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体化理论的思考

2018-04-02 07:00付立庆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罪刑实质

付立庆

我是一个刑事一体化理论真诚的信仰者、积极的宣传者和不成功的实践者。按照分工,我要评论一下梁根林老师和周光权老师的报告。作为梁老师的学生谈不上评论,把梁老师发言中的一些要点做一些归纳。

梁老师实际上主要谈了三个问题,一是罪刑法定的当代化、罪刑法定的实质化问题。特别是他从罪刑法定不仅是规则之治,不仅是良法之治,而且要实现良法善治,从这个高度来理解罪刑法定的实质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才可能使得我们的法官等司法者能够真正实质性而不是机械性地来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才可能尽量避免类似于许霆案、赵春华案等所谓奇葩案件的出现。这实际上又回到了储老师所讲的,出罪要讲合理性、入罪要讲合法性的问题。只有对罪刑法定原则做实质性理解,才能使储老师刚才所说的这两点真正落到实处,也才能使梁老师所说的“裁判的说理”能够真正说清楚、说透彻,才能做到个案的实质正义。所以,罪刑法定的实质化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这种命题的理解也有赖于刑事一体化的观念。

梁老师第二点提出的是刑事政策的观念化,也就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问题。就是说,一些政策性考量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纯粹的本体的意义上,而必须观念化地具体落实到体系之中加以贯彻。梁老师具体举了先强奸后通奸这样的例子(储老师在上午也提到过),来为刑事政策如何贯彻到刑法解释之中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注解。确实,只有将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需罚性这样一种指标和观念作为认定犯罪与否的实质性因素,最终的结论才可能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储老师的归纳,这样才是将国法与人情相融合。如果完全不考虑需罚性问题,不考虑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只是机械按照法律的规定教条式适用,可能就难以避免那些奇葩案件的发生。所以,刑事政策问题在刑法体系之中落实和罪刑法定的实质化,这两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服务于具体案件的妥当解决。

第三点,梁老师还特别提到了刑法理论的阶层化、刑法理论的融通化问题。他从只有阶层化地区分不法和责任的体系才能使得辩护方的辩护权充分发挥,才能使得刑法更加充分地体现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有效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应该说,就是通过阶层体系而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我觉得这样一种观念实际上也是一体化的思维观念在具体的犯罪成立条件之中的具体贯彻。这是我对梁根林教授的报告的一些注释或者叫听后感。

周老师主要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犯罪学研究对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应该说,犯罪学研究本身的意义当然不容低估,储老师也杰出地实践着刑法学和犯罪学本身的一体化研究。储老师本身也是犯罪学领域的权威性、代表性的学者。光权教授提到的用犯罪学的知识保持对立法本身的评估和批判,用犯罪学的经验来评估我们的立法到底有必要还是没有必要,我觉得这些观念也确实都很重要。这里边还涉及到了一个光权教授所提的,关于犯罪调查犯罪统计制度的问题,應该说这是中国犯罪理论兴旺发达的基础,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犯罪检索系统,使得这些本应该公开的数据能够充分地为研究者所知悉的话,犯罪学的研究也只能停留在有限的举例,那这种意义的犯罪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学。只有在大数据时代,能够充分信息公开、共享的前提之下,这种犯罪学才能够真正的发达和繁荣起来。

这里边涉及到一个问题,中国现在的犯罪学不发达,到底是谁的责任?既是犯罪学者,像王平老师这样的犯罪学者本身的责任,但同时也是刑法学研究者们自身应该反思的地方: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打通刑法学和犯罪学进行研究?但更重要的是,在我看来,犯罪学不发达,应该是就像苗庭长等等也都提到的,实际上我们的决策者、当政者也存在着一定责任。如果真的能够充分将这些数据披露出来的话,相信我们的犯罪学,进而我们整个刑法学研究会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对两位老师观点的一些想法。

接下来,我想稍微说一下我自己对于刑事一体化的体会。事实上我在十多年前在读博士生期间,曾经在陈老师主编的《刑事法评论》上写过一篇关于刑事一体化的文章,那里边我梳理了李斯特、耶塞克、北大已故的甘雨沛先生,包括从李斯特的整体性法学,到甘老师曾经提出过全体刑法学的概念,再到储老师提到的刑事一体化等等。在我看来,怎么样来理解储老师独特的学术贡献,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假如说,刑事一体化仅仅就意味着作为一个刑法学者要研究犯罪学,研究行刑,它的意义可能就并不是那样重要。因为这些东西,人家李斯特早就说过了。但是储老师真正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贡献在于,他不单是提出了作为方法论的刑事一体化,还提出了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也就是,在整个的刑法机制完善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和实践刑事一体化。所以,今天储老师还特别提到了刑法现代化的问题,刑法机制顺畅运行的问题,提到了去重刑化的问题。我觉得将这些完整地作为刑事一体化的内涵,一体性加以理解的话,对于我们准确理解刑事一体化不光是一个方法,更是一种观念,是追求刑法现代化、刑法机制的协调,在这样的目标之下来理解,包括其他的如“严而不厉”的思想,都可以在这样的一个刑法机制协调运行的大框架之下来解决,才是真正理解了刑事一体化这样一个博大精深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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