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的一天,辍学在家且未满16岁的刘某、李某见独自一人行走的黄某正在用手机打电话,便心生歹意,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殴打黃某,并用砍刀威胁,最终抢得黄某的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并致黄某受伤。2015年11月的一天,刘某在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胡某喊至网吧二楼卫生间,刘某用折叠匕首威胁胡某并抢走现金近百元与一部手机,又捅了胡某左腹部一刀后离开。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被抢手机价值近千元。案发后,两人因害怕法律追究而外逃。
此案中,刘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持凶器抢劫被害人黄某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实施抢劫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此外,被告人刘某还单独实施了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其行为也构成抢劫罪。最终,两个花季少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两年,并处罚金。
青春期健康201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