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顺利开征环保税的路径探索

2018-04-04 05: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期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1320)

《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在我国极大地提高了环境税费的法律地位,比原来以行政规章支撑的排污费有着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级。以法律形式确定污染者付费原则,且由税务部门而不仅是环保部门征收,会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环境税收征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按照机制设计意图向排放企业释放减排信号,促进绿色发展。

一、《环境保护税法》简介

环保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污的其实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环保税共设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税目;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的计税单位为“每污染当量”;固体废物又细分为煤矿石、尾矿等四类小税目,计税单位为“每吨”;噪声依据超标分贝的值从小到大共设6档税额。其中水和大气由于污染物种类繁杂,征收计算较为复杂,水污染物依据污染物种类共划分79个污染当量值,大气污染物共划分44个污染当量值。

二、环保税与排污费的联系与差异

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实际上是我国又一次费改税举措,为做好环保税的征收工作,我们先比较一下排污费与环保税的异同,可以从中借鉴经验、发现问题。

(一)环保税与排污费的联系

第一,征收的主要目的相同。经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不计后果的将污染物排放到空气中、水中等,以环境的破坏、人类健康受损为代价获取行业利润,政府必须运用看的见的手来进行调控,不管是排污费还是环保税的征收都是要使经济主体外部成本内在化,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第二,征收原则相同。不管是征收排污费还是排污税都要通过“谁污染,谁缴费税”这一原则进行落实,最终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等目的,同时对积极治理污染并取得成效的企业也更为公平。

第三,征收对象与计征方式相同。都是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作为征收对象,各类污染物的基础分类与计征单位、当量值设置完全一致,在征收对象与计征方式上,税费之间基本形成“平移”。

(二)环保税与排污费的差异。环保税与排污费相比,主要有四方面差异:一是从设立依据来看,环保税通过法律得以确定,依靠的是行政权力,规范性和法制性都很强,而排污费主要依据的是公共管理职权,执行中有较大的随意性;二是审批部门不同,环保税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审核的,其效力明显高于由财政部或者升级政府制定的排污费征收条例;三是征收主体不同,排污费由地方环保机关进行征收,而环保税只能由税务部门征收;四是强制性效力不同,税收具有强制性,征收力度较强,而收费不具有强制性,执行力度较弱。

三、环保税征收问题预见

任何一个新的税种在最初征收的过程中都会出见或多或少的问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效地预见环保税在开征后可能会涌现的难题,并提前部署解决方案,确保其顺利征收是当下税务机关必须郑重考虑的事宜。既然环保税由排污费平移而来,不妨先看看排污费在40余年的征缴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一)征收程序不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5个阶段。具体地说,就是排污者向当地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环保部门通过采用自动检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抽样监测数据和物料衡算法、现场核查等方法对排污者的申报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方面进行核实,根据企业申报和核定的排污量和排放浓度按照标准计算排污费征收额,向排污者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缴纳通知书并委托银行收款,最后将排污费缴入财政金库。

排污费的征收不规范既存在主观因素,也存在客观原因。主观因素在于缴费方的少报、少缴和征收方的得过且过;客观原因主要在于排污费只是“费”而不是“税”缺乏固定性和强制性。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技术难题。目前在线监测设施在中国的实施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大多数纳税人未安装,少部分安装未按规定正常运行。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纳税人需要通过估算排放量的方式确定计税依据。排污费征收实践证明,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具有计算结果更接近实际排放量的优点,也将会成为确定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主要技术方法。但是这两种方法都具有十分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只有既掌握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又拥有排污量核定经验的专业人员才能熟练运用。显然,目前税务部门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性质并不符合这一需求,这也直接导致了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的选择问题。

(三)税务机关对环保机关的依赖性无法消除。若不出意外,预计环保税的征收将采用“环保核定、税务征收”的征管模式,即由各级环保部门以监测或估算方式确定纳税人排污量,税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核定结果进行税款征收。实质看来,这种模式下税务部门职能主要体现在税款征收环节,计税依据确定、环境保护税检查、稽查等职能实质掌握在环保部门手中。此种情形将会引起公众对“费改税”目的和意义的质疑。

四、解决问题的路径探索

(一)规范征收程序加强纳税遵从。相对于费,税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的天然优势,排污费改为环保税后,将全面适应《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再加上《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的基本法律体系已经构建,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征收环保税,体现税收刚性特点,一扫排污费征收期间出现的各种弊端,同时加大环保税的宣传力度,加强纳税遵从度。

(二)加大监测投入核准计税依据。从法律法规层面规定纳税人必须安装设备在线监控设备,同时可以以政府补贴或者税收返还等方式对纳税人予以鼓励,达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设备的状态,同时税务机关应联合环保机关定期核查,确保所有在线监测设备常年正常运行,从根源上保证计税依据的准确性,避免核定征收情形过多出现。

(三)征管模式先易后难过渡推进。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确定的复杂性决定了该税在我国的实施应采取先易后难、渐进实施的方式。税务部门逐渐积累一定征管经验,对环境保护税各税制要素、征管流程都有了深入了解,熟练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原理、排放特点、排污量核算等相关环境专业知识,同时通过不断地加大专业培训力度,积累了一批即熟悉税收征管又熟悉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的专业人才,具备了自行核定排污量的基本条件之后,过渡为税收通用征管模式,税务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中将发挥主导作用。

五、结语

环境保护税在开征伊始,将无可避免地涌现种种问题,但只要税务部门能未雨绸缪,做到有的放矢,将可有效避免或解决相关问题,相信在短时间的过渡期后,税务机关即可做好环保税的征收,使环保税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既能调节污染,又能推动治理污染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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