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理论研究的新进展与新特点
——在2018年地方志与地方史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

2018-04-03 03:07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邱新立
上海地方志 2018年4期
关键词:修志志书方志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邱新立

很荣幸有机会在上海市地方志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之际,汇报我国新编地方志事业理论建设的重大成就。本研究中心成立的宗旨是追踪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历程,推进方志理论研究和方志学学科建设。推进发展的基础是把握了过去,因此很有必要回顾这些年我国在新编地方志理论研究方面的重大建树,展望今后理论建设的重点、方向。借此机会,我重点谈两个问题:一是地方志事业经过40年发展取得了哪些重大的理论建树?二是推进这项事业繁荣发展需要重点推进哪些重大理论建设?

首先谈第一个问题。回顾40年来的方志理论工作,主要取得了六个方面的重大理论建树。

一是明确了地方志事业的性质。地方志编修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有优秀传统,延续了两三千年。但是,对于这项事业和优秀传统,多年来一直没有给予准确的定位——它是一项什么性质的工作?这需要从理论上来解决。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地方志事业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位,即这是一项“为国存史”的重要事业。把地方志事业称为“为国存史”,并不是到2015年才首次提出的,之前也有如“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的说法,但大都是领导讲话中的个别表述,官方尤其是国家层面,对这项事业的性质一直没有明确说法。直到《规划纲要》的出台,我们得到了官方的依据,解决了理论上的问题,明确了地方志事业的性质——一项为国存史的重要事业。

二是明确了地方志成果的功能定位。地方志编修延续了两三千年,目前在职的地方志从业者有近3万人,参与地方志编修者有二三十万人。这样一项历史悠久、人才蔚集的事业,其产出成果的功能是什么?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一样,在2015年以前,只有民间的说法,没有官方正式说法。而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划纲要》,对这项事业的成果及其功能给出了明确的定位。“治天下者以史为鉴”,这句话在明代就有人提出了,方志工作者平时也经常提到地方志的三大功能“存史、资政、育人”,但这都是民间的说法。直到2015年《规划纲要》发布,将地方志事业成果的功能定位明确表述为“存史、资政、育人”。这一功能定位,对如何编修地方志以及如何围绕编修实践推进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指明了方向。在这三大功能中,以何者为核心?有人说是存史,有人说是资政、育人,我个人的理解,是以存史为基础,发挥资政、育人的功能。

三是明确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三大基础。地方志事业的基础是什么?主业是什么?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什么?以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015年两份重要文件出台,给出了正式而明确的答案。一是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编写出版工作的通知》,将地方史编纂职能划归地方志系统;二是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划纲要》,正式将地方史编纂职能纳入地方志系统。从此,修志、编鉴、写史成为地方志事业稳定发展的三大根基,地方志其他工作均围绕这三大基础展开。

四是不断完善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40年来,尤其近20年,不断地探索实践,将这项事业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地方志事业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很重要,而其中最为核心当属法治层面的设计。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使地方志事业的推进与工作的开展有了法治保障,这是第一项顶层设计成果。那么,地方志这项事业该如何发展?它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这也属于顶层设计。这项设计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划纲要》里得到了明确,形成了十分关键的制度,这是第二项顶层设计成果。第三项,地方志事业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生产,它的成果是以文化产品的方式来体现的。任何一个生产门类,它的产品都应该符合基本的规范和要求,所以产品的质量标准非常重要。地方志事业“文化产品”的标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2008年已经制定出来了,那就是《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当初制订《规定》的时候,我们征求过国家质量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他们提出,现在工商业制订产品标准的有很多,但是就文化产品制定标准,我们是第一家,所以建议我们先行先试,先将《规定》制度出来,试用几年,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再逐渐上升为国家标准。由此,从工作开展的角度,我们有了法治保障;从事业发展的角度,我们对这项事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进行了科学的界定;从产品质量保障的角度,我们有了行业的产品标准。有很充分的理由可以认定,到目前为止,地方志事业发展最主要的“四梁八柱”已经建构起来了,而这些都是建立在理论研究基础上的、意义重大的理论成果。

五是基本形成了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大格局。经过这些年的理论探索,尤其地方志事业顶层设计的建构,我们对这项事业的内涵与外延也基本形成了共识,那就是志、鉴、库、馆、网、用、会、刊、研、史“十业并举”。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基本形成的这个事业格局,经历了漫长而持续不断的探索过程。起先,地方志事业的主要任务就是20年编修一部志书,而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发展,其业务领域已得到巨大幅度的拓展,除了志书编修、年鉴编纂,还有方志馆建设,地情普及与研究,网络与新媒体开发,以及一系列研究刊物与地方史书的推出,等等。可以说,经过这些年的理论探索,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大格局已基本形成,取得了事业内涵、外延的方向性一致。我们应该在这个大格局的统摄下,进一步做好工作。

六是不断推进的方志理论研究与方志学学科建设。我们可以很骄傲地说,新中国地方志事业大规模开展的短短40年间,取得了无比丰硕的成果,那就是方志编修实践。据初步统计,全国范围的省、市、县三级综合性行政区域志编修已经进行了两轮,目前第二轮修志已进入扫尾阶段。首轮编修,完成了综合性行政区域志5000多种;第二轮编修,目前已经完成的志书有2800多种,规划到上个季度的志书有500多种。两轮编修的志书加起来,单单综合性行政区域志就有11000多种,还不包括专志、部门志、行业志、江河湖海志等,而乡、村、镇级别的志书数量,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精确的统计,粗略估计各级各类志书总数绝不会少于10万种。短短40年间,就获得了10余万种的志书成果。而这还只是志书,尚未包括年鉴。这样庞大的成果数量,与其他任何一个学术领域相比也毫不逊色。在方志编修实践的同时,方志理论研究及学科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推出了1000多种方志理论研究专著,发表在省级以上刊物的研究文章有七八万篇。这些论著囊括了基础理论、编纂理论、应用理论及学科发展史等课题,尽管研究的深度、高度不一,但几乎涉及了修志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且不乏创见。这些研究成果汇总起来,也是了不起的理论建树,也为方志学学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再谈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地方志事业繁荣发展需要重点推进哪些理论建设。

按照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必须实现省省有志鉴、市市有志鉴、县县有志鉴,完成一项人类历史上的文化壮举。《规划纲要》还提出,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包括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以及工作保障体系等在内的“五位一体”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按照这一目标,个人认为,下一步的研究重点应遵循四个大方向,完成“四个建设”。

一是法治建设。现行法律体系大致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修订必须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决通过并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第二层次是基本法,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也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第三层次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第四层次是国家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颁行的条例规章等。《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行政法规,属于第三层次。从2006年算起,《条例》颁行已经12年了,总体上说,其中主要的制度设计今天仍然行之有效。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地方志事业不断地开拓进取,《条例》在某些方面已经显示出其不完全适应性,不少条款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实践进行修订、完善。比如说,《条例》规范的对象,即地方志工作范围,只是省、市、县,而12年过去了,现在的修志范围早已延伸到乡镇、村,将来更是可能形成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方志编修体系。再比如说,地方志被定义为资料性文献,各类文献资料是我们需要收集和运用的核心资料。之前,主要采用向政府各部门收集资料的方式,但事实上经过几次机构改革,许多部门被合并、裁撤了,许多部门转为协会性质了,以前可以征集资料的对象没有了。更主要的是,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向社会自然人收集修志资料,而《条例》的主要规范对象是政府机构,对自然人、法人没有约束力,这就导致了资料收集上的困难。所有这些问题堆积起来,要求必须提升现行法规的位阶,与法律进行有效对接。

目前,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的问题,并召开了几次研讨会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根据同法律学界专家学者研讨的结果,大致形成了三种思路:第一种就是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但是这个操作难度很大,因为说到史志,就不仅包括方志,还包括“史”。“史”若细分,按国别可分为中国史和世界史;仅中国史按层级又可分为国史、地方史,按类别可分为党史、军史等很多种,按时代可分为古代史、近代史、现代史等。如果要制定规范各种史的一部法律,考虑的因素必然很多,其制定过程必然十分漫长。第二种思路就是缩小范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史志法》,对此有正式官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划纲要》把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所以制定地方史志法是有依据、有可能的。第三种思路就是再进一步压缩范围,把《地方志工作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法》,而不纳入地方史。我们现在已经制定了相关文本,正在征求意见,准备今年年内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我们的想法是按照第一种思路去思考,按照第二种思路去努力,即制定地方史志法。

围绕地方志法治建设,该如何起草文本?如何贯彻实施?地方志的修法和用法应该怎么样?等等问题,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做出探索。而事实上,这些方面的探索严重不足。所以,地方志事业发展的第一个研究重点就是法治建设,这与我们的主业——编修实践紧密相关。我个人认为,不说所有的研究工作,起码我们主要的研究工作都是围绕修志、编鉴、写史来开展的,这是我们的工作重心,而依法治志是根本,所以关于地方志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应该放在第一位。

二是制度建设。尽管地方志事业的“四梁八柱”已经建立起来,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制度缺失。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单纯地就地方志书的编修出版而言,按照我们现在通行的做法,要编一部志书,有若干主要的工作流程,包括组织发动、篇目框架设计、资料收(征)集、志稿编写、总纂通稿、评审验收以及出版发行等。但是目前许多流程都缺少制度保障,例如评审验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如何科学地进行评审?现在各地都有自己的做法,每个省都有独自的评审验收制度。怎样在各省行之有效的制度基础上进行提炼归纳,形成统一的制度?这项工作我们已在开展,拿出了初稿,预计今、明两年推出。此外,许多非常基础性的工作都缺乏制度的支撑,所以第二个建设就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大的方向,背后都是理论在作支撑。

三是理论以及学科建设。这里面有新、旧两个方面的问题。旧的方面又包括了两个问题。第一,既有的理论需要创新。这些年来,产生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涉及到修志、编鉴的各个方面,涉及的面很广,但是深度不够,所以在很多方面都需要创新。比如说,经过几十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基本方志体裁,但是地方志就只有这7种体裁吗?或者7种体裁就能充分发挥出全面、客观、系统地保存一地历史和现状的诉求吗?既有的理论需要探究、论证,需要创新、发展,这是旧的方面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既有的理论如何有效地运用于编修实践?我们一方面需要理论创新,但是另一方面,已有的许多理论在修志实践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有效地运用。为什么大家辛苦编修出来的志书成果,它的学术性、著述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已有的理论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比如学术规范,许多场合都在强调,《条例》也对学术规范有专门的要求,但是没有执行到位。因此,研究理论如何创新,以及理论如何有效行之于实践,是既有方志理论及学科建设的两个问题。

至于新的方面的问题,就是修志研究,尤其是修志研究如何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以前主要的理论体系或理论建设都局限在《条例》界定的省、市、县三级修志,而如今随着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将来往上,要考虑国家层面志书编修问题,即编修“一统志”或者说“国志”。对于传统的“一统志”编修,已经产生了许多研究成果,但是当今时代“一统志”“国志”该怎么修?这个问题已经讨论了两年,已多次征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地方志系统专家学者的意见。按照计划,可能最晚不超过2020年即全国第二轮修志目标完成后,将正式向国家提出编修“一统志”“国志”的问题。编修“一统志”“国志”不是把现有的修志理论综合到一起就可以了,肯定会遇到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如何梳理现有的理论、提出新的理论?这需要时间。比如,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受国务院委托,组织编写了《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这是一部重大事件志,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国家层面组织编写的、针对特大自然灾害编修的志书,我经历了整个编纂过程,深有感触,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是编修地方之志所未遇到过的,我们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发展。“一统志”“国志”编修也一样,甚至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可能会更多,需要多方面吸收、借鉴、审视、重建现今的方志理论。再如往下,地方志工作向乡镇、村延展,即乡镇、村级志书也要列入国家修志计划中,那么乡镇、村志该怎么修?如何进行理论指导?以村志为例,目前大约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可称为“全志模式”,就是仿照省志、市志、县志体例来修村志;第二种模式就是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近几年推出的“名村志模式”,不要求全面,而是重点展现一个个乡村最有特色的东西;第三种模式可称为“普查模式”,如广东省正在开展的全省18万多个自然村落历史人文普查,下一步就将梳理这些普查的资料,在此基础上修志。这三种修志模式如何推进?背后都需要有创新的理论作支撑。还有一个问题。地方史编纂职能自2015年纳入地方志系统,两年来,已经起草了《地方史工作规定》及《地方史编写基本规范》,但是什么是地方史?必须对这个核心概念进行科学界定,下个定义。尽管已反复征求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但每个学者对什么是“地方史”都有自己的理解,如何综合各方意见,还要深入研究。地方史的概念界定遇到的基本问题,是尚未形成共识。相关制度文本在去年就已基本成熟了,但是有几处关键的地方尚未达成共识,概念是一个问题,体裁也是一个问题。

方志理论研究和纯学术理论研究不一样,既要有效针对工作实践,又要建立纯粹的学术理念,即要兼顾工作、学理两个方面。当初制定《条例》,对地方志的定义进行界定,即是同时从工作层面与学理层面来界定的,而且偏重于从工作层面。对此,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那个定义从学理层面说还需要推敲。我们认为,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需要不断地探索,并且欢迎来自各个方面的探索,比如首先在法学理论的层面上探索,再具体到从工作层面上下定义,也就是把理论研究的成果运用于实践工作,这是应有之义,但地方志工作比较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不可能等到理论完全成熟了才开始实践。编写地方史的制度建设情况也差不多,但这项工作要加快推进,在加强相关理论建设的同时,求同存异,尽快出台相关制度,推进这项工作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四是质量建设。怎么样又好又快地推出成果,确保产品质量,这是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现在的成果很丰富,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比如篇目设计雷同、缺乏地域特色,等等。地方志强调地方特征、时代特征、专业特征等几大特征都要突出,但是现在翻开不同地方的志书,除了具体内容之外,体例、模式基本趋同,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再比如资料方面,地方志是资料性文献,但是很多数字资料不够翔实、具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还有大量内容记述平面化,数据的处理样式单一、图表使用不合规范,著述性较差。还有规范问题,我们一直强调志书的学术规范,但如何加强学术规范,如何用行政规范保障学术规范,也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学术规范问题解决了,志书的实质性价值才能提高。今天的会议,有很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者专家参加,借这个机会,我向大家呼吁,在信息化时代,大家可以从不同渠道收集到海量信息,可以不用方志。但大浪淘沙,时间是最好的筛子,随着时间流逝,留下的东西将是极其有限的。大家想想,再过100年,有多少东西能够流传下去?但志书是肯定能够传下去的,100年以后的人要系统了解今天的历史,地方志必定是主要文献。所以尽管现在信息化建设势头迅猛,但地方志不能以这个理由不增强学术性、著述性,应该下大力气狠抓质量建设。

加强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理论建设、质量建设,前面要走的路还很长。尤其是随着近两年随着国家明确修志、编鉴、写史三项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的基础,亟需理清三项工作各自的功能定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这关系到如何处理实践工作的轻重缓急,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良好地修志、编鉴、写史。这对我们是最大的挑战。如关于功能定位问题,其实不单是志书有这个问题,年鉴、地方史同样也面临这个问题。现在对志书的功能定位是存史、资政、育人,那年鉴的定位是什么?地方史的定位是什么?存史、资政、育人这个定位,史、志、鉴都同样具备,但是进一步、深一层发问,三种载体各自第一位的功能是什么?恐怕这个顺序就不一定一样了。只有把各自最主要的功能定位准了,理论研究才能深入,实践工作才能深化。如果将志书的首要功能定位为存史,那么我们设计的体例框架,包括资料的选取使用就都要以存史为导向;如果把首要功能定位为资政或者育人,体例体裁以及资料的剪裁运用又会随之改变。现在将志书的第一功能定位为存史,我们使用的述、记等体裁都表现为客观存史,而资政、育人功能则由存史功能衍生而出。同理,将年鉴的第一功能也定位为存史,定位为历史研究的工具书,可能就不合理了。现在普遍认为年鉴应该是信息发布性质的工具书,它的资政作用才是首位的。如果把资政定位为年鉴的第一功能,其体例体裁及资料选取使用等就必然与第一功能定位为存史的志书不同了。想一想,如果将“育人”定位为地方史的第一功能,由此设计其体例体裁及资料选取使用的方法等,地方志事业三大根基——修志、编鉴、写史各有其不同的首要功能,各有侧重,相互辅依,想必地方志工作的价值能够得到更大彰显。因此,从实践出发推进我们的理论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当前,二轮修志接近尾声,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要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编纂且公开公开出版全覆盖的目标,随之而来就是启动第三轮修志。大家不妨想一想,如果在第三轮修志启动前这些重大问题没有解决好,第三轮修志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呢?唯有扬鞭奋蹄,聚焦改革开放实践,进行方志理论创新,才能确保编纂出无愧于伟大时代、伟大民族的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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