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微微
【关键词】“逆全球化” 互联网金融 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开始迅速发展,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像支付宝、众筹等,都是围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发达的信息技术,以低成本、高效率、快速便捷等特点推动了金融改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还因为其特殊性产生了很多其他风险,例如,技术上的风险以及金融相关的法律风险。这就使得我们在监管上也必须加大力度,不仅要提高创新意识,推动国际互联网金融的持久发展,也要对风险进行全方位把控,借助于国际法的应用,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目前在业务规模上同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际法对此也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其发展势头快和特殊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多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一些监管规定。
美国的监管经验。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作为科技大国,互联网金融兴起比较早,对此,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对其进行管理,并且将众筹纳入到企业直接融资中。对于融资的规模也做了详细的说明,为互联网金融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在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实行单一层面的监管,而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的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此外,加强民间组织的监管参与力度,美国的FBI、消费者保护局通过电话、邮件、走访等多个渠道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平台,依靠民众的力量对互联网金融上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美国也非常重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条例,对个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评分。
欧盟的各个国家在互联网金融上所处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但对于创新性金融技术和模式的应用也都积极推广,并且补充专门的法规。例如,德国对此就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用以约束互联网金融,并且根据支付服务的相应监管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降低标准。再者,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诈骗的出现,欧盟的征信机构通过设立具有共享性的数据库,为企业降低了信用风险,同时也方便了监管部门能够快速侦破洗钱案件,防范互联网欺诈行为。英国作为前欧盟国家,也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譬如P2P金融协会为了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对借款人保护标准尽量降低,以维护他们的权益。在日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也已经逐渐减少,转而代之是将这些大数据列入到整个政府工作中。同时对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也要给予鼓励,日本通过制定相应的法案,加强对非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业务行为领域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这些机构的发展方式也同样存在差异,有着不同的主体和发展形式,但一些相关机构没有依照法规来进行业务操作,由此引发了具有风险的业务行为。更有甚者,在正规程序之外开展相应的业务,这也违反了相应的法规,从而出现了一些非法企业。
机构审查上存在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机构审查上的风险。例如,在没有对金融企业的客户进行详细的身份核实的情况下开展业务,不认同主体审查的原则,利用一些非法的潜规则去挑战法律的底线,工作态度不认真等。一些网上的借贷平台甚至允许客户用虚拟身份进行资金交易,如果其中被人利用,就会产生责任风险。
缺乏信息保护意识而导致的风险。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树立信息保护的意识。最近几年频繁出现的互联网诈骗案件,不断地提醒着我们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果相关机构没有依照法规去保障公民的隐私,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这些企业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也会给企业及个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行业发展不规范所引发的风险。传统金融领域,监管机构相对健全,而互联网金融领域,因为监管机构的不完善,导致了行业不规范的风险加大,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此外,在互联网设计上也可能存在漏洞,这些都是行业不规范的表现。
相关工作者操作上存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很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不完善,这也会使得正常的资金把控能力受到影响,由于操作人员的工作风险,使用户的信息被有心人利用,以及这些工作者对用户在具体流程的解释上没有做到位,使客户无法及时作出合理的判断,没有建立一个好的合作机制,引发信任危机。
“逆全球化”形势下,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因此,各国的互联网金融不仅仅需要国内法的支持,还需要不断加强国际法的应用,针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应用策略具体有:
对国际或者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进行深入探析。首先,在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最初阶段,任何部门都需要遵守相应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流程办事,避免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处于被动,降低由于行为问题导致的冲突,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因为互联网具有虚拟、隐蔽等特点,所以我们对其风险必须要有清晰的认识,提高警惕,在遵守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的同时,提高客户信息的保密度,做好系统的预防工作。
对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国内法律进行完善。因为互联网涉及范围广,很多跨国、涉外的纠纷经常发生,如果我国的国内法规不完善,就不能保障在国际范围内所涉及到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得到相应的维护,所以我国要不断地建立健全对应的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要探寻一种共享机制,加强对国际范围内的具体事件的责任说明。
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我们要确保立法的及时性,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适用于涉及到的具体案件中,以完善我们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管理制度。在维护我国公民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对涉及到的机构主体进行从业资格的认定,利用立法不断补充适用机制冲突的互联网金融规则。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队伍的建设。目前,国际法律人才的队伍已经无法适应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壮大国际法的专业队伍,并组织国际范围内的学术交流和法律问题的探讨;另一方面,各国包括我国都要增加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以最精良的队伍来应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从而维护国际范围内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积极鼓励思维创新,以更加优秀的金融思维来领导法律团队,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全面化,并通过互联网营销来留住用户,提高其应对风险的能力。
突出监管立法工作国际的重要性。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多的互联网金融都涉及到跨区、跨国的业务往来,这其中就体现了合作的重要性。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国际法的监管工作中,对一些突出的机制问题进行详细的说明,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企业的风险。做好相應的投资审查工作,确保各个环节的有效合理,同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用行业的眼光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考察,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实现。
总之,在“逆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出现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难度也变得更大。因此,我们要以这一时期下的国际法发展为突破口,针对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①张斌:《互联网金融规制的反思与改进》,《南方金融》,2017年第3期。
②宋瑞琛:《全球化背景下国家治理的国际法路径》,《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