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凤荣 周秀娟
[长春理工大学 长春 130022]
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环境立法成熟完备,环境法学研究渐趋全面、深入,环境法学学科从边缘到核心,成为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之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中国改革开放之门。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强调保障民主和加强法制的重要性,指出应集中力量制定环境保护法等法律”[1]。以此为契机,我国环境立法率先列入立法规划中。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虽然这部法律仅仅属于试行阶段,但仍然是我国环境治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该法突出两大重点:一是建立污染治理三项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建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关制度。“虽然这部法是一部‘试行法’,但实际上它与正式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自此,我国环境法制逐步恢复。
《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作为试行法本身存在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不强、有些规定不够妥当”[3],而且“它通过较早,受当时条件和认识的局限,很快就显现出了不足,如有些条款不规范、不严谨、不好操作”[4],在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之后,这一试行的法律渊源发生了重要改变。现行《宪法》中确立环境保护条款。由于立法依据发生了改变,同时“一些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的规定已经超前,使其作用逐渐下降”[5],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试行)》已成为必然。1989年12月,我国成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一系列的重要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环境法体系初建。
我国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开展是随着环境立法工作的开展逐渐进行的。1981年9月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学研究机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成立,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创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这一时期,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对《环境保护法(试行)》等环境法律进行注释和阐述[6]。代表论文包括:《环境保护法浅论》(马骧聪,《法学研究》1979)、《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金瑞林,《环境保护》1980)等,其共性在于对我国环境法的基本条文进行了周密的梳理与解释;二是对环境法的基本学术问题进行剖析。包括环境法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环境法的效力等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代表性著作有《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马骧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代表论文:《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目的和作用》(金瑞林,《环境管理》1982)《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罗典荣,《环境保护》1989)《论法及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蔡守秋,《法学评论》1987)等。关于环境法基本制度,代表性论文有:《略论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雷凯,《法学研究》1985)、《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制度的探讨》(李启家,《中国环境科学》1987)。三是环境法律体系问题研究。代表性论文有《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探讨》(马骧聪,《中国环境科学》1981创刊号)《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动态》1984)《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文伯屏,《环境管理》1984)。
此外,通过全国性的学术讨论和交流会议来探讨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创建。如在1983年~1989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下属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与国家环保局以及武汉大学分别在不同地区召开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进一步研讨修订《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法学术研讨呈现如火如荼之势,这加速了我国环境法基本体系的构建。四是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问题研究。环境法究竟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也是这个时期环境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学术争论。80年代初,文伯屏《环境保护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杂志》1980)和蔡守秋《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论环境法的特点》(《法学研究》1981)分别论证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详细阐述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律学科,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在学者们日趋热烈的讨论中逐渐取得一致的结论。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而呈现,环境法也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确立下来。与此同时,我国高校的第一批环境法学课程也应运而生,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律系等十几所高校法律院系陆续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第一批环境法学教材和参考书开始编写①,这一阶段的环境法学教材是以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学,环境法学学科地位逐步提升。
环境法在初步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为:第一,环境法体系初建。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等法律、法规所组成的环境法体系。第二,注重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研究。进而为环境法学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三,环境法学教学、科研队伍逐步形成。当然,这一阶段我国环境法学学科处于“边缘性”地位,环境法学研究中对理论和实际联系关注不够。
20世纪90年代,环境立法总体任务是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成熟的前提下,实现建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修改了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等单行法②,国务院和及有关部门也制定了大量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样从环境法的基本体系入手,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法》的可操作性问题,实现《环境保护法》与其他单行法之间的协调一致,达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发展统一共存、协调一致的状态。到1999年,形成了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环境法律体系[2],中国环境法治进一步发展。
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从观念、制度、理论研究等方面对中国环境法学提出新的要求,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关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制建设。代表论文:《发展市场经济与完善环境法制》(马骧聪,《法学研究》1994)《市场经济与环境立法》(金瑞林,《环境保护》1995)《市场经济下的环境立法政策》(陈茂云,《环境保护》1993)《经济转型与环境立法嬗变》(张梓太,《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立法》(任津,《环境科学与技术》1998)《论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陈泉生,《亚太经济》1997)《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上、下)》(蔡守秋,《法学评论》1997)《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完善我国环境法的影响》(李挚萍,《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等。二是重视环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从价值层面关注环境法的基本精神内核[6]。以《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韩德培,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为代表,该著作对我国学术界亟待解决的环境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翔实的解答,在环境法的学术研究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7]。代表性论文为《论公民环境权》(陈茂云,《政法论坛》1990)《论公民环境权》(吕忠梅,《法学研究》1995)等。三是围绕着环境单行法、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诉讼进行研究。代表论著:《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保护》(彭守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环境立法若干问题研究》(金瑞林、汪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行政诉讼》(蔡守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中日环境纠纷处理法律制度比较》(肖隆安,李晓阳,《中国环境管理》1992)等。
90年代环境法学出版了代表性的环境资源法教科书和专著,如《环境资源法学教程》(蔡守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环境保护法教程》(韩德培,法律出版社1998)《环境资源法》(马骧聪,北京师范大出版社199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金瑞林,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环境资源法》(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以上作品专注于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等环境法学核心内容,为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快速发展阶段的环境法学主要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并成为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环境法学研究领域逐步深化、广度不断提升。第三,环境法学学科独立地位形成。就此,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日趋成熟,环境立法体系雏形初现,环境法的学术成就显著。
进入21世纪,在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指导下,我国对环境立法更加重视,相继制定和修改了环境法律,如《渔业法》(2000年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定)《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定,2017年修正)《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防沙治沙法》(2001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制定,2016年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2016年,2017年三次修订)《水法》(2002年,2009年,2016年三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改)等,从2000年至今的近20年间,我国环境立法步入快速发展模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比照其他部门法的发展速度,环境法发展尤为高速。可以说我国的环境立法水平已明显优于世界多数国家,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这一时期环境法学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资源法治、繁荣环境资源法学,进行了多方面的卓有成效的研究:
一是全面加强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对环境法的基本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对环境法的内涵、价值、本位、主体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释义。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关注于环境权的研究。其中,2001~2018年关于环境权的代表作不胜枚举,笔者仅仅列举几项作为代表:《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徐祥民、田其云,等2001)《环境权论》(周训芳,法律出版社2003)《环境权理论之反思与方法论重构》(王社坤,《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从权利到利益:一个环境法基本概念的法律框架》(杜建勋,《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等。
二是运用多学科理论和方法从多角度研究。注重环境法学与法学其他门类和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交流与渗透。代表论著有:《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蔡守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马晶,延边大学出版社2005)《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李爱年,科学出版社2006)《马克思、恩格斯环境哲学初探》(李可,法律出版社2006)《试论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资源法之法律目的》(钱水苗、竺效,《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1)《论资源社会性理念及其立法实现》(黄锡生,《法学评论》2011)等。
三是关注热点、专题问题。第一,关于环境法与民法关系问题。学者从环境法治理模式与民法治理模式的区别入手,认为两种环境保护范式的有机结合才是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思路和路径[8]。代表论著有:《环境问题的民法应对:民法的“绿化”》(金海统,甘肃社会科学2006)第二,环境侵权责任问题。从跨部门法角度总结《环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环境侵权核心共治与争议。如《论环境侵权原因的立法拓展》(竺效,《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5)。第三,环境司法专门化。分析修订后《环境保护法》体现出的环境司法理念以及准据法依据和特有制度支持,进而提出了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途径,即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机制[9]。第四,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研究。环境法学家吕忠梅提出认为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必须从改革管理体制、理顺管理职能方面寻求突破[10]。第五,环境督察制度研究。如:《论环境督察制度创新与建设》(周珂,罗晨煜,《环境保护》2016)《中央环保督查制度探析》(刘奇,等,《环境保护》2018)等等。
与此同时,环境法学学科建设成绩斐然。一是新教材和参考书相继问世,主要代表由:蔡守秋教授主编《环境资源法学》2003年7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和周珂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二版、第三版)分别于2010年、2015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二是确立环境法学核心学科地位。表现为以下方面:其一,将环境法增设为我国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其二,将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目前,在全国已有10多个博士学位授予点和60多个硕士授予点。
环境法学创新发展阶段主要特点:第一,《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先后修订实施,是对新时代环境关系法律调整制度的回应。第二,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主要制度研究更加全面、深入,对环境热点、环境专题问题给予及时、广泛的关注。第三,环境法学学科核心地位确立和提升。
综上,纵观改革开放40年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尽管每一个阶段都有着各自的特点,但从整体上呈现出环境立法、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法学学科相互承接及不断发展的趋势,助力推动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设,彰显环境法制的功能。
注释
① 如文伯屏《环境保护法概论》,群众出版社(1982);彭守约、陈汉光《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程正康《环境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马骧聪《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罗典荣主编《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等等。
② 如《水土保持法》(1991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 9 9 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改)、《煤炭法》(1996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