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以案释法、文书说理制度的思考
——兼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2018-04-14 15:54:38荣晓红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检察官办案

荣晓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北京 100726)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相继修订、充实了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和文书说理制度(以下简称三大制度),这三大制度的实施或推行,客观上都关涉法律的适用,从而都与司法解释制度建设有关;而在我国,不同法律部门的司法解释范式或体制不同,民商法司法解释以法官造法的 “司法造法”解释为范式,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地方法院的司法改革“创新造法”解释为主导,这两类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法司法解释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相应部门法司法解释并列平行,共同推动着相关立法的发展。只有刑法司法解释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实行“两高”(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同)“二元一级”的解释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全体法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的适用法律(指刑法)解释、个案解释,都不是刑法司法解释,坚决杜绝“司法造法”、“法官、检察官造法”式的解释范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全体法官、检察官适用刑法的解释性意见,虽不是刑法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又是我国“两高”制作刑法司法解释的实践基础和重要的材料来源,要严格遵守刑法和“两高”有关(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与它们相抵触,这些解释性意见与“两高”相关的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而是被涵摄在“两高”相关刑法司法解释之中。因此,蕴含在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中的适用刑法的意见,客观上推动着我国相关刑法司法解释的不断进步,进而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即,我国检察机关制定的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中刑事实体内容(即适用刑法的意见)推动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可见,立足于阐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和文书说理制度进行思考,把它们与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统一放到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上来构置,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如何看待我国检察机关三大制度

(一)如何看待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

关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我国实务界的领导同志研究得比较全面、深入,成果系统性、前瞻性都很强。[1]实务界普遍认识到,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中作为法律渊源的判例法,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对认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加上建国初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又是通过定期发布案例来指导司法,案例指导事实上发挥着“习惯法”的作用,从而促使我国实务界认为我国刑事指导案例的效力实行 “事实上的拘束力”原则,[1]但又与刑法、刑法司法解释不同,没有法律效力。关于指导案例征集、选送、推荐、发布等程序问题的认识都大同小异、相似相近。实务界从检察指导案例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同案同判”这个视角,认为检察案例指导是一项与司法解释并列的法律适用制度 (就民事案例指导、诉讼法案例指导来说,这句话是正确的),因此,检察指导案例的效力问题就成为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问题、前沿问题。事实上,刑事实体类检察指导案例,是通过在案件具体的事实与刑法规范抽象的规定之间如何理解刑法、适用刑法的阐释,来引导检察人员在类似或相同案情中如何去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刑法,以保证统一、正确实施刑法、公正司法、“同案同判”,它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必须遵守刑法和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先有对适用刑法的具体阐释,然后才有保证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公正司法、“同案同判”,因此,怎样形成解释、如何具体解释、解释的运行机制该是怎样子,才是检察刑事实体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包含在检察刑事实体案例指导制度之中,并通过检察刑事实体案例指导制度来体现、展示、带动,从而推动检察刑事实体案例指导制度必须得以有针对性的系统性的完善,而刑事实体类检察指导案例体现刑法司法解释的存在、展示刑法司法解释的操作、带动刑法司法解释运行机制的形成本身,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与实务界不同,学界则在对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发展方向的论述方面略见功夫,如有人从司法解释的先天不足、大规模刑事司法解释的存在压缩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展空间、在发挥指导功能方面、指导性案例比司法解释明显具有优势几个方面,阐述应大力发展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尽量减少刑法司法解释数量的主张,认为“期待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齐头并进、两全其美,是不切实际的想法”。[2]很显然,学界这种主张可取之处是认识到了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促进作用,但这种认识又过激了,将两者对立起来,认为要大力发展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就得抑制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在我国,具体的刑事个案的指导性意见再发达,它所反映的刑法适用问题总是个别的、零碎的,它总是类罪、个罪系统性、规范化解释中的素材和基础,它的功能和效力怎么也取代不了相关问题的刑法司法解释,即使刑法司法解释是针对下级院请示的个案而作的 “批复”,相应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倾向性意见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吸收到“批复”中,也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即研究室)的深入系统研究后才能得以实现,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可见,在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得越好越扎实,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越有益,但它只是作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重要的辅助制度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二)如何看待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以案释法制度

我国最高检察机关于2017年6月发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其中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它包括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它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原则、及时有效原则、协同配合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据此,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办理的涉嫌犯罪案件犯罪事实认定、刑法适用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它也包括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除了遵守前述四项基本原则外,它还应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情况具体阐释的原则,它除了落实普法责任、宣传刑事法治、有助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外,客观上还对检察人员办理类似有关刑事案件起着间接的参考、引导作用,也就是说,它对检察人员如何有效地适用刑法提供鲜活的生动的规范指引,但又必须在刑法规定和刑法司法解释文义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范指引,可见,刑事实体类以案释法制度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配套制度,它的运行和完善,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充分发育、全面进步,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如何看待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文书说理制度

我国最高检察机关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行为的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它应当遵循依法进行、有针对性、讲求方法、注重实效四项原则,它要贯彻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繁简适当、语言规范、通俗易懂几个方面基本要求。据此,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法律文书说理,是指检察人员办案过程中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刑法适用、刑事政策执行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依法进行是其应遵循的核心原则,即,对刑事实体类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我国刑法或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围绕检察法律文书涉及的犯罪事实认定、犯罪证据采信和刑法适用问题进行,整个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活动以阐明犯罪事实为基础,以阐释说明刑法原理、刑法制度、保证正确适用刑法为关键,刑事实体类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活动,不仅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理解沟通,而且在客观上还为检察人员处理具有类似或相关犯罪事实或情节的刑事案件如何科学、正确适用刑法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从而为相关问题的刑法司法解释的制作或修改提供素材,也就是说,刑事实体类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必要的补充和合理的延伸,它应该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配套制度、延伸制度,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必将促进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进步。

(四)如何看待我国检察机关三大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和文书说理制度相互之间不是毫无联系的,而是在推动我国刑法统一、正确适用这个共同基础上存在一定的联系。指导性刑事案例是以案释法的重要内容,可成为文书说理中的依据;以案释法结合案例指导制度开展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刑事法律文书说理关键是针对刑法如何正确适用进行释法说理;刑事法律文书说理制度的落实在客观上也是以具体的个案阐释刑法适用之理,是以案释法的具体表现,也是对类似案件、相同案件如何适用刑法的明确的间接的指导。可见,这三种制度以不同途径、方式对我国刑法的适用进行阐释、说理,共同促进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发展,成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发展的辅助制度、配套制度、关联制度。

(五)如何科学、正确、透彻认识我国检察机关三大制度

1.从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不同的(主要是效力不同)保证刑法统一、正确适用来看,它们都是一种刑法适用制度,但不是刑法司法解释平行并列的刑法适用制度,而是被涵摄在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之中,它们以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方式具体阐释具体的刑法规定、刑法制度,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实践基础,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起到一种必要的辅助作用或配套关联效应。因此,对这三种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方向的正确结论应当是,通过大力发展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带动、辅助、促进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保证我国刑法司法解释选题立项和研究意见有可靠的实践依据和丰富的材料来源,而不是走向错误的对立面,一味地压制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这是科学认识这三种制度。

2.要认识到不同级别检察院的刑事案例指导、以案释法、文书说理的效力层级或范围是不同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而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高检院有关文件中规定是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也是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笔者认为,“事实上的拘束力”与法律上的效力差别不大,持这种观点主要是受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的影响,在我国,也有这方面的社会实践经验,但笔者认为,我国高检院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应该界定为“指导力”,即“重要的参考效力”,而不是“事实上的拘束力”,以保证高检院发布的相同问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不至于冲击相关问题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因为“事实上的拘束力”就是“遵照执行”,而刑法司法解释和刑事指导性案例还是不同的,后者必须遵守刑法和刑法司法解释,不能违反它们,这与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原则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指导案例的效力才是“事实上的拘束力”,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问题的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差不多,都是办案的直接依据。省级院、分、州、市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都是“参考效力”,区、县院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都是“示范效力”。不同级别检察院不同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以案释法活动、文书说理活动,所形成的刑法适用问题意见的效力都是“参考效力”,虽然从整体上讲,没有刑事指导性案例“参考效力”、“示范效力”那样作用明显,只是停留在对检察官释疑解惑、具体适用刑法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是,就是这种对适用刑法作用不明显的 “参考效力”,在不同级别检察院检察官之间的以案释法、文书说理活动中的“参考力”的程度还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上级检察院检察官释法、说理意见比下级院检察官相同问题的释法、说理意见参考力大、影响力强。这是正确认识这三种制度。

3.不仅要从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的联系中认识它们的不同,更要从三者的不同中认识它们的诸多联系、共同联系。透彻认识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首先既要善于从这三种制度的联系中认识它们的不同,更要从三者的不同中认识它们的联系,即在共性的指导下分析认识个性的差异性,从不同的个性中总结出共同的特点、效果,做到这一点,才算做到了对这三种制度由表及里地透彻认识。具体讲,要从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均产生解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的效果中,分析认识案例指导怎样形成解释、如何具体解释、解释的运行机制是怎样子的,以案释法怎样形成解释意见、如何具体解释刑法适用之法则、释法的运行机制是怎样子的,文书说理怎样形成说理意见、如何具体说明刑法适用之理、说理的运行机制是怎样子的,同时,还要从这三种制度展示其功能的具体内容中认识到、总结出,这三种制度都存在解释刑法、引导统一、正确适用刑法的共同特征、共同效果。

4.从行为结果逆向思维,考察行为的目的。透彻认识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其次,还要从行为产生的效果逆向考察行为的目的,从结果目的一致性中认识贯通这三种制度的共同功能、共同任务,以推动这三种制度的协同发展。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行为是一种抽象的刑事司法行为、以案释法中检察官办案释法是一种具体的刑事司法行为、文书说理显然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这些刑事司法行为都程度不同地、但又是共同地产生着解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统一、正确适用刑法的司法效果,我们要从这种共同司法效果中认识到各自刑事司法行为运作中所显现的司法行为程度不同的共同的目的性,即,在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行为中,这种司法效果是司法行为的所有目的,它占据了司法行为目的的全部内容,在检察官办案释法行为、文书说理行为中,这种司法效果是司法行为目的一部分,它们占据了司法行为目的内容的一部分或主要部分,可见,有一条红线贯穿着这三种制度,那就是解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统一、正确适用刑法,既然如此,我们就不难说,这三种制度都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辅助制度或配套制度,我们应当从完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这个高度论述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提出完善意见,推动它们协同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三大制度

(一)以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建设为总抓手,全面、系统、协调完善三大制度

我们充分认识到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解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统一、正确适用刑法这一实质功能和共同特征,认识到这三大制度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辅助制度、配套制度,就应当以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建设为统领,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本质要求、主要内容、主要特征贯彻到这三大制度建设的主要方面,使他们协同发展,共同促进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发展。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最本质的要求是保证我国刑法适用统一、正确,最主要的内容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刑法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最主要的特征是实行“二元一级”高度集中的司法解释体制。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这些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元素贯彻到三大制度建设中,就是要求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的完善,要着眼着力于保证我国刑法统一、正确适用,对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刑法适用问题的解释,要符合我国犯罪构成原理、刑法原理和刑法制度,解释操作要精细化、实质化,要保证最高检察机关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在保证地方检察机关制度建设积极性的同时,确保我国最高检察机关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三大制度建设要坚持互相联系、互相贯通的原则

前已述及,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此,从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建设这个高度完善这三种制度,就要把这种联系进一步做实做优,对它们在保证我国刑法统一、正确适用这一共同功效,进一步提出明确的具体建设要求,把解释刑法的立场和各种方法贯彻到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这三种制度在服务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

(三)三大制度建设都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不仅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我国刑法和刑法司法解释中坚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是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坚持的立场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实现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结合,并且,根据客观情况的不同,有时更偏重其中一种立场,[3]因此,从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建设这个高度来完善这三种制度,就要求在刑事案例指导活动中、在检察官办案释法活动中、在检察文书说理活动中,恪守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解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统一、正确适用刑法的具体活动中,做到以罪刑法定形式侧面为主,以罪刑法定实质侧面为辅,将文义解释方法贯彻始终,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统一规定在这三种制度中,支撑起它们解释刑法活动的主心骨,保证这三种制度在辅助或配套我国最高检察机关刑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体、协调运行。

(四)要根据三种制度的发展现状,加强制度自身建设

在我国,这三种制度产生的背景、条件不一样,制度的发育程度也不一样,相对来说,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产生较早、相对成熟,但也存在效力界定明显不当的致命弱点,以案释法制度的施行局限于向社会宣传法治的层面,在如何加强检察官办案释法中解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统一、正确适用刑法方面,制度本身规定得很不足,检察文书说理制度的实施,还停留在增强司法公信力、消除司法隔阂、促进社会和谐这个层面,而不是保证正确解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统一、正确适用刑法,制度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并且,三种制度在保证如何形成解释意见、如何具体解释(包括说理)、如何形成科学的解释(包括说理)运行机制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足。既然如此,我们就应针对这些不足,修改或充实这三种制度。具体说,对我国刑事指导案例的效力进行修改,把它界定为“具有指导力”,即“重要的参考力”,在以案释法制度中,对检察官办案释法中如何立足办案、立足不同的诉讼环节,具体、科学地阐释刑法、引导检察人员统一、正确适用,作出明确、具体、协调的规定,做到释法具有针对性,在检察文书说理制度中,要对检察官如何结合不同的检察(裁量)决定或诉讼行为,从实体上突出说理的重点,说出刑法制度之理和刑法适用之理,引导检察人员如何统一、正确理解刑法、如何统一、正确适用刑法。同时,在这三种制度中,都要对如何形成刑法解释意见、如何具体解释刑法、如何形成科学的刑法解释运行机制,作出制度性规定或安排,从而保证这三种制度内容充实、中心突出、机理协调、运行规范。

三、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的建立

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都离不开刑事检察官的办案实践,离不开办案中的指导、交流活动。可以说,这三种制度只是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活动的具体载体,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解释刑法、引导刑法统一、正确适用的信息或材料。思考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和文书说理制度,不能不谈论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活动,而议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更要论述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的建立。

刑事检察职能是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刑事检察业务是我国检察机关主要的检察业务。自从我国检察机关产生时就存在刑事检察职能和刑事检察业务,伴随着我国刑事检察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刑事检察官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中指导、交流活动日益丰富,上级指导下级,检察员指导助理检察员,检察长指导其他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之间的交流,释放着大量的解释刑法、适用刑法的信息或材料。而我国检察学界至今尚未有人专门就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活动进行制度性的总结、提炼和设计,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刑事检察事业的纵深发展。

那么,什么是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制度意义上的指导、交流活动有哪些具体的形式?有什么特征?为什么要建立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指导、交流活动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怎样建立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

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是指我国检察官在履行批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法(还包括适用刑诉法,省略,下同)的指导、交流活动应坚持什么样的原则,需要设置什么样的机构,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介入办案指导、交流活动,对指导、交流活动中产生的解释刑法、适用刑法的意见信息或意见材料进行什么样的处理的规定。应该说,我国检察机关今天刑事检察官办案业务中制度意义上的指导、交流活动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直接办案指导、交流活动、考察、调研指导、交流活动和培训指导、交流活动。所谓直接办案指导、交流活动,是指办案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以办案释法、文书说理、办案总结会、办案经验交流会(包括案例指导)等不同载体表现的面对面的直接指导、交流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法、为什么要这样适用刑法的活动。所谓考察、调研指导、交流活动,是指上级检察机关或其领导对下级检察机关,或者同级检察机关及其刑事检察业务机构之间,以实地考察、现场座谈调查研究形式指导、交流(包括运用指导性案例指导、交流)办案中某类、某种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活动。所谓培训指导、交流活动,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组织的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法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的教官对学员、学员相互之间的解释法律活动(包括运用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答疑)。这三种指导、交流活动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第一,都是立足于办案中犯罪事实认定、刑法适用问题开展的解释活动,都旨在引导正确适用刑法;第二,解释刑法活动及其所形成的意见的效力,都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参考效力,不具有普遍的参考效力;第三,解释意见正确性待证;第四,解释意见呈现鲜活、多样、不规范、不稳定特征。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和支撑制度,当然也是一项重要的辅助制度和配套制度,但指导、交流活动中所产生或形成的刑法适用意见又表现为自发的、零星的、分散的、不规范的信息源或材料库,因此,要加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建设,就必须建立我国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充分调动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官结合办案资助、支撑刑法司法解释的积极性,发挥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辅助和配套作用,及时地把指导、交流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适用刑法的意见信息或材料上升、转化为相关刑法问题的司法解释。

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活动应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以我国犯罪构成原理为指导的原则,这是保证指导、交流活动科学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第二,坚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的原则,这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基本原则的必然延伸,当然此处的罪刑法定也是相对的罪刑法定,指导、交流活动中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对适用刑法问题的解释,也应坚持形式论解释和实质论解释的结合;第三,以我国刑法制度为指导,这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的应有内涵;第四,以我国刑事政策及其思想为指导的原则,指导、交流活动中适用刑法的意见只有贯彻我国总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及党和国家关于个罪的刑事政策及其思想,才能适合我国国情,才能接地气,才是有实效的参考意见,才能上升、转化为相关刑法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指导、交流制度应当规定,各级检察院都要将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业务的指导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同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职能范围,区、县检察院不设研究室的,应纳入办公室职能中,要把办案指导、交流业务的指导和规范化管理,统一并入刑法司法解释业务建设中,形成大解释业务盘子,通盘考虑,紧紧围绕加强刑法司法解释工作这个中心,突出主责,加强统筹,顶层设计。指导、交流制度应当规定,各级检察院刑检部门都应视情况设置一至两名检察官作为指导、交流信息联络员,联络员应及时归纳、总结本刑事检察业务机构检察官办案中指导、交流活动所形成的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的解释意见信息或材料,每月末汇整后送同级院研究室;上级院及其领导、各级院及其刑检机构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考察、调研活动,上级院或开展考察、调研活动的检察院的研究室,均应视情况派一至两名检察官随行认真总结、梳理指导、交流活动中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法问题的意见信息、意见材料,活动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供本院研究室领导、相关业务处(科)参阅;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组织各类刑检业务培训活动,同级检察院研究室均应派人参会听训,认真总结、整理培训活动中指导、交流中释放的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法问题的信息、材料,形成书面报告送同级院研究室参阅。各级检察院研究室或办公室应加强对办案指导、交流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通过三种渠道获取的办案指导、交流中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法问题的各类信息的梳理和研究、筛选,将那些成熟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法问题意见信息、材料,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应当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年度计划及时调整解释选题、立项计划、组织专门调研,开展专项司法解释,使刑法应用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刑法司法解释,通过构置刑事检察官办案指导、交流制度与刑事实体类案例指导制度、以案释法制度、文书说理制度协调运行的制度体系,促使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全面、协调、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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