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研究

2018-04-02 08:58:5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9期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抵押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0)

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农村金融也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环境和行为,有利于全面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土地流转的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法律问题,完善我国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使其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经营权抵押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转型。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是政府以国家的公信力来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制度,其最大的功能就是降低土地交易费用,扩大交易规模和交易范围。”①从长远的角度和交易的安全来看,国家应当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完善相关的登记制度,建立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预期法律效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并且是依附于土地这一不动产之上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登记的一般原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更为合适,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经过登记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转让才合法。②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承担抵押登记的职责,出台详尽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权责,监督登记制度的执行。建立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避免产权不明等纠纷出现。

二、建立农地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生产依赖于自然环境,自然灾害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农业被贴上了“脆弱”的标签。就因为农业的高风险,许多金融机构不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厉以宁教授曾说过“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抵押业务能够顺利开展,我们我们农村农业保险工作应当加强。”③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造成的损害。因此建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性保险业务,丰富农业保险业务品种,扩大保险范围,国家提供保险补贴,提高农民保险意识,使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降低风险。

三、规范农地流转市场

建立农地流转中介组织,良好运转的农地流转中介组织能够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在遵循制度下稳定持续发展,既能保障抵押双方的利益,也能使土地现状的接受国家的监督。

建立农地价值评估体系,培养专业的农地价值评估人员和机构,公平公正的评估农地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商品属性,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顺利实现。

四、成立专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

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较窄,农民获得银行的贷款也较为困难。因此,建议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贷款者提供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就能够满足农民小额贷款的需求,为农业的各个生产环节提供资金的扶持。

五、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管理制度

政府应当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及时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信息、告知抵押风险、提供资金和政策扶持;建立相应的财政补贴、者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进行政策上的税收减免。

六、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管理混乱、资金不足、集体的支持力度小、保障意识薄弱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结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的名单,确保低收入家庭基本的生存要求;其次,要完善农村的医疗保障。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医疗体系的财政投入,制定合理的报销比例,通过各种形式为农民免费或者折扣医疗,保障每位农民在看病毫无压力。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应给予更多的优惠、免费政策;最后,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中要注重老年人生活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保障。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基数大,人均耕地面积有限,只有在有限的自然资源基础上,从技术、资金、基础设施上发挥最大的效用,才能使农村经济更好的发展和更好地实现现代化建设。国家应当通过修改法律有条件的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承认抵押权的合法性,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不仅需要法律的修改全面放开,还需要相应规则的构建及配套制度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建立,需要政府职能的发挥,同时还需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等。

【注释】

①张娟,张笑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土地流转的影响》,(财经科学),2005年,第208期。

②孟勤国等:《物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③厉以宁:《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关键何在》,(经济研导刊),2008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张娟,张笑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土地流转的影响》[J],(财经科学),2005年,第208期。

[2]厉以宁:《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关键何在》[J],(经济研导刊)2008年第4期。

[3]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

[4]陈小君等:《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8月。

[5]张钧:《关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C],河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6]王利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7]张龙耀、王梦琚、刘俊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2期。

[8]孟勤国等:《物权法》[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9]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分析》[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10]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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