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元元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行业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得到创新,但同时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也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变得多元化、复杂化,具有灵活性、多变性,因此产生了许多不同以往的新型劳动关系问题。在“互联网+”继续深远发展的当前和未来,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也至关重要。
在互联时代,出现了许多新的工作岗位和行业,尤其是服务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餐饮业出现有很多的外卖小哥,交通业出现滴滴司机,在这样的工作岗位出现之后,劳动关系也变得与以往不同,这些服务者不是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而是为各种各样的网络平台工作,由平台为他们提供劳动报酬[1]。在网络平台广泛发展的同时,用工形式不再是单一而简单的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呈现出许多管理上的困难。
传统的劳动关系界定方法是依据劳动合同而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在互联网平台发展的背景下,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提供餐饮服务的外卖平台和交通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存在很多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认定观点:一是认为存在劳动关系。若网络平台与用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二是认为存在劳务关系。在某种意义上网络平台和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只是在闲暇时提供服务,有些劳动者甚至同时为好几个平台提供劳动;三是认为劳动者和平台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双方只是存在共同利益目的,一方提供工作信息和机会,一方来提供服务和劳动,从而实现合作。
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更加灵活。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可以不通过传统的书面合同的方式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甚至雇员和雇主双方未曾见过面或者根本不认识,这时候劳动关系的建立就变得随意化了。劳动者可以通过向雇主提供几百元的培训费或者押金的方式,后期在自己付出劳动之后,雇主再向雇员提供劳动报酬或者返还培训费,这种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基于互有所需的一种“网络信任”,但不可避免的也会存在诈骗的可能。另外,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形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可见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而是更多的通过网络这种不可见的方式,例如美团外卖的买家和卖家,商家不需要和客户见面,就可以将客户需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送到客户手中,这种电销的方式其实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只是与以往不同,变得更加灵活。此外,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也变得更加灵活,有时只需要简单的在手机的APP上解除就可以。
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不再和以前一样处于被动的地位,选择工作的空间更大,更加自由。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生产要素的配置权,其受支配和受管理的程度大大减弱。客户在一家APP上购买了服务,而对享受的过程和结果并不满意,下一次就会另择其他的服务者,这种没有捆绑的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者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另外,劳动者实现再次就业的时间间隔缩短,获得工作的机会成本降低,劳动者解除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可以在众多的招聘软件中选择更多的工作,更容易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但劳动关系趋于弱化并不代表从属性的消失,而是呈现出新的灵活表现形式。
新型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实质上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劳动关系中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是各方主体利益博弈的显示[2]。另外,劳动者地位的提升,既体现了互联网经济的共享优势,也暴露了在有效法律供求不均衡的情况下互联网经济发展中极易产生的风险。
当各种各样的手机APP融入我们的生活时,很多传统岗位也面临着失去存在意义的挑战,因此传统企业也在尝试用各种方式跟上时代的步伐,它们逐渐开始接纳和运用互联网平台,开拓新的发展模式。但因为法律滞后的特点,基于“互联网+”产生的行政准入标准低下、监管不力,植根于互联网相关的金融交易、贸易支付、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与从业者劳动关系等问题纷纷而来,杂乱而无序[3]。现在许多专家学者担心“互联网+”企业从业者众多,很多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劳动关系,“互联网+”企业会成为从业者劳动权利受侵害的“重灾区”。劳动者和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缺少有效的法律保护,其劳动权利极易受到侵害。
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和资金的限制,对劳动者的要求相对较低,长期以来一直是容纳大量劳动力的重要地方[4]。但另一方面因为这些小型企业的就业人数少且流动过快、人力资本管理水平低下等等,造成了这些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劳动关系问题诸多。例如小微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随便,要求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要求过多加班等,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与小微企业的不断增加,怎样保护小微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建立小微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当下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在为社会创造利益和机会的同时,也给一些非法组织和个人提供了参与经济活动的条件,这些非法行为对社会管理造成了困难。由于现行的平台进入规则较简单,从事商品交易的条件较容易,由此导致非正规的企业或者团体大量出现,这些企业和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常以某种给予劳动者短期优惠的方式给劳动者以口头承诺,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带来了困难。同时,为了鼓励创业,许多地方正放松经营条件限制,出现了很多网络虚拟企业,大批招募线上劳动者,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劳动者,以押金的方式以及大量的网络宣传,造成劳动者受骗。
“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特别是带来了兼职劳动的发展,零工岗位大量出现,可根据劳动者的时间来安排工作时间,给劳动者提供了方便。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零工岗位是利用社会的闲散资源逐渐发展起来的,逐渐造成了劳动关系的碎片化[5]。然而,在兼职就业群体快速涌现和发展的同时,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也逐渐出现。相对于传统就业岗位,由于兼职用工形式更灵活多变,相对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呈现落后性。因此,当这些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被侵害时,他们没有法律制度的保护,他们只能选择承受,以至于出现一些极端社会问题。
劳动关系整体上越来越灵活,但在“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同时,对传统行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例如滴滴打车的迅速发展严重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整体发展,支付宝和网上投资平台的发展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客户人群和总体业务量。此外,互联网的发展也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实用性和完善性。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必须进行改善以适应更多元、更多变的劳动关系[6]。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听取多方意见,政府部门要制定适应新型劳动关系发展的法律制度。对于各种新型的用工形式,要具体分析每一种形式下的劳动关系问题,在了解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存在的困难之后,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教育。具体来说,要对于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制定不同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其劳动权益。
互联网平台除了提供各种就业机会之外,还应该发挥其协调劳动者和各个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平台可以通过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式来发挥监督的作用。互联网的出现,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搭建了桥梁,平台在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是获取利益的一方,因此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的规则,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可以更加清楚的掌握企业的信息,只有通过强制性的措施才可以督促企业自觉遵守规则,自觉守法。因此,互联网平台要通过教育指导和法律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教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正当经营。
互联网经济下,一方面是平台越来越强势,掌握着经营企业的信息,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低[7],劳动者越来越分散。因此,由工会出面,从平台从业人员中挑选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与平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平台集体合同;另外,由工会出面组织平台的从业人员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行使民主参与权利,充分考虑经营企业的意见和劳动者的利益诉求[8]。在平台和经营企业之外,选择第三方的工会来负责监督互联网企业,相比由互联网平台的从业人员能够较大程度上达到保障劳动者利益的目的。
我国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难点之一就在于主体双方的信用度不足。可以通过培育指导的方式,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信用体系,一方面是为企业本身创造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对于参与平台的劳动者加大资格审查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性,进行岗前培训,培养劳动者的诚信意识。目前,最紧要的是要明确互联网平台的义务,要求各大互联网平台定期更新自己的信用状况,经营企业也要参与到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来,指导劳动者树立诚信观念,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
很多平台的服务人员对自己与平台的关系认识不足,出现问题之后往往寻求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在劳动者并没有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往往会使得很多平台无故蒙受很多损失甚至惹上官司。为了维护平台和劳动者的双方利益,要加大对平台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教导劳动者正确认识劳动关系,对服务企业的文化、自身的责任和相关规则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还可以提供一些岗位技能培训,以保证劳动者有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能力,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给予说明和解雇,以防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没有实现企业的利益而对双方造成矛盾。
劳动关系问题的和谐程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处理好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元的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是社会的一大难题和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