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渔业作为传统农业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早在明清时期就独立成一个生产部门,在此后长时期对增加农民收入、缓和人地矛盾、扩大食物来源发挥重大作用(闵宗殿,2000)①。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把农林牧副渔列入同一大部类,经常把渔业作为特殊的农村副业看待②,并且在所有制、生产劳动、社会管理各个方面改造农业和农村时,也对渔业和渔村进行了同期改造。但是,基本一致的制度改革却没有取得基本一致的效果。
农村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产权改造主要经历过三次重大变革。第一个阶段是1949-1952年,通过土地改革运动,以村为单位,实行农户平均分配土地,农民拥有除租让权外的大部分私有产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第二个阶段是1953-1977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时期,经过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农民个体所有的土地,改变为集体所有,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朱启臻,2009:302)。第三个阶段是1978年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经营权主要归农户,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如何评价这三个回合的产权制度变革的成效与不足,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但是从长过程看,农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至少没有导致农业减产。如图1所示:
图1 三次土地制度改革前后的粮食产量变化(单位:万吨)
粮食持续增产有多种复杂原因,但是土地制度及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总体上说没有扼杀农民生产积极性肯定是其中一个因素。特别是上图中上升区间相对更长更陡的第四段,基本上说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效性,也说明产权制度符合农业特征可以带动农业经济发展的理论是有效的。
同一时期,国家大体采取了同一部类同一方针政策来改造传统渔业。渔业改革也相应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第一阶段,从1950年召于全国第一届渔业会议开始到1957年,渔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形成渔民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并存的格局。第二阶段是1958-1978年,比照农业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渔村也衍变进入人民公社。第三阶段差不多也是在1978年开始,随着全国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渔村开始实行“以统为主,统分结合”的渔船经营制度。奇怪的是,从长过程看,渔业生产几乎谈不上很大提高。如图2所示:
图2
从图2可知,在1980年前的情况还可勉强说是渔业农业同政策同发展,但是实行联产承包、双层经营制度后,渔业生产并没有像国家预期的那样发展,反而出现相对颓势,至少从1980年开始渔业农业走上了截然不同的分叉路,当然,渔业生产长期滞涨也有多种复杂原因,例如20世纪90年代后渔业资源变得匮乏应该是重要原因,而且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渔业生产是趋于平稳甚至有所下降的,但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制度移植到渔业上至少没有产生同等效应,本身也是事实。
为什么会出现农业渔业都搞联产承包制却出现同政策而异结果的现象?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在目前的研究上,因为渔业资源匮乏现象相当突出,所以很多研究者都从另一方向解释认为海洋环境恶化和捕捞资源衰竭是传统捕捞渔业没落的基本原因③。但是,又因为渔业资源匮乏在很大程度上是长期过度捕捞的结果,所以另一些研究者又归因于渔民素质有问题,认为进入渔业的自由度高而门槛低所造成的渔民普遍低素质,也是造成渔业衰落的原因。后一种意见实际上是间接的资源匮乏论,而且有一定说服力。例如,国家近年来为了解决渔业衰退、渔民出路问题而推行“双转政策”④使得一部分渔民开始离开传统渔业转投其他行业。但是,一些原先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员在相对高收入的诱惑下,反而又进入了传统渔业⑤。后者并不具备渔业生产所需的身体素质及技术,在老渔民退休且没有土生土长的新一代渔民接档的情况下,很多雇主只能接受这群人,结果,渔业生产成本增加和渔业经济效益低下的状况比之前更为严重(同春芬、黄艺,2013)。间接的资源匮乏论还有一点启发性,它多多少少是在批评以往的渔业政策和制度过度刺激了渔民积极性,以至于不惜竭泽而渔。当然,这也可以倒过来说,那就是好的政策限制与引导是可以缓解上述问题的,所以政策和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仍是解释、解决问题的关键。
的确另有一些研究者在强调渔业衰退是因为“制度失灵”,认为渔业制度不完善是造成资源枯竭并进一步导致传统渔业衰落的原因(慕永通,2006)。而国家目前对传统渔业所实行的几种政策,包括“禁渔”“渔船拆解”等,似乎也从政策层面上认可了这种判断。有些研究者甚至也注意到“在中国,渔业一直在农业的范畴,主要是行政管理上,渔业大部分历史被囿限在农业之内”(林光纪,2010),模模糊糊触及一直以传统农业为标杆制定渔业政策而出现了某种意外结果。有些研究者为此还在政策选择上主张渔业特殊论,一方面仿照“三农”表述而提出了“三渔”即渔业、渔村、渔民的术语(韩立民、任广艳、秦宏,2007),另一方面又强调“三渔”需要特殊对待。这样持论虽然显得有点混乱,不过多少还是触及一个关键问题即适农政策未必适渔,并且迫使我们把问题进一步聚焦到一点上:联产承包制等适农政策究竟在什么方面、什么程度上不适渔?它是过度刺激了渔民生产积极性反而显得不适用了,还是像有些研究者强调的政策制定者没有特别理解渔业⑥,仅仅移植农业政策并不能明晰渔业产权制度,不能很好保护渔民的渔业权(王志凯,2005;刘舜斌,徐蓓奇,2012),从而制约了渔业生产发展?
上述解释令人充满疑惑。作者为此决定进行必要的个案研究以便理解事实,并且就近选择了浙江舟山渔村螺门社区进行田野调查,结果有了一些意外发现,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解释。
主要发现包括:(1)海洋捕捞业从来都以捕捞船只为中心进行生产组织;由于一般缺乏资本,无法普遍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大船作业单位,1949年前形成的是资本主导的长元制,有某种资本主导下的原始合作的色彩或文化;以此为基础1951年后转接到集体合作制并无特别的困难。(2)捕捞业的集体合作制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以大船为中心,家庭的经济核算要求主要附属在以船为经营集体的承包制上,船集体有较大的利益共同性;其二,船越大产量越高,产量越高越要争取升级大船,循环再三直至由于捕捞资源远洋化与资本供给之间发生断裂为止;其三,船越大,一般越不支持家庭化经营,所以船集体有相当长的活力,或越是需要通过集体来筹集资本更新作为生产资料的大船。(3)拓展远捕需要与资本供给能力之间的断裂发生于1990年代中期,适逢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地以股份制改造应对这个断裂,结果完全无效,这是当地捕捞业发生转折的基本原因。
作者对此做出的一些新解释包括:(1)不存在脱离具体环境、生产要求、所需资本规模的个人家庭产权明晰一概促进生产的情况,因此在合理性上说也不存在适宜农业渔业通用的产权改革政策选择。(2)实际上不存在国家一直刻板套用农业政策到渔业的情况,它可能一半是由于国家关于渔业准备了相对灵活的动态调整,一半是由于渔民的地处僻远并有意采取了若干俘获策略。渔民在20世纪50年代就创造的大集体所有制加船单位承包制的产权制度,很长时期内还是刺激了生产,远比私人所有制、家户经营制来得高效。(3)海洋渔业的修复和发展明显需要国家规制。2013年后,国务院提出“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式”。国家在主要推动大集体、国企发展远洋捕捞时仍需强化法治以保护资源,在主要推动以村户发展近海养捕时也需要通过法治以恢复与保护资源。从产权制度上说,这意味着需要把渔业组织产权结构与渔业资源产权结构合理地整合为一个契配的体系。
本文的调查对象舟山市螺门社区,位于浙江省舟山市舟山本岛东北部,背山面海,陆域面积1.92平方公里。社区成立于2004年8月,由之前的螺门、晓辉和梁横3个行政村组成。其中,螺门村是一个常年以海洋捕捞为主的纯渔业村⑦,相传已有200多年历史。螺门村是浙江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第一批省级小康建设示范村,村下属企业螺门渔业公司规模较大⑧。晓辉村不是纯渔业村;梁横村在一个小岛上,四面环海,出入不便,人口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已经搬迁至螺门村。截至2016年,螺门社区总人口共7168人,2811户;在捕鱼船共80艘,总吨位10500吨,在捕渔民638人(包含外来人员150人),其中捕捞渔民470人,其他相关产业从业人员168人⑨;2016年全年总产量16350吨,总产值10861万。同年,舟山市渔业总产值100.89亿元,螺门村产值占比1.07%⑩;全年渔业人均收入87446元,其中渔民(股东)人均年收入12万左右,雇工人均年收入6万左右(同年舟山市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785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51元)。
1.传统渔业中的合作成份
捕捞业在螺门村是传统产业,在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前,已经以“大捕作业”为主,以“螺门大捕”出名。大捕船能一船多用,所以发展了“大对”作业和“背对”作业,虽然数量较少,但是产量较高。夏秋汛大捕作业,捕捞大黄鱼为主,兼捕鲳鱼、毛鱼和其他小杂鱼;冬汛用“背对”捕捞带鱼为主;春汛用“大对”,以捕捞小黄鱼为主。渔业生产组织方式主要采取“长元制”和“硬节制”。长元是当地对船老板的称呼,也称长元老板。长元制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程度和分配形式不同,又分为包薪制和股份制。包薪制指长元雇人进行劳作,按受雇者所承担的岗位职务给予实物或者货币,渔具和产品都为长元所有;股份制是指长元和合伙人按投入的渔船、渔具以及劳动力约定为若干股份,产品亦按各人所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硬节制”是一种合伙制,是指根据出海时租用渔船和购置所需资金数额,按人平均投资,合伙生产,产品收获也平均分配。根据生产需要,一般夏汛旺季时多用长元制加“大对”,而冬汛时则习惯使用硬节制加“背对”,在适应鱼情的同时也更便于分配。此外,新中国成立前还有“渔行制”,渔行的主要业务是收购渔货,借钱给渔民购买生产工具。渔行一般采取合伙制。
螺门村村大人多,加上渔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所以村里各行各业齐全,商业有南货店、布店、米店和烟酒小店等,手工业有木匠、铁匠、竹匠、石匠、泥水裁缝以及肩挑小商贩等等。不过,跟上述生产模式相关,渔业人员主要分成几个阶级,用解放后渔业民主改革即“渔改”时使用的概念和标准划分,最高级是“渔业资本家兼地主”,通过渔业生产积累资本并且购买土地,是渔民中的上层人物,人数较少;次高级为渔业资本家,有船网工具,雇人进行渔业生产,自己一般不参与海上作业;第三级为一般渔民,也有船网工具,但是雇人少,自己参与作业;第四级是“贫苦渔民”,绝大多数没有船,但有其他作业工具,一般通过受雇于人找生计;最底层为“渔工”,没有任何生产工具,为另四个阶级打工为生。这种阶级分层一直持续到1953年“渔改”。
在作者看来,解放前夕螺门渔业生产的上述特征是由这里的渔业以捕捞船、特别是大捕船为中心所决定的。一方面,购置与维护船只尤其是大捕船所需资本量比较大,非一般渔户家庭能力所能承受;另一方面,操作大捕船在海上作业又特别需要作业人员同舟共济以应付海上风险。这两方面的限定产生了几个结果。其一,长元制、硬节制都是应对资本稀缺的产权制度和组织方式。在当时的好处是可以组织起较大规模的捕捞作业,生产力比其他组织方式要高。坏处是大多数渔民要么替长元打工,要么租用渔具替渔行打工,收入相对偏低。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世纪40年代末国民党政权渔政部门曾专门进行了一系列调查,认为如果政府协助渔民组织健全渔业合作社,渔需品及其他渔业福利均可迎刃而解。不过因为各种原因,国民政府到底也未建立起渔业合作社。其二,虽然存在着阶级分层,但是因为海上作业风险较大,同舟共济的要求特别强烈,渔业人员之间利益共同感与合作习惯比较稳固,在各种生产形式上也都存在着劳动合作、股份合作,分配上也不排除符合习惯标准的公平尺度,甚至长元制也属于资本支配下的“轻合作”。在相应季节采取相应的合作方式,合作已经成为特定惯习,给新中国成立后发展各种渔民合作、渔业合作提供了地方与行业的基础或氛围,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一旦废除长元制,渔民依托硬节制的经验用新的合作顶替旧的生产过程并没有什么特别不习惯;在长元制基础上长期发展较大的集体经营,还具有相应的习惯和经验的支持。其三,长元支配下的轻合作,在生产旺季比硬节制下的股份合作更具生产竞争力,是因为前者资本规模更大,更适应大捕船大产量,而后者资本规模更小一般只能偏于小船小产量。但是由于每年的渔汛分固定的旺季淡季,这两种制度恰好能各自发对应季节性生产需要,彼此不必取代,所以这两种制度可以长期相安并存。其四,上述两种主要的生产组织制度都远远超出家庭作业方式。在捕捞业中,渔民以家户为单位经营的效益不是最高的,甚至经常是不现实的。因此,渔民以家户为生产单位经营捕捞业的兴趣,一直不像农民家户经营小块土地的偏好那么强烈或单一。越是生产旺季,或者捕捞范围越是扩大,这一情况越是明显。
2.首创并且长期延续的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承包制
1950年5月17日,螺门村根据政府的安排进行废除保甲、设立村闾、农会、民兵队等。时值夏汛生产旺季,全村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生产上,并且沿用长元制加“大对”的方式应对夏季旺汛,船老大等少数技术人员则采取“拔分制”(按渔货收入扣除生产用后纯盈利额,以此值确定雇工核工数,再依所占百分比率计算薪金)。从1950年底开始,螺门也随全国、全省的部署开始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全部土地以及多余房屋和家具。土地分给农民,房屋及家具分给较贫困且无屋的渔民。次年,螺门成立了“渔会”,全称为“劳资协商会”。“劳”是指雇工渔民,“资”则是长元老板。渔会选出1名主任2名副主任。下属两村每村设立分会,分会设立主任1名。劳资协商会的代表由劳方代表7人和资方代表3人组成。渔会的主要工作是两项,其一是督促原来的长元汛前修好船,配好船网工具,以便保持原来的生产状况。其二是改息,主要针对渔行进行限制。
此后直至1952年夏汛,大部分捕捞作业单位在夏汛仍使用长元制,冬汛“背对”时生产全部实行硬节制即合伙制。少数作业单位的船老大、技术人员采取了拔分制。是年,国家为了鼓励渔民生产自救,开始发放贷款,倡导渔民购买网具等生产工具,船只以租为主,所以,极少数渔民自行采取“合股制”进行生产。
1952年,螺门村有一些渔民以硬节制为基础组织渔业互助组,成员多数都是渔工,但是不受限制,按船为单位自由组合,每个互助组里面至少两条船。1952年时互助组为数不多,主要是按季组成,常年性互助组是极少数。1953年春,普陀县建立后,螺门建立乡,乡以下按村建立8个选区,螺门设5个选区,选区以下设小组,每选区设有“选区主任”1名。螺门5个选区建制,此后沿用几十年。是年,在县委渔改工作队的帮助下,螺门村进行渔业民主改革,在渔改中调整了土改时的阶级划分,设渔工、贫苦渔民、一般渔民、渔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地主兼渔业资本家和渔业资本家兼地主(包括渔霸)共5个阶级成分。在渔业体制上,这一年中大多数渔工都组建了大小不等的“互助组”,冬汛出海时组建了26个“互助组”,只有极少数捕捞单位还使用硬节制,长元制归于停止。1954年夏汛出海时,这26个互助组合并成13个,每条船平均5、6个劳动力,平均每组70-80人。其中3个组规模较大,总人数达200多个劳动力。夏末秋初时,在县乡工作组的指导下,这13个互助组又进一步合并组建了“螺门渔业初级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会,选出正、副社长和监委会主任。入社社员共426人(渔业资本家和被管制人员及其他非渔业人员没有吸收);入社大捕船65只,小船13只,背舢板48只,以及网具和渔业生产用的各类生产工具。
但是,这年开始的生产情况却很不乐观。对渔民而言,合作社与互助组差别很大,特别是合作社人数一下子增多到几百人,利益公平分配的难度加大;同时,在分配流程上又转为基本以预支为主,渔民普遍有大锅饭的感觉。所以,合作组织升级了,但是渔民生产积极性却反而不高,结果出现生产连年亏损。当年秋汛虽然还能减产不减收,冬汛已变成减产减收。1955年春汛时又出现减产亏本。由于连续三年社员收入减少,渔民意见纷纷。恰逢国家实行粮食统销政策,社员更加觉得吃亏。有些社员不开船生产,跑到合作社和乡政府去请愿,相邻梁横合作社还出现闹退社。舟山地委派来工作组正好在螺门乡,由地委管渔业的副专员来螺门处理梁横闹社事件和合作社巩固、提高、发展问题,最后动员积极的船老大和社员带头开船生产,粮食统销也算得到了执行。事后,为了解决初级合作社的亏损问题,工作组及区乡领导经过调查、听取了社员的建议并分析了前三汛生产实际,认为要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不能吃大锅饭,要体现多劳多得和爱护生产工具的积极性,最后研定以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单位为基础。合作社把各生产单位的劳力、船只、渔网等生产工具、渔场固定到生产单位管理使用(后称“四固定”),目的是稳定人心,利于生产,船员会爱惜自己的作业工具,从而使船的保养成本降低。合作社对各生产单位包产量、包成本、包工分(工分近似于船员工资。后称“三包”),目的是摆脱吃大锅饭以提高生产积极性。合作社对生产单位产量超过包产部分奖励,反之完不成则大致按照亏损的50%赔偿,同时对成本节约的也进行奖励,目的是激励多生产并降成本。
这个“四固定”的管理制度和“三包二奖赔”的分配制度,可以视为实际上以船为单位的“渔业联产承包合作制”,在舟山和全省范围内都属于首创。与十余年后农业农村出现的包产到户相比,它不仅更早出现,而且内容显然更丰富。而中央政府真正明确捕捞业以船为基本核算单位,要迟到1985年3月的“中发〔1985〕5号”文件(《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螺门的新方案在1955年夏汛出海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试行,效果十分显著,当年产量比上年增加,成本比上年略有下降,收入自然也比上年增加。因此,这套制度也就长期沿用(仅在“文革”期间改名“四固定”“三定二奖”)了近30年。1956年,螺门村随集体化大潮流成立了渔业高级合作社,按照政府指示和邻村茅洋初级社合并建立高级社。高级社的参加人员更加多样化,螺门村的手工业商业等非渔业户劳动力,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渔业资本家和被管制人员也都可加入,人数增至726人,入社者需缴纳股份基金。高级社虽然人数比初级社多了近一番,但是由于在管理和分配上仍以四固定、三包二奖赔为核心制度,渔民生产积极性没受到影响,反而在资本规模与固定资产投入上有了更大实力。1956年春汛时,社里首先添置了1对机帆船投入生产,这是整个舟山渔业中的第一对机帆船,是年冬汛出海时又增加了1对。
从1950年到1956年,螺门村渔业由国家督导而经历了从长元制、硬节制相配合的传统产权、经营、管理与分配制度,到大集体的所有、经营和分配制度的转变。这是螺门村历史上第一次产权大改革,生产能力随着改革而得到提升。细分一点看,这个过程有几个特征:
其一,在改制初始时期沿用前文所述的具有特定价值的长元制,仍然发挥了组织生产的作用;而废除长元制并不意味着废除以捕船为基本生产单位,更不意味着小船小舨比大型捕船更有生产效率。因此,废长元制的根本影响除了政治意义之外,主要在于改变大资本支配下的合作制为大集体合作制,而大船、合作、民间的公平分配尺度的重要性和受重视程度并未随之改变,即便一度被淡化也需要迅速恢复。在某种程度上说,长期使用的长元制倒是为新集体合作制准备了上述三重资源,并训练了渔民合作的文化和技能。
其二,废除资本支配下的轻合作后,存在着发展以家户为生产单位以及互助组一类的新小集体合作的可能性。但是在大船生产高效的示范和竞争下,这两种生产方式和产权组织管理制度都不是大多数渔民的优选。因此,尽管有政府和政治运动的外力推动,以发展大捕船、机帆船为生产方向,并且采取与资本规模相适应的大集体所有制为主替代长元制,是多数渔民可接受甚至欢迎的事。尤其是在大集体所有制下装载了特有的“渔民以船为单位承包合作制”后,大集体所有与大集体分配制度通常有的合作不宜、分配不得人心问题也基本上得到解决。两者结合,终于生成大集体加以捕船为单位的承包合作制的基本格局,特点仍是实际上以船为单位的承包,生产单位小于农业中的小队而大于家户。新制度有利于积累资本和扩大捕船规模,也不影响民间的公平分配尺度。这个时期的产权与生产组织方式上的各种改变虽然眼花缭乱,但是对渔民而言,核心好处是渔民最终换了生产所有制的“壳”,但是未换原来的合作生产管理与公平分配感。
其三,整个改制过程无论怎么改动,船作为渔业生产工具的资本聚集和注入程度一直很高,不是同时期农业可以相比。这可能是日后这个村特有的“渔民以船为单位承包合作制”与大集体所有制长期配对运行的关键因素。
其四,螺门村由地方官员指导下自创的、早于农业的而且看上去与农业包产到户多少有点不一样的承包制,基本上是大集体加以捕船为单位的承包合作制,在当时属于胆大之举,但是不仅得到地方干部的支持,也长期得到上级政府默认和认可。
其五,不违反以船为作业单位的客观要求,同时分配也不能违反和低于原有的民间公平尺度,看来是这一轮改制成功的基本要素。而改制后主要问题不是没有刺激生产,反而是生产能力提高后逐渐面临着近海渔业资源减少。要继续提高捕捞能力和渔民收入,就需要不断更新船只。后者一般更需要通过发展集体资本去解决。所以,船只更新与大集体维系开始进入不断互相作用、互相强化的过程。
1.转向机帆船与政治运动中的集体所有制
1958-1959年,螺门村出了两件大事。
第一件事是1959年4月11日,在吕泗洋生产的渔船突遭大风袭击,大捕船13只沉没,船员57人遇难。但是,社里的11艘机帆船抗风能力强,没有一艘损伤,既证明了机帆船的优越性,也显示了发展机帆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此时,社有集体资金不足以大量建新船,所以发动社员投资,社员响应热烈,各自拿金、银、现金出资,有的甚至搬了家里的锡瓶、蜡烛台、酒壶和火囱作资,全社共筹集到了7万余元。社里用这笔钱加上集体积累和银行贷款,当年即新造了机帆船15艘,当年投入冬汛的生产机帆船达到13对。结果,冬汛生产取得了从未有过的增产增收,全年平均每10工分收入814元,集体积累达20万元。
第二件事是1958年螺门村在全国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按政府要求进入了人民公社,螺门村渔业高级合作社改名螺门渔业大队,下辖四个大队(其中包括邻村一个大队)。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接着又卷入“大跃进”运动,要求“组织单位化、行动战斗化、生产集体化”,并且开始大办食堂,大搞平调。螺门因1959年春汛在吕泗洋受灾严重,办大食堂时间得以延迟一些,但是最终还是循例举办。此后三年间,“发五风”现象严重(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生产瞎指挥和干部特殊风)。具体到螺门,突出问题主要是两个,一是公社和渔业大队人数过多,不仅不便管理,更不允许公开完整地使用承包制管理,所以管理混乱、生产积极性也不高。另一个问题是大食堂就是大锅饭,螺门办了几个大食堂提供所有社员的口粮,出现严重混乱。1961年,大公社解体,办了两年多的大食堂停办,发还或重新安排了社员自留地。原螺门乡辖区从大公社中析出成立螺门人民公社,原划入的邻村大队分一半集体财产后退出。螺门的渔业重新恢复大集体加以捕船为单位的承包合作制,生产很快恢复正常。
1966年至1971年,尤其是1968年后是螺门渔业持续减产年,集体经济出现严重亏损,社员收入减少。不过这跟螺门的产权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无关,跟“文革”席卷该地区有关。整个舟山地区自1966年下半年起,先学校、后工厂和商店,开始停学、停工、停业搞“文化大革命”。螺门卷入运动后,先搞破“四旧”,对原地主、资本家家中查抄“四旧”物资。年底冬汛生产时,在嵊泗渔场生产的一部分渔船也停产回到沈家门渔港,1967年1月4日,部分渔船社员组成了“1·4敢闯战斗队”。其他在嵊泗渔场作业渔船回到螺门后,螺门渔业大队的各个生产队、后方各部门以及螺门商业、手工业、小学等单位都相继成立了各式“战斗队”,批斗“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各派的观点不同,加上地、县两级“造反派”的影响串联,螺门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派主要人员落脚在展茅,另一派在螺门。1968年,两派斗争动用了长矛、铁棍等武器。1969年3月中旬发生沈家门“领陀山”武斗后,在螺门的一派将人和船撤到沈家门港,没过几天又在沈家门发生“茅草港”武斗,这一派人又退走到宁波。原在展茅的一派人员则回到了螺门。从此很长一段时间,螺门渔业大队的生产、经营分成了三方,即去宁波的一方,回螺门的一方,都独自组织生产;而渔业大队和生产队的大多数干部没有站过派,还有一批不愿参加派系的社员,以及队中靠边站的“四类分子”,这三部分人跟着大队而形成第三方。渔业大队将两派多余的船只组织起来到前方进行捕捞作业、在后方则组织渔货加工厂、海带养殖队。三方各自组织生产时达两年之久。1970年底,舟山地区两大造反派联合,到宁波的一方回到螺门。三方都派代表,参加学习班,最后作为全舟山最后一个渔业大队完成了两大造反派别的联合,并且按上级指示和协调,以参加学习班的代表为基础,于1971年4月5日选举产生了“螺门大队革命委员会”领导螺门的生产生活,螺门的生产秩序重新逐渐恢复,经营分配等继续采取惯例。
所以,“文革”期间与其说是螺门的产权制度与经营管理制度失效了,不如说它对螺门渔业生产的刺激、保障作用被政治运动大幅度、大面积抵消了。但是从大队发挥的作用看,大体施行了十余年的大集体加捕船为单位的承包合作制还是具有起码的凝聚大多数渔民的作用,是渔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依赖的路径。因此,当文革中后期破坏力稍减而开始恢复生产时,继续使用大集体加以捕船为单位的承包合作制、并且在生产资料和工具上全力提升捕船规格与规模,还是成为螺门人的优选。
2.大集体加以捕船为单位承包合作制下的船只升级
“文革”结束后,螺门恢复和发展生产所采取的主要招数可以简明表述为:集体发展大机动船、采取新型网具与技术;配置新型渔业支持基地;养殖业虽然也适合家庭经营,但按习惯附属在大集体内;所有的产能扩张都以大集体所有制为基本依托。
螺门村于1956年迎来第一对机帆船并取得明显效益后,一直努力发展机帆船,一边拆一批木帆船改装为小型机帆船,一边提升较早投入的机帆船的吨位和马力。到了20世纪70年代新船已经达到80吨位100马力,机帆船作业全面铺开,实现了冬汛生产完全机械化,夏汛生产半机械化。机帆渔船航行能力大大提高,所以,螺门新开辟了浙北苏南以东的吕泗渔场,扩大捕捞范围,同时又对生产网具进行改良,试制出新的带鱼对网捕捞作业方式(后在全区推广)。螺门村全面使用机械化设备加上使用新的捕捞技术后,渔业产量大幅度提升,1978年创造了年度对船产量超万担的历史记录,“万担船”成为当时渔区一面旗帜。渔业生产进入了兴旺时期,渔民经济收益成倍翻增,人均年收入超2000元,成了全区最富裕渔村。1979年螺门被评为“浙江省优秀企业”,同年又入选全国先进单位。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可以远航至禁渔线外作业的大型渔船(俗称“黄毕壳”)落户螺门村,螺门开始进军远洋捕捞和开发外洋生产,同时采用了“大拖风”“灯光围网”等捕捞新技术,还对各类网具进行改良创新。为配套加强基础设施,螺门又投资500万开辟后门山基地,1982年8月2日动工筑堤围涂,到1986年初建成了总面积达11万余平方米的渔业基地以及东塘、西塘两个深水码头,此后陆续将船厂、机修厂、绳网厂,以及各生产队的会计等部门移至该处,形成了一个集冷库、码头、船厂一条龙配套的新渔业基地,生产力巨幅提高,带来了渔业丰产和当地经济繁荣。邻村的农民,每日天不亮就挑萝夹担把农副产品运到螺门集市,城里商贩把五花八门的商品运到螺门寻找商机,菜场内外熙熙攘攘热闹喧哗,一个弹丸之地成了各种商品的集结地以至于被人称为“小香港”,四邻八乡的姑娘也开始热心嫁到此地。螺门则赢得了诸多的荣誉:“全区最富裕渔村”“全区第一个万元户村”“省级小康示范村”“全区最先翻建楼房第一村”,等等。
3.大集体的竞争力继续提升
船越来越大、越捕越多但是越开越远,渔业资源的减少让螺门也较早考虑在近海做养殖紫菜等作为补充,同时考虑把渔、工、商做成一体产业以保持或提高利润。1979年,舟山市在螺门村试点成立渔工商联合企业,主要业务是收购所有渔货,后来也组织船队。政府试图以实现产销供“一条线”来促进专业化生产,保障渔业高产、优质、低消耗。公司基地设在螺门渔业大队樟树潭,而“渔工商”的“渔”主要依托该队。稍后,螺门村渔业大队升级改名为螺门公社捕捞队。
改名后的螺门公社捕捞队在同类、甚至跟国有企业相比都表现出很强的竞争力。1984年5月,螺门公社“渔工商联合企业”更名为“舟山第三海洋渔业公司”,原来“渔工商”与各渔业大队的生产、经营由分散型转为联合型,即“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但是新的“三渔公司”却不准许螺门捕捞队加入。1988年11月,经螺门捕捞队再三要求,普陀区委最终批准螺门捕捞队更名为“螺门渔业公司”,该公司一直存在至1995年国家推行股份制改革为止。1988年,公司又扩展“千吨级”冷库,全公司员工达到1500余人。相比之下,三渔公司(舟山第三海洋渔业公司)的产量和收入却一直不如螺门村,后来更多地变成一个渔业服务站,主要在汛期为出门在外的渔船维持和岸上的联系,替政府转达渔业政策,等等。所以,未加入三渔公司的螺门几乎凭借大集体一己之力逆转了竞争态势。
1986年9月,舟山结束政社合一的公社管理体制,恢复乡建制,乡以下设置行政村。螺门人民公社复改为“螺门乡”,各渔业大队都要设立行政村。螺门1953年建乡后,乡以下一直未设村,而是设置选区,解放初期设立的村自然消失。1954年建立合作社以及1956年成立高级社后,螺门的行政事务都由合作社管理,公社化时期更加明确了政企合一。所以,1984年要另设行政村时,螺门作为行政村既无田地又无资产和实体经济,村委工作人员的报酬和行政事务的开支无处着落。螺门渔业公司提议建村后的村工作人员由捕捞队委派本队职工担任并由公司发放工资和工作经费。经乡政府批准同意后,捕捞队委派出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5名(妇女3名)组成村委,此后以该方式运行了约四届20年。其中,1994年公司解体后的十年间的几届村委会人员采取选举制产生,但工分工资仍由新建股份公司支付。直至2004年8月政府设立“螺门社区”后,村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经费才改由展茅街道负担。这个情况大致说明螺门土生土长的大集体就算换成了公司门面,其实还是承担了大集体管全面事务的角色与功能。
4.不适时宜的再转制
20世纪90年代,海洋渔业资源出现明显衰竭,渔业生产遇到资源匮乏的危机。为了应对这个危机,螺门村渔业大集体紧跟形势,以“二类海区”大型船常年生产为标志,开辟了东经125度禁渔线以东的非传统渔场。此举取得了暂时的良好经济效益,但基本属于灭绝性过度捕捞,所以,它与水产资源不可持续的矛盾很快展现恶化的趋势,舟山渔业开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按照旧有的路径和经验,解决问题的办法似乎只有一个,那就是把螺门的捕捞业完全升级为外洋捕捞业,但是,那不但明显超出了螺门的资本供应能力,而且也很难避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生摩擦和冲突。
长期以来,螺门的优势是依托有效集体产权制度积累和运用资本、发展捕捞生产,劣势是捕捞能力长期超过海洋渔业资源供给,一旦支持船只设备更新换代的集体资本不足甚至断裂,则渔业生产将不复增长甚至走下坡路。解决这个问题的合法办法显然不是靠改变有效的集体产权制度。但奇怪的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简单依靠转制去解决生产问题的风气兴起,随后波及渔业。螺门也开始种种时兴的转制尝试。但是这些要求基本上来自政府向螺门提出的市场化改革政策,而不是主要因为螺门自发的积极性。
1994年,普陀区委确定螺门渔业公司在次年进行转制(这一年三渔公司已先期进行转制)。1995年初,区委派出转制工作指导组。螺门渔业公司前后历史已达四十余年。全村有渔户1480余户,4780余人口,公司在职员工1638人,其中经历过从初级社到公司生产(工作)的职工(社员)达3059人。公司可谓历史长、职工多、资产雄厚且分布广泛。为搞好转制工作,实现平稳过渡,螺门根据区政府指导精神,参照各地经验,议定了公司推行股份制的实施方案和有关经济政策处理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职工代表会议讨论修改、审议通过,作为转制政策处理依据。1996年6月全部借款(当时职工/社员所分得的钱属于借)处理完成,公司的转制工作历经一年多方告结束,螺门传统的集体经济也随之分解。
其他地方的渔村也许是到了1979年之后才开始了“以统为主,统分结合”的渔船经营制度,其后总体上经历了比例分成、大包干、以船核算等形式。到了渔船核算阶段时,股份合作制作为以船核算的一种形式才开始出现。而就螺门而言,远在其他地方渔村实施股份制之前就有自己一套土制的合作制甚至股份合作制。新改制的股份制实际上看不出比原来有土法高明在哪里。从转制后的渔业生产实践看,新制并没有针对性解决螺门已经遇到的生产瓶颈问题,也谈不上激发和保护渔民生产积极性,反而有两种新出现的现象显得很突出。一种是渔民股份制经济体的内部矛盾重重,经常出现解体重组,有的还反目成仇,产生人际纠纷。大多数渔民在退出集体制以后以打工为生,少数渔民虽然还是股东老板,也多靠负债借贷支撑。十多年下来,螺门村整体趋于生产畏缩、经济萧条、收入下降。另一个现象是一些渔民开始从过去依靠集体支撑和自己努力工作吃饭,转向与政府博弈而谋求投机收益。以国家的柴油补贴为例,它总的来说是截至目前渔业领域中受益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最直接的财政补助。其中,2006-2008年中央财政下拨了渔业燃油补贴资金212.49亿元。国家的政策初衷一是降低渔业生产成本,维护渔民利益;二是促进渔船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三是保护渔业资源持续发展。但是,这些政策初衷未能实现,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未能惠及所有渔民,甚至有时还产生反效果。政策规定渔船柴油差价补贴的对象是从事海洋捕捞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捕捞渔民分为股东渔民和雇工渔民两大类,柴油补贴却是直接补发给船东用以补贴高昂的燃料费用,这使得渔业油补政策难以惠及占渔民总数60%-70%的雇工渔民。结果,一些地方雇工渔民转而去造船以便做股东拿补贴,股东渔民则去造更多更大的船获取更多补贴的现象,渔船愈来愈多怎么也不可能有利于海洋捕捞渔业的持续发展。
根据对螺门的调查,本文现在从两个方面回应一下开头提出的问题,即,六十多年来渔业的产权制度变更到底有什么效果?
首先,渔业已有的增长实际上跟渔业所有制改革正相关。捕捞渔业是一个靠船、靠人(技术)、靠海吃饭的行业,从渔业生产组织过程说,它有三个关键特征:其一,大船只所需资本量大,不适合一般渔户占有,在中国也许反而更适合集体所有制。其二,海洋不是土地可以小块占有和使用,甚至更像是特殊的大公地。虽然国家渔业法规定渔业资料归国家所有,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公司和个人不得作业,但是实际上渔民自由进入海洋捕捞的自由度很高,很容易在无外力干预和强制的情况下,进行抢占性捕捞。在近海区域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衰竭后,需向更远区域进发,为此需要配置更大型更先进的船只,更大型更先进的船只带来更大的滥捕力,更进一个层次造成船只与捕捞能力升级与资源供给的矛盾,如此循环直至发生前文所述的远航远捕需要与渔村渔民资本跟进能力的断裂为止。这个过程决定了渔村集体所有制下的承包性经营实体在很长一个时期里相应地越做越大,越大越不适合回归到以渔民家户为生产单位。这一点与农业生产经营有本质上的不同。其三,国家、大公司可以发展出外洋捕捞,但那一般不是渔村、渔民及其集体可以监管、掌握的资本规模和技术,不适合普通渔村和渔民,也超出了传统渔业改造的范畴。
其次,渔业的滞涨跟渔业组织的集体化制度改革的关联是次要的,与渔业资源产权制度问题更为直接相关。渔业产权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分清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收益权、处分转让权等等并不困难,渔民实际上也形成了自己接受的产权与经营制度,但是完整的渔业产权在结构上不同于农业的突出之处是它还直接涉及渔业资源产权结构。国家虽然注意到区分渔业组织产权与渔业资源产权,把后者归于国有,并且从1997年7月统一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后,强化了对海洋捕捞的监管,但是从1949年至今中央关于渔业的总共20多个政策文件和法规看,一直都没有把渔业组织意义上的产权制度与渔业资源产权制度很好整合为一个完整、不矛盾的产权体系。渔民社会自己虽然可以在渔业组织产权制度上做出理性选择,但是也无力、无资格在组织产权与资源产权之间形成可行的整合。从这个角度说,渔业发展与存续问题的确不是单单从渔业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做文章就能解决的。目前比较主流的一些意见和做法,例如把渔业环境资源收归国有,对使用资源的私人收取税费,同时采取市场办法把环境资源使用权界定到私人所有者,形成最大可捕量与个人可转让配额相结合的制度等等,是否天然就能与既有的渔业集体化制度、或新改的股份合作制相契配,还是一个需要观察的问题。
①“传统渔业”特指近海依靠个体私有制船只进行作业的捕捞业,与广义渔业中包含的养殖业和在我国以公司展开的远洋捕捞业有别。
②1949年,全国水产工作归属农业部领导。1951年,农业部发出《关于渔业生产的指示》;同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渔民工作的指示》,界定“渔业生产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项重大收入,渔业是农村副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到1980年4月2日,邓小平谈到《关于编制中长期规划的意见》时,也还是说要发展多种副业,发展渔业、养殖业。2013年6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则表述为:“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部在批转国务院文件时,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大粮食的观念,把渔业作为农业中的一个大产业,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
③有些研究者甚至注意到随着渔业资源恶化,强大的捕捞能力与脆弱的渔业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引发了渔业社会发展受阻,社会矛盾突出(同春芬,2003)。
④为了缓解资源环境和市场经济对渔业的冲击,从2002年起,国家开始对渔业实行“转产转业”政策,简称“双转”政策,意欲通过该政策使得减轻渔业产业本身的压力,促进渔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⑤传统渔业的高收入是针对传统农业而言的。渔业生产本身更具危险性,所以,传统渔民中的多数不再让自己的下一代从事渔业生产。劳动力断档严重,又引起了工资上涨。
⑥有学者在论述社会转型期出现社会分化时提出“社会遮蔽”(戚攻,2006)概念以解释“国家在缺乏历史参照的探索、试错和创新中,既面临新场域结构的限制,又困惑于转型期特殊的情境压力”从而导致社会协调发展的失调现象及问题,本文认为这个概念同样适用政府在以农业为参照改造渔业的做法。
⑦即使不是直接从事渔业捕捞,也是和渔业捕捞相关的产业,比如运输船、网厂等,它吸纳了一些妇女参与,尤其是网厂生产。
⑧“村下属”这一定性应该是在2004年设立螺门社区以后,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说,螺门村一直是渔业公司领导下的村落,村长由渔业公司指派,直到2004年螺门村、晓辉村、梁横村合并组成螺门社区并隶属展茅镇后,政企分离。所以严格意义上也并不能说是村下属。这个性质有待进一步论证。
⑨相关产业包含了运输船从业人员。运输船就是为在近海捕捞的渔船提供生产生活资料补给以及搬运渔获的船只,这样就可以拉长捕捞渔船在外的捕捞时间。
⑩这个占比从目前掌握的数值看呈下降趋势。
时间渔夫劳动收入(元/年)当年渔船价格(万元/艘)解放初1001上世纪60年代1872~3上世纪80年代1258630现在568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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