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有水
通过将近30年的发展,刑事一体化思想已经成为一个宏大的开放的体系。我心目中的刑事一体化,是一种“整体刑法观”,是牵连在犯罪、刑事政策、刑事法适用以及刑罚执行之间的一条红线,是对于犯罪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一种“深度融通”。刑事一体化思想的目标是发挥刑法适用的最大效用,在顺畅刑法机制的同时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审判是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将刑罚适用于具体的犯罪人的活动。在“刑事”这个系统里,审判是其中一个环节,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的运作者没有刑事一体化观念,那么刑事一体化思想之树就很难在刑事司法活动的田野上结出果实来。上面提到的“得到践行”,大概意思就是梁根林教授刚才说的“开花结果”。作为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我们已经感觉到,刑事一体化思想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观察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可以发现裁判者不仅要考虑犯罪之中的事实,还要考虑犯罪之前的事实和犯罪之后的事实;不仅要分析犯罪原因,还要考量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便在适用刑罚时充分顾及预防再犯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一体化理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开花结果了。
说到这里,让我们先回忆一下储老师教导我们的一句话。他老人家曾经说过,一个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三种力量:权力、资本和思想。我觉得这个论断非常精辟。据我理解,思想如果不能与权力和资本相结合,很难影响社会前进的步伐。刑事一体化思想也不例外,作为一种造福于我们整个民族的思想,如果不与司法权运作相结合,难以产生推动社会进步的效果。它必须与我们这个社会中掌握刑事政策制定权的刑事法官们的思维和行为相结合,才能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得到践行。对于这个话题,我想表达三点想法。
我们不仅要开发思想,而且要让思想的光芒照射到每一名司法官员的日常执法行为。宣讲刑事一体化思想,关键是在刑事法官中普及犯罪学原理。一名专业的刑事法官,如果缺乏犯罪学知识,有可能出现机械执法。本世纪以来媒体上爆出来的好多奇葩案例,无不是机械执法的结果。比如广东的许霆盗窃案、云南的何鹏盗窃案等。近年出现的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等,一审判决属于不知变通的机械执法的典型。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奇葩的判决呢?原因是裁判者简单地将刑法教材上的犯罪构成原理与案件事实相对应而得出裁判结论,却忽视了犯罪之前、犯罪之后、犯罪之上、犯罪之下等一系列因素。总之,裁判者对犯罪学原理缺乏了解,内心无法树立刑事一体化理念。
那么,为刑事一体化思想提供坚实基础的犯罪学原理有哪些呢?我想,第一条原理是,刑罚是犯罪的结果,而不是犯罪原因。这条原理告诉我们,犯罪发生的原因是社会生活条件,而不是刑罚。我们不能试图通过无节制地加重某一类犯罪的刑罚量来消灭此类犯罪。第二条原理是,刑罚适用虽然一定程度上对于犯罪的产生有反作用,但无法改变犯罪发生的态势,要合理地组织对于犯罪的反应。第三条原理是,死刑对于犯罪的遏制是极其有限的,不要企图通过加大死刑的适用力度来解决社会问题。第四条原理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我的发言的第一点应当归结为陈兴良老师刚才讲的一句话,即要强调刑事政策对于刑法教义学的引导作用,要注重刑法目的和价值判断。这句话是我想不出来的,这里借用一下。
这个观点,可能与周光权教授的不谋而合。应当开放的刑事司法大数据,主要是死刑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包括全国每年核准死刑的人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数及其分布情况(含地域分布、罪名分布、年龄分布等)。但目前这些数据被列为绝密级国家机密。我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开放这些数据的条件逐渐具备,而把这些数据列为国家机密的理由也逐渐变得不可理解。依我个人粗浅的想法,公开这些数据的现实条件是具备的,只需要一位开明的政治家拍板决策。公开这些数据,将全方位地对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和刑事政策的制定产生良性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2015年9月,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相关报告中指出:“2014年,我国每十万人杀人案件数为0.7起,与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瑞士相当。”2016年1月,孟建柱书记在相关会议上的讲话指出:“2015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群体性事件下降3.9%,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了。” 可见,不存在因为犯罪态势严重而需要对犯罪数据进行保密的问题。
如果要让刑事一体化思想开花结果,必须把它建立在发达的犯罪学基础之上。可是,在我国,犯罪学研究非常不容易,因为没有资料。你想啊,犯罪学应当是一种实证科学,需要数据说话,可是与犯罪有关的数据大多数是保密的,什么都不公开。公开的都是因为宣传需要。在这样的环境下,谈何发达的犯罪学。
進入本世纪以来,我国每年都发生了不少影响性刑事案件。由于新媒体的推介,这些案件无不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有的甚至可以说是妇孺皆知。这些案件有力地刺激着刑事法学者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兴趣,极大地激发了他们对于刑事个案的研究热情。可以说,不少学者和大部分公众脑海里的我国刑事审判,就是这许多起影响性案件的裁判过程和结论。以至于,这些案件如果判得高明,就能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前进道路上的标杆;如果判得不理想,则会对法治带来严重损害。因此,影响性案件是联系刑事审判与刑法学者、社会公众的桥梁。这里所说的联系,其前提是有效的信息沟通。刑事一体化思想落到实处的前提也是有效的信息沟通。刑事一体化其实是人的一体化。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人之间在有效交换信息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和相互学习,是达到一体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吸引刑法学者关注和研究刑事审判,也要鼓励刑事法官关注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成果。学者们对于影响性案件的研究,不仅着眼于“国法”(犯罪构成),也要关怀“天理、人情”(与犯罪有关的因素)。就像储老师说过的,入罪必须讲究国法,即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出罪必须讲究合理,即是否合乎天理、人情。遗憾的是,目前我们有不少刑事影响性案件,由于其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即与社会稳定挂上了钩,信息开放远远不够。正常信息渠道的封锁,直接导致碎片化的网络信息大行其道,公众接收的是以讹传讹的“案件事实”,于是出现该案事实的无数种不同版本,引起成百上千种脱离案件真相的评论。这种现状,是我们践行刑事一体化理念之大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