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平台的经济学逻辑与监管政策

2018-04-14 22:02:08吴绪亮腾讯研究院梁晓红腾讯研究院
竞争政策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卖家交易服务

吴绪亮 / 腾讯研究院 梁晓红 / 腾讯研究院

如果从2008年8月11日爱彼迎(Airbnb)的官网Airbedandbreakfast.com 正式上线算起,互联网共享平台(Sharing Platform)已经走过了十年的路程。随着互联网共享平台从无到有快速发展,Uber定价机制引发的合谋诉讼、平台大数据“杀熟”带来的垄断疑云、“空姐深夜滴滴打车遇害”事件暴露的信任风险等等问题层出不穷,与共享平台相关的市场竞争与监管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由于互联网共享平台是一个新事物,其在产生与成长过程中表现出许多新的经济特征,其市场竞争与运作机理也存在很多关键问题需要从经济学角度加以厘清。因此,弄清楚互联网共享平台的竞争经济学原理,是对其进行理性、有效监管的前提。

当我们讨论共享平台的时候,我们所考察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它与其它互联网经济活动以及传统的共享活动有何本质上的区别?共享平台进行供需匹配和设计交易结构时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共享平台的定价机制如何设计?互联网时代共享平台的出现给传统市场带来了哪些影响?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针对共享平台的市场监管政策必将无法对症下药。因此,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简要的经济学阐述,试图为进一步的市场监管与竞争政策相关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基础。

一、核心特征与权能配置

“共享”一词,并不新奇,而是自古有之。古时候邻里间相互出借劳作工具是一种共享,朋友之间互相借阅图书是一种共享,只是这种行为大多局限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且仅限于熟人之间。进入网络时代,又出现了信息共享,这时“共享”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地域限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随时随地共享信息。当前,随着互联网共享平台的出现,“共享”不仅早已突破了时空地域的限制,更是实现了除信息共享外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共享,也逐渐从熟人间共享向陌生人间共享转变。

近年来,互联网共享平台在全球范围内风起云涌。现代共享平台飞速发展的导火索可以说源自2008年出现的爱彼迎。当时爱彼迎的创始人通过在自己公寓里安装气垫床,向有需要的人提供住处赚取零花钱,而这种模式目前也正为无数拥有自主房屋的人士创造额外的收入来源,以弥补他们的日常生活支出。随后各类共享平台开始快速涌现,热度不减,这与消费者对商品所有权态度的转变密切相关,例如民众对房屋及汽车新车的购买热度和比例都出现了一定下降。有人认为这种转变可能是美国金融危机持续时间最长的遗产。而这种转变在与共享平台结合后,就催生出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并展现出了惊人的增长力。目前,除了爱彼迎所处的住宿领域,共享经济已经渗透到了交通出行、旅游导游、家政服务、邮寄、宠物寄养等与民众生活切实相关的方方面面。其中,交通出行成为共享平台最为火热的发展领域之一,出现了滴滴、Uber、Lyft和BlablaCar等一批优秀的出行类共享平台。

正因为共享行为一直就有,所以它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甚至可以说,经济生活中处处都有体现共享精神的经济活动。因此,针对共享平台的概念界定,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共享平台涉及的商业模式、市场以及商品具有多样化,很难为其给出一个通用的概念。有学者从商业模式的不同方面对共享平台进行界定,例如契约的形成,信任的建立等,有从共享行为的利他动机出发对其进行界定的,还有学者认为共享平台是包含商品、服务或知识的所有共享行为的交易平台1. See Christopher Smolka & Christoph Hienerth, The Best of Both Worlds: Conceptualizing Trade-Offs between Openness and Closedness for Sharing Economy Models, WHU-Otto Beisheim School of Management paper presented at the 12th International Open and User Innovation Workshop,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Harvard University, Boston, 2014; Kathleen Stokes, Emma Clarence, Lauren Anderson, and April Rinne, Making Sense of the UK Collaborative Economy, Nesta Report, London, 2014.。有学者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加以考察,认为共享平台经济的本质在于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将不可交易的资源进入可交易的范围,共享平台的运行特征与制度特征之间存在相互促进关系,是产权领域的一场变革。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合约关系正从原来的“买卖合约”转变为“租赁合约”2. 参见卢现祥:《共享经济:交易成本最小化、制度变革与制度供给》,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 年第9期,第 1-2页。。对于共享平台的界定还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例如欧洲委员会就从狭义上界定共享平台经济只包含那些发生在个体人(Peer-to-peer)之间的行为活动3. See Kristina Dervojeda etc., The Sharing Economy: Accessibility-Based Business Models for Peer-to-Peer Markets, Case study no. 12,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Enterprise and Industry, Brussels, 2013, p. 1-5.,广义上,共享平台经济则包括除了个人之间的共享行为,还包括专业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等。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共享平台应该包含商品与服务的协作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行为,认为协作消费是共享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4. See Juho Hamari, Mimmi Sjöklint and Antti Ukkonen, The sharing economy: Why people participate in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67 (9), 2015, p. 2047-2059.,虽然谷歌趋势显示“共享经济”这一术语是在2009年才出现第一次检索,而“协作消费”则在上个世纪就早已存在5. See Vera Demary, Competition in the sharing economy, IW policy paper, No. 19/2015.。

综合已有研究成果,这里我们试图通过一个简洁的定义,归纳抽象出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互联网共享平台经济主要形态的共同特征,以便能够使之与仅仅具有“共享精神”的其它经济活动区别开来。基于这一考虑,我们认为,互联网共享平台是将闲置资源通过在线共享转化为生产性资源的所有双边(或多边)市场交易平台的统称。根据这一定义,它同时具有以下三大核心特征:

第一,共享精神。从经济学的逻辑去分析,能够被共享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分为四类:(1)有形商品中的耐用品,其在不同个体之间的重复使用,例如汽车、房屋、自行车、帐篷、照相机等;(2)有形商品中的非耐用品,例如二手市场上的护肤品、画材、颜料等;(3)无形商品,例如信息产品的共享,包括分答的知识共享、维基百科、Youtube和Instagram等等,以及SourceForge和Github等开源软件的共享。从本质上来说,信息产品实际上也可归结为没有折旧、可以无穷次使用的耐用品;(4)服务共享,例如出行服务、酒店服务、家政服务、邮寄服务、导游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交易的对象是闲置资源。这里的关键是“闲置”,即资源提供方当初获取资源的目的是自用,包括闲置不用或使用不足两种情形。虽然个体在购买资源的时候,也可能已经预期到在自用的同时,可以同时进行共享以弥补成本。但是,这里的“闲置”还是需要以“自用”为前提,没有“自用”就没有“闲置”。以汽车为例,当一位车主将其自用的小汽车在闲置不用时,通过共享平台将这部分闲置资源提供给他人使用,这就属于共享平台经济的范畴。例如RelayRides和Getaround等汽车共享平台将私人手中闲置的汽车资源盘活、发布进行分时出租,以及SideCar和Lyft通过将私人小汽车上的空座进行商业化,共享给搭车的用户,这都是将车主自用小汽车的闲置资源重复利用,属于共享平台经济的范畴。但是当一位车主在发现了共享经济的商机后,重新购置了一辆小汽车,完全用来提供共享服务以赚取收入,这就不是典型的共享平台,而实际上现在很多公司和个人都采用的是这种方式。例如Avis、Zipcar等汽车租赁平台等,汽车都是由平台所拥有的资产,通过平台提供给用户使用。从资源的属性看,他们并非“自用”资源,也就不涉及“闲置”的问题,实际上只是简单的网上汽车租赁服务6. 需要说明的是,某种商业模式是否可以归入共享平台的范畴,只是理论界定的探讨,并不涉及对该模式优劣的评介。实际上,关于共享平台的“轻资产”模式在很多场景中不适应而产生种种问题和最终在市场中败退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某种商业模式的优劣评价,需要放在特定经济场景中就事论事,能在某个经济场景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增加需求,并最终能在竞争中胜出,这才是评价的关键标准。。

第三,通过在线共享平台能够将闲置资源转换为生产性资源。这意味着当资源供给方将闲置资源共享给需求方时,一定程度上这种共享行为会替代商品需求方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行为。通过消费闲置资源,不再需要购买全新的商品或服务,那么闲置资源的共享就具有了生产特性,且通常这种共享不是无偿的。例如爱彼迎提供的租房服务,房主将空房有偿共享给旅游人士使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他们对传统酒店客房的消费需求,具有了生产特性。而朋友之间的免费借住虽然也对传统消费活动具有一定替代性,但很难将其划归到共享平台的范畴。

从以上三大核心特征中可以发现,共享平台这一新的商业模式不再只是关注商品的所有权(Ownership)问题,更多的开始关注商品的使用问题,共享行为与商品产权以及相关权利的让渡密切相关。要理清共享平台与产权分割的关系,首先需要区分产权的相关权能并明确他们各自的内涵。产权是一种由交易引起的权益关系7. See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0(3), p. 1-44.,通过合理预期规定个体受益或受损的权利8. See Harold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Classic Papers in Natural Resource Economics, 1974, p. 163-177.,其客体一般为经济物品(Economic Goods)。产权是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能够拥有的绝对的、最高的权利,具有可分割性(Partitioning)、可让渡性(Transferable)、可分离性(Sharing) 和排他性(Exclusivity)9. See Armen A. Alchian, 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Politico, Vol.30, No.4, 1965, p. 816-829; Armen A. Alchian,Property Rights. The Invisible Hand: The New Palgrave.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 1989, p. 232-238.。从权能的角度,可以将产权分为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或支配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10. See Thrainn Eggertsson, A Note on 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96, p.1-20.。由于产权的各项权能是可分解的,也是可以交易的,因此,存在多人共同拥有某项资产的情况11. See Yoram Barzel,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1997, p. 1-11.。例如耐用品在不同个体间的租借行为就是将商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和重新配置。

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看,共享平台的本质就是个体将拥有的闲置不用或使用不足的资产转化为生产性资源,对商品闲置功能或闲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能进行灵活分割和重新配置。这种转化服务已经存在了千年以上,但是近年来随着移动网络、智能手机、GPS定位装置和移动支付系统等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闲置资源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进行匹配的交易成本极大降低。虽然互联网是推动共享平台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但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共享平台的这一产权界定12. 此外,共享经济平台与二手交易市场(Second Hand Market)上的消费行为也存在本质不同。国内典型的二手交易平台,例如58同城旗下的转转,阿里巴巴旗下的闲鱼等,这类平台中发生的交易行为往往涉及到商品所有权的根本转移,而共享经济平台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行为,则主要涉及使用权的转移,商品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商品所有者。。

二、供需匹配与交易结构设计

互联网共享平台的设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买卖双方的匹配、价格机制以及信任体系。共享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具有高度异质性特征的海量分散的个体买方的需求与个体卖方的供给之间的匹配,包括产品或服务信息、需求信息、价格信息等。平台在进行匹配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提升信息利用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交易成本包括买卖双方的搜寻成本,针对交易细节的协商成本以及产品品质的确认成本等。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出现,使得这类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尤其是信息搜寻成本。

平台对信息利用效率和交易成本这两大层面的侧重不同,会导致匹配方案的不同。典型的两种替代性结构设计方案就是所谓的中心化(Centralization)与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模式。平台采用中心化模式,意味着由平台集中控制买卖双方之间的供需匹配,在买方发出搜索请求后,平台针对买方需求筛选出最适合他们的商品或服务,由买方最终决定是否购买。这一模式降低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损失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所带来的信息有效利用。而如果平台采用去中心化的模式,意味着买方在发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请求后,平台只负责展示符合买方需求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辅助买方明确具体需求,进一步缩小搜索范围,直到买方找到最适合的商品或服务。去中心化的模式虽然便利了个人的产品选择权,但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尤其是信息搜寻成本。

从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模式界定来看,可以将目前存在的典型互联网共享平台进行初步归类。例如,滴滴、Uber、Lyft等就属于典型的中心化模式,而爱彼迎、TaskRabbit(跑腿服务平台)、DogVacay(宠物短期寄养平台)等则属于典型的去中心化模式。以滴滴为例,乘客发布出行需求后,由滴滴平台负责筛选满足乘客需求的车辆和司机,司机通过滴滴平台选择是否接单。在司机确认接单前,乘客无法在平台上看到司机的具体信息,而是由平台统一安排调度。在司机应答后,乘客与司机才最终匹配成功,这就是典型的中心化模式。而以爱彼迎为例,消费者即买方在输入搜索请求后,爱彼迎平台会根据这一请求,展示符合买方需求的所有房源即卖方信息。买方可以观察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卖方信息,甚至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搜索算法进一步压缩搜索范围和最终筛选出符合自身要求的卖方,并取得联系最终达成交易。在这一匹配过程中,爱彼迎只是充当了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在信息充分展示后,买卖双方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而并非由平台统一控制匹配过程。

而在买卖双方搜寻和匹配的过程中,为提升匹配效率,平台往往会采取不同的策略,包括采用特殊的匹配算法,采用声誉机制(Reputation System)以及构建用户界面(User Interface)等。例如,爱彼迎采用特殊的排序算法(Ranking Algorithm)实现住宿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据研究发现,算法的优化提升了该平台10%的匹配率。

三、价格结构与定价机制设计

买卖双方实现匹配的主要手段就是价格机制,即供不应求时提高价格,供过于求时降低价格。此时,买卖双方的价格弹性将起关键作用,并从根本上影响着平台商业模式的设计和变迁。比如,平台是否应以广告为主要盈利方式,平台双边(甚至多边)的收费结构如何搭建等等。此外,当交易成本(比如搜寻成本)过高时,平台可能会采用配给机制(Rationing)来替代价格机制。

互联网共享平台的定价机制主要有两种:竞价和标价。竞价机制实际上是一种竞争性价格发现机制(Competitive Price Discovery),在电子商务早期十分流行,目前在线卖家则更青睐标价模式。

在竞价机制下,商品及服务的买家或卖家可以针对某一商品或服务进行定价或出价,另一方根据价格信息筛选、决定是否达成交易。以TaskRabbit为例,平台初期允许买家发布相应的职位需求后邀请卖家进行出价,但由于卖家即劳动力的供给很有弹性,竞价模式无法根据市场供需状况灵活调整价格,简单的标价机制可能更合理,这也导致该平台后期转而采用新的定价模式,让工人发布时薪和时间表,为买家提供一个更便捷的雇佣方式。

标价模式虽然没有竞价模式灵活,但是平台可以利用先进的算法依据市场供需状况灵活设定价格。比如Uber可以根据车辆即时供需条件的变化,灵活调整每公里的运输价格;爱彼迎平台上的卖家也可以根据旅游业淡旺季情况灵活调价,设定更合理的住宿标价。在Uber的例子中,实际上是Uber平台通过对信息收集和处理设置合理的价格替代了竞价模式下的价格发现机制,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在对某一种商品或服务进行标价时,标价单位(Pricing Unit)也十分重要。以TaskRabbit为例,虽然多数服务相对标准,例如家政服务和寄递服务,服务的内容差异性不强,但是在不同情境下耗费的时间却可能不同。因此,为某一项服务设定固定的价格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此时可以考虑采用设定时薪的模式。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搜索广告(Search Advertising)领域,初期平台对广告商的收费是按广告的收视次数来收取。但一次广告曝光的实际价值取决于广告在网页中投放的位置以及浏览该网页的群体情况。而如果平台对点击次数或广告转化率进行定价,对广告商来说,针对性地对广告位进行竞价就显得更有意义13. See Paul Milgrom, Simplified Mechanisms with An Application to Sponsored-Search Auctions, Game and Econnomic Behavior, 2010(70), p. 62–70; Hal R. Varian, Computer-mediated transaction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0(2), 2010, p.1–10.。

互联网共享平台的定价机制并不都是绝对的、单一的,是完全可以兼顾两种定价模式的。例如Uber和滴滴等平台就兼顾了两种定价模式:在正常时段采用平台标价模式,而在高峰时段采用高峰加价的竞价模式,消费者可以根据即时供需情况灵活加价,获取运输服务。共享平台高峰定价(Surge Pricing)的经济效应主要有三种:第一,配置效应。通过高峰加价,可以将资源更好地配置给最需要的人。这种配置从经济效率角度考虑无疑是改进的。当然,这里的“需要”程度是用货币支付意愿来度量的,这种度量是否符合社会公平的目标,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制度环境进一步探讨。第二,供给效应。Uber等共享平台在需求高峰期加价,可以鼓励更多空闲的司机通过“自我调度”(Selfscheduling)加入该区域的服务,增加供给,平衡市场需求。这一点有别于航空、酒店行业的高峰加价行为,因为在这些行业供给是基本相对固定的,因此短期内加价一般无法有效增加供给,而更多的是通过高峰加价,把有限的供给资源配置给最需要的需求方,是配置效应的具体体现。第三,补贴效应。这里的一个问题是,高峰价格是否可以看作是对非高峰时期便宜车费的一种补贴,这就需要考察非高峰时段司机是否是赔钱的。如果是赔钱的,高峰加价可能存在补贴效应,反之补贴效应就不明显。

此外,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既然航空公司、酒店也会动态定价,包括Craigslist、爱彼迎、eBay等网络平台也会实行动态定价,为什么大家对 Uber 的反应会如此激烈。这可能是由于航空公司和酒店加价是因为供给固定,当需求大于供给时,从经济角度看提高价格具有合理性,调价可以让有限的资源配置给最需要的人。而Uber的高峰加价,由于供给具有弹性,且不是固定的,存在司机为获取额外加价带来的高收益而故意不提供服务的激励,会直接抬高消费者的出行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考虑实际供给与需求情况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或者即使由于供需缺口的存在导致成本上升具有合理性,但上升的幅度也不会那么大,才最终引发消费者的不满。有研究人员提出了另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消费者看不到所有供给信息,导致信息不透明,消费者为获取Uber提供的运输服务产生了被动加价,平台两边的供需双方都无法掌握到对方的充分信息,尤其是司机的供给情况以及交易意愿,只是平台在幕后决定着价格。而爱彼迎平台上,用户可以完全掌握他们需要的全部信息,并对不同卖家进行比价,通过与卖家进行交流,最终选择与谁达成交易。

四、信任体系构建

在很多共享平台创立之初,人们要向几乎匿名的卖家转账,卖家则要反过来向他们寄出承诺的货物或提供服务。比如,有人会质疑从平台中单纯基于在线评论雇佣儿童看护或租住在陌生人家中的可行性和安全性。但事实上所有这些交易在现实中都是可行的,且越来越流行。这说明,在完全陌生的买卖双方之间促成交易,共享平台中的信任机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旦缺失了这种信任机制,海量离散的买家和卖家之间要达成交易就十分困难。

从交易风险和信任构建的角度看,传统经济的共享行为与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共享行为主要存在两大区别。一是共享群体的不同。传统的商品共享行为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由于熟人间存在信任基础,商品共享的风险可控。信息共享则是由于信息产品的数字性、网络性和低成本性也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而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共享行为大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且涉及商品类型多为耐用品,价值较高,发生道德风险时会给商品所有人带来额外成本。此时,商品需求方也需要确保自己支付的租金与获取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符。二是共享行为的模式不同。传统经济的共享行为往往是线下、当面交易,对交易双方及交易商品直接可见,交易风险相应降低,而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共享行为多是线上交易,尤其对商品的品质不可鉴别和观测,存在卖家虚假表述商品信息的风险,产品的交付也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线上交易存在更多风险,这就需要构建一种双向信任机制,在交易发生时,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活动中,信任从来都不只是感性的心理活动,而是交易双方重复博弈的理性均衡结果,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合作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传统经济中,企业投入巨大财力去打广告,租用黄金地段的高昂铺位,对消费者做出各种售后承诺,诸如此类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提高自身违约的成本,从而在动态博弈中构建信任机制14. 参见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第 3-13页。。在互联网共享平台中,买家和卖家之间构建信任机制主要有三种途径:事前审查(Up-front Inspection)、声誉机制以及事后外部干预(External Enforcement)。

(一)事前审查。

这要求平台在交易双方进入平台前对交易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审查、产品质量认证等,以此为平台中存在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保障。例如,亚马逊上的卖家和Uber司机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满足平台的最低资质要求;爱彼迎会对平台上住宿提供方的房屋照片进行认证等。

(二)声誉机制。

这一机制是交易双方按照平台设定的规则自发形成的。用户自发的通过平台留言、评论系统为买卖双方的信誉进行评级,实施起来比较容易。这一途径已经成为目前共享平台构建信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依靠在线评论的声誉机制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有研究指出,eBay上很多客户体验并不好的买家不愿意写下负面反馈,也有的买家因为担心出现报复性评论而不会留下真实的评论15. See Gary Bolton, Ben Greiner, and Axel Ockenfels, Engineering trust: Reciprocity in the production of reput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cience, 2013(59), p. 265–85.,还有研究指出在很多网站中,例如TripAdvisor和Yelp,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平台中发表评论,就存在平台操纵评论的风险,导致评论不具参考价值。但很多平台依然可以依托这种在线评论系统有效筛选、剔除掉不合格的交易主体。例如Uber会根据乘客对Uber司机的评论筛选出问题司机,也会向司机展示潜在乘客的评级情况。然而,当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主要依托于在线评论情况时,这很容易对新进交易主体尤其是卖家带来一定的进入障碍。

(三)事后干预机制。

这种机制主要是依赖平台对交易双方进入平台后发生的交易过程进行控制和干预,减少不良交易的发生。事后干预的形式比较多样化,可以是平台督促交易主体严格履约,也可以是平台自己构建交易保障及赔偿机制。例如,eBay在2010年就引入了买家保障体系,如果买家购买到了与卖家承诺不符的商品,平台会向买家进行补偿。但也存在平台保障机制失灵的情况,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买家对保障机制的反馈存在延迟,一方面是由于在发生不良交易时,买家对平台的赔偿机制存在质疑。

五、共享平台对传统市场的影响

互联网共享平台的出现让每个个体人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这一转变对传统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商品价格,灵活卖家进入市场与专业卖家竞争,可能会推动消费者产品价格的降低,改变传统的市场结构;二是市场需求,灵活卖家的出现对专业卖家的商品销售具有一定替代效应,同时也具有刺激拉动效应16. See Liran Einav, Chiara Farronato and Jonathan Levin, Peer-to-Peer Markets, Annual Review of Economics, 2016(8), p. 615-635.。

首先,共享平台中出现的大量个人生产者,与传统的专业卖家间存在很多差异。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成本差异,包括事前投资成本、边际成本以及平台费用分摊。针对事前投资成本,专业卖家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服务之前,往往需要进行投资。比如酒店行业,在提供服务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配套设施建设,而个人生产者主要依赖个人房产,不需要进行额外投资。而在平台费、广告费的分摊方面,由于个人生产者的供给量级有限,平均每单位供给分摊的平台费或广告费较高,而专业卖家可以将平台广告费分摊到大基数的销售额中,平均每单位商品交易分摊的平台费就较低。当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较高或个人生产者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更低时,对个人卖家越有利。而平台费越高,市场环境就对专业卖家更有利。但现在很多平台按照交易次数或交易量收取一定比例平台费,而不是设定一个固定金额,这大大降低了灵活卖家的成本压力。二是供给灵活性的差异。随着市场需求趋于差异化,对生产模式的要求逐渐提高,灵活卖家往往可以提供更加差异化、灵活性的商品及服务供给,相比专业卖家提供的标准化商品和服务更具竞争优势。例如,在旅游出行旺季,住房消费需求的缺口可以由爱彼迎平台上的灵活卖家增加供给快速解决,而传统的酒店行业往往其客房数量较为固定,很难在短时间内增加供给弥补市场需求的缺口。

其次,共享平台中的灵活卖家对专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替代性。共享经济下,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可以通过共享经济平台以租赁等形式满足自身消费需求,而无需从专业卖家手中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这一共享行为实际上是盘活了个人手中的闲置商品或资源,通过共享创造了新的收益。

最后,由于共享经济下灵活卖家可以通过闲置资源的共享行为产生额外收益,导致购买某种商品的未来预期收益提高,从而对专业卖家的商品销售产生刺激拉动作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汽车的购买和共享行为。当一名用户在考虑是否购置一辆新车时,传统经济模式下,购置新车的成本完全由该用户承担,即使在车辆不被使用时,闲置资源也无法变现。用户是否购买车辆的决定取决于该用户本身对车辆的使用频率、价值感知与车辆售价的权衡。而在共享经济时代,用户购置车辆后,可以将车辆闲置不用的时段有偿共享给他人使用,赚取额外收益,弥补车辆购置的部分成本,进而产生用户购买车辆的正向激励。一旦这种激励效应足够大,且具有了普遍性,就会拉动汽车公司的销量。

六、结束语

如上所述,理解互联网共享平台的经济学原理,关键在于理解共享平台的“1+3”个方面,即一个概念的本质界定,以及共享平台涉及到的三个主要方面问题。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共享平台是将闲置资源通过在线共享转化为生产性资源的所有双边(或多边)市场交易平台的统称,它具有共享精神、交易的对象是闲置资源、通过在线共享平台能够将闲置资源转换为生产性资源等三大核心特征。因此,共享平台这一新的商业模式不再只是关注商品的所有权问题,更多的开始思考权能如何进行灵活分割和重新配置才能提高效率。与权能分割所对应的,应该是平台责任的分割,这是监管者在政府与平台、平台与用户、平台与第三方等主体之间配置相应法律关系和平台责任的理论起点,而多主体协同治理是其必然的逻辑延伸。

共享平台的经济学原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即买卖双方的匹配和交易结构设计、价格结构和定价机制设计以及信任体系的构建。不管是中心化模式还是去中心化模式,不管是竞价机制还是标价机制,不管是事前事后干预还是构建声誉机制,共享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具有高度异质性特征的海量分散的个体买方的需求与个体卖方的供给之间的匹配,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提升信息利用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之间进行权衡。

理解共享平台运作的经济机理对于相应的市场监管与竞争政策实施具有重要价值。比如,以平台质量监管为主要内容的平台责任分配应该考虑到权能配置结构,以“杀熟”为主要特征的差别化定价策略评估应该考虑到这种定价机制对市场供求关系及不同主体效用的影响17. 考虑到差别化定价(表现之一是动态调价)模式产生的种种问题,滴滴最近探索用排队模式取而代之。排队模式是以算法为依据,根据当前的供需情况把城市动态地分成若干个区域,每个排队区域内的乘客在应用程序(App)里形成一个虚拟的排队队列,且先来先走、拼车共乘优先派单。在此模式下,乘客通过App端可以清晰地看到自己的排队顺序,以及预计的等待时间。如果等待时间太长,用户可以放弃排队,转为选用其他替代的交通工具。排队模式和动态调价模式对司机、乘客、平台以及社会整体福利影响的差异研究,就需要以共享平台的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展开。参见李博、万智玺:《探索共享出行新经济秩序下的市场交易体系设计》,载《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第6期。,以Uber算法合谋案为典型代表的共享平台垄断分析应该考虑到这种交易安排对于供需匹配效率的影响,以牌照审批为主要特征的准入限制需要考虑到信任体系在其中的作用等等。监管者可以在此基础上去综合判断经济决策对各相关主体效用、对竞争秩序、经济效率以及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进而制定出符合激励相容原则的监管政策,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最大化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

猜你喜欢
卖家交易服务
卖家秀与买家秀
卖家秀与买家秀
家庭百事通(2021年5期)2021-05-30 10:48:04
买家秀和卖家秀
童话世界(2020年17期)2020-07-25 02:18:46
不会吃蟹腿的买手 不是好卖家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今日农业(2019年12期)2019-08-15 00:56:32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 04:28:15
服务在身边 健康每一天
今日农业(2019年16期)2019-01-03 11:39:20
招行30年:从“满意服务”到“感动服务”
商周刊(2017年9期)2017-08-22 02:57:56
交易流转应有新规
上海国资(2015年8期)2015-12-23 01:47:28
大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