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2018-04-18 12:10张筱茜
决策探索 2018年6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行政

张筱茜

【摘要】大学内部存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基本权力形式。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存在行政组织结构庞杂、学术组织结构零散、学术霸权、立法不完善、缺乏监管机制等问题。因此,转变行政机构的设置及管理形式、完善学术机构的设置结构、弱化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建立合理有效的学术机制是我国高等院校“去行政化”道路上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学术权力;学术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组织

一、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构成与内涵

学术权力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石,行政权力是保障大学运行的前提。大学内部事务可以分为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或行政事务),由此在大学内部共存两大并行的权力系统: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系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行政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主要通过法律、政策、制度、章程、指示、指令等自上而下贯彻执行,主体主要由行政机构及行政人员构成,客体是行政事务。学术权力系统是以教授、专家、学者为核心,以大学内部“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为主体,客体为学术事务。学术权力主要依靠主体的权威对客体产生影响,虽然不是外部赋予的,但这是大学本质特征的外部表现形式。目前,随着高校内部行政事务内容和种类不断增加,行政机构和人员的数量也在逐步扩大,在大学规模扩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学行政化倾向。所谓大学行政化,是指以行政科层制为基本特征的管理体制在大学中被泛化或滥用,把大学当作行政机构来管理,把学术事务当作行政事务来管理。

二、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一)行政组织结构庞杂,行政权力泛化

随着高等学校办校规模的发展壮大和社会职责的不断增多,高校内部行政或非学术性事务日趋繁杂,因此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训练有素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国家对高校加强监督和管理,高校也需要与社会进行事务交流。无论是对内监管还是对外沟通,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行政部门的运作。但是,目前我国高校行政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组织结构庞大,行政权力泛化。以我国3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A类)为例,学校的机构设置主要划分为以下几类:党委部门(亦称党群部门、党委机构、党务部门等)、行政部门(亦称行政单位、行政机构、行政部门、职能部处等)、直属及附属单位、其他(后勤产业等)等,学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机构和组织,每一类都包括为数不少的具体部门,上表中概括了普遍的分类。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内部行政组织结构规模庞大,涉及行政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总体上看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科层式管理。理想型的科层制要求组织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共同的法规和制度,科层制在高校的应用有助于建立理性关系,保证组织的运转,从而获得最大的效益。但是,高校是非营利性组织,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高校职能与科层制的局限都要求大学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必须超越科层制。

(二)学术组织结构零散,学术权力薄弱

创造知识、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传承文化是大学的主要功能。大学的根本属性在于学术性,这一特有属性使得大学与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决定了大学的发展方向,影响着大学内部机构和其他活动的存在和发展。在高校内部,一方面,诸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大多是作为咨询机构,大部分学术事务是由行政权力来决定,这样势必会造成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严重冲突;另一方面,从我国高校普遍的机构设置来看,明确把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从党政机构或行政机构独立出来的学校屈指可数,绝大部分高校的机构设置都没有涉及学术机构。学术组织的缺失直接导致学术权力在与行政权力抗衡的过程中地位逐步降低,作用也逐步减弱,专家和学者则需要通过掌握一定的行政权力来获得学术上的主动权,造成学术人员过多的涉入行政领域。

(三)存在学术霸权

“学术自由会受到来自政府和学术组织本身的威胁,而这些组织一旦形成一种特定的、固化的观点,就会压制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同观点的兴起和发展。” 学术权威体现是学术共同体对学问的尊敬与服从,而不是对学术权威绝对化、凝固化,更不应该蜕化为学术霸权。

由于高校管理的特殊性,无法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完全的割裂开。有些教授学者学术、行政一肩挑,在学术活动中掌握重要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在行政事务上亦可以游刃有余。通过手中的行政权力干涉学术事务,为自己谋取利益,或是运用学术权力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操纵。随着门系的队伍壮大,容易形成门派之间的争斗。这种学术霸权的存在已经严重危害了学术活动的纯洁性,挫伤了年轻学者的治学积极性,从长远上来看,对人才的培养、知识的创新产生了巨大的反作用。近年来关于学术霸权、学术腐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对高校学术事务管理和后备人才的培养都是极其不利的。

(四)立法不完善

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并非大学不接受政府管理和法律监督,不论是行政行为还是学术行为都要在法律明确的范围和领域里发挥作用,建立依法治校的管理运行机制。完善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范高校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还存在诸多漏洞,这就给具体工作带来了管理的不便。我国现行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更重要的是没有惩罚措施,这就导致了某些行政人员和学者、教授不计后果、为所欲为,有关挪用或骗取科研经费的案例时有发生,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行政活动和学术活动的合法化。同时鉴于我国法律进程的速度远赶不上高校的发展脚步,高校自身应制定一套因校制宜的管理章程,使校內的行政和学术事务规范化,明确惩处措施,严厉打击不利于学校发展的行为活动。

三、对策与建议

(一)转变行政机构设置及管理形式

首先,在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应从科层制向扁平式管理发展,高校应只保留最低限度的行政管理机构,遵循“因事设岗,因需设岗的原则”,精简、撤销或合并不必要或只能重叠的组织机构,避免冗员冗杂;其次,在行政人员的选配上,一方面学校要严格控制数量,规定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和教师的比例,另一方面要挑选精干的人员组成学校的管理队伍,以提高工作效率。再次,在管理工作的操作上,学校必须简化管理程序,让教职工回归教学和科研本职工作。最后,行政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建立服务科研、服务教学的理念,做好支持和帮助工作,反对和杜绝科研和教学资源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学术机构的设置结构

高等学校是一种正式、规范的学术组织,其基层学术组织应致力于知识的创造和传承,追求自由、自主和自治的管理目标。完善基层学术组织有助于高校科研技术的创新。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高校基层学术组织类型单一,且管理职权相对缺乏,研究功能有所弱化,因此今后有必要设置多样化的基层学术组织,赋予基层学术组织及教授学者合理的权力,创新基层学术组织。另据一研究显示,高层次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体制类型明显多于低层次高校,部属高校基层组织类型以“学校(学院)—学院/学系/研究所—研究室/教研室”形式为主。总体上看,这种形式自上而下三个层次规模大小明确,但是从实则上来看处于较低水平的相邻两个层次职责不明,容易发生权力越位、权力丧失,或是权力不均等问题,在中层和基层学术组织关系方面,中层机构数量过多,基层组织发挥不到作用。因此,中层学术组织在管理上实行简政放权,能促进院系设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开发基层学术组织的作用。

(三)建立合理有效的学术机制

高校学术制度包括外在学术制度和内在学术制度,外在学术制度就是指由立法部门或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等)制定的用以约束、规范、引导学术个体和组织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则,包括学术法律制度、学术评价制度和学术奖惩制度等。内在学术制度就是学术个体和组织在学术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用于规范和约束学术活动的价值体系,包括学术精神和学术行为两个方面。其中建立合理的学术评估及监督机制是学术活动正常运行的外在保障,提高行政人员和学者的职业道德素養,规范自身学术行为是尊尚学术活动的内在要求。

1.确立合理有效的学术评估监督机制。建议学校建立相应的学术事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学监会),作为是独立的学术监管评估机构,按照学校规划制度履行监督和评估职能,其组成包括学科教授40%~50%,讲师以上(包括讲师)的教师代表20%~25%,高年级具有一定学术基础的学生代表10%~15%,且代表均为提名选举产生,两年为一个任期。学监会组成名额按照各学院(系、所)的教授、教师、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在学科建设或学校重大学术事务中,学监会各个层级应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建议及报告,具有否决权。在具体的学术事务中,学监会可以以学科为单位对所涉及学科的科研事务进行评估和审查,实行盲审制度,其他学科单位进行监督。对于徇私舞弊者一律永久性取消其参与学监会成员的评选资格,行为严重者依照上层规章制度处罚。学监会应颁布《学术事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条例》及《<学术事务监督管理委员会条例>实施办法》

此外,建立学术规范,必须进行同行评议,并引入外部评价。首先,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学者们在大学中产生出来的成果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试验方法才能显现出效果。具有滞后性的知识在市场上检验是看不出来任何价值的,只有同行才有可能作出判断。其次,为了程序公正,防止内部操控和排挤,必须引入外部评价。这个外部不仅包括学校外部,还应该多邀请国外的教授来评价,尤其是对于科技含量高的学科和重点人文学科。

2.提高行政人员和学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大学中的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本身不可避免,但是目前大学中的学术道德失范的现状不仅得不到有效监管和控制,而且还有蔓延趋势。一些学者学术道德素质不高,过度重视学术研究中的名与利、盲目追求学术产出,在追求的过程中甚至不惜违背道德良知,违反法律法规。虽然从目前来看,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只是由于自身道德修养差、私欲严重使然,比较严重地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则不容忽视,学术环境如同自然环境一般,一旦遭受创伤则很难修复。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防范违反学术规定的行为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培养道德自觉意识、开展道德规范教育、制定法律对反等;制定全面、公正、严格的惩处措施等。实证研究表明,学者的学术道德失范通过学术行为越轨表现出来的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学校内部章程还是外部法律规范,必须对当今我国大学中普遍存在的学术活动中的越轨行为和较为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施以有效的控制。2008年北京大学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制定并出台了《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案》和《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等一系列内部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古人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大学的教师应该是道德与学识的楷模。无德不可为师,无知不足以为师。韩愈在《师说》中凝练地指出了师之职责:传道、授业、解惑,依然应是高校教师尤其是教授们保留在内心深处的师德准则和教风标准。真正的大家必定是一个有学术良知、学术风范的学者。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大讲话中指出:“教师承担着最庄严、最神圣的使命,要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使命,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学生的智慧之门。”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高校教师还担负着培养国家高级后备人才的重任,一个不具备高尚道德情操和职业水准的教师无法做到治学严谨,行为正派,为人师表。

四、结语

在大学组织结构中,由于工作性质和权利主体所持有的信仰不同,不同的权力和权利主体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从高校的目标来讲,学术体制正陷入危机,而这种危机已经公然表现为对学术权力的争夺。但是大学组织也不可能在没有权力关系的情况下存在下去,仅说消解权力关系、取消某一方的权利或者割裂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不现实的。权力关系本身并不是什么坏的、必须完全抛弃的,关键是权利主体道德水准的提高、监管制度和机构结构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各种权力的并存和相互协调,最终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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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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