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回顾与展望

2018-04-14 17:06钟本章
江汉学术 2018年5期
关键词:独立性自主性调节

钟本章

(中山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州 510006)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组织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崛起和迅速发展,为人类经济社会生活注入了新元素。有学者甚至提出,这场全球性“结社革命”的重要性,堪比19世纪民族国家的崛起[1]。具体到中国,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也不断从原先的全能主义国家框架中被释放出来。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以中国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试图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问题,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这当中,中国社会组织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成为研究这一领域的核心议题之一,其重点关注“中国社会组织是否自主以及何以自主”的问题。实质上,这讨论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边界[2]。其既构成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定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坐标。因此,本文尝试在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作一个较为系统的文献综述。

一、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理论溯源

绝大多数研究问题的提出,除了经验现象的刺激外,理论前提的规范也必不可少。只有如此,问题才成其为问题,而理论也才能不断为经验所修正。同样,对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而言,其之所以能成为一个问题,正在于有一些不可回避之理论前提的规约。厘清这些理论渊源,既是梳理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必要之举,亦对这一研究的继续推进有所助益。

(一)非政府组织

追溯西方已有研究,社会组织本质上就是其所谓的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中文译为非政府组织,是一个典型的舶来概念。“非政府组织”一词最早出现于联合国的文件中,被描述为“在地方、国家或国际间组织起来的非营利的自愿的公民团体”[3]。后来,西方学界对此讨论渐隆,不少学者开始从学理层面对其进行界定和阐释。概括起来,大致有两条路径:一是正面界定法,即直接阐明其应该具有的内在属性。最为经典的莫过于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以结构—过程视角提出的定义,认为其应该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组织性、自治性及民间性[4];二是反面界定法,即以排除某些特定要素的做法来加以界定。比较典型的就是莱维特(Theodore Levitt)提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概念,并将“政府”和“企业”视为其概念的边界,强调要既非政府,也非企业[5]。

如上所述,无论是正面界定法还是反面界定法,都将与政府保持距离视为非政府组织的首要之义。这具有两层意涵:一是在组织性质上,非政府组织要生发于社会而非国家,这是其区别于国家公共部门的关键;二是在组织运作上,非政府组织要具有自我治理的能力,其不能受制于国家而在事实上成为国家职能的延伸。如此一来,我们便不难看出,实际上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内涵,本身就蕴含着对其相对于国家之自主性的强调。虽然提炼自西方经验的概念在理解中国经验时会饱含张力,但这却也构成讨论中国社会组织之自主性的动力所在。

(二)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理论根植于西方启蒙以降的个人主义传统。在尊重国家权威之余,其强调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行动空间。这主要包括非政府形式的结社与公共参与,以及与个人、家庭相连的私人生活[6]。公民社会理论在描摹西方经验之外,还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紧密结合而具有较强的规范色彩[7],其认为社会应与国家相分离并制约国家,如此才能保障个人自由。上世纪90年代,伴随着中国社会力量的发育及公民社会理论传入中国,国内外学者开始纷纷聚焦于中国社会组织,试图在中国大地上追寻公民社会的“足迹”。虽然经过一番研究之后,学者们对中国是否存在真正的公民社会争执不下[8-10],但这并不妨碍公民社会理论框架在中国社会组织研究中的显赫[11]。

在这一理论视角之下,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的边界——即社会组织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自然成为学者们所关注的焦点[2,12]。无论是诉诸公民社会理论的规范研究,还是以公民社会为理论框架的实证研究,都难以跳脱出公民社会理论对社会自主性的规范要求。而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实际上也是在这一理论脉络中展开的。

二、中国社会组织自主吗?——从一维到二维的视角转化

在厘清与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相关的理论渊源后,本文将聚焦于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社会组织自主吗?一般而言,与“自主”相伴随的,还有“独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独立自主”。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发展脉络,就是一个围绕“独立”“自主”二元概念,从二者混淆走向二者澄清的过程。这是一个从一维到二维的视角转化。

(一)一维视角:混淆的“独立自主”

早期以西方经验为主要认识模板的国外学者,都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视为可以相互等同的概念[13]。因此,循着西方的理论传统,当时绝大多数国内外学者在面对中国经验时,仍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一对概念,认为独立即自主[14]。虽然有少数学者对此抱有疑虑[15],但总体而言,“独立自主”论已成为当时学界的共识。在这一逻辑的主导下,当时学界普遍认为,影响中国社会组织自主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社会组织与政府的“距离”。与政府距离最近的官办社会组织(GONGO),独立性弱,自主性低[16-17];而游走于基层社会不受政府监管约束的草根社会组织(grassroots organization),独立性强,自主性高[18]。

(二)二维视角:“独立”与“自主”的分离

当对中国经验进行深入分析时,有些学者发现,源自西方的那套认识方式开始在中国经验上呈现出张力。在中国的真实世界中,往往具有这样一种“特殊”现象:看似依附于官方的社会组织,实际上却具有相当的自主性[19-21];而看似十分独立的草根社会组织,其自主性却比官办社会组织还有限[22]。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学者们开始反思混淆的“独立自主”概念对中国社会组织的解释力。

陆依依(Yiyi Lu)在经验层面上,对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进行区分和界定,其提出了“依附式自主(dependent autonomy)”的描述性概念,即在资源和制度上依附于国家的社会组织却具有较高的自主性[23]。在此基础上,王诗宗和宋程成融合结构和能动两大理论视角,从理论层面上更进一步地辨析了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概念内涵。在他们看来,所谓“独立性”,是指组织在生存、发展方面主要依靠自身资源,这是一个抽象的、外向的,与宏观层面相联系的结构性概念;而所谓“自主性”,是指组织可以按照自身意愿行事,这是一个具体的、内向的,与微观层面相联系的能动性概念。在独立自主二分的基础上,他们认为中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存在着各种组合的可能,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依附式自主”的特征。而形成这一特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组织对“制度复杂性”的能动“回应”[13]。

至此,学界对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的认识,已经从“独立之自主”发展至“依附式自主”的层面。伴随着研究视角从一维走向二维,被推进的概念开始愈发接近中国的真实世界。但是,细究之下不难发现,“依附式自主”的提出,实际上只解决了“独立”“自主”二维概念的澄清与分割。而二者内在逻辑关系在中国经验上所表现出的张力,还尚待厘清。

三、寻找“调节变量”:不独立的社会组织何以自主?

(一)“调节变量”论

实际上,“依附式自主”概念是以分割“独立自主”的方式,来实现对中国社会组织之特征的准确描述。但是,忽视二者内在逻辑关联的简单割裂,仍然会存在巨大的问题。强调外部环境因素对组织发展与行动之影响的资源依赖理论告诉我们:外部环境的资源集中程度越高,组织对集中资源的依赖程度越高,其也越容易受到限制[24]。与此相契合,陈为雷在经验层面上也观察到,绝大部分中国社会组织的策略,就是在生存与自主之间做出抉择[25]。上述理论与经验,可以用“独立自主”话语简单表述为:中国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受其独立性影响,社会组织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越强,其受国家的影响越小,其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也就越大。这一观点在王诗宗等人考察独立性与自主性之关联机制的论文中亦被证实。但是,在王诗宗等人看来,虽然社会组织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会对其自主性产生重要影响,但这一影响会受到其他机制的抵消、制约或促进。简而言之,独立性对自主性的影响,会因其他调节变量的作用而改变方向[14]。因此,独立性强的社会组织,其自主性不一定强;独立性弱的社会组织,其自主性也不一定弱。这取决于调节变量的作用。

“调节变量”论的提出,使得在以“独立”“自主”二分概念准确描述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之余,又能理顺“独立”“自主”内在的逻辑关系,从而回答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另一核心问题:不独立的社会组织何以自主?事实上,循着这一思路,我们可以认为,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揪出“独立”与“自主”间的“调节变量”。

(二)不独立的社会组织何以自主?

“调节变量”论为解决“不独立的社会组织何以自主”这一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多数学者所寻找的“调节变量”,集中于行动者及其策略。这里包含两个层次:

一是对“人”的关注。不难想象,关键行动者,譬如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其本身就能对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获得起到重要的影响和调节作用。当社会组织领导人有其政治关联时,无论社会组织独立与否,其都很容易借此为社会组织谋求自主性[26]。此外,也有学者观察到,社会组织与国家谈判技巧的差异,也会对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获得产生重要影响[27]。更有甚者,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政府领导人偏好的政府态度,都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组织自主性获得的关键因素[13]。

二是对“策略”的关注。实际上,中国社会组织获取自主性的所谓“策略”,无论是“去政治的自主性”[28],还是双向嵌入国家与社会[29-30],抑或是坚持“增量”、责任与专业[31],概括起来,无外乎以顺应国家的方式来获取信任,以嵌入社会的方式来汲取资源。当然,有些社会组织在发挥主观能动性之余,还会利用制度性“漏洞”来为自身谋取自主性[32]。

四、述评与展望

需要肯定的是,目前围绕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这一议题所发展出的经验素材与概念理论,为我们理解中国的真实世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窗口。但是,亦需要指出的是,既有研究仍存在些许缺憾和不足。而这正为今后这一议题研究的深化提供了动力和方向。经过系统的文献梳理,文章拟在微观的研究脉络、中观的研究视角以及宏观的理论框架三个层次上,对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做一个简要的述评与展望。

(一)现有的研究脉络:缺憾与推进

循着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当前进展,我们发现,要想回答“不独立的社会组织何以自主”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追寻“独立”与“自主”间的“调节变量”。回顾既有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学者们所找到的“调节变量”更多是一种能动性的“调节变量”。

所谓“能动性”,是指这类解释因素集中于微观的个体及其行动上。包括两方面的意涵:首先,在变量的层次上,这类解释变量侧重于微观的层次,而较少涉及宏观、深层的因素;其次,在变量的属性上,这类变量所能解释的社会组织自主性,往往是阶段性的或者说是暂时性的,因为其缺乏较为稳定的结构因素。试想,如果关键行动者(比如有政治关联的社会组织领导人)离任、政府态度(比如,政府收紧对社会组织的管控)转变,那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还能否得以存续?即便采取迎合国家的策略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干预,但是,所谓的“自主”,是社会组织自身所能决定的吗?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吗?还有,虽然通过向社会汲取资源和合法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组织对国家的依赖,但是,这足以成为社会组织能稳定自主于国家的条件吗?这些问题的答案不言自明。因此,实际上这类能动性“调节变量”至多只能解释一种非稳定性的自主,而这对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而言也许还不够。

因此,在这一条研究脉络中,或许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的是:影响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因素,除了最为根本的独立性之外,在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是否存在能使社会组织获得较为稳定之自主性的结构性“调节变量”①[33]?如果存在,那这一结构性“调节变量”背后,蕴含着怎样的制度逻辑?此外,这一结构性“调节变量”是否具有限度?又具有怎样的限度?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继续研究和思考。

(二)找回“国家”的视角

作为在公民社会理论脉络下关注社会自主性的研究议题,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围绕社会这一端主体进行分析和阐发,本无可厚非,既有研究也多数是在这一视角下展开的。但是,既然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个二元框架下进行讨论,那么国家这一端的重要性便不容忽视。以当前成果数量较为丰富的行动研究为例。这类研究在解释社会组织的自主性获得时,往往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行动和策略。但是,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与社会互动的国家一端,其无论是制度还是行动,都会对社会组织的行为逻辑和策略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在社会组织与国家关系这一研究领域下已然存在不少针对国家制度或行动的著作,但是,具体到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这一议题,却少有揭示国家逻辑的尝试。当前学界已取得的基本共识是:中国社会组织一方面在尽量“靠近”国家以获取资源,但另一方面又在这一过程中试图保持自主性。面对这一两难处境,除了社会组织“绞尽脑汁”外,国家又是如何认识的?其态度如何?又是如何应对的?与既有研究所揭示出的对待社会组织的逻辑相比,是否有所不同?有何不同?这些问题都亟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解答。

(三)西方理论框架与中国适用性

无论是生发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理论前提,抑或是用以理解中国社会组织之自主性的概念工具,起初皆源于西方。或许我们应该先反思的是,在中国的经验土壤上,这一理论命题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真问题。我们已经用“依附式自主”概念较为准确地描述出中国社会组织的特征,并且以“调节变量”论解释了“独立自主”之内在逻辑在中国经验上的悖论。因此,与此相近的西方理论工具固然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经验,但是,或许下一步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在扎根中国经验的基础上找到属于中国自己的“大熊猫”[34]。

注释:

① 已有研究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在某种程度上,“合作结构化”机制就是一种介于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结构性“调节变量”。详见何俊志、钟本章:《非独立的NGO何以自主?——以L县C组织为例》,载于《岭南学刊》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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