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背景下的民俗学田野作业反思

2018-04-03 13:00高忠严张琬容
关键词:民俗学普查田野

高忠严,张琬容

(1.山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2.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000)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次年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在2005年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由此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从学科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学关系最为紧密,非遗运动为民俗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与动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成为民俗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学术职责,非遗保护运动推动了民俗学的发展。在非遗保护与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的同时,也向学术界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学理、新的问题有待学者们去解决,并提醒学者们进行方法论上的反思。尤其是我们的民俗在非遗时代发生了变化,田野随之改变,学者需要重新审视民俗学的田野作业方法。

在社会需求与学科传统的张力之中,如何进行民俗学研究是非遗运动给民俗学学者提出的关键问题。面对新的挑战,学者们已经开始对非遗背景下的民俗学学科发展进行反思。包括乌丙安、董晓萍、施爱东、周星、田兆元在内的众多学者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民俗学学科的关系展开讨论,学界也召开研讨会专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田野工作方法,并将成果结集出版。[1]1—2在积极参与非遗保护的同时,坚持民俗学学科自身发展规律成为一种共识。本文认为,经过十余年的非遗普查之后,当前更需要精细的田野调查,民俗学者在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口述史记录的同时,不能忽视共同作为民俗主体的群体以及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民俗学者亦应该反思保护非遗的社会需求与尊重田野的学科伦理之间的张力。

一、从普查到精研:非遗对于民俗学田野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18—19这一定义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涵盖六个部分: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表达手段的语言;民俗活动、仪式礼仪、节日庆典;传统表演艺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技艺和经验;与上述表达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是原有学科分工中的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戏剧学、音乐学等学科,其中与民俗学关系最大,非遗概念中所涉及的几个范畴几乎都是民俗学本来的研究对象。非遗保护的兴起成为民俗学发展的新的契机与动力,使得原本冷门的民俗学进入到公共视野中来,有学者就此提出了“公共民俗学”[3]1—8或“实践民俗学”[4]16—30的说法。

在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以及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之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短短十余年间取得了很大进展,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都在不断加强,并且从保护方法的操作性角度,对非遗的保护做多角度的总结和探讨。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是科学的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5]全面普查,摸清家底,是制定非遗保护规划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和地方非遗保护名录。通过普查可以确定一个地区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衍变情况以及采集历史。而在普查中收集和整理的包括录音、录像、照片、文字等多种形式的大量田野资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工作,更是申遗工作的重要材料来源和保证。

在政府的牵头下,大规模的普查工作很短的时间内做出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不可避免的问题。普查本来就是民俗学研究中运用的一种调查方法,我国民俗学学科史上有过多次普查,1958年,大规模搜集全国民歌的运动是全国性民俗普查工作的开端。1983年4月,在中国民间文艺研究第二届学术年会上,决议由文化部、国家民委、民间文艺研究会三家联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力量编辑出版《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简称“三套集成”,后来与其他七套艺术集成志书并列成为“十套文艺集成志书”。大型民间文艺集成的编纂动员了上百万的基层文化工作者,全国各级文化部门在这次普查中结集出版的成果超过万卷,然而这些材料被使用的情况却乏善可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运动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在普查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会要求“精耕细作”的田野工作。作为研究普通人日常生活文化传承的人文学者,民俗学者们需要深入田野之中才能够真正进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施爱东认为,搜集整理的集体行为和田野调查的高度独立性的个体行为远不相同,采集队式的调查往往很难在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有诸多弊端,采集来的成果没有成为科学研究的坚实基础,资料虽多,但科学、可靠的材料不多。[6]86—88所以在普查的基础上,对于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精细的田野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在学科研究方法中,田野调查几乎被人文学科公认为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民俗学必须采用的基本方法。田野调查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以及严格的方法要求,但是学者们对其有着相对一致的共识:也就是时间上要求一个生产生活周期,空间上限制在一个小范围内,很多时候是一个村庄,技巧上要求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语言上要求对当地语言的掌握,方法上强调整体论,理论上要求完成某种新理论证明。现在有些人对田野调查存在误解,认为田野只不过是搜集资料,以致于产生“蝗虫式田野”[注]庄孔韶提出了蝗虫法和鼹鼠法,参见庄孔韶:《蝗虫法和鼹鼠法:人类学及其相关学科的研究取向评论》,《开放时代》,2007年第3期;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田野工作方法》,文艺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第89—120页.“野猫式田野”等做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形式,展现了一个特定区域的历史文化发展脉络,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这种口传的方式并不是通过短短几天的普查就能够搞清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就是依托人而存在,传承和传播主要依靠人的行为,以声音、行为、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通过口传心授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由于非遗主要是农耕文明以及前农耕文明时代(采集文明、游牧文明)的产物,基本传承方式是口传心授,以口头和记忆的方式在一定范围的族群、社会或聚落中得到传播和传承、绵延不绝,世代相传,中国的民俗学传统正是发轫于对口头传统的关注。具体说,也就是北京大学《歌谣》周刊时期的歌谣征集活动,此后对口传文学的创作者和传承者的研究一直是民俗学中至关重要的领域。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已经卓有成效,已经有足够的条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区域,通过田野调查完成对地方民俗的深描与精研。

二、代表性传承人与民俗主体、文化语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是从物质文化的客观性本质向人类的主观性经历的转向,非遗保护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只有人才是民间知识和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只有从传承人着手,才有可能真正理解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21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的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7]自2007年起,文化部先后公布了四个批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计1986人,包含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技艺和传统医药几大类。传承人可以享受到传承活动场所、传承经费资助等待遇,获得参加推广、展览、交流、培训、研讨等活动的便利条件和机会。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与传播者,他们对于非遗知识与技艺的掌握更丰富,是观察民俗传统的一个重要窗口。记录传承人的生命史,尤其是文化记忆,对于理解民俗文化的现状与发展脉络都有重要意义。口述史是挖掘个人的记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保存在传承人代代相传的文化记忆中。近年来,包括冯骥才、苑利在内的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口述史记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中的重要价值,并且着手编撰了传承人口述记忆的相关丛书。[注]参见冯骥才:《年画艺人的口头记忆》(总序),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王文章:《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丛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苑利、顾军:《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丛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王铭铭:《口述史·口承传统·人生史》,《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2期;潘刚,马知遥:《民俗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原则与方法》,《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曲彦斌:《略论口述史学与民俗学方法论的关联——民俗学视野的口述史学》,《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口述史学是新史学的产物,也是面向大众的历史,可以了解个体行为者的主观意图的感悟和理解,是对有关某个个体之过去的口述证词的记录和解释,或者是通过对当事人的访谈来重构历史。记忆是民俗传统传承的核心内容,也是个人传承民俗传统的重要媒介和主要途径。 口述史自下而上的视角和关注普通人的经历与记忆等观念,都与研究日常生活,尤其是当下的日常的民俗学相契合。在当前阶段这一工作非常急迫,因为非遗传承人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调查显示,54%的传承人在65岁以上,普遍年龄偏大,急需要完成对传承人的生命史与口述史记录。[8]66—74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很大层面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代表性传承人过度关注而忽视了其他民俗主体也是民俗的拥有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非遗的主体性和权属性包括社区、团体、个人三种情况。实际上,非遗作为民俗传统,其存在和传承即是一种日常生活的常态,在人们的思想和活动中予以规范和调节。从这种意义上,民俗可以被视为一种群体记忆,民俗是集体的创造,集体性是其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每个人并不都是代表性传承人,但都是民俗拥有者、承载者,在社区的文化语境中自发地接纳了它的文化传承惯制体系。因而,在田野作业中,除了要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重点访谈之外,也需要注意到所在社区的其他民俗主体,这样对于民俗现象才能够有立体化和整体化的认知。

研究代表性传承人同时需要注意理解个人与整个传统之间的关系,在传承人口述史的现场访谈和书写中注意发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深层文化语境。非遗是民众集体智慧的结晶,不仅依赖作为民俗主体的群众,同时也依托于自身的文化生态环境,民俗是一种依赖自身生态环境而存在的生活方式,只有将其放置在特定的环境中才能保持鲜活的生命力。在非遗背景下,对于民俗语境的关注有两个层面:一是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文化生态对于民俗事象的影响,尤其是在口述记录中,注意将被访人的讲述、他的生活环境以及一切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当下文化因素都考量在内。二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充分重视民俗语境,民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土壤也就是农耕文明的逐渐削弱乃至消失,民众的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都随之发生了变化。对于民俗学者来说,这种文化剧变的时期,不仅要注意找寻民俗产生之初的文化语境,了解民俗事象深层的文化内因,而且需要敏锐地觉察文化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民俗在社会变迁中的自我调适与变化。

三、尊重田野与保护非遗:田野中的伦理选择

田野伦理问题近年来越发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下,民俗学田野作业同样也面临着伦理的挑战,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尊重田野与保护非遗之间的张力。传统的田野调查是以民俗事象为研究对象,学者的研究活动虽然会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在一定程度上对田野造成影响,但是在原则上还是要求尊重田野本来的生态,既不能带有价值判断,也不能进行破坏或改造。然而非遗保护活动不仅要求认识既有的民俗,而且通过保护实践来改变民俗本身的存在方式,民俗已经不再是客观的认识对象,而是民众和学者主观实践过程和实践成果。民俗学者在非遗田野中需要发挥多种层面的主观能动性,涉及参与非遗项目的申报与认定、与传承人的合作共谋,以及非遗传承方式的改造等。

在非遗运动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对非遗的申报与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关于非遗的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然而民俗学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进行判断的权利依然需要考量。在学科要求中,民俗学者在进入田野时,一方面需要避免先入为主的有色眼镜,摒除预设的调查目标或怀揣预先成见,正确处理理论预设与田野实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悬搁价值判断,悬置我们日常生活体系和业已形成的人文社科体系、各种知识或判断。我们每个人都在其自身的日常生活中具备一种自然态度,我们通常将这个世界,包括自己的世界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并将自己与他人的沟通视为理所当然,不可避免地会根据我们以前的知识对研究对象进行某种理论预设。而在非遗认定的过程中,民俗本来的特质也使之拒绝外在的价值判断。民俗的口传心授方式具有活态性,每一次表演都是创造。并没有什么正确的文本,并不能说某一个文本比另一个文本更加真实权威,每一次表演都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过去对文化有精华和糟粕的二分法忽略了文化的有机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根源于我们老百姓的信仰习俗、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而在过去人们常常将信仰习俗视为封建迷信的文化糟粕,如果舍弃这些,文化遗产就无所依附,最后会慢慢地枯竭。

与传承人的共谋合作所反映的是田野关系,田野关系是田野作业的核心,指田野工作者根据田野调查研究的需要所建立起来的与研究对象之间的社会关系。它的基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学术合作协议,田野作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田野关系。[9]231通常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是进入他者的文化,人类学家在田野工作之后除了短暂的重返,往往可能不会与报道人有更加密切的关系。但是民俗学则不同,尤其是中国的民俗学科往往是以学者自身所拥有的民俗作为调查对象,特别是在非遗运动中,民俗学者往往与传承人形成合作关系。因而在非遗调查中,田野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民俗学者与传承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研究者与报道人的关系,而是要与民俗主体共同进行民俗实践乃至改造,甚至是改造传承人这一民俗主体本身。当前的非遗保护的关注点在于传承人与传承方式,非遗在保护过程中面临着缺少传承人的艰难境遇,传承人群体自身面临着普遍老龄化的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传承人的传统技艺在其生活中无用武之地,他们以及后代或徒弟经常面临着生计问题,以至于很多传承人都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甚至不愿意收徒。而在传承方式上,原有的口传心授是与传统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随着社会的变迁,尤其是现代传媒已经进入乡村日常生活,口耳相传的方法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而政府与学界提出各种保护措施,希望改造非遗的传承方式,尝试建立传承团体,打造学习培训班,但是在改变传承方式的过程中是否会对非遗民俗本身带来消极的影响,这一点依然需要考量,而如何在保护的过程中不伤害非遗原本样貌始终是非遗保护的一个关键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承载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我国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几年来,不仅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应,也深刻地影响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民俗学学科。民俗学者在参与非遗保护的同时,也感受到了非遗保护运动对田野的影响以及对学理的挑战。经过十余年的非遗普查之后,当前更需要精细的田野调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区域进行地方民俗的深描与精研。民俗学者在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口述史记录的同时,不能忽视共同作为民俗主体的群体以及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民俗学者亦应该反思保护非遗的社会需求与尊重田野的学科伦理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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