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 琳
价值观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公元9世纪,法国形成民族国家之后,其价值观念与中世纪时期其他西欧国家并无差异。在大约5个世纪里,受到宗教影响,圣徒成为人的楷模,而骑士精神则体现了人在世俗社会中所追求的价值。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旧制度”时期,君主、贵族的荣誉价值观形成一种传统,等级制度在越来越完备的同时也走上盛极而衰的道路,自由和平等的缺失导致越来越占据财富的资产阶级要以革命的方式追求自己的权利,平等、自由、安全、财产权被写入1793年宪法。然而,法国大革命在约20年中波澜起伏,在之后的半个世纪中,共和国和帝制反复更替,现代法国的价值观仍然经历了漫长的形成过程。
根据法国大革命史专家莫娜·奥佐夫(Mona Ozouf)的考证,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有可能已经出现“自由”、“平等”、“博爱”的相关表述。确实,早在17世纪末,历史学家、教育家和大主教费讷隆(François Fénelon)在其影射路易十四君主专制的著作《忒勒马科斯历险记》(LesAventuresdeTélémaque)中有过这样的表述:“幸福的人们皆是自由的、平等的……而且作为真正的基督教信徒,以博爱为重。”*原文如下:“les peuples heureux sont tous libres et égaux... et insiste — en bon chrétien — sur la fraternité des hommes”, François Fénelon. Les Aventures de Télémaque, 1699.伏尔泰在1768年创作的五幕悲剧《斯基泰人》(LesScythes)中也有类似的诗句:“我们家在海边风水宝地,那里没有国王与臣民,所有人平等又自由,相亲相爱如兄弟。”*原文是:“Nous sommes tous égaux sur des rives si chères, Sans roi et sans sujets, tous libres et tous frères.”, Voltaire. Les Scythes (1768), Paris : Nabu Press, 2010.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两部作品中,“自由”、“平等”这两个概念是以形容词形式出现的,伏尔泰在诗句中直接使用了“博爱”这个抽象概念的来源词“兄弟”,从表达形式上看,与后来并列的三个抽象名词还有一定差距,但是足以说明,这一思想在大革命之前已经孕育和存在。
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偏爱以三个词语的连缀作为革命口号,如“民族、法律、君主”、“团结、力量、道德”、“力量、平等、正义”、“自由、安全、财产权”或“自由、理性、平等”等。1789年8月26日正式发表的《人权与公民宣言》在第一条倡议“自由”与“平等”:“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可是“博爱”一词并没有出现其中,也并不被认为有必要列入具有法律性质的革命宣言中。
第一个将这三个词语按照现在的顺序在行文中使用的人是年轻的记者、律师、革命家卡米尔·德慕兰 (Camille Desmoulins,1760—1794),在1790年7月14日庆祝联盟节*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由各个城市的国民自卫军自动组织联盟,联盟节于1790年7月14日在巴黎举行。之际,他在报纸上描述了庄严的典礼:“宣誓之后,士兵公民们迅速手挽手,相互承诺自由、平等、博爱,此情此景尤其令人感动。”*参见Yannick Bosc, 《 Sur le principe de fraternité》,http://revolution-francaise.net/2010/01/19/359-sur-le-principe-de-fraternite, 19 janvier 2010 (consulté le 19 juillet 2016).而第一次将这三个词语以格言形式进行表述的则是罗伯斯庇尔(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1758—1794),他在《关于组建国民自卫军的讲话》中说明了国民自卫军的服装问题:“第十六条:国民自卫军制服胸前应印制‘法兰西人民’字样,下方是‘自由、平等、博爱’。同样的词语应当印在代表国家的三色旗帜上。”*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 Discours sur l’organisation des gardes nationales, imprimé mi-décembre 1790, cité dans Michel Borgetto. La Devise : 《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 》, Paris : PUF, 1997, p. 32.尽管这个方案未见实施,但是该讲话稿在1790年12月中旬被一些民众团体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印发。1791年,“人权与公民协会”这一思想团体中有一位名为莫莫罗(Antoine-François Momoro)的印刷匠首先将“自由、平等、博爱”印制成格言形式呈现出来。然而,在思想火花激烈迸发的革命年代,“自由、平等、博爱”这一观念并非众所皆知或独领风骚,而只是众多革命口号中的一种。这三个词语在思想界和民众中的接受也各有差别,例如,当时的共济会对“平等”一词情有独钟,对“博爱”一词缺乏热情,对“自由”一词更加冷淡,对三个词语连缀在一起则无动于衷。*参见Mona Ozouf. 《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 dans Pierre Nora (dir.), Lieux de Mémoire, vol. III : Les France. De l’archive l’emblème, Paris : Gallimard, coll. 《 Quarto 》, 1997, p. 4353-4389.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在1792年9月21日颁布宪法,此时在“自由”、“平等”旁边依然没有出现“博爱”一词。1793年6月21日,巴黎市市长让-尼古拉·帕什(Jean-Nicolas Pache, 1746—1823)下令在巴黎市区的建筑外墙刷上如下标语:“共和国统一不可分——誓死捍卫自由、平等、博爱”,这是这一标语第一次在公众场合得到使用。不过一年之后,这条标语被悄悄换成了“自由、平等、财产权”。在大革命后期,这个口号被渐渐放弃,在拿破仑帝国和复辟时期则完全消失,直到1830年革命才重新被人提及。这三个词语是否应该并列在一起,在19世纪的法国仍然是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第二帝国期间,有人认为应该用破坏性不强、比较缓和的字眼“秩序”和“进步”替代“自由”、“平等”口号。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傅里叶(Charles Fourier, 1772—1837)和圣西门(comte de Saint-Simon, 1760—1825)则认为“博爱”一词足矣,稍后的自由派代表人物蒲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 1809—1865)则觉得“自由”一词就具有足够的力量。皮埃尔·勒鲁(Pierre Leroux, 1797—1871)、亚历山大-勒德鲁·罗兰(Alexandre Ledru-Rollin, 1807—1874)、拉莫奈(Hugues-Félicité Robert de Lamennais, 1782—1854)和菲利普·布歇 (Phillipe Buchez, 1796—1865) 等政治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复兴了“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并致力于使其成为共和国的基本原则。经过反复争论,直到自由派和社会主义者达成妥协意见,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终于将“自由”、“平等”、“博爱”并列书写在前言第四条中:“它(法兰西共和国)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博爱。它所依赖的基础是家庭、劳动、财产权和公共秩序。”从此,这三个词语所代表的法兰西共和国核心价值观才不仅从文字上、而且从法律意义上确定下来。
在此之后,直到1880年,法兰西共和国格言才被铭刻在所有政府部门的门楣上方。第三共和国是法国的共和思想深入人心的时代,这条格言仍然受到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应该以“团结”一词替代“平等”,因为后者容易让人感觉到平均主义倾向;“博爱”一词也因为是基督教中的语汇而不能得到共和主义者的一致赞同。不过,“自由、平等、博爱”已经被作为共和国精神的象征而保留下来。可是,二战期间的维希政府曾经一度以“劳动、家庭、祖国”替换之,并印刷在当时发行的钱币上。最终,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重新确立了“自由、平等、博爱”作为法兰西的精神象征和核心价值观。
上述过程反映了现代法国价值观的形成不是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一蹴而就的,而是几经反复。不过,它一经确立便在全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以至于今人如此习惯于这三个词语的并列却忽视了这三个概念各自的内涵、相互关系以及与共和国价值观中其他原则的关联。
“自由、平等、博爱”在形成过程中经过了法国政治思想家们的反复争论和斟酌,是深思熟虑的成果。而它在广泛流传之后,却容易为今天的世人片面和孤立地理解。因此有必要追根溯源去辨析每一个概念本身的内涵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联。
首先,“自由”是法国大革命提出的最响亮口号,不仅是普通民众的向往,更是凝聚了各位启蒙思想家的共识,狄德罗曾说“自由是上天的馈赠”*Denis Diderot. 《 la puissance qui vient du consentement des peuples 》, in l’article 《 Autorité politique 》, Encyclopédie, 1751.。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文件都承认人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行动自由、集会自由等。然而,需要指出,今人在引用“自由”时往往容易作绝对语,仿佛法国大革命倡导的是爆发式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其实,早在1748年,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就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说明:“政治自由完全不是随心所欲。(……)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如果一个公民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拥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可能这么做。”*Montesquieu. De l’esprit des lois (1748), éd. Pourrat, 1831, t. 1, chap. 3 《 Ce que c’est que la liberté 》, livre XI, p. 290.第一份《人权与公民宣言》(1789)第二条中也对“自由”给予明确阐释:“自由就是能够做任何不伤害他人的一切事情,因此,每个人行使自然赋予的权利之时唯需遵照的就是保障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同样权利的限制。”这句含义丰富的话在肯定人之自由的同时说明自由是有界限的:可做“一切事情”但是必须“不伤害他人”,可行“自然赋予的权利”但勿损他人权利。1793年的宪法对“自由”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定义:“自由是人之所有可以行使不触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权力:它以自然为原则,以正义为准则,以法律为界限。它的道德界限体现在如下箴言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上说明,“自由”虽然被革命者置于首要位置,但是从一开始,这些早期的法律文献就同时对“自由”进行明确界定,也就是说存在两个界限:一是法律,二是道德。
“平等”一直是法国人价值观中的重要原则。哲学家、社会学家塞莱斯丹·布格雷(Célestin Bouglé, 1870—1940)自豪地宣称:“在我们法国,祖国意味着尊重每个公民,使每个公民获得人的尊严、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Célestin Bouglé. 《 Philosophie de l’antisémitisme 》, in La Grande Revue, 1er janvier 1898, p. 157-158.那么,“平等”是否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呢?实际上,法国人在争取平等和强调平等的同时从来没有否认过差异。《人权与公民宣言》(1789)第一条共有两句话,第一句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紧接着第二句就是“社会差异只能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这其实从一开始就申明“平等”体现在法律意义上,也就是说人作为公民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在为公共利益服务中是存在社会差异的。继而,在第六条进一步说明:“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这里其实也是承认人的品德和能力有所差异。1791年的第一部宪法在第一条中重申了权利平等,但是再次承认人与人的个体差异:“所有赋税同样由各位公民根据其能力分担。”法国大革命之前,作为第三等级成员的资产阶级精明能干、拥有财富却无法获得政治地位,因此把“平等”作为非常重要的诉求,他们倡议“平等”,但是上述法律文件中的表述同时也说明他们对“平等”有清醒的认识:承认差异。应该说,在法国人的平等观念中,平等是尊严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也不是无视差异。正如社会学家多米尼克·施纳普(Dominique Schnapper, 1934—)所言:“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是彼此不同的个体,但是作为公民是相互平等的。”*Dominique Schnapper. 《 Penser la “préférence nationale”》, in David Martin-Castelnau (dir.). Combattre le Front national, Paris : Vinci, 1995, p.209-210.
那么,“自由”和“平等”这两个观念是否并行不悖呢?其实,现在人们很少理解到这一点:经常被相提并论的“自由”和“平等”之间其实是存在矛盾的。“如果只有自由,不平等就会不断扩大,国家就会因为权贵阶层而灭亡,因为最有财富和最有权势的人总是可以压迫最贫穷和最弱势群体。如果只有平等,公民就会一无是处,也不会通过个人努力而创造成就,国家会因为所有人对每个人的压迫而消亡。”*Charles Renouvier. Manuel républicain de l’Homme et du citoyen(1848), Paris : Garnier, Classique de la politique 1, 1981, p. 88.人们可以以自由的名义破坏平等,例如就在大革命时期,制宪派成员以选民必须具有财务独立性为理由而采用纳税人选举制;人们也可以以平等的名义破坏自由,例如当时也有一家之主被剥夺了立遗嘱传承家产的自由。“自由”与“平等”的共同之处似乎是因为它们都是个人权利的诉求,所以经常被人们并列提及。然而,如果自由至上,社会就会始终被强权者所统治,因为强势的人总是获得更多自由;如果一味追求结果的平等,就会使人丧失个性差异和自由创造的动力。当二者可能产生不平衡时,就需要第三个概念来调节,这就是“博爱”。
“博爱”的法语原文来源于“兄弟”这一词根,本义是兄弟之间的亲情,后来广义上比喻人们之间像一家人一样友爱互助。1795年的《人权与公民宣言》中曾经如此定义“博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施之于人。”可见,“博爱”体现的是相互理解和帮助,是一种团结友善的社会关系。哲学家、政治家于勒·巴尔尼(Jules Barni,1818—1878)对于“博爱”的意义和协调作用曾经做过精当的阐释:
“尊重每个人,也就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由是非常正确的。(……)
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也是非常正确的。任何特权、任何阶级区分都是与人类的法律背道而驰的(……)
自由与平等是严格的法律规定,法国大革命将二者纳入其革命口号中无非就是依法行事。
可是仅仅遵从严格的法律规定在社会中是不够的,不侵犯他人自由和不破坏源于自由原则的平等,仅此是不够的。为了使一个人类社会真正的人性化,作为人,人们就必须相互关照,共建一个大家庭,像兄弟一般友爱。
这个新的元素形成人们之间联系的纽带,不仅是彼此尊重的关系,而且是相互友爱的关系,这就是人们所谓的博爱。”*Jules Barni. Manuel républicain, Paris : Germer, Baillière, 1872, p.6.
由此可见,“自由”和“平等”很早就进入了法律范畴,与它们有所区别,“博爱”更属于道德范畴;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某个人的身份和状态;它反映的是一种和谐,而不是明文规定的契约;它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多于个人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幸福(“自由”、“平等”)与集体幸福(“博爱”)之间也存在矛盾。因此,即使在确定了这三个词语之后,它们的排列顺序也曾引发争议。例如,皮埃尔·勒鲁认为应该把“博爱”一词放在中间,哲学家柏格森(Henri Bergson, 1859—1941)也赞成这一观点,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矛盾的,只有“博爱”才能将二者协调起来。不过,在它们第一次以法兰西共和国格言的形式“集体亮相”的时候,就是我们今天所见“自由”、“平等”、“博爱”这样的顺序。无论“博爱”一词被置于中间还是最后,它有如一个坚固的基石,保持着“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平衡。教授夏尔·勒努维叶教授(Charles Renouvier, 1815—1903)在1848 年撰写读本传播法兰西价值观的时候,曾经以师生对话的方式来解读“自由”“平等”“博爱”之间的关系:“得益于博爱,自由和平等就会共同组成一个完美的共和国。博爱引导公民聚集成代表大会,协调他们的权利,以使得他们成为自由的人并尽可能变成平等的人。”*Charles Renouvier. op.cit.
综上所述,凝聚了法兰西民族智慧的共和国格言是经历了几代人的思想沉淀,方才以三个概念形成完整的内涵和稳定的结构。只是后来,这三个词语被人们习惯性地联系在一起,以至于它们之间的矛盾和曾经引发的争议渐渐被忽略和忘记。
笔者认为,对一国价值观的考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居于内核的就是所谓核心价值观,是相对抽象和恒定久远的精神价值,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传统,在法国人的价值体系中便是上述的“自由、平等、博爱”;居于其外的是制度层面的价值观,体现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的价值理念和政治、社会制度;最后是社会生活中人们的价值观,比如对幸福、家庭、工作、物质财富的观念,这一层次的价值观可能是最不稳定的,既有恒定的因素,但是也会跟随每一代人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状态而发生一定变化。第二和第三层次的价值观都与居于第一层次的核心价值观之间存在一定的源发因生关系。在此,我们暂且不谈容易变化的第三层次生活价值观,仅限于探讨法国核心价值观与制度层次价值观之间的关联。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1946)第一条正式明确了法国的政治体制:“法国是一个统一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第一条重申了这一重要纲领。以下初步探究上述制度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 共和
首先,从根本上说,在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正是“自由、平等”这面旗帜引导人们推翻君主制,实现共和。虽然经历多次复辟,共和国理念从第三共和国开始终于完全确立下来,共和被认为是法国最重要的国家价值观。于勒·巴尔尼曾经用最简单的语言解读这一政治体制:
“什么是共和?
共和的意思是公众的事务,所有人的共同事务。
公众事务,指的是所有同时涉及一个构成国家的社会成员的事务,比如国家领土的完整,祖国的独立和荣誉,公民权利等。此类事务应该是所有人的事情:所有人都必须通过选举、税务和军役来参与其中。
因此人们可以说共和国是所有人来管理所有人。”*Jules Barni. op.cit. p.1.
在法国,共和主义意味着参与集体生活和公共事业,这被认为是人的社会价值的最高体现形式之一。不仅核心价值观中强调公民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获得公共职位的权利)的“平等”,以“博爱”促进公共领域的共同参与和相互团结,即使是“自由”也并不是纯粹自私自利的个人权利。第三共和国的理论家们一方面承认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这令自由派颇为满意,另一方面指出自由和平等概念是伴随着义务的,也就是说要保证所有人生存权利的自由和平等,这样才获得了社会主义者的认同。共和国价值观里的自由是一种参与公益事务的自由,需要以社会团体的利益为己任。
• 民主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君主制,推行共和制,其理想是使得主权不再掌握在某一个人手里,而是回到人民主权,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平等、博爱”,因此民主原则也是始于大革命时期。按照夏尔·勒努维叶的理解,博爱和团结是民主代表制的前提,在相互友爱和信赖的基础上,公民选举自己的代表,聚集成代表大会,协调他们的权利,以使得他们实现自由和平等。在相互信任、协调统一的“博爱”精神和参与理念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制度在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第一章“主权”第二条正式确立下来。从理念上说,“自由、平等、博爱”是实现民主的必然条件,然而并非充分条件。事实上,法兰西民主并非都是直接民主,“民主制度还是一个通过代表制来监督统治者权力的制度”*Raymond Aron. 《 Etats démocratiques et Etats totalitaires 》, communication la Société française de philosophie, 17 juin 1939, Bulletin de la Société française de philosophie, 1946, in Rémy Freymond(éd.). Machiavel et les tyrannies modernes, Paris : De Fallois, 1993 rééd. LGF, Le Livre de Poche, coll. Biblio-Essais, p. 188.。为了真正地使国家机器(即使是共和国)能够有效运转,少数人代表多数人行使职责的代表制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和可能性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无法获得事实上的平等,是存在个体差异的,并且大多数人的自由需要由少数代表来表达。这既是最具实际操作性的民主方式,其实也偏离了最理想的民主模式。在现实中,法国推行精英政治,几乎所有的从政者都毕业于精英院校,很难说他们是否了解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正因如此,法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 1930—2002)观察到“国家的治理者陷入了一个稳妥的机制,其中的年轻技术官僚通常几乎完全不了解同胞们的日常生活,而且没有什么可以提醒他们处于无知状态”,“傲慢的技术官僚声称,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他们可以造就你们的幸福。而真正的民主政治应该有办法避免他们之间相互交换权力,或者是具有蛊惑性的放弃权力……”*Pierre Bourdieu. 《 Post-scriptum 》, in La Misère du monde, Paris : Seuil, 1993, p.1449-1450.政治家孟德斯·法朗士(Pierre Mendès France, 1907—1982)如是颂扬民主精神及其所体现的价值: “民主,它远远不仅是选举活动和多数派执政,它是一种风俗、美德、审慎、公民意识和对对手的尊重,是一种道德规范。”*Pierre Mendès France. 《 L’homme d’Etat et le pouvoir 》, in La Vérité guidait leurs pas, Paris : Gallimard, coll. Témoins, 1976, p. 35.可是,真正的民主在最早提倡民主的国家也并没有完全实现,我们只能赞同当代历史学家皮埃尔·罗桑瓦隆(Pierre Rosanvallon, 1948— )所言:“民主不是一个已经积累完成的资本,而是一种进行中的经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Pierre Rosanvallon. 《 Les défaites de la pensée démocratique : 1880—1930—1990 》, in La France qui dit non. Colloque du Nouvel Observateur sur la résurgence de l’extrême droite, Paris : Maisonneuve & Larose, 1997, p.92.
• 法治
前文已经提到自大革命开始出现的最早法律文献中就明确指出,自由与平等等个人权利需要以法律为界限。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也强调“唯有法律才能使人们获得公平与自由。这个体现公众意愿的有益机构在法制上建立人们之间与生俱来的平等。”*Jean-Jacques Rousseau. Discours sur l’économie politique (1755), Paris : Flammarion, coll. GF, 1990, p.65.同时,1755年,卢梭还在《论政治经济》中探讨了自由与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公众的自由又要维护政府的权威。”*Ibid.这一辩证观点意味着既要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又要保证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权力。这个问题可以扩展为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大约一个世纪之后,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在1840年出版的《论美国民主》中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寻找个体权利和自由与社会权力机构之间平衡的希望:“给社会权力设置宽泛的限制,但必须是可见的和不变的;给个人一定的权利并且保障他们可以毫无争议地使用这些权利;使个人保留自己的些许独立性、力量和个性;提升个人相对于社会的地位并给予支持:这在我看来是我们所属时代的立法者的首要任务。”*Alexis de Tocqueville. 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Paris : Gallimard, coll. Folio histoire, 1986, t. II. p.450.可见,在理想状态下,政府权力不可以无端地扩大疆界,个人权利也并非没有边际;社会权力机构既是个人自由平等的保障机构,也是个人权利不可逾矩的边界。历史学家、政治家饶勒斯(Jean Jaurès, 1859—1914)则相信共和国的公民“能够将自由与法律协调起来,把运动与秩序协调起来”*Jean Jaurès. 《 Discours la jeunesse 》, lycée d’Albi, 30 juillet 1903, cité in Jean Jaurès. La République, édition par Vincent Duclert, Toulouse : Privat, 2014, p. 24.。20世纪的哲学家雷蒙·阿隆(Raymond Aron, 1905—1983)也认为:“在一个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首先是法治,这个制度中有法可依,权力不会被任意地、无限制地使用。”*Raymond Aron. op.cit.法兰西共和国的理念当中有一条原则便是人人遵守法律从而保证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可以说,法国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与“平等”既需要法律来保障,又需要法律来限制。
• 社会性
第四、第五共和国宪法表述中使用的一词是“sociale”,此处的含义在法国《罗贝尔词典》中以“socialiste”(社会主义的)来解释,指的是国家关注最弱势的社会群体并提供帮助,以促进社会和谐团结。这是二战结束后才出现的共和国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观中的“博爱”精神一脉相承。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前言中写道:“国家保证个人和家庭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任何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经济状况而处于无法工作情形的人有权利从集体中获得适当的生活费用”。1946年5月22日的法律规定:“推行社会保险的原则适用于全体公民。”法国在战后发展了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确实在社会生活中努力实践“博爱”和“平等”原则。
然而,法国当代经济学家托马·皮凯蒂(Thomas Piketty, 1971—)在新近出版的《21世纪资本论》中分析了自18世纪以来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并且敏锐地指出,“现代经济增长与知识传播(……)并未改变资本与社会不平等的深层结构”,“资本主义无意识地产生了不可承受且不可控制的社会不平等,彻底动摇了我们民主社会赖以为基础的以个人才干为衡量标准的价值观”。*Thomas Piketty. Introduction au Capital au XXIe siècle, Paris : Seuil, 2013, p. 16.通过建立一整套公共机制,可以使资本为整体利益服务,社会物质财富确实可以得到一定平衡。然而,一方面,资本依然集中,财富分配仍然是没有彻底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了实现平等和博爱原则,也就是共和国为大众谋福祉的社会性原则,国家可以通过赋税这一重要手段来实行财富的再分配,托马·皮凯蒂也强调对收入和资产实行累进税制。早期的法国宪法文件中就声明,赋税应该根据公民的能力而分担,法国的中产及以上阶级确实是重要的纳税者。不过,法国在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投入巨大,近两年曾经讨论对富人征收高额赋税,于是著名的巨贾明星纷纷出走投奔其他国家以逃避税负。可见,“自由”与“平等”、“博爱”的矛盾有时难以调和,高贵的理想在现实面前往往难以实现。
• 世俗性
作为一个具有深厚天主教传统的国家,法国从20世纪初开始正式推行政教分离,强调共和国的世俗性。这里的世俗性并不是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主要体现在1905年以来的政教分离原则。法国在对2004年3月15日《根据世俗性原则对公立小学、初中和高中体现宗教归属的着装和标志进行限制的法律》的解释中明确道,“体现尊重、对话、宽容价值的世俗原则是法国的共和国特性的核心价值”,“世俗性保证人的信仰自由。它保护一个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允许每个人表达信仰和从容地生活在信仰中并参加宗教仪式。”*Loi et exposé des motifs de la Loi 《 Encadrant, en application du principe de la laïcité, le port de signes ou de tenues manifestant une appartenance religieuse dans les écoles, collèges et lycées publics 》, 2004.也就是说,信仰宗教是自由的,但是一个人信仰宗教的方式同时不应当影响到其他人的接受程度和共和国的共同原则。比如,在公立学校场所,张扬性的宗教符号是明令禁止的(比如伊斯兰教的头巾),但是不显著的宗教符号是被允许的。某种意义上而言,世俗性原则上是包容各种宗教信仰的,但是并不突出某一种宗教的地位和作用,尤其强调公立教育的非宗教属性。然而,在现实中,宗教矛盾和冲突仍然在所难免。比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犹太军官德雷福斯事件(l’Affaire Dreyfus)曾经将法国分裂成两个阵营,1989年的穆斯林头巾事件也曾引起很大争议,2015年《查理周刊》(CharlieHebdo)因漫画讽刺穆斯林族群而引发恐怖事件(有评论认为言论自由的滥用触犯了他人的信仰自由、宗教平等和博爱原则)。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包容这些基本的共和国价值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
政治家、律师皮埃尔·瓦尔戴克-卢梭(Pierre Waldeck-Rousseau, 1846—1904)说法国人“一直是一个热爱理想和理性的民族”*Pierre Waldeck-Rousseau. 《 Parlons de la Justice 》, discours au Sénat, 28 février 1899, cité in Vincent Duclert (dir.). La République, ses valeurs, son école, Paris, Gallimard, 2015, p. 247.。当“自由、平等、博爱”的核心价值与共和国的制度理念相遇时,前者会起到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在践行过程中也会在现实条件下失去一些光芒,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和一个人是生活在真空中。
综上所述,法国的核心价值观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初步形成、经过反复争论到19世纪中期正式确定,直至20世纪中叶最终巩固,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自由”、“平等”、“博爱”三个概念相互之间既有矛盾又相互协调,这句传播深远的法兰西共和国格言是几代思想家的智慧结晶。作为核心价值观,它衍生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世俗性等共和制度原则,影响着普通法国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观。从精神观念到社会现实,其间的路程漫长而遥远。
每一个民族有其自己独特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特性和传统,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形成了对自然、对社会、对人生的独特评价标准和价值体系,传承数千载。如今,我们诚然要吸收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但是更需要在我们传统文化中提炼出体现民族灵魂且又言简意赅的核心价值,以其永恒的光芒照耀一个公平、正义、进步的中国,指导每一个普通的中国人遵循积极健康的道德规范。
Aron R. 《 Etats démocratiques et Etats totalitaires 》, communicationla Société française de philosophie, 17 juin 1939,BulletindelaSociétéfrançaisedephilosophie, 1946, in Rémy Freymond(éd.).Machiaveletlestyranniesmodernes, Paris : De Fallois, 1993 rééd. LGF, Le Livre de Poche, coll. Biblio-Essais.
Barni J.Manuelrépublicain, Paris : Germer, Baillière, 1872.
Bouglé C. 《 Philosophie de l’antisémitisme 》, inLaGrandeRevue, 1erjanvier 1898.
Bosc Y. 《 Sur le principe de fraternité 》, http://revolution-francaise.net/ 2010/01/19/359-sur-le-principe-de-fraternite, 19 janvier 2010.
Bourdieu P. 《 Post-scriptum 》, inLaMisèredumonde, Paris : Seuil, 1993.
Diderot D. 《 la puissance qui vient du consentement des peuples 》, in l’article 《 Autorité politique》,Encyclopédie, 1751.
Fénelon F.LesAventuresdeTélémaque(1699), Paris : General Books, 2012.
Jaurès J.LaRépublique, édition par Vincent Duclert, Toulouse : Privat, 2014.
Loi et exposé des motifs de la Loi 《 Encadrant, en application du principe de la laïcité, le port de signes ou de tenues manifestant une appartenance religieuse dans les écoles, collèges et lycées publics 》, 2004.
Mendès France P. 《 L’homme d’Etat et le pouvoir 》, inLaVéritéguidaitleurspas, Paris : Gallimard, coll. Témoins, 1976.
Montesquieu.Del’espritdeslois(1748), éd. Pourrat, 1831, t. 1.
Ozouf M. 《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 》, dans Pierre Nora (dir.).LieuxdeMémoire, vol. III :LesFrance.Del’archivel’emblème, Paris : Gallimard, coll. 《 Quarto 》, 1997.
Piketty T. Introduction auCapitalauXXIesiècle, Paris : Seuil, 2013.
Renouvier C.Manuelrépublicaindel’Hommeetducitoyen(1848), Paris : Garnier, Classique de la politique 1, 1981.
Robespierre (de) M.Discourssurl’organisationdesgardesnationales, imprimé mi-décembre 1790, cité dans Michel Borgetto.LaDevise: 《Liberté, Égalité,Fraternité 》, Paris : PUF, 1997.
Rosanvallon P. 《 Les défaites de la pensée démocratique : 1880—1930—1990 》, inLaFrancequiditnon.ColloqueduNouvel Observateursurlarésurgencedel’extrêmedroite, Paris : Maisonneuve & Larose, 1997.
Rousseau J-J.Discourssurl’économiepolitique(1755), Paris : Flammarion, coll. GF, 1990.
Schnapper D. 《 Penser la “préférence nationale” 》, in David Martin-Castelnau (dir.).CombattreleFrontnational, Paris : Vinci, 1995.
Tocqueville (de) A.DeladémocratieenAmérique, Paris : Gallimard, coll. Folio histoire, 1986, t. II.
Waldeck-Rousseau P. 《 Parlons de la Justice 》, discours au Sénat, 28 février 1899, cité in Vincent Duclert (dir.).LaRépublique,sesvaleurs,sonécole, Paris : Gallimard, 2015.
Voltaire.LesScythes(1768), Paris : Nabu Press,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