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1日下午6时许,7岁的何某和黄某在某商场玩耍时,被商场保安人员怀疑偷了东西,两个小孩被带进保卫科询问并做笔录,何某承认其以前偷过两次食品,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之后保安人员让何某叫来母亲对其罚款100元。事后,何某母亲几次要求商场退回罚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此案中,商场的行为是否有错?为什么?
商场在未当场抓住何某偷窃,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有偷窃行为的情况下,将何某带进保卫科进行“询问”。并且仅凭7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述而认定其偷窃,并对其进行罚款是错误的;商场的行为是丑化了原告何某的人格,損害了原告的名誉。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某商场向原告赔礼道歉,退回原告何某罚款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青春期健康201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