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府奖励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2018-04-02 23:58
税收征纳 2018年6期
关键词:所得额灌装总额

默 语

近年来,一些县级政府为调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称企业,下同)的积极性,经常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这些奖励一般都是由财政部门拨付,受奖企业收到这笔奖励之后,再按照政府奖励文件明确的奖励对象和本单位的奖励办法,来确定企业留用及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数额。纳税人取得政府奖励的资金,称为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政府奖励资金时,需要按会计和税务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本文通过实例,将企业取得的政府奖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说明如下,供纳税人参考。

一、取得政府奖励的财税处理

1.取得政府奖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收到奖励资金时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科目。

[例1]某企业2016年为全县利税大户,政府决定给予该企业特殊贡献奖5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技改,10万元用于奖励有功人员,款项已拨付企业账户,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5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50

同时对奖励个人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 1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10

2.取得政府奖励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以及企业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县级政府拨付的奖励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而取得县级政府拨付的奖励资金,如果不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一是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不论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县级政府拨付的奖励资金,还是企业取得县级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资金,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必须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假设上述该企业201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营业外收入350万元(包括县级政府拨付50万元奖励资金);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100万元、管理费用350万元、销售费用13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4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

假设该企业无其他收支业务发生,也不需进行其他纳税调整,则在计算应缴纳所得额时,其收到的50万元特殊贡献奖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即:该企业计算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4100万元(3200+500+350+50),应纳税所得额为1280万元[4100-(2100+350+130+40+100)-5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2.5万元(1330×25%)。

假设上述该企业收到县财政拨付的特殊贡献奖不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的条件,则取得的50万元奖励不能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3200+500+350+50=4100(万元),4100-(2100+350+130+40+100)=13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45万元(1380×25%)。

二、使用政府奖励资金的财税处理

1.单位使用政府奖励资金的财税处理。假如上述该企业于2017年9月份用政府给付的上述奖励资金40万元和自有资金20万元购买自动灌装生产线一台,交付安后发生安装费8万元,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购进自动灌装生产线交付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自动灌装生产线 60

贷:银行存款 60

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自动灌装生产线 8

贷:银行存款 8

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自动灌装生产线 68

贷:在建工程——自动灌装生产线 68

在税务处理上,按照财税[2011]70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计提折旧时对相当于政府奖励资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自动灌装生产线预计使用10年,残值3.4万元,2017年10至12月份应计提折旧1.615万元[(68-3.4)÷10÷12×3],使用政府奖励资金应提的折旧为0.95万元(40÷68×1.615),即:在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对折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95万元。

同时,财税[2011]70号通知第三条还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后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各级政府和部门拨付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应在5年之内使用完,否则将在第六年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支付个人奖励的财税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假设上述该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县政府给付的个人奖励,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10

贷:银行存款 10

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第六条第(六)项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由政府奖励给员工个人的奖金在支付时,如果没有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情况(如果有,可将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应当按偶然所得依据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该企业在有特殊贡献的员工支付10万元时,如果没有其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实施捐赠的情况下,应在向员工个人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万元(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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