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筮与中国传统法文化

2018-04-03 07:51杨永林
绥化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包公

杨永林

(嘉应学院政法学院 广东梅州 514015)

占筮是古代人们向天神或者鬼神卜问吉凶祸福的重要方式,占筮与《周易》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易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易经》原本是一部占筮之书,随着《易传》的问世,《易经》的功能也渐渐超越了占筮一途,而成为一门无所不包的学问。《系辞上》云:“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占筮作为易学的一支,在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政治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古代,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平民百姓;从个人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到国家的重大决策,占筮均曾介入其中。

在中国传统法文化领域,占筮也有很重要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的侦查方面,一些司法官员利用占筮来找出犯罪嫌疑人,从而破获刑事案件;在刑罚方面,人们通过占筮来预测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另外,占筮在中国古代还能够用来揭露犯罪,平反冤狱,从而维护社会的公正。

一、占筮在古代刑事侦察中的辅助作用

在中国古代,司法活动是重证据的,西周时期就有司法官办案要通过“五听”的方法来查清案件事实的规定,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在世界上是居领先地位的。但是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科学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因此,刑事侦察技术也比较落后,发生了刑事案件,如果司法官所掌握的证据非常有限,又要查清案件事实,让凶手绳之于法,司法官就会想方设法,其中用得比较多的的是通过刑讯逼供强迫当事人“交代”犯罪事实。有一些官员则会利用其他方法,如利用装神弄鬼的方法引出犯罪分子,也有一些官员会求诸占筮,通过占筮来发现犯罪分子,查清案件事实。

《晋书·苻坚载记下附苻融载记》记载了一个用占筮来破获刑事案件的故事。

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过宿妻家。是夜妻为贼所杀,妻兄疑丰杀之,送丰有司。丰不堪楚掠,诬引杀妻。融察而疑之,问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以不?”丰曰:“初将发,夜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复自北而南,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于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而燥。寤而心悸,窃以为不祥。还之夜,复梦如初。问之筮者,筮者云:‘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寝。”融曰:“吾知之矣。《周易·坎》为水,马为《离》,梦乘马南渡,旋北而南者,从《坎》之《离》。三爻同变,变而成《离》。《离》为中女,《坎》为中男。两日,二夫之象。《坎》为执法吏。吏诘其夫,妇人被流血而死。《坎》二阴一阳,《离》二阳一阴,相承易位。《离》下《坎》上,《既济》,文王遇之囚牖里,有礼而生,无礼而死。马左而湿,湿,水也,左水右马,冯字也。两日,昌字也。其冯昌杀之乎。”于是推检,获昌而诘之,昌具首服,曰:“本与其妻谋杀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是以误中妇人。”

苻融担任司隶校尉时,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过宿妻家。当晚妻子被杀,其妻的哥哥怀疑是董丰杀害了妻子,就将其告到官府,官府对其刑讯逼供,董丰经受不了严刑拷打,就自诬杀妻。苻融作为司隶校尉,查看了这个案件,觉得可疑,重新审理了此案。苻融在审案的过程中,并没有去调查证据,因为案件已经发生很久,在当时的条件下,应该也没有多少证据可供利用。于是,苻融就问董丰在回家前有没有遇到怪异之事,有没有去卜筮,董丰就将其回家前作的奇怪的梦以及卜筮之事告诉了苻融,苻融利用《周易》,对董丰做的梦进行了占筮,最终找出了杀人凶手冯昌。

在这个案例中,占筮运用了两次,第一次,董丰在作了奇怪的梦之后,感到疑惑不解,去求诸占筮,筮者告诫他要“远三枕,避三沐”,否则会有牢狱之灾,董丰没有采纳筮人的建议,结果身陷囹圄。第二次,苻融根据董丰的梦,不仅占出了董丰回家的遭遇,而且占出了杀人凶手。而案件最终的结果亦验证了占筮的结论。

苻融是苻坚的季弟,因其善于断狱而被苻坚委以重任,曾担任司隶校尉之职,主要职责是:“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制》)其担任司隶校尉政绩卓著,“所在盗贼止息,路不拾遗。坚及朝臣雅皆叹服,州郡疑狱莫不折之于融。融观色察形,无不尽其情状。”苻融通过占筮的手段找出杀人凶手,表明了其高超的占筮水平。

北宋郑克编纂的案例集著作《折狱龟鉴》亦收录了此案例,并在其后评论说:“古之察狱,亦多术矣。卜筮怪异,皆尽心焉。至诚哀矜,必获冥助,是以冯昌之罪具服,而董丰之寃得释也。冯之马边非水,乃冰也;昌之日下非日,乃曰也。苻融以意言,其事遂验。此周宣所谓‘神灵动君使言’者也,岂非至诚哀矜而然欤!”[1]郑克认为,司法官员之所以能够借助占筮来破获刑事案件,其根本的原因还是因为司法官员有着一颗维护正义的诚心,从而能够用心去办案。

在著名的公案小说《包公案》中,也记载了一个包公通过占筮来断狱的事例。

将近半年,正遇包大人巡审东京罪人,看及张汉一案,便唤张犯厅前问之。张诉前情,包公疑之:当日彼夫寻觅其妇首级未有,待过数日,都官寻觅便有,此事可疑。令散监张汉于狱中。遂唤张龙、薛霸二公牌吩咐道:“你二人前往南街头寻个卜卦人来。”适寻得张术士到。包公道:“令汝代推占一事,须虔诚祷之。”术士道:“大人所占何事,敢问主意?”包公道:“你只管推占,主意自在我心。”推出一“天山遁”卦,报与包公道:“大人占得此卦,遁者,匿也,是问个幽阴之事。”包公道:“卦辞如何?”术士道:“卦辞意义渊深难明,须大人自测之。”

其辞云:

遇卦天山遁,此义由君问。

聿姓走东边,糠口米休论。

包公看了卦辞,沉吟半晌,正不知如何解说,便令取官米一斗给赏术士而去。唤过六房吏司,包公问道 :“此处有糠口地名否?”众人皆答无此地名。包公退入后堂,秉烛而坐,思忖其事,忽然悟来。

包公依据术士的占卜结果推测出了杀人凶手。事后,众书吏请教包公断案的玄机,包公说:

“阴阳之数,报应不差。卦辞前二句乃是助语,第三句‘聿姓走东边’,天下岂有姓聿者?犹如聿字加一走之,却不是个‘建’字!‘糠口米休论’,必为糠口是个地名。及问之,又无此地名。想是糠字去了米,只是个单‘康’字。离城九十里有建康驿名,那建康是往来冲要之所,客商并集,我亦疑此妇人被人带走,故命邻里有相识者往访之,当有下落。果然不出吾之所料。”

这个故事虽然出现在文学作品之中,但是文学作品与历史事实之间是有关联的。现代学者指出:“中国古代小说出自历史著述,即使在小说自成一体之后,依然师从历史著述,模拟历史著述。”[2]这种说法不无道理,结合正史和古代文学作品的记载,在中国古代,司法官员通过占筮来协助侦察刑事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占筮能够被古代司法官员用来推断刑事案件,帮助司法官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弄清案件的事实,这本身是一件很神秘的事情。但是从以上的记载可以看出,占筮对于司法官员查办案件所起的作用也只是辅助性的,最终定案还是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寻找犯罪证据。通过占筮来处理刑事案件在中国古代的法典里面是没有规定的,《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疏议”说:“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二、占筮对刑罚的预测

在古代社会,人们常常希望通过占筮来预知一个人的未来。在法制方面,一个人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应受何种刑事处罚,自然也会成为占筮预测的内容之一。

《太平广记》卷二百十六转载了《朝野佥载》上的一则这样的故事:

“开元二年,梁州道士梁虚舟以九宫推算张鷟云:‘五鬼加年,天罡临命,一生之大厄,以《周易》筮之,遇《观》之《涣》,主惊恐,后风行水上,事即散。又安国观道士李若虚,不告姓名,暗使推之,云:‘此人今年身在天牢,负大辟之罪,乃可以免,不然病当死,无有救法。’果被御史李全交致其罪,敕令处尽,而刑部尚书李日知左丞张庭珪、崔玄昇、侍郎程行谋咸请之、乃免死、配流岭南。二道士之言信有征矣。”

梁州道士以《周易》筮张鷟,得《观》之《涣》,推测其今年必负大辟之罪(即死刑),但是可以免死,其结果恰如筮者所言,张鷟被弹劾,被皇帝处死刑,但是因为其他官员为之说情,得以免死,流放岭南。

张鷟是唐朝中期著名的文学家和法学家,《朝野佥载》是他的著作,他还著有《龙筋凤髓判》,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传世的最早的一部官定判例集,这表明他有着很高的法学素养。而在本案中,作者刻意描述的是梁州二道士高超的占筮技巧,而且所记载的也是自己的亲身经历。

唐代的文学家陈子昂在自己入狱以后,也利用占筮来预测自己的生死,据《新唐书·陈子昂传》记载:

“圣历初,以父老,表解官归侍,诏以官供养。会父丧,庐冢次,每哀恸,闻者为涕。县令段简贪暴,闻其富,欲害子昂,家人纳钱二十万缗,简薄其赂,捕送狱中。子昂之见捕,自筮,卦成,惊曰:‘天命不祐,吾殆死乎!’果死狱中,年四十三。”

陈子昂因得罪武攸宜被降职,在其辞官回家后,受到县令段简诬陷入狱,在狱中,其自筮一卦,预测自己必死无疑,其结果也应验了预测结果。陈子昂虽然以其诗文闻名于世,其法学素养也很高,他在法律方面,提出了很多深刻的见解,而从其为自己占筮这一事实,足见其占筮水平也很高超。

明代的军队指挥官卢忠在发动叛乱之后,也就自己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而求诸占筮,《明史·方技传》记载:

“景泰三年,指挥卢忠告变,事连南宫。帝杀中官阮浪,犹穷治不已,外议汹汹。忠一日屏人请筮,寅叱之曰:“是兆大凶,死不足赎。”忠惧而徉狂,事得不竟。已而忠果伏诛。”

仝寅是一个盲人,但是以其善于占筮而闻名于世,卢忠在叛乱失败以后,就自己能否逃脱处罚请仝寅占筮,占筮结果是大凶,尽管卢忠以装疯卖傻的方法以求保全性命,但是最终还是应验了仝寅的占筮结果。

综合以上事实,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制虽然重证据、重事实,但中国古代的法学家、司法官并不排斥占卜,反而信任占卜,利用占卜。

三、占筮对犯罪的揭露和冤狱的平反

犯罪是一种伴随着国家和法律而产生的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并非所有的犯罪现象都能够被社会发现。今天如此,在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的中国古代,这种现象会更多。《太平广记》卷三十三记载了一个通过占筮来发现犯罪事实的故事。

“巨君者,不知何许人也。时有许季山得病不愈,清斋祭泰山请命,昼夜祈诉。忽有神人来问曰:‘汝是何人何事,苦吿幽冥,天使我来问汝,可以实对。’季山曰:‘仆是东南平舆许季山,抱病三年,不知罪之所在,故到灵山请决死生。’神人曰:‘我是仙人张巨君,吾有易道,可以知汝祸祟所从。’季山因再拜冥,请曰:‘幸神仙迂降,愿垂吿示。’巨君为筮卦,遇‘震”之“恒’,初九六二六三三爻有变,巨君曰:‘汝是无状之人,病安得愈?’季山曰:‘愿为发之。’巨君曰:‘汝曾将客行,为父报雠,于道杀客。纳空井中,大石盖其上,此人诉天府,以此病谪汝者。’季山曰:‘实有此罪。’”

许季山久病不愈,神仙张巨君利用占筮占出了他的病因:他曾经将不愿和自己一起复仇并要将其复仇之事告诉其仇人的客人杀死,被杀者诉于天府,天府以此病惩罚他。

这个案子充满了神话色彩,但是它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的社会现实。在古代,人们遇到疑难疾病或者重大疾病之时,一些人会求诸卜筮,而本案中卜筮的结果与法制有关。这个故事亦反映了古代人们对于有罪必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在中国古代,由于司法能力和司法资源极其有限,很多人犯罪没有被发觉,仍然逍遥法外,于是,人们期待这对这类犯罪分子也能够得到应有的报应。这一点在《周易》之中亦有表达,《坤·文言》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道教经典《太平经》的“承负说”,佛教的因果报应论都体现了这种观念。许季山杀了人,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违背了人们对社会公正的理想期待,于是上天就降病与其身,而占筮则沟通了人神,揭露了其犯罪事实。

通过占筮来发现犯罪和揭露犯罪,许季山案绝对不是单独的个案,这是由占筮在中国古代的广泛应用所决定的,如苏东坡在好久没有得到好朋友的书信之时,都会求诸占筮,“戊寅十月五日,以久不得子由书,忧不去心,以《周易》筮之。”[3]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对占筮的信任和利用贯穿始终,从商周到清代,统治者借助占筮来释疑解惑的记载不绝于书,而民间对占筮的信任和利用也大量反映在文学作品之中。人们在身体上、在仕途上、在生活上难免遇到种种困难和困惑,一些人在遇到困难和困惑之时,会借助占筮的手段,而占筮的结果有时又会与一个人曾经犯下的过错和罪行相关联,因此,占筮就会充当揭露犯罪、维护社会公正的一个工具。

在中国古代,也有司法官员通过占筮,使得冤案平反昭雪的。《汉书·于定国传》记载: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絫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一孝妇婆婆去世,被诬告为杀死婆婆的凶手,被司法官吏缉拿审问,孝妇可能是经受不了严刑拷打,竟然“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太守判她死刑,酿成了一桩冤案,后来郡中大旱三年,后人太守通过卜筮,得知了孝妇被冤杀的事情,于是平反冤案,亲自去祭奠孝妇的坟墓。在这里,孝妇冤案的平反得益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大旱的灾情,一个是占筮。旱情是引子,占筮则是手段。

如何看待占筮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制中所起的神奇作用?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持科学、客观的态度,必须面对历史和现实,“从广义的角度看,占卜的技巧本身也是一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具体的社会和具体的人们的精神果子,它是伴随着人们的生产与生活而出现的,与人们的社会历史活动休戚相关。”[4]占筮进入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视野,一方面,丰富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容,同时,也给丰富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增添了些许神秘的色彩。

[1][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三[M]//四库全书(第 729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865.

[2]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3.

[3][宋]苏轼.东坡志林[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0:171.

[4]詹石窗.易学与道教符号揭秘[M].北京:中国书店,2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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