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的关系

2018-04-13 07:32阿热孜古力吾布力杨建君孙庆刚
中国科技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机制研究企业

阿热孜古力·吾布力,杨建君,孙庆刚

(1.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2.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在当今产品与技术更新迅速、周期缩短的环境下,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技术创新压力。企业仅靠自身力量完成复杂的创新活动,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周期,承担较高的成本与风险。由此,企业通常与外部组织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资源与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合作模式来适应竞争激烈的环境,从而保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吸引优秀的合作者,企业在合作创新过程中有必要共享创新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1-2]。然而,在合作过程中核心知识被泄露、被模仿、被窃取等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加多宝”和“王老吉”的合作纠纷案件、“中兴”和“华为”的关键技术泄露案件、苹果与三星的“滑动开锁”纠纷案件、联发科与开明的“TD芯片”纠纷等。研究表明,核心知识和关键技术的保护没有得到重视,将会导致竞争优势被合作伙伴或者其他企业利用和获取,从而为企业带来核心知识流失风险,甚至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结局。由此,企业保护自身核心知识的同时,如何实现与其他组织间知识共享,从而获取和创造价值,成为学术界和实业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3-6]。

为了深入剖析这一问题,本文首先选用Web of Knowledge、EBSCO、Springer Wiley、Emerald、ELSEVIER、Science Online、中国知网、维普和万方等电子数据库,把文章发表时间设置为2008—2017年所收录的期刊,搜查了几个与合作创新相关的关键词、标题和字段,如“合作创新”“合作产品”“共同开发”“参与式创新”。其次,搜索了与创新、战略、营销、管理和信息技术有关的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避免相关文章被遗漏。最后,以“知识共享”“知识保护”“知识共享与保护”“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矛盾”为主题和关键词,对搜索结果进行二次检索。最终搜集到87篇文章,剔除书评、导论、文献综述等19篇文章,最终得到68篇关于合作创新过程中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方面的文章。在对最终获取的文章进行梳理和分析后发现,自从1997年,“合作创新”这个概念在中国首次讨论到现在为止,关于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方面的论文,每年至少发表3篇,从2011年以后发表数量增加到10篇。其中,在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Journal of Marketing、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Organization Sci-ence、Management Decision 和 Research Policy等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占不少数量。这表明,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正在成为跨组织合作创新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国内外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合作创新中技术知识概念的界定、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其矛盾区域的决定因素及类型、影响效应和作用机制及矛盾平衡策略等方面对该领域的文献进行梳理,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力求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启示。

1 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的关系

1.1 合作创新中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的概念及其异同比较

技术知识是指在技术发明这一特殊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核心资源,包括企业从外部吸收,内部融合、扩散的用于企业研发、生产、市场以及项目管理的知识[7]。技术知识既具有一般知识的共性,也具有其特殊的属性,这些属性在合作创新中主要表现为复杂性、隐性和专用性[8]。学者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进行了研究,见表1。

表1 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的异同比较

资源基础理论认为,合作创新中的技术知识共享是合作各方主体获得和转移彼此具有互补性知识的关键活动。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技术知识共享是知识买卖双方愿意进行的交易。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合作者之间对未来互惠的期望、高度信任的组织文化、感知到的高收益等是技术知识共享的支撑因素。社会网络理论认为,组织之间网络关系的强弱性有利于不同属性的知识的共享行为;网络密度、链接强度、位置、信任、距离等因素对隐性知识共享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博弈理论认为,合作各方对创新成果期望收益大于企业本身分享关键技术知识。如果因机会主义行为而流失核心知识的可能性大于预期合作创新价值,企业会考虑采取技术知识保护机制。Norman提出,合作企业应采取知识保护措施约束合作伙伴间的知识互动与分享行为,防止企业的核心知识被复制和泄露[9]。

目前常用的知识保护机制包含正式和非正式机制。正式保护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专利[10]、合同[11]、技术标准[12]、商标[13]、劳动法规[14]等,即在法律的保护下创新主体将技术成果公开,以获取一定时期的独占权;非正式的保护控制体现为企业自身依靠商业秘密[15]、复杂设计[16]、领先战略[17]、人力资源管理实践[18]、互补资产的运用[19]、加速一体化整合等方式实现对自主创新的保护。

结合以上理论,本文认为,合作创新中的技术知识共享是指合作企业间创新所需要的知识在合作双方主体间的流动、使用和创造的过程。而合作创新中的技术知识保护是指企业为了避免合作伙伴机会主义行为等风险,所做出的不愿意将自身核心技术毫不隐藏地共享给对方的自我保护措施。

虽然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都是为成功的合作创新所必需的,但是其内涵、作用机理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因而在合作实践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1.2 合作创新中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的决定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由于研究者对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的研究视角不同,对其矛盾的决定因素的分类也存在差异。李颖等[20]针对联盟合作中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冲突,基于社会资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企业能力理论对矛盾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并提炼出组织特性、知识特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三个主要原因。Borger等[21]研究荷兰和瑞典的八个合作公司,用不同领域的实际案例系统地阐述了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区域的关键因素,总结出合作目标和特征、知识特质、知识产权的作用、合作伙伴的关系和合作环境五个因素。宋朝通过案例研究发现,跨组织合作背景下,对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产生影响的五个关键因素为知识互补性、知识复杂性、信任、合同和知识流失风险[5]。Perri等[4]在研究跨国子公司的异地市场开发时,探索出核心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的两个关键决定因素,即对外部知识的急需程度和自身知识存量价值。陈效林[22]探讨国际联盟中的企业面临的知识获取和保护困境,研究发现合作技能和契约的完备性为关键因素。结合以上研究者的分类,本研究将这些内容进行了整理,见表2。

表2 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的决定因素类别及内容

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矛盾的决定因素并非独立存在,其互相之间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它们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路径:第一,知识特征是合作创新中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矛盾的关键因素。第二,知识特征影响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知识的可授性、复杂性和专用性特质形成合作者间的关系。不同知识基础相互补充各自特征,但是过度重叠的知识阻碍开放、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建立。此外,合作情景影响伙伴间的关系,如作为基础的合作氛围,信任为合作伙伴之间知识共享提供可靠的平台。第三,矛盾区域的关键因素——知识特征受知识流动与环境因素的影响。第四,这些矛盾围绕技术知识不同特质,将会影响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产生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矛盾的因素进行控制,必须以知识特质的差异为基础,即从源头上减少产生矛盾的可能性。

2 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

文献研究表明,目前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对结果变量的影响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案例研究较多,问卷研究较少。现有研究主要从主效应模型、中介效应模型与调节效应模型三方面来探讨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对结果变量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

2.1 主效应模型

主效应模型认为,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分别或者协同影响合作绩效,或者通过知识创造提升竞争优势来间接影响结果变量。具体来说,知识共享与保护对结果变量的研究大体分为以下三方面:

(1)技术知识保护对结果变量的影响。技术知识保护影响价值获取与创造,从而导致竞争优势的提升。李晶晶等通过案例探讨技术战略联盟中知识保护对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联盟企业间技术知识保护有利于企业的创新[23]。McEvily等发现,技术知识的复杂性和隐性有助于防止主要产品改进的被模仿,但对产品微改进没有保护作用,技术知识的设计专用性能够推迟产品微改进的被模仿[24]。Smeets 等[25]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对跨国企业子公司在本土东道国产品效率的影响,研究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减弱客户的产品效率。陈效林等[26]探讨了与海外企业之间的合资联盟中,中国企业保护知识的必要性与作用,研究指出当地企业通过提高技术知识的保护,可以增强其在国际联盟中的议价权力。

(2)技术知识共享对结果变量的影响。知识共享是企业获取外部知识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参与合作创新模式的主要动机。沈灏等[27]分析联盟企业知识管理对新产品开发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联盟企业之间的知识共享有利于知识创造,知识创造促进了合作伙伴的新产品开发,吸收能力在联盟企业知识管理过程中起到调节作用。刘二亮[28]探讨联盟组织间知识共享与联盟成员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知识联盟成员对技术性资源的依赖程度、组织学习能力与联盟组织间知识共享的水平正相关,知识共享水平与联盟成员绩效呈正相关关系。Ritala等[29]研究发现企业间技术知识共享是提高合作创新绩效的关键因素,无意或者故意的知识流出负向调节主效应。谢翔探究战略性新兴产业联盟内知识共享与企业协同创新绩效间的关系时,发现联盟企业的吸收能力和整合能力作为中介变量对知识共享与协同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产生正向影响[30]。谭博探讨研究联盟成员的知识共享与技术联盟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技术联盟中知识传递企业传递能力、知识接收企业学习能力、知识共享双方信任程度与联盟稳定性呈正相关关系[31]。

(3)技术知识保护与共享对结果变量的协同影响。合作创新是个矛盾的过程,它要求核心技术知识共享,但其伴有不可预测的结果,而且面临难以规避的知识流失风险。成功的合作创新也需要一定的技术知识保护,但是过分的保护会阻碍创新所需要的正常知识流动。符合战略目标的、合适的技术知识保护能够为知识共享提供保障,促进合作创新。Marcel Bogers以八家联盟公司作为案例研究对象时发现,R&D合作中,技术知识保护是前因,技术知识共享是技术知识保护与创新绩效之间的中介变量,它们共同为提高创新绩效产生影响[21]。

2.2 中介效应模型

中介效应模型认为,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是“稀缺”资源与结果变量之间的桥梁,它是从资源获取到实现创新的必经之路。

(1)作为中介变量的技术知识共享。目前,关于技术知识共享作为中间桥梁的研究较多,主要聚焦于“资源获取—技术知识共享—创新结果”的关系研究。技术知识共享是利用关系资本提高合作绩效的不可忽略的中间路径[32]。赵阳等[33]研究不同控制机制对战略联盟企业间知识共享和联盟绩效的影响作用时发现,契约机制、制度机制、信任机制与个人关系机制等控制机制能够促进联盟知识共享,进而提高合作绩效。孙彪等[34]探讨联盟社会资本、知识管理与创新绩效的关系时发现,认知型和结构型社会资本正向影响联盟企业知识共享,关系型社会资本与联盟知识共享呈倒U型,联盟知识共享与创新绩效呈倒U型关系。HO等[35]在探讨客户参与双方供应商合作新产品开发活动时,认为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知识基础兼容性通过技术知识共享影响合作绩效;合作三方的知识兼容性对技术知识共享的效率受到客户参与合作创新的频率与客户期望价值的调节影响。

(2)作为中介变量的技术知识保护。目前,关于技术知识保护作为中间桥梁的研究,主要聚集于“联盟企业间关系—技术知识保护—关键知识获取”的关系研究。郑景丽等[36]从过程管理的视角分析联盟能力、知识保护机制和联盟绩效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基于不同的联盟动机下,不同阶段的联盟企业根据所具有的联盟能力选择与此相匹配的知识保护机制,才能确保实现联盟绩效。杨燕等研究发现联盟企业之间的依赖和冲突都会增强联盟伙伴对于知识的保护程度,而知识保护与中心企业知识获取之间呈 U 型关系[37]。

2.3 调节效应模型

调节效应模型认为,相关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之间的关系还会受到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的调节影响。通过文献研究与回顾发现,技术知识共享和保护的调节效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知识共享的调节作用。以往关于技术知识共享的调节作用主要聚焦于竞合关系的研究中。合作竞争伙伴之间的学习与创新模式的选择受技术知识共享的调节影响。技术知识的共享促进合作者之间的核心知识交换、整合及创造。但同时也需要考虑技术知识共享导致的核心知识的流失、被模仿、被盗窃等负向影响[38]。Olander等[39]在探究独占性机制对价值获取和创造的影响时,认为合伙伙伴之间的知识共享正向调节正式与非正式的独占性机制与价值获取和价值创造间的关系。

(2)技术知识保护的调节作用。在国际化趋势的引导下,跨国企业子公司在东道国开发市场时,在与本土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Faria等[40]研究发现,MNCs在东道国的技术知识外溢与本土企业商业机会之间的关系受到知识保护机制的影响。杨震宁等探究技术战略联盟企业间知识转移过程中技术成果保护对创新效果的影响机制时发现,无论企业与竞争对手还是与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技术战略联盟,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竞争性保护措施及企业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实践正向调节知识转移与技术创新绩效间的关系[41]。

(3)知识共享和保护的协同调节作用。在新产品开发策略相关的研究中,学者开始重视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的共同调节作用。竞争合作是目前新产品开发最有效的策略之一,企业竞争合作伙伴之间创新绩效的提升受众多因素的调节作用,其中,考虑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的共同作用,才是促进创新的保障[42]。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跨组织之间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发挥的调节作用的研究尚且不足,已有的少数研究只停留在概念框架上。从合作方式来看,跨国战略联盟(FDI企业与东道国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企业之间的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方面的研究逐渐兴起,尤其是FDI企业子公司与中国本地企业之间的合作竞争关系、影响因素及基于中国文化的治理策略研究刚刚起步,值得深入研究。

3 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的权衡策略

企业选择合作创新模式时,面临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之间的困惑:一方面为了获取合作伙伴的信任,企业应该共享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协同创造所期望的合作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企业共享自身核心知识的同时,为了避免失去潜在竞争力,有必要对核心技术知识采取适当的保护机制。知识共享和保护之间的困境聚集于合作创新参与者的治理策略,即关系治理和合约治理[43]。合约治理也被称为“正规的合同”“明确的合同”“合约机制”,它通过设立明确的责任、义务、权利条款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44]。关系治理也被称为“关系机制”“社会控制”,它强调了跨组织之间合作被社会关系或社会规范控制的程度[45]。

传统观念将知识保护与合约机制、知识共享与关系机制进行匹配分析。但是,近期研究表明,两种机制对知识共享和保护都会产生影响。Kale等[46]指出,关系资本越强,合作者之间的技术知识共享及学习机会越多;共同信任越强烈,合作伙伴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越少,从而技术知识保护越有效。Ritala等[47]的研究表明,合作者通过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特许权、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等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保护技术知识,从而促进合作伙伴之间开放、安全的知识共享与创造。

关于合约治理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的关系,现存文献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替代关系,另一种是互补关系。支持替代关系的学者认为当两种治理机制的功能相同时,一种治理机制会替代或者抑制另一种治理机制的功能。Huber[48]等的研究表明,关系治理和社会规范在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境下,合约治理是多余的,这是因为关系治理能够有效控制合作者关系。Malhotra[49]指出,一种治理机制的强化会抑制另一种治理的作用,过度强调合约治理会释放不信任信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支持互补关系的学者指出,详细的合同激励双方对合作的信心,有利于公平的合作氛围的形成,促进关系机制的发展。Lumineau等[50]的研究表明,合同条款的设置能影响关系机制的发展趋向。

国内文献当中,虽然学者提到知识共享与保护的平衡点的重要性,但是关于如何建立平衡机制尚未给予建设性的建议。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平衡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冲突是目前合作创新中的重要科学问题。根据以上关于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的解决策略以及各机制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要想有效管理和平衡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有必要采取合适的符合合作关系发展阶段的治理机制——关系治理和合约治理。合约治理是通过契约(包括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知识产品资源等)保护核心技术知识,促进已保护知识的交换。关系治理是靠彼此间信任的关系、社会规范,促进知识共享,将信誉作为保护知识的屏障,从而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基于以往的研究,本研究构建了合作关系发展不同阶段的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之间权衡策略的框架图,如图1所示。合作创新过程中,两种治理机制的矛盾解决途径和作用机制也许不仅仅体现在替代或补充作用上,而是在动态交换作用上。

(1)合作创新初期,企业通过共享自身核心知识吸引对方参与合作创新,但是知识流失的风险不可避免。而且此时,合作创新未来价值不可预测,因此依靠合作者之间的关系来获取、共享及保护技术知识。而对实施知识产权、合同等正式知识保护机制的高成本与不确定性受益的权衡,因此合约治理机制发挥的作用可能没有关系机制那么强。

(2)合作创新中期,一方面较完备的合同、知识产权系统有助于合作创新稳定、可持续进行,确保知识安全交换,也有利于促进合作伙伴之间信任的形成;另一方面,合作者之间的信任、规范能够帮助解决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而遇到的问题。此阶段两种治理机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3)合作创新后期,合作创新结果的可预测性较高,但创新成果分配问题突显。此时,合约治理作为利益分配保障,其发挥的作用强于关系治理。

整个合作创新过程中,合约治理和关系治理的矛盾权衡策略处在动态状态,随着创新情景的变化而变化。合作创新中的两种治理机制还受一些情景因素的影响:

(1)制度的调节作用。制度理论指出,法律法规的有效性能增强合约的控制力,约束合作伙伴的行为,而且正规法律使合约变得更加值得信任,公司通过依赖其约束作用来防止机会主义行为[51]。基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不用为发展关系治理而花费心思。相反,法律的约束作用不那么强烈时,合同的强制性作用失效,需要借助关系治理的补充作用。

(2)合作性质的调节作用。由于不同的关系当中存在不同的交换风险,因此需要的治理机制也有所差异。跨国合作关系当中,文化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要高于地方企业间合作[52]。但是,交易风险达到高峰、关系不易建立时,合约的有效性也会降低,所以两种治理机制的作用都会降低。

(3)关系长度的调节作用。关系长度是指关系维持时间的长短期。在合作时间比较短,信任和规范还没形成的情景下,合约通过保护交易专项投资和控制机会主义行为给双方提供可靠的保障[53]。随着合作时间的增长,合作者之间慢慢形成信任和规范,促进彼此的知识共享和合约签订技术[54],因此能够补充合约的局限。

(4)权力差距的调节作用。权利差距比较大的时候,合作双方之间的交换容易出现不平等的情况。此时,合同可以作为平等利益关系的保障[55]。

4 总结及研究展望

从以往文献不难发现,学者们研究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关系的思路:由期初以合作创新理论为视角,以减少成本、减轻风险为单个企业选择合作创新模式的首要目标,从而探讨合作者之间的技术知识共享问题;到从博弈理论的角度,以保护商业秘密、防止核心技术泄露为难点,分析核心知识的流失而导致的竞争优势损伤问题;再到竞争合作理论的视角,探讨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之间的关系;然后探索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的影响因素。最新的研究热点是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的权衡策略。目前常用的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之间矛盾的权衡策略是合约治理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在合作创新过程中,关系治理和合约治理的相互关系受到诸多调节变量的影响。由此可见,探究关系治理和合约治理的相互作用是很重要也很有价值的。

尽管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尚未将合作关系的发展阶段与两种治理机制进行整合性研究,且还未对“合作关系不同阶段适合使用的不同治理机制”给予明确的回答。本文在以往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观点:①合作创新初期,关系机制的作用强于合约机制;②合作创新中期,两种治理机制相互依赖,相互促进;③合作创新后期,合约治理发挥的作用强于关系治理。

合作创新中,两种治理机制的矛盾解决途径和作用机制不仅仅体现在替代或互补作用上,而且还随着合作关系的发展不断变化、动态交换。本文针对当前研究的不足和空白之处,提出了未来值得深入的研究内容,以期为推动合作创新中的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第一,个体之间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研究。组织间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虽然进行在组织层面上,但是人作为组织的主要要素,牵扯到具体的交换过程中。以往关于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方面的研究,更多停留在组织层面上,没有将知识共享与保护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人考虑到研究范围内。人在参与合作创新过程中,关于共享哪些知识,保护哪些知识方面受情感和认知上的识别、控制及重新组合,但是这些个体层面的过程研究还未通过实证研究验证过,有待深度研究。

第二,跨组织合作创新中,组织各层次的知识转换研究。合作创新中,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的平衡是目标;此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成员之间,合作双方参与核心技术交换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互动及相互促进。为此,这三层关系的动态交换过程中,对各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对关键知识的理解、共享及泄露的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影响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的因素研究。关于技术知识共享与保护间矛盾的平衡过程中,早期的研究只考虑外部环境、组织间关系及少许调节因素,而没有将单个组织的结构维度、属性及组织内影响因素考虑进来,如组织制度、组织内激励制度、对敏感知识的控制策略、关键员工的情绪理解和控制和识别能力、领导人对合作的预期和治理机制的期望等。因此,未来有必要深入分析更多已知和未知因素的影响作用。

第四,技术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的治理策略研究。从以往研究不难看出,虽然学者们已经明确两种治理策略的关系,但是现实中企业应该如何选择与合作情境相匹配的治理机制仍是一个难题。现存的众多研究肯定了关系治理的作用,但是与合约治理相比,学者们对关系治理的认识还不足,尤其是对信任的理解上。在具体的企业实践过程中,企业间的合作失败往往源于彼此信任的缺失。而且中国作为关系本位社会,信任等关系治理的研究更受青睐。未来研究可加入更多变量(如承诺、沟通策略、私人关系等)。由此,不断拓展和寻找各种适合中国情景的平衡机制及影响因素有待于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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