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破又立提高评论现实穿透力
——网络时代法治评论需要注意的二三事

2018-04-03 13:16张灿灿
法治新闻传播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法治法律

■张灿灿

评论是报纸的灵魂,最能彰显一家报纸的价值取向。近几年,不少涉法案事件成为新闻重点、舆论焦点,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而这些聚焦注意力的法治新闻发酵出的法治评论也异军突起,比其他新闻评论更具专业性和可读性,成为引领舆论导向、提升公众法治意识的重要工具。

互联网迅猛发展,对法治评论的选题和写作提出一些新要求。在新媒体时代如何站稳立场、保持专业水准、提升传播效果,是每家媒体、每个评论员都应当深入思考的课题。

法治热点不哄抢不错过

在新媒体时代,法治新闻相较于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呈现出相当鲜明的个性:一是网络评论数量“傲视群雄”;二是观点的碰撞比其他新闻都激烈得多。

以网易新闻客户端为例,一条普通的法治新闻可轻松获得几万条评论,例如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获刑案改判无罪(2万条),云南某公司董事长买穿山甲获刑(3万条),男子与前妻争夺抚养权引矛盾杀害4子女(10万条),河北邯郸政府因招商被骗数十亿(17万条)。这个量级的评论数远超同时段的娱乐新闻,是新媒体时代严肃新闻大有市场的一个强有力佐证。

法治新闻自带热度和观点分歧的特性,也决定了法治评论必须回应大众的关注焦点。这时候,一个事关评论基础的问题摆在面前:评论要不要对新闻事实负责?

众所周知,网络传播速度飞快,简短的新闻事实源源不断发布并传播,最终勾勒出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图景。这种阶梯形的新闻传播形式,和传统媒体相对滞后且全面的报道模式差异明显,也给评论带来一些难题:什么时候开始切入评论,如何评论事实报道尚不完整的新闻?

评论占领先机至关重要,这也导致很多媒体喜欢事出即评,以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谣言作为观点基础,发散思维,占领舆论制高点。但近年来法治新闻频频“反转”,让不少评论地位尴尬。虚假事实上生出的观点不但毫无意义,还会让媒体背上传播谣言的负面名号,得不偿失。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同样,法治评论也必须以真实为基础,立足事实、尊重事实,对于尚未认定的信息不可作为评论的来源,对于看起来热闹的新闻事件,不妨让真相多飞一会儿,不抢在新闻前先声夺人,谨防被新闻反转打得措手不及。应该在对法治新闻事实有比较充分和全面的了解后,再谨慎发表言论。

摒弃道德审判,加深法治底色

几乎每一起法治案事件都充满情理法的冲突。一些评论常用道德层面的原则和规范去评价新闻当事人或案件双方的行为。这种评论对社会道德行为是一种提示、警醒,因其倡导群众喜闻乐见的行为规范而具备观点亲民性、内容可读性等特点,在评论界颇具市场。但这种评论容易引发口水战,甚至会因情绪偏激而掩盖了问题本质,因而不可称之为“法治评论”。

法治评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新闻评论,最重要的特质应落脚在“法治”上,要充满法治味道的批判。法治新闻往往聚焦社会生活的阴暗面和不完善之处,并非简单的道德判断就可以得出是非曲直,所以法治评论的使命是法眼看世界,用法治思维去梳理新闻,用法律条文去剖析案件,立足新闻事实进行符合法律逻辑的解读。

任何评论都需要有论据来佐证文章观点。而法治评论要立足的则是非常刚性的依据——法律条文文献。将新闻事实用精准的法律条文来衡量,陈述新闻中的法律细节,就把事件脉络清晰化和理性化,方便受众理解事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评论员具备敏锐的法治嗅觉,坚持以法治思维作为评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捕捉海量新闻事实中与法律规定情形相适应的细节,去繁化简,直指案事件的法律问题。一起争议颇多、复杂难辨的法治新闻传播后,公众一般会有容易忽略的信息或者不确定的观点,在专业性强的法律问题面前容易迷失。倘若后续出现大量专业度高同时深入浅出的评论,就能给予公众清晰明确的认识指导。

评论重在建设性

当然,一则法治评论仅仅脱离了道德审判,准确对应了法律条文,并不代表就可以引领法治舆论。要想突破评论“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局限,在批判之余,评论的建设性不容忽视。

不少法治评论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新闻中存在的违背法律法规之处,因为单纯套用法律条文论断行为合法与否并非难事。但假如仅仅做到这一层面就罢手,不过是“只破不立”,对于改变现状无济于事。

“批判性思维不是苛刻的思维方式,而是一种自我调节的理性思维。”一味批判社会现象合不合法,不是法治评论的终极目标。法治关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若要让法治评论“又破又立”,在理性分析现实困境的同时又具备改变的良策,必须将新闻事件置身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予以评价,在精准找到新闻背后的法治不完善之处外,要融法律、社会学、管理学、哲学等理论进行综合评判,甚至给出可操作性的改进办法。

缺乏建设性的评论在涉及法律问题的公共事务上尤为突出。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本身就是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受很强的人文传统影响。倘若问题处于法律模糊地带,或者法律灰色地带,一些可丁可卯的公共行政行为往往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为这种行为进行观点上的“定罪量刑”并不难,但能突破现实局限,找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才是法治评论的深一层目标。

因此,法治评论并非囿于法律范畴,更应将法律置于社会生活大范围内综合考量,以促进社会法治化为目标,尊重新闻事实,坚持批判性思维,引领公众以法治思维看待社会问题,同时针对社会现状提出完善法律法规、严密社会运转程序、增强制度层面的约束机制等法治化治理路径,从而推动全社会的法治文明建设。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总编室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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