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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落实的相关准则规定中,借款费用核算入具体资产一般为固定资产,这意味着拥有较长生产周期的大型资产项目产生了借款费用,此时产生的该笔借款费用可进入到资产成本中,否则将核算到具体费用,在周期财务报表中反映。若相关资产是通过资产所购置,此时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应核算进入相关资产。当借款存在折价的时候,再或者存在溢价的时候,均无法根据实际利率进行摊销,否则核算的账面金额将不具备可靠性,此时需要对各期利息金额进行调整,只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才根据资本化率展开核算。通过加权平均法的应用,最终确定资本化利息数额。
(一)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是指对库存和发出的每一特定存货或每一批制定存货分别展开成本核算,以某一个或某一批为单位展开核算的方法。通过该种方法展开存货成本核算,若存货流转与实物流转趋同,则需要根据各种不同存货,将存货的批次辨认出来,然后根据该批次存货在周期内的生产数量,然后针对该批次存在展开核算,以此类推,针对具体批次或存货展开核算。该种方法应用下,需要根据特定存货实际成本为基础,针对发出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等成本的计算。该种计算方法的使用优势在于成本计算科学、合理、精准。该种方法的使用劣势在于工作量大,具体计算相对复杂。
(二)先进先出法。该种方法需要谨遵一个原则,那便是先进来的存货需要先进入生产、先核算成本。具体为:根据存货期初余额单价展开存货成本核算,存货领用后,根据首批存货单价展开计算,往后的计算同理。该种计算方法的应用优势能够有效反映更准确地当期利润,而该种方法的应用劣势在于工作量大,计算流程繁琐。采取该种方法展开计算,若货物属性相同但进入批次不同,后进入批次比前进入批次购置成本更高时,前批次成本核算后,最终反映于周期报表的数据极可能存在低估存货价值的情况。
(三)移动加权平均法。该种计算方法可以理解为针对当月每次购置的存货成本将月初库存成本相加,除以原有库存数量与当月购进库存数量相加的数量,根据计算加权的平均单位成本展开发出存货成本计算,基于该加权平均单价计算方法针对当月发出存货成本、当月期末存货成本展开核算。该种方法是对商品成本进行均衡化计算,具体计算极为复杂,一般用于存货类型不同的企业。
(一)未使用资金投资收益的问题。费用借款资本化金额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借款期间内所产生的各项利息费用、手续费用等成本费用减去借款用于临时投资所形成的收益。该种确认方法并不科学、合理,其中凸显一大问题,部分借款未被使用相应投资收益则会成为负数。若根据公式展开计算时,资本化资金将会虚增,其中关于资金产生的投资成本并非间接成本。投资收益比当期利息支出要更大,此时资本化借款费用将会是负数,此时必然与投入资产的价值不同,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专门借款资本化规定的限定性。企业借款款项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资本化规定,企业没有使用的部分借款资金,该部分借款资金所产生的费用不应该进入资本化核算模式,应进入相关费用,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如果《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针对专门投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很多为了实现高收入,都会借用大量资金投入高风险项目。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中存在极高的风险。专项借款资本化无法达到配比要求的原则,应明确区分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所形成收益,而并非仅仅将其核算入暂时性收益。关于对内投资方面应明确为对某资产进行投资期间产生的各项成本,相关成本需要由该资产负责承担。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规定的限制性。投建、生产或购置达到资本化要求的资产,资产已经达到所期望实现的状态,此时借款费用将不得再核算到具体资产成本,停止资本化核算。但企业应明确在资本化条件生产的界定时,如何界定借款部分资金停止使用后,资本化所具有的控制空间。部分企业虽然投建项目或生产所需资金量已经足够,但为了将借款费用化部分资金减少,仍然会持续将相关借款投入部分资产中,其目的是增加资产的价值,从而形成更好的利润报表。这种行为无疑属于利润操纵行为,很多时候在资产折旧时、存在销售时,报表利润并不会因此而增加,反而反映的成本会更大,甚至无法反映真实生产经营数据。
(一)根据符合资本化资产借款费用的分配。关于专项借款,可以确认为资产成本的部分借款费用,应谨遵资本化规定,应当支付的专项借款比例确认为资本化成本,若存在借款时间问题的专项借款,此时企业应给予更高重视,尤其是在会计核算方面,关乎到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趋于借款角度出发展开分析,企业在相关费用核算方面,应体现会计质量要求形式,明确加权平均资产核算。具体可根据专项借款性质,参考相关规定展开具体的会计核算工作。基于此,企业应对已经投入资产的借款部分予以明确,继而确定相关费用,更准确地计算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二)加强监管,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环境下将利润操纵空间减少。出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增加或借款费用成本有所下降,此时可通过将财务费用部分降低,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对此,关于企业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的监督应增强力度,避免企业存在财务报表数据操纵的情况,尽可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关于会计工作人员主观判断能力,相关部门应给予重视。
(三)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关于专项借款,在周期利息费用核算时,应减去该笔借款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此时能够对未动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获得收益予以明确,此时并没有与资产支出存在联系。借款费用与到期借款费用资本化之间存在联系,不同借款费用需谨遵先借入、先支出的假设展开具体核算。关于同时借入的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可严格按照借款周期长短为依据,对借款资金进行先支出的假设予以确定。
(四)提高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认识,以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为有效地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知识灌输于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人员,企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财务工作人员展开相应的培训活动。确保企业内部财务工作人员的执业能力与执业素质得到有效提高。同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准则健全企业内部相关制度,针对已经存在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为确保具体计量的可靠性,还需要定期展开测试工作,当发现存在减值情况则核算到会计账务内,从而确保借款费用资本化管理更全面、可靠。基于此,企业须重视借款费用资本化与会计信息质量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企业应当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及条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看待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以提高金额确认和计量的可靠性。其次,企业必须对现有各项贷款计算方法予以掌握,规范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得以有效保证。
[1]李冰青. 新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探讨[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23):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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