先用户需要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然后利用手机APP中的GPS导航进行找车,之后通过手机APP进行扫码,共享单车的智能锁就会打开,骑行结束之后只要把车停到特定区域,锁车之后APP会自动结算和扣费。共享单车既能够充分利用闲置的自行车资源,又能满足用户的短途需求。增加闲置自行车的使用价值,减少用户的短途出行费用,这“一加一减”才是共享单车的竞争力之所在。
近日,国内手机门禁品牌“令令开门”对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诉请摩拜单车停止侵权行为,并就其专利侵犯行为进行赔偿。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均已经受理,此案的审理结果和行政处理结果必将影响共享单车的发展前景,同时也给共享单车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敲响警钟。共享单车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自行车租赁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它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数据云端技术连接闲置的自行车与用户的需求,这个共享的连接平台是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关键。作为一种新型的单车共享平台,它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运营方式和新技术的运用正是知识产权纠纷的易发区。由于共享单车是近年兴起的新鲜事物,它的崛起让整个社会始料不及,关于共享单车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共享单车市场的异常火爆,共享单车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会更加白热化,为了抢占市场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共享单车企业的知识产权战争即将打响,此次的摩拜侵权事件只是共享单车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口子。共享单车企业要想获得长足发展以及应对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那么就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通过合理的策略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以共享单车行业的两大巨头“摩拜”和“OFO”为例,它们各自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专利。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两年来,共申请专利33件,在这33件专利申请中,有发明15件、实用新型13件、外观设计5件。从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来看,摩拜单车专利申请涉及车锁及防盗系统、电机、自行车车架、自行车无链結构、自行车管理系统、挡泥板、轮毂等自行车其它部件。可以看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布局比较全面,涉及单车的各个方面,至于一些发明还处于审查阶段,能不能通过审查还不得而知,但是这种针对专利全面布局的态度还是值得称赞的。反观“OFO”单车,其专利申请则相对比较集中,其已经公开的5件专利申请全部涉及自行车车锁,其中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1件、外观设计1件。
从“摩拜”和“OFO”的专利申请可以看出,共享单车的车锁是专利申请的聚集区,“令令开门”起诉“摩拜”专利侵权也是关于解锁技术,因此车锁的专利保护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摩拜”和“OFO”最大的区别也在于车锁的差异,摩拜一直立足于“智能锁”,OFO则从“机械锁”起步,后来发展成“机械锁+智能锁”模式。尽管机械锁具有稳定、经济等优点,但是无疑智能锁才具有更好的发展前景,OFO能够及时对车锁更新换代也是与时俱进。至于OFO为什么没有完全摒弃机械锁,而采取“机械锁+智能锁”模式,可能有以下两点考量:一是不至于打脸先前手撕电子锁的事实,延续机械锁一贯的便捷、开锁率高的优势;二是基于专利侵权的考虑,规避摩拜在电子锁领域的专利技术。
共享单车企业如何更好地保护企业核心专利,为企业进一步发展赢得先机,恰当的专利布局策略必不可少。首先,在进行专利布局之前要明白自己的核心专利技术所在,确定自己的技术和产品在该领域中的位置,自身技术与同行技术的差异和相似之处,这些是进行专利科学布局的前提。其次,应清晰定位企业的发展方向,围绕企业的发展规划确定专利布局的总体方向和目标。以OFO为例,其专利申请全部涉及车锁技术,那么明显OFO侧重于自行车车锁技术的研发。最后,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市场环境的差异、竞争对手的状况等各种因素确定具体科学的专利布局策略。
从专利申请情况可以看出,共享单车企业巨头摩拜和OFO的专利申请数量都明显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共享单车是一种新事物,共享单车企业对于相关技术研发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另一方面在于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其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利技术虽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是可以辅助解决一些问题,在共享单车的相关专利审查中可以设置一些门槛来减少和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出臺《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稿,意见稿中指出:“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这一意见稿的出台立即引发共享单车业内的震动,因为作为共享单车巨头之一的OFO,尽管其已宣布与北斗导航北京公司开展了深度合作,但是至今并未在单车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如果这一建议稿通过,势必会给OFO等目前不具备卫星定位装置的单车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当然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无可厚非,正是由于共享单车的普及低成本、漏洞百出,才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通过技术设计环节,适当提高技术标准,可以减少或杜绝一些社会问题。例如对智能锁专利申请的审查,可以要求其不仅要方便快捷,还要保证安全。智能锁要具有识别儿童和成人的功能,在开锁前通过用户注册环节避免12周岁以下儿童用车;智能锁的设计还要防止单车被乱停乱放,可以通过单车不停放在规定区域就不停止收费,甚至通过智能警告、罚款等功能来敦促停车有序;智能锁还应具有防偷功能,通过GPS、报警装置的设置来防止人们陷入道德困境。
风靡大街小巷的共享单车在商标问题上亦遇到了不少麻烦。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初,其名下有257件商标,但是却是在公司成立后两个月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且没有围绕“摩拜”进行商标布局。后来的查询发现,在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有人抢注了多件“摩拜”商标,甚至在第12类自行车商品上已经存在“摩拜”商标。OFO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共享单车模式首创在2014年,首批共享单车进入校园是2015年6月,但是OFO进行商标布局却是在2016年8月。在如今商标“抢注成风”的环境下,忽视商标布局必将会给企业带来惨痛的代价,粗略查询一下,注册在先的“OFO”商标竟有20件之多。这种商标布局的战略失误一定会给OFO未来的发展留下隐患。
商标是企业的脸,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这张脸具有巨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商标布局设计的好,可以促进企业宣传,让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予以认可,产生品牌效应。吸取共享单车两大巨头“摩拜”和“OFO”商标注册问题的教训,合理及时进行商标布局对于共享单车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第一,商标申请时间宜早不宜晚。“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为了防止被竞争对手恶意抢注,在确定产品名称后应立即进行商标注册,抢得先机。第二,重要商标多类注册。不仅要注意重要商标的注册保护,还要在重要商标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上进行多类别注册保护。例如,OFO先在第12类“交通工具”类别中注册了“OFO”等一系列商标,然后又在第25类衣帽服装类、第39类物流服务类等其它领域注册商标,这样就为企业日后业务的扩展预留了发展空间。
“小黄车”、“小红车”、“小橙车”这些广泛流传的单车名称作为文字商标注册自不待言,问题是这些颜色各异的共享单车其醒目的颜色能否作为颜色商标进行注册?消费者对于颜色有自己的偏好,共享单车独具特色的颜色组合给人以巨大的视觉冲击,这种强烈的视觉识别功能用于商业目的就能产生可观的商标价值。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共享单车车身的颜色是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色彩搭配,其不仅能够带来视觉的享受,而且经过了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备了区别其他同类产品的显著性。从理论上来说,“小黄车”、“小红车”、“小橙车”车身的颜色组合是可以申请商标的,但是这些共享单车企业还没有针对车身颜色进行商标申请的实质性努力,这未免有些遗憾。
就目前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来说,单车的成功使用必然要用到APP。每个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都需要用手机下载一个APP,对于摩拜用户而言,可以通过手机APP随时随地定位查看身边的单车信息,还可以提前预约单车,在骑行过程中可以随时查看骑行线路、骑行距离,在骑行结束之后只要锁车,APP就能够自动结算扣费。对于OFO用户而言,通过手机APP手动输入单车后面的数字编码,输完数字编码后就会显示四位的开锁密码,手动输入开锁密码后,车锁就打开了。骑行结束之后锁车APP会自动停止计费和结算扣费。如果单车本身有问题还可以通过APP进行在线保修。
APP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其自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款APP应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APP的表面人机交互界面,二是APP程序代码本身,因此对于APP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应从两方面同时入手。
毫无疑问,APP对于共享单车至关重要,因此共享单车企业在APP的开发上也是不遗余力。对于技术相对比较成熟的共享单车企业,如何及时保护自己苦心经营的APP是值得深思的。在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之后,对于人机交互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被认可。共享单车APP的界面图形色彩,都是经过企业精心设计的,每一个共享单车企业的APP设计都具有自己的特色,是区别于其它同类企业的。其独创性的APP界面既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也完全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进行保护。遗憾的是,尚未看到共享单车企业将自己手机APP的人机交互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个共享单车企业的用户APP界面都存在差异,但是其最大的差异还是在于每一种单车APP内部的运行原理和运用的技术。对于APP程序代码本身的保护要及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登记不是获得权利的必备条件。但是,如果发生APP的著作权之争,主张权利的话首先就必须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因此申请APP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势在必行。而隐藏在APP程序代码背后的底层逻辑算法,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考虑通过申请发明专利予以保护。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份子,其运行背后的商业模式一直被人们津津乐道。共享单车的运作模式有点“滴滴”的影子,在共享经济的环境下,“闲置即浪费”,通过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平台整合人们的需求,调动闲置的资源。其中最关键的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平台。单纯的商业模式,如果不涉及任何技术方案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是如果借助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来实现该商业模式,那么该与技术方案结合的商业模式就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对于共享单车而言,为实现其共享的商业模式,通过手机APP中的GPS定位功能,自动报警装置以及通过智能锁的识别开锁功能,那么这个商业运行模式就包含了客观的技术方案,自然共享单车的这种商业模式就有可能被授予专利。试想如果真有一家共享单车企业获得了这个专利,那么其它共享单车企业也就走到了尽头。但是这只是一种担忧而已,我们都知道一种产品或服务要想获得专利权保护,其必须通过清晰的描述来确定专利所要保护的内容,所以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专利申请难度不小。但是每一个有战略眼光的单车企业都应该对涉及共享单车商业模式的专利进行排查和评估,以应对可能会发生的专利权纠纷。
共享單车作为新商业模式下的一个新生儿,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任何一个有战略眼光的企业都要重视自身核心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规划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对于共享单车企业而言,首先要注意自身核心专利的申请,每个单车企业的专利立足点都存在差异,要明白自己的技术优势所在,通过合理专利布局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其次,共享单车的商标抢注现象比较严重。共享单车企业对于商标注册一定不能轻视,避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通过合理的商标布局必不可少。再者,共享单车的APP是单车运营模式的关键一环,对于APP界面既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也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对于APP程序代码可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现在,共享单车的发展正处于火爆发展的初级阶段,各个单车企业为了抢占先机更是机关算尽,此时,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个命题,是值得每家共享单车企业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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