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云峰
(上海师范大学 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上海 200234)
近年来,我们先后公开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劳动问题的学术论文。①这些学术论文主要阐述了笔者的“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谓“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一种用劳动来说明社会合理性/不合理性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劳动幸福,将劳动幸福权利看作是每个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因此,保障劳动幸福应该被看作是社会良善治理或者社会发展的最高标准。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任务就是保障每个人达到最大限度的劳动幸福。所以,劳动幸福既是人最高的和初始的权利,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标准。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致力于从理论上建构一个完整的以劳动幸福为根本目的的文化价值理论体系。其理论旨趣主要是力图对马克思的劳动幸福理论加以重新诠释。
劳动幸福问题涉及的是人的类本质问题,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问题。劳动幸福权理所应当被看成是最大的劳动问题,它意味着人获得类本质的程度,是决定着人之为人的根本要素。基于“劳动创造人”和“自由劳动才是幸福劳动”的“原初”假设,劳动幸福权应该被看作每个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是人的其他权利的来源和基础。
围绕劳动幸福,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坚持四个核心主张②(英文简称为“LCMC”),分别是:(1)尊重劳动(Labor respecting),也就是要敬畏创造性,强调因劳称义,强调维护人的劳动尊严;(2)关爱底层(Root people caring),也就是强调人民主体性,将每个人自主地创造、发展作为“关爱”的最高形态,良善社会须以每个主体内生动力调动为根本,辅以慈善关爱,从而保障每个人都能实现劳动幸福;(3)缩小差别(Minimizing differentiations),强调要竭力消除各种人为的不合理差别,让每个人都有获得感、切实的幸福感;(4)人类联合(Action concerting),也可以叫联合一致行动,强调人与人的合作和公共意识,将个体生存与社会生存有机统一起来,使个体生存社会化,以便让每个人都能摆脱丛林法则。这四个核心主张共同围绕劳动幸福问题展开,离开任何一个核心主张,都无法保障一个社会的劳动幸福最大化。
基于劳动幸福的总“钥匙”而提出的上述四个主张并不是笔者的“自作主张”,而是以“原生态马克思主义”③的观点为根据的。四个核心主张围绕劳动幸福的初始人权展开、劳动幸福是以“劳动创造人”为逻辑大前提而推论出来的必然结论,因此,“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体系的建构基础是以下两个原初假设:(1)“劳动创造了人本身”;④(2)“‘劳动的绝对自由’是劳动居民幸福的最好条件”。⑤劳动创造人,劳动是人的类本质,所以劳动对人来说就是展现人作为人的类本质的最高幸福获取过程。于是,劳动幸福就是人作为人的初始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否则,人就不成其为人了。显然,劳动在马克思那里并不是纯粹的手段,而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劳动是人谋生的手段,也是人解放和发展的手段,还是人获得尊严的手段,但劳动创造人,表明劳动也是目的,即人们通过劳动实现自己作为人的资格。作为手段的劳动提供和创造幸福;作为目的的劳动本身就是幸福,而且是最高形态的幸福。不过,这里所说的劳动是自由劳动,而不是异化劳动。自由劳动的本质就是具有快乐性、享受性和合意愿性的创造性诚实劳动。只有自由劳动同人的本质一致,才会有劳动幸福。
根据前面所述的两个原初假设,可以推导出劳动幸福权利的初始性和至上性,从而进一步推出四个核心主张。“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理论试图建立一套新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文化价值体系,而后者的原初假设是:(1)人是上帝创造的;(2)上帝赋予的自然权利是最高的权利。资本主义整个文化价值体系都是以这两个原初假设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显然,资产阶级用人权取代了神权,但却把神权“分有”给每个人,将人权归结到终极神权那里去解释,实现了特权化(专为帝王将相所属)的神权转化为普遍化(每个人皆分有)的神权。对于资本主义文化价值体系来说,人权无法同神权划清界限。一旦彻底去除了神权,那么整个文化价值体系就没有了根据。而“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则是用劳动权彻底否定普遍化的神权,将普遍化(每个人皆分有)的劳动幸福权变成合理的“天意”。因此,与资本主义的天赋人权理论不同,“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扬弃了“天赋人权”学说,坚持的是“劳赋人权”,也就是说,“劳动是社会主义自由、平等和人的价值与尊严之根源”。⑥社会的一切合理性均要以劳动作为依据,社会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劳动幸福。
所谓劳动幸福,简单来说就是指人通过劳动使自己的类本质得到确证所获得的深层愉悦体验,它体现的是劳动过程中劳动所获与人的幸福追求、幸福期待之间的一致程度,也体现自我价值得以展现的程度。⑦但幸福不同于快乐,它是更深层次的愉悦。劳动幸福强调的是人通过劳动创造获得类本质而内心持久地感受到的真实幸福。劳动结果与期待有关系,因而幸福感具有主观性。劳动幸福并不是每个人各自不同的具体幸福感受,而是社会整体的幸福状态,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它强调生产力所达到的劳动创造幸福水平不被人为的不合理因素损害,体现的是对劳动和生产潜能的最大限度发挥,并落实到社会进步的实质要素上。从个人的层面说,劳动展现自我价值,社会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劳动价值创造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和最大限度的发挥,以使每个人有自我价值的完整呈现。因此,劳动幸福表明的是个人创造力发展与实现的程度。良善社会必须维护整体的劳动幸福不受不良因素的损害。
劳动幸福是最高形态的幸福,世界上不可能有比展现人的本质更幸福的事情。人正是在劳动中确证自己的本质,“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⑧劳动是“个人的自我实现”。⑨这样的幸福观不同于其他形态的幸福,既是真实的现实幸福,又是理想的未来幸福和长期幸福;既是个体可感知的幸福,又是社会整体的进步状态。它也不同于宗教价值观的幸福。基督教的宗教价值观认为,人死后入天堂,与上帝约会,乃最高的幸福。现实中,家庭幸福、生活幸福等都是不同的幸福形态,但都不是最高层次的幸福。只有展现人的本质的劳动创造才是最大的幸福。笔者认为,在社会价值系统层面上,应该用劳动来说明社会的一切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因此,劳动幸福应当被接受为最高的具有普适性的价值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幸福问题是最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不过,这里可能需要进一步厘清什么叫“劳动”?劳动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是最基础的概念,相当于“原初概念”。但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劳动并没有被非常精确地加以定义,许多时候,它更多地被用于指称“物质生产劳动”。对于这样的情况,笔者的理解是,经典作家们虽然主要使用“物质生产劳动”的概念,但并没有否认精神生产劳动。这说明,他们并不是把劳动定义成物质生产劳动,而是把物质生产劳动当作劳动的典型范例加以考量。另一方面,每个学科都有其不能定义的概念,也就是原初概念。原初概念一般是不证自明的基础性概念。劳动作为原初概念,尤其以物质生产劳动最为典型,因此大家对劳动似乎都能明白,也都认为似乎没有定义的必要。当我们讨论劳动幸福的时候,也没有太多纠缠于概念的必要。劳动的概念应该被广泛地理解为任何人通过发挥自身智力和体力而展现有益性的过程,只要不违法违纪,不违反道德,都应该被看作诚实的创造性劳动。换言之,人类遵纪守法的一切活动,无论体力性的还是智力性的,或者是混合性的,都可以叫劳动。
严格来说,只要是展现人的本质的劳动都能带来劳动幸福。但并不是所有劳动都能带来相同程度的劳动幸福,有些劳动可能总体上不幸福,例如被强迫劳动、奴役劳动、没有尊严的劳动、异化劳动等,但它们低程度上又有一定的劳动幸福。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被强迫劳动,所以劳动对他们来说肯定是总体不幸福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一点幸福都没有。看到劳动杰作的时候,他们也会有幸福感。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自由劳动才能带来真正的劳动幸福:“‘劳动的绝对自由’是劳动居民幸福的最好条件。”⑩
劳动的幸福程度同生产力和科技发展以及社会制度是相关联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客观上会有不同的劳动解放程度,也会有不同的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劳动的有尊严程度也会不同,所以,实际上就会有不同的劳动幸福程度。抛开个体因素,古代人肯定没有现代人的劳动幸福程度高。这本身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局限所导致的。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夜之间就达到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时代。但问题是,社会制度安排以及社会治理等诸多系统应该保障社会整体上的幸福程度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许多人的劳动幸福程度都被人为或制度性地严重损害,那么劳动幸福就会变成人权问题。当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生产力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如果还有人饿死街头,那显然是我们的治理出了问题,社会整体上的劳动幸福保护机制发生了故障。所以,良善社会治理要求社会总体的劳动幸福程度不应该因人为干扰而降低。
这样,劳动幸福有道德层面,有法律层面,也可能会有人权层面的意蕴。例如,必须按照自由劳动原则(自愿劳动)使用劳动力,不得使用任何强迫的非自决劳动力、契约(卖身)劳动力、抵债劳动力或其他强迫劳动力;必须充分考虑劳动能力的个体差异,不强迫员工完成没有科学根据或法律依据的工作目标。在社会治理层面上,可能会出现不遵守这些规则的个案,这些个案应该属于道德和法律层面的问题。但是,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地不遵守这些规则,那就是劳动人权问题了,表明该社会整体的劳动幸福程度受到了不应该有的损害。因此,社会治理者必须依法保障劳动幸福这一最高权利,防止损害劳动人权灾难的发生。从法律个案和道德个案到人权灾难,劳动幸福程度会显著下降。
总之,劳动幸福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劳动幸福权若得不到保障,便意味着人没有以人的方式存在着,人就被动物化了。那样的话,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了。
劳动幸福度是社会的整体发展状态,它与每个人的幸福感有关,但不等于每个人的主观感受。生活在今天的人们总体上比数百年前的祖先要幸福很多,这是因为生产力发展了,人们的机会更多了,人们自我实现的方式和渠道更丰富了,当然,物质生活所需要的产品也更丰富了,精神生活方式同样多样化了。这就表明,幸福的总体程度得到了提高。问题是,社会总体幸福如何落实到每个人身上去?如何让人们切身感受到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真实幸福感、幸福获得感和快乐感?这就需要从一定的维度或者标准去加以评估。笔者认为,劳动幸福权主要通过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劳动解放以及人的劳动尊严三个维度展现出来。
首先,劳动幸福权的受保障程度体现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劳动创造人,因而人在劳动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劳动本身的广度和深度就是人的发展的体现。当人类进入太空探索月球之谜的时候,事实上人类的宇宙认知能力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对于人类来说,就是一种巨大的劳动幸福,可以充分体现人的整体认识发展水平。人的发展要“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劳动和人是同时进化的,并不是劳动先在之条件下再有人的出现。劳动和人本身都是未完成的形态,是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存在,并且永远是处于未完成的形态。人在劳动过程中存在,并通过劳动得到自我完善和发展;劳动在人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不断进化和衍生新的形式和内容。因此,劳动创造人,劳动发展人,并不是一个瞬间完成的动作,而是一个永续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幸福得以展现出来。这种过程性表明,“只有通过人类的全部活动、只有作为历史的结果”,才能展现人的本质,劳动幸福才能变成现实。
其次,劳动幸福权的受保障程度体现在人的劳动解放程度中。劳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给人带来幸福和快乐,另一方面又具有折磨性。而异化劳动则带来三重折磨:一是劳动变成痛苦;二是劳动本身的折磨性被进一步加强;三是劳动的结果也会变成折磨人的工具。人的解放强调的正是劳动解放,包括回归到劳动的快乐和幸福本质中去,也包括将劳动折磨降低到最低的,人的生理、心理可承受和自然地可恢复的程度。换言之,人的解放意义上的劳动幸福权保障指的是劳动带给人的痛苦和折磨的最小化程度。如果劳动“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那么人就成了劳动的奴隶,就是从事奴役劳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劳动幸福。特别要指出的是,人的劳动解放不是“不劳动”,而是要消除各种折磨性,让劳动成为享受,那样的劳动才会是幸福的。有的人或许会认为劳动解放就是“摆脱”劳动,变成“不劳动”,这种理解是完全不正确的。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不劳动就意味着没有获得人的类本质,也就根本无从谈劳动幸福了。如果繁重的体力劳动、单调乏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危险性的摧残性劳动等,被越来越快乐的劳动体验所取代,那么劳动的享受性和快乐性就会充分展现出来。劳动解放逐步得到实现后,会大大提升人们参加劳动的意愿。为了劳动快乐和劳动享受,人们会更加强烈地产生劳动的内部动力,追求更多的劳动机会以展现自身价值。
最后,劳动幸福权的受保障程度体现在人的劳动尊严中。劳动具有维持生计的功能,但是人不能为了维持生计而丧失人格尊严,不能因为参加劳动而被奴役、不被当作人看待。人必须有尊严地参加劳动,也要通过劳动被承认从而获得应有的尊严。所以,尊严意义上的劳动幸福反映的是人以及劳动中的人被尊重的程度以及劳动价值本身被认可的程度。如果劳动不能带给人自我实现方面的尊严满足感,那么人的劳动就违背了类本质的基本特征。如果在劳动中得不到应有的尊严,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越是感到自己是人,他就越痛恨自己的工作”,那么劳动幸福就完全不存在了。当“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 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的时候,劳动才能带来巨大的幸福感。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活,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活,不仅包括我做自由的事,而且也包括我自由地做这些事。不然,建筑师同海狸的区别就只在于海狸是披着兽皮的建筑师,而建筑师则是不披兽皮的海狸。”
总之,劳动幸福权作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要通过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劳动解放和人的劳动尊严三个维度展现出来。无论是发展维度、解放维度还是尊严维度的劳动幸福,都是对人的初始权利的确证。
劳动幸福权是人的初始权利,并且具有不可转让性。这是“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也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和价值的科学认识。但是,人的劳动幸福要充分展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形成是漫长的过程,需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类的劳动幸福程度是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技进步以及社会制度文明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提高的。所以,对于劳动幸福必须放在社会历史的长河中动态地加以考察。
劳动幸福的历史发展过程也是自由劳动逐步实现的过程。自由劳动有两种形态:一是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的自由劳动,二是结果状态的完成形态的自由劳动。严格来说,没有完成形态的自由劳动,因为自由劳动总是相对而言的。所以,自由劳动是在历史过程中逐渐摆脱各种不自由和异化因素的集合效应。历史每前进一步,人们劳动的自由程度就相应提高一步。不能根据某一个时间点的劳动状态宣布自由劳动实现了。自由劳动就在人类劳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劳动自由程度的提高,意味着劳动得到相应程度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之可能性也得到展现,人在自然以及社会盲目力量面前就会更有尊严。于是,劳动的幸福程度也得到了提高。在历史的过程中,劳动幸福的历史发展与自由劳动的历史发展是同一的,这个过程的目标是无限接近完成形态的自由劳动。未完成形态的相对自由劳动无限地延续着,引领着人们无限趋近最终的自由劳动。
这个过程大致要经历四个阶段:从奴役劳动到谋生劳动,再到体面劳动,最后趋近于完成形态自由劳动。这四个阶段也可以看作四种劳动形式。从历史过程来看,它们是不断演进的。早期人类劳动的主要特征是奴役性,包括原始社会的被自然奴役和奴隶社会的被他人奴役;近代劳动的主要特征是为谋生所困;当代人类劳动则具有了实现体面性的特征;未来劳动将越来越具有自由性。在不同历史时期,这四种劳动占据的地位不同,总体上呈现出以某种劳动特征为主的特点,于是便有不同历史时期劳动普遍样态的差异。当然,这四种劳动也具有共时性,在同一个历史时期会同时存在。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以某种劳动为主,其他劳动形式的特征则不显著。因为任何时期的劳动都既具有一定的奴役性(要消耗人的体力和智力),也具有谋生性,但同时还能促进人的体面和自由发展。
要实现劳动幸福,必须摆脱奴役,超越谋生,实现体面,最后使劳动逐步发展成为自由劳动。换句话说,劳动幸福的最大化只能在自由劳动中表现出来。在其他劳动中,劳动幸福的程度则远不如人意。当人类不断摆脱盲目力量的奴役,超越了谋生劳动的被迫感,实现了体面劳动的时候,自由劳动就会不断靠近人类社会。那时,劳动便必然地“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劳动才会真正成为幸福的事情。
劳动幸福之所以具有历史过程性,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总是逐步实现的,人的劳动解放、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的劳动尊严提高都是历史地渐进的过程,甚至是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今天的人们之所以享受着更高程度的劳动幸福,归根结底是因为劳动工具以及整个生产力有了极大的进步。现代科技在劳动中的广泛运用大大解放了人类的劳动力,减轻了人类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强度,为人们多方面的发展创造了契机,人们在劳动中不断获得更高的劳动尊严,从而促进了劳动幸福程度的提高。尽管由于资本逻辑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人类劳动幸福的程度还远没有达到理想的境地,但其总体性的历史进步则是不争的事实。
总之,人与劳动的关系处于历史发展中,人的解放是劳动解放,摆脱各种奴役,超越谋生,体面地劳动,最终走向自由劳动,使劳动同人的本质真正同一化。因此,劳动幸福权受保障的程度体现在社会进步的历史长河中。
劳动幸福论将劳动幸福权看成是每个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是人的其他权利的来源和基础。因此,必须全纳性地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都得到最优化和具有可持续性。
有的人有疑问:既然主张劳动幸福权保障是最高的价值标准,是人的初始权利,那么像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劳动能力严重不足,如何实现劳动幸福呢?其实,这是把劳动幸福看成个人的感受了。劳动幸福虽然同个人主观感受有关,但主要反映的是社会的整体状态。也就是说,社会整体上是否保证了劳动幸福的程度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一致性。这种整体状态是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之劳动幸福状态,那些劳动能力不足的人要依靠合理的制度设计去实现劳动幸福。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将劳动幸福看作一种审视现实的方法论视角。社会现实中的一切均须遵循一些主要的初始规则,特别是劳动幸福的原则。具体而言,因劳称义、劳动的价值是最高价值、人人有通过劳动获得幸福和实现自身价值(展现本质)的权利是劳动幸福社会的初始规则。按照这个初始法则,就要超越人道主义的怜悯之爱,强调人人皆有实现劳动幸福的权利。
从劳动创造人的假设出发可以得出结论,劳动是社会主义自由、平等、人的价值与尊严之根源,因而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但是,劳动创造人是一个永恒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已经完成了的一次性动作。劳动对人的本质的展现是永续性的,只要人参加劳动,都在展现人的类本质。所以,从这样的发展过程来看,劳动创造人以及劳动对人的本质的展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单次劳动过程中人的类本质并不能被充分展现。这样,劳动人权就具有发展性,或者说是发展性的人权。这同“天赋人权”有极大的区别,后者将人权看作是出生时就被上帝赋予了、“先定”了的。劳动人权又是过程性的。归根到底,人的本质只有在其全部劳动活动中才能建构起来。在无数次的劳动中,人们展现自己的创造性本质,最终实现自我价值。所以,在单个的劳动中,人的本质处于未完成状态,具有不确定性。
有的人认为,给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福利保障是人类的美德(怜悯、同情、慈爱等)所致。其实,这是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幸福权的极大误解。人的美德彼此差别很大,有的人能够怜悯和同情他人的遭遇,有的人则可能对他人比较冷漠,甚至毫不关心。即使用法律规定每个人要同情和怜悯他人,也是无法保障的事情;这样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了,也会成为没有终极依据的法律,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坏的”法律。如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立在这样的毫无保障的美德基础上,那实际上等于没有提供保障。然而,如果把劳动幸福看作是每个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那就完全不同了。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因为劳动的不确定性而随时随地变成弱势群体成员,所以,保障他们的劳动幸福权利实际上是给我们自己的未来之劳动幸福增加确定性。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同时也因为我们要给自己的未来发展增加确定性,所以要建立健全对残障人士及其他所有弱势群体的保护和保障制度。这不是养懒人,不是成就不劳而获者好逸恶劳的欲望,更不是出自我们的同情和怜悯,而是我们自己为实现劳动幸福增加“保险系数”罢了。
当劳动幸福作为社会治理初始规则的时候,个体的生存就必须社会化,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正是个体生存社会化的体现。也就是说,既然劳动是人的类本质,那么人就必须以社会性为最根本属性,人是社会的人。所以,个体的生存不能像动物那样适用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社会的人是一个整体,是彼此有关联的集合体,每个人的生存同其他人的生存紧密相连。不应该让个体孤独地存在,要通过社会的体制和机制优化去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让强者能够出人头地,同时也要让弱者在制度保障下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一个好的社会化生存制度应该满足“弱者零辅助”的要求。所谓“弱者零辅助”,就是假设在没有其他任何人表现怜悯和同情的情况下,弱者在制度的呵护下仍然有劳动幸福感。这样的制度设计才是良善的、符合人性的。
劳动幸福权的保障一定是建立在生产力尤其是科学技术发展基础上的。没有科技发展就没有劳动工具的改进,劳动效率就低下,人们的劳动解放程度就无从谈起,人的发展机会也会受到限制。用发展性、过程性的眼光看,科技进步与劳动幸福是正相关的关系。科技进步不仅改变了劳动的强度,改变了劳动的形式和内容,也改变着人们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要想不将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理解为一次性动作,就必须把劳动幸福同发展性人权联系起来理解,将其看成一个处于不断生成的永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技的推动力量足以被看作第一动力。
当人类不断摆脱盲目力量的奴役,超越了谋生劳动的被迫感,实现了体面劳动的时候,自由劳动就会不断靠近人类社会。那时,劳动便必然地“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劳动才会真正成为幸福的事情。当人们使用十分落后的手工工具种庄稼的时候,一个人的劳动能够维持自己以及家庭的生计就算运气不错了(因为农业还处在生产力低下的状态下,主要靠天吃饭)。但在农业科技十分发达的情况下,一个人种出来的粮食就可以养活成千上万的人,而且劳动强度还非常低。这样的种地者无论如何都可以直接感知到劳动幸福程度的提高。归根溯源,这种提高要归功于劳动工具的改进以及先进农业科技的运用。所以,人们往往是通过自己的劳动结果来提高劳动幸福程度的。人类拥有特殊的幸福获取能力,其依据是人类能够不把自己创造出来的结果完全消费掉,而且考虑创造出来的结果本身如何进一步放大自己的创造能力。人跟动物的最大区别可能不单单在于人有更加突出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更在于人能够将自己及前人或者同时代其他人已有的创造力累积起来,最大限度地放大自己的创造力。有的高等动物也具有一定的类似于人类的创造性,但动物的创造性缺乏累积性。人类创造力的累积效应使得人类获取劳动幸福的能力总体上处于不断提高的趋势之中。这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沉淀和增长,并最终表现为劳动幸福程度的不断累积和提高。今天的人们总体上绝对比古代人要拥有更高的劳动幸福程度。战争、自然灾害、人为的治理不善或者其他纷争也可能导致局部的劳动幸福程度出现倒退现象,但这一定是局部性、暂时性的。劳动幸福的总体趋势是提高的,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定律,是由劳动作为人的类本质所决定的。
不过,科技进步对劳动幸福程度的影响可能会具有多面性。首先,由于人的劳动解放和全面发展离不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进步,所以劳动幸福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运用而得到提高;其次,科技的进步也可能带来对劳动权利的挑战,从而影响人们劳动幸福权利的实现;再次,科技也可能被滥用,从而限制劳动幸福的提高。例如,大量智能机器人的运用,可能会导致一部分人失去工作。失去工作了,还可能劳动幸福吗?现在,人们普遍认为,人类从事的职业中有很多可以被智能机器人取代。当人类现在从事的工作让出来以后,有关的人群就丧失了劳动的机会。劳动机会的丧失就极有可能带来劳动幸福的下降。这样,社会治理者必然面临着如何应对智能机器人替代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挑战。如果智能机器人被广泛应用,许多人会面对失业的现实。
笔者认为,智能机器人等高科技与其说是对人类劳动主宰地位的挑战,倒不如说是对人类劳动的超越和解放。关键是,社会各个方面要有有效的应对策略,包括劳动技能的重新培训、终身学习、教育资源的再造、社会整体系统的更新、每个劳动组织机构的运作模式和具体劳动过程参与者的劳动观念等各个方面均需要有彻底的变革。变革是使科技进步对劳动幸福程度提高的影响由可能变成现实、由消极转化为积极的唯一选择。
劳动幸福权的最大化保障必须在接近完全自由劳动时才有可能。在那样的情况下,科技进步、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各种异化劳动因素得以克服等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在人类走向这样的自由王国的过程中,却可能出现各种抑制劳动幸福初始权利得以实现的消极因素。例如,人在追求自身幸福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自私和短视行为。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就是生态问题的出现。生态问题成为影响人类劳动幸福的全球性问题,早就被人们意识到。于是,解决生态问题,实质上就是要在人类劳动幸福权得以实现的过程中,避免各种影响幸福的持续性的消极因素产生。今天的人们普遍认为,影响劳动幸福的生态问题有许多方面,包括“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酸雨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扩散、人口爆炸、土壤侵蚀、森林锐减、陆地沙漠化扩大、水资源污染和短缺、生物多样性锐减十大全球性环境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人类劳动活动所引起的。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会殃及一代、两代人,甚至将影响几代、几十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人们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注意到了这些生态问题的危害性。
长期以来,生态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被归结为资本逻辑。资本的过度扩张和极度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主要根源。要解决生态问题就必须扬弃资本逻辑,克服其负面效应,从人类生活和生产的可持续角度进行全人类合作。联合起来建设生态文明,方能最终解决生态问题。资本逻辑的确是生态灾难的罪魁祸首,不过,资本逻辑背后却是人在控制。正是人的贪欲和过度追求利润的自私欲望,导致资本在整个世界肆虐横行,从而直接将短视的利益追求压倒性地放在一切之上,对未来的劳动幸福、对幸福的可持续性、对他人的幸福感完全不顾及。由人的贪欲引起的资本逻辑的负面效应,发展到生态危机,这似乎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逻辑循环。其最终恶果是幸福没有未来,以及极端的利己主义。所以,人的贪欲是这种逻辑循环的终极根源。
有的人之所以会如此贪婪,是因为对劳动幸福没有正确的认知。劳动的目的不是一味地占有,不是要积累比别人更多的财富。如果把劳动和占有画等号,把财富多寡当作劳动的唯一和最高目的,那就会很容易将人的合理欲望变成贪欲。其实,劳动是为了幸福,劳动是为了展现人的类本质,实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全面发展,获得更高的尊严。离开幸福的劳动只会使人变得越来越贪婪。克服资本逻辑的危害性的唯一出路是回到劳动幸福本身,将劳动幸福作为人人都不可缺少的初始权利予以保障。这才有可能最终解决人的贪欲问题。显然,劳动幸福权不能降低为生存权,尽管生存是人的权利的基础。劳动幸福也不等于物质上的丰富和财富的充裕。正如赫拉克利特所认为的那样,如果幸福在于肉体的快感,那么就应当说,牛找到草料吃的时候就是幸福的。
按照劳动幸福理论,人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化中起着决定作用。这表明,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人本来就属于自然的一部分。因此,保护生态,保护自然环境,就等于保护人自身。生态问题在本质上是人如何认识人自身的问题。只有深刻理解劳动幸福是每个人的初始权利而且不可转让,才有可能正确地对待生态问题。生态环境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外在于人但又是人所必须依靠的资源才需要加以保护,而是劳动幸福本身的原初假设(劳动创造人)所蕴含的应然之义。人人皆有追求劳动幸福的初始权利,这是人的正常欲望,不能离开劳动幸福而盲目地追求占有和聚集财富,那就会蜕变为贪欲。正是人的贪欲导致资本逻辑的负面效应,并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回归劳动幸福的正常欲望,乃克服资本逻辑的唯一出路。
人若是离开劳动幸福的根本目的,任由贪欲膨胀,而不是自觉地遏制贪欲,则留给自己和后代的必然是荒漠。对人的未来的威胁是最没有人性的举动。生态问题正是威胁人的未来的举动,必须加以解决。
如果承认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人其他的一切权利均要从劳动幸福权中衍生出来,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每个个体因劳动幸福权而成为实在的独立个体,因为只有具有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个体才成为实在的个体。一个什么权利都没有的个体只不过是生物意义上的有机存在物而已。天赋人权理论将某些权利看成是与生俱来的,似乎具有合理性,但却出现一个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人的所有权利都是并行的,而并行的权利本身有许多方面,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会不断有认识上的拓展,于是人的权利就会成为人所实在拥有但又不确定的要素。这就等于说人拥有某种东西,但又不确定拥有什么东西。这样自我矛盾的理论假设,实质是否定了个体的实在性。
劳动人权理论将劳动幸福看作每个人实实在在地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人所有的其他权利都由它而生、因它而合理。这样的个体实在性就可以得到确证,个体本身就变成十分确定的存在了。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劳动幸福权而展开的。一切衍生的权利或者新兴的权利也都不过是劳动幸福权这一初始权利的镜像而已。这样,万变不离其宗,所有权利的演变都围绕劳动幸福权而展开。假若治理的方法是法治化,则须先确定劳动幸福权为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一切治理之策略和方法皆围绕劳动幸福权保障这一最高和最终目的而进行。这样的治理架构才会有中心,有阿基米德基点。在法治的意义上来说,规则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将规则意识理解为法治的核心,实则有谬也。最重要的是要确立劳动幸福权之不可转让性和初始权利的地位和性质。具体的规则可以有所不同,规制的形式也可以多样化,但它们的基点必须是保障劳动幸福权。
从劳动幸福本身来说,每个人的劳动无非是为了满足幸福的追求。但考虑到幸福实现方式的最优化,每个人的劳动成果须采用私人占有和公共占有的二分法。原则上,每个人都是为自己的幸福而奋斗,不过劳动的成果必须一部分留给自己支配,另一部分交到公共财务进行公共开支。为了保障二分法的合理公平贯彻,公共占有那部分一般都是用税收的方式进行征收和集中管理。所以,从劳动幸福的角度来说,纳税是保障每个人幸福最大化的一种选择,是人们把自己劳动成果的公共部分划分出来,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者在本质意义上不应是为了统治其他人,而是要有效地管理劳动成果的公共部分所支撑的各种公共事务,根本上说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幸福。公共部门的宗旨就是做好公共服务。在阶级社会,尽管阶级统治的功能(镇压敌对势力)不可缺少,但当阶级社会向非阶级社会和/或无阶级社会过渡,以及在非阶级和/或无阶级社会时代,公共部门的核心职能就是公共服务,就是保障劳动成果的公共部分能够发挥促进劳动幸福的作用,其统治职能将成为辅助性的职能。于是,在根本意义上,纳税不是因为每个人有遵纪守法的义务,而是因为纳税的法律建立于保障劳动幸福权的终极目的上。所以,纳税是劳动幸福权这一初始权利实现的必然要求。社会需要这样的基本信念:劳动幸福并不意味着个体只为自己而劳动,它要靠社会一起努力才能实现。如果劳动只是为了私人占有,那跟动物的各自觅食有何区别?劳动创造人意味着人必须采纳将自己的劳动成果区分为私人占有和公共占有的二分法。税收相关的法律并不能为税收权利和税收义务提供任何说明,其只是保障公平征税而已,而为什么要征税,则源于劳动幸福权是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
私人占有的部分如果足够多,对个体幸福的保障已经达到足够程度的时候,个人在美德的驱使下也可能会把私人占有的一部分拿出来与他人共享。这部分分享的私人占有也会带有公共性,但它与二分法所产生的公共占有具有不同的特性,那就是不确定性。分享的私人占有要依赖于分享者个体的美德状态或其他无法预料的情况,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不确定的。也许大多数人都愿意捐助他人,但也许没有多少人真这么做。这种美德的状况完全是未知的。社会整体的劳动幸福不能冀望于每个人都是道德高尚的圣人,而应该冀望于二分法所产生的公共占有来实现劳动幸福最大化。从社会进步来说,越多人的分享意味着社会整体道德状态越好、越文明,但任何社会都不能把劳动幸福最大化的问题完全建立在个体的分享上。分享的东西永远只能作为劳动幸福的补充。在资本逻辑下,冀望少数资本拥有者发慈悲,将其所拥有的财富拿出来贡献给公共占有,那是不现实的。
当人们没有私人占有和公共占有之二分概念的时候,就会将劳动幸福权保障误解为个人的财富追求,以为幸福是纯私人的事情。幸福如果只是个人奋斗的事情,那就会导致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的基本生活原则是,个体生存必须社会化。每个人拿出自己劳动成果的公共占有部分,形成公共性的社会资源。个体私人占有的劳动成果并不能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劳动幸福达到最大化;只有这些公共资源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劳动幸福。当然,一定是私人性和公共性达到最佳的比例划分才能实现劳动幸福最大化。良善治理往往要求人们动态地调整这个比例,没有哪个治理者会愚蠢地把这个比例固定化。
一旦劳动成果被二分为私人占有和公共占有,个体就只能支配和处理私人占有的劳动成果,对公共占有的那部分有分享权却没有支配权。虽然个人对公共占有的部分没有处分权,但公共占有的部分被集中起来以后可以做个人做不了的事情,能让幸福得到更大的保障。所以,劳动幸福的最大化离不开劳动成果的二分;而劳动成果的二分则要求私人性与公共性的界限必须明确。不能区分私人性和公共性,不愿意将一部分劳动成果转化为公共占有,这些倾向都会影响人的劳动幸福程度,最终导致公共性不足,甚至可能导致劳动幸福成为空话。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少数利益集团或者超级权力拥有者将公共占有的劳动成果以各种名目变换为私人占有。这种对公共占有的侵害不仅仅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更侵害了人权,危害了他人所拥有的不可转让的劳动幸福初始权利,这在任何理性的社会里都不被允许。
注释:
①如何云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主张的新诠释、新概括》,《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何云峰、刘严宁:《劳动是社会主义自由、平等和人的价值与尊严之根源》,《青年学报》2015年第3期;何云峰:《关于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氛围的制度思考》,《社会科学》(上海)2015年第3期;何云峰:《从体面劳动走向自由劳动》,《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2期;何云峰:《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散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何云峰、张蕾:《劳动人权马克思主义续论》,《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何云峰:《从劳动作为人的类本质的视角看劳动幸福问题》,《江汉论坛》2017年第8期;何云峰:《人类解放暨人与劳动关系发展的四个阶段》,《江淮论坛》2017年第1期;何云峰、张蕾:《关于劳动人权的四个理论视角》,《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何云峰:《挑战与机遇:人工智能对劳动的影响》,《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等。
②何云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主张的新诠释、新概括》,《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③著者们大都采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说法,但笔者更愿意使用“原生态马克思主义”的概念,强调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思想。而“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外延则更大些。参见何云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第三条进路:文化学马克思主义及其方法论形态刍议》,载《学术界》2007年第2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88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91页。
⑥何云峰、刘严宁:《劳动是社会主义自由、平等和人的价值与尊严之根源》,《青年学报》2015年第3期。
⑦何云峰:《从劳动作为人的类本质的视角看劳动幸福问题》,《江汉论坛》2017年第8期。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