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高明
(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重庆 400000)
儿童游戏作为一种古老的社会现象,在人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显著的角色,童年期尤是如此,对于儿童而言,游戏是其独有的学习方式,在游戏中儿童可以主动地学习,创造性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游戏对于儿童身心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普遍认同。游戏形成系统的研究还是在近代之后,而人们对于儿童游戏权利经历着中世纪以前的无视、文艺复兴时期的正视、儿童本位儿童观确立时期的重视、20世纪之后的珍视等阶段。随着《日内瓦儿童权利公约》(1924)、《儿童权利宣言》(1959)、《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等的颁布,儿童地位稳步提升,儿童权利意识也已深入人心。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保护的“大宪章”——《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游戏权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理应也必然尊重儿童游戏的天性,珍视儿童游戏权利的教育战略价值,保障儿童游戏权利。
虽然儿童游戏权利的重要性已经受到广泛的关注,但是儿童游戏权利的保障依旧存在些许问题。首先,部分幼儿园与家长并没有正视幼儿游戏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片面将游戏与学习相对立,忽视游戏的文化性、社会性地位;其次,受制于“业精于勤荒于嬉”的传统观念与日益增加的社会竞争压力,儿童游戏权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与保护;最后,保障力度不足,一方面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注重于儿童生理权益和一般性权益的保护,对儿童游戏权利等内容较少,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对游戏权利的教育战略价值认识不足,疏于管理。
正是基于儿童游戏权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游戏权保障方面依旧存在着相应的问题,本文将围绕儿童游戏权,从教育学的角度出发,探讨两者的内在联系,挖掘游戏权利的教育价值,为儿童游戏权利的科学有效保障实施提供参考。
梳理关于游戏权利的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外研究学者对于游戏权利的看法趋于一致。Davey[1]等就自由、安全、选择和包容等方面的维度对儿童游戏权进行阐述;David等、Clements则专门论述了儿童游戏权利的性质及保护问题,指出需要为儿童营造一个适宜的游戏环境。Stuart等从儿童游戏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出发,认为游戏权包括提供权、保护权和参与权三个部分。国内学者刘智成[2]等认为游戏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游戏自由权和游戏社会权,强调游戏权利的落实需要儿童自身的主动参与和外在游戏设施使用、创设、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在参照英国儿童游戏权利保障经验后将儿童游戏权利的内容主要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游戏保护权、游戏参与权和游戏提供权。[3]部分学者则将儿童游戏权利内容分为保证儿童的游戏时间、游戏空间以及提供必要的游戏材料与玩具等维度。根据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儿童游戏权是由儿童的游戏自由权、游戏社会权及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综合性的权利。这些权利各有其内涵,关乎游戏的某个方面,为儿童游戏所必须。本文主要从保障的视角对于儿童游戏权利展开审视与思考,从而选用游戏的保护权、参与权与提供权作为研究方向。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19 条、 第 27 条、第 28 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幼儿园内安全规章制度、园舍以及玩教具等安全保障方面的作出的严格规定来看,我国对于儿童身体健康发展尤其关注,也反映出游戏保护权的落实是具备一定上层设计条件和理论事实依据的。具体来看,游戏保护权应当是从游戏材料的安全与维护和游戏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两个方面进行划分。
儿童的游戏安全建立在专业严谨的安全制度与细心负责的保障团队的基础上。首先,游戏材料的安全与维护方面需要幼儿园、家长以及其他幼儿游戏场所负责单位采购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认证的游戏材料,聘请专业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和检修。其次是在游戏过程中的安全保护,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避免儿童在游戏出现争吵、打闹等攻击性行为;在儿童游戏过程中应有专人看护,防止儿童在使用大型游戏设施时发生意外。
如何在儿童自治与成人保护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一直是儿童权利研究界“解放论”与“保护论”所关注的焦点,儿童游戏的保护权也反映出这一矛盾。一方面,儿童需要积极主动参与游戏之中,自主选择游戏材料和游戏活动,收获自己的成长;另一方面,儿童正处于人生最为稚嫩的阶段之一,需要对其进行妥善的呵护与引导。这就需要根据幼儿实际,合理设置游戏氛围和教师适当干预与及时回避。首先,游戏氛围的营造对于幼儿游戏的进行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适宜的氛围设置不仅可以激发儿童的游戏兴趣,使儿童尽快进入游戏状态,还可以是儿童获得更多的生活体验。这种游戏氛围不仅仅是时间、空间的保障,也是需要一个良好的心理环境的构建。就是在师幼之间、家长与儿童之间、幼幼之间维系的心理氛围,处于这种氛围之中的任何情绪、态度等都会对游戏的开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次,成人的参与和指导也会直接影响到儿童对于游戏的参与。成人出于“担心幼儿安全问题”、“担心儿童无法正确使用游戏材料”等原因会对儿童造成多次无效甚至是伤害性干预。因此,需要承认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予以儿童充分的信任,使儿童可以自主选择游戏活动、游戏时间和游戏材料,从而激发其自主性、能动性、创新性。但是,尊重儿童游戏的参与权,并不是一味地顺从儿童的意愿,而儿童作为非理性的群体,在游戏中可能会出现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这就需要成人的介入。这种介入实质上是让儿童更好实现游戏自主,就要求成人把握好介入和退出的时间点,处理好儿童参与权与成人介入权的矛盾。
儿童如果在一个没有支持的环境中进行游戏,会增加儿童在游戏中受到伤害的几率,从而影响其游戏的能力。成人所要提供的并不仅仅是游戏材料等,而是应该广泛而深入的确保外在环境予以儿童各项游戏所必需的要素。大致来说,游戏提供权主要包括:时间、空间、游戏材料提供。首先,大部分幼儿园都会将儿童一日活动的游戏时间作出详细规定,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4]。另外,因为儿童探索未知世界和身体健康的需要,所以游戏活动安排上,每日的户外时间是必要的。其次,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优秀的环境创设有利于儿童游戏的顺利有效开展。室内外游戏空间设计也是游戏提供权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创设具有适宜性、多样性、开放性、整体性的空间环境和符合儿童年龄特点和兴趣点的区角环境。最后,要予以儿童平等使用家庭、幼儿园、社区中现有的游戏设施的权利,平等地使用游戏场地、游戏玩具等的权利;创设儿童必要游戏设施,必要游戏材料的投放与提供应该遵循教育性、需求性、操作性和层次性等原则,满足儿童游戏需求。
唐俊如[5]从儿童游戏权利的发展价值、人本价值和文化价值三个方面对儿童游戏权利的价值底蕴进行探讨,提出儿童游戏权利的保护,对儿童五大发展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帮助实现儿童形成具备人性的个体;促进了充斥着自由、平等、学习、探索精神的儿童文化形成。丁海东提出,倡导并保护儿童的游戏权利的现实价值在于:儿童游戏的权利是现代社会文化体系的和谐构建和保障儿童拥有童年生活权利的需要;也是现代儿童教育的人本化发展和儿童和谐而健康发展的需要[6]。仝梦冉等对于游戏价值的分析也是从保障儿童幸福童年生活与构建健康和谐儿童文化两方面进行了阐述[7]。由此可见,享有游戏权利直接关乎儿童全面和谐发展,而其价值延伸至教育方面依旧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变迁,游戏已然成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教育与游戏的联姻充分的利用、发挥了游戏的价值,从某种程度来说此阶段的教育与游戏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也反映着游戏在儿童发展中所蕴含的巨大价值[8]。
随着教育游戏化与游戏教育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儿童游戏与儿童教育逐渐成为和谐共生体,这种生态互动的建构并非粗暴的将游戏纳入教育预期和模式。游戏权利的视角下,教育与游戏是平等的,两者的动态平衡保障了儿童游戏权利在教育之中的实现,不仅满足了儿童对于游戏的需求,也是儿童完整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游戏权的教育价值从这个角度出发来看,一方面,不仅在儿童获得幸福童年、发展健康的身心、形成探索的精神、构建完善的人格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对人的生命价值与基本需要的尊重;另一方面,其价值体现在对社会文化的补充和推动以及自由、平等、主动、博爱精神的薪火传承,将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灵性与和合而生精神彰显的淋漓尽致。
时间是儿童游戏构成里最重要的一环,充足的时间能给儿童带来最为充分的游戏体验。童年期是儿童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时期,适足的游戏时间可以保证儿童具有充分的实践机会进行人际交往、掌握社交技能和理解践行社会规则。然而,幼儿园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很难满足每一位儿童所需的游戏时间,常常会造成幼儿没有在游戏中获得完满的体验就草草收场。另外,幼儿园受到生源利益或是家长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复杂超额的小学化课程也在压缩儿童的游戏时间,这实质上就是对于儿童游戏权的侵犯。再有,部分幼儿园及幼儿教师并没有理解游戏的本质与意义,虽然设置了专门的游戏时间,却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化、刻板化的游戏活动来应付参观视察等。这些都是作为自由实践的游戏与制度化之间长久存在的矛盾困境。
空间是儿童开展游戏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空间设置会影响儿童游戏活动的类型、数量和质量。但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生活压力的增加,现代中国居民的建筑选择愈发趋向于高层次、立体化的密集建筑群。寸土寸金的城市空间不足以支持满足儿童发展要求的游戏场地与游戏设施的建设,儿童游戏的空间困境愈发突出。再将目光投向于幼教机构的室内外空间设置,室内空间相对于人数较多的儿童数量捉襟见肘,空间布置过于紧凑,区域划分模糊,心理环境压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儿童游戏的进行和身心的发展;室外空间来看,户外空间主要为大型游戏设备,数量类型较为单一,并且户外空间向来为教师所监督控制的重点区域,儿童游戏受到颇多干预。这无疑都使得儿童难以获得自由游戏的机会和可靠条件。
“勤有功,戏无益”,在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中,游戏与学习似乎一直都是相互对立的。一方面,民众意识对于游戏权利意识的淡泊正在压榨着儿童应该具有的天真烂漫,童年的曙光也正在渐渐流逝,家长对于学习的片面重视与对游戏的深恶痛绝造成了儿童游戏权利逐渐受到践踏。另一方面,幼儿园和教师应当是保障儿童游戏权利最直接的部门,但是在市场化生存与社会竞争压力不断攀升的当代社会,繁重的课程负担所带来的学业压力和精神焦虑仍旧在将儿童游戏的权利慢慢剥夺,寓教于乐的观念只能作为象征意义停留在书本上。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智能手机与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逐渐走进家家户户,大众传媒的变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然开始对儿童游戏权利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首先,电子产品正在蚕食着儿童最后的游戏乐土,相较于亲近自然、探索世界,儿童更加趋向于将自己封闭在室内,沉迷于电子产品带来的精神诱惑;其次,电子游戏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游戏行业的鱼龙混杂让电子游戏在家长与教师眼中已经化为洪水猛兽,网络成瘾的迹象已经初现端倪,儿童已经开始逐渐远离现实的生活环境和人际交往的环境。最后,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家长的言传身教对于儿童具有示范性作用。家长在工作之余沉溺于自己的电子虚拟世界,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对儿童的忽视,严重损害了亲子间的活动与交流。现代传媒的发展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严重侵害着儿童的生活,剥夺着儿童亲近自然的冲动、机会、空间与时间。
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关乎到整个社会文化的和谐建设,关乎到教育的现代化变革与推进,更直接关系到儿童全面和谐的发展[5]。
虽然自《儿童权利公约》后,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关于儿童游戏保护权的相关立法也较为丰富。但是,专门针对于儿童游戏权的保障法规还是比较罕见的,儿童游戏权的受侵害现象一定程度与游戏权立法的缺失密切相关。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儿童权利作出专门的立法,贯彻儿童权利的落实,如英国的《儿童法》第17条就针对于儿童游戏权作出专门的规定。另外,抓紧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大纲》,如《重庆市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明确家长在保障游戏权利上的职责,明文规定儿童所需的游戏活动时间。
在儿童游戏权利保障方面,政府永远是不可或缺的力量,政府职能应该真正成为儿童游戏权利的坚强后盾。
1.弘扬正确价值观念
保障幼儿的游戏权需要整个社会形成一个整体来做出努力。政府应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游戏教育的理念和方法,形成重视儿童游戏权利的社会氛围。
2.增加物质精准投入
加大物力、财力的投入,对于急需游戏材料、设备等的幼儿园予以财政倾斜,精准扶贫、精准保障,推进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创设更多适宜儿童活动的游戏空间。
3.加强安全监管力度
提高游戏活动场地的安全舒适性,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幼儿园、社区等儿童活动场所进行定点摸查、实地考察,对于问题场所一律不予姑息,切实保证儿童拥有安全的成长“摇篮”。
幼儿园是儿童成长的主要环境和儿童游戏的重要场所。而幼儿园所提供的充足的游戏时间、适度的游戏空间、完备的游戏材料以及游戏安全的保障是儿童游戏权实现的重要因素。
1.游戏时间保障
儿童需要充足的时间来进行游戏的主题、材料的选择和游戏活动的开展,这就要求幼儿园合理安排一日活动,保证室内外时间的均衡安排,避免教学活动对于游戏时间的侵占,确保儿童在幼儿园每天有不少于60分钟的自由活动时间。
2.游戏空间保障
保障足够的游戏空间对于提升儿童游戏品质非常重要,开发利用有限的空间,合理安排游戏空间布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游戏空间规划。一方面在室内建构内容丰富、风格迥异的活动区,另一方面在室外开创适合儿童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儿童所必需的游戏活动设施,创造沙地、种植园、饲养园等多样化体验区。
3.游戏材料保障
大部分游戏的开展都离不开材料,游戏材料的选择、投放、使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儿童游戏的发展,如游戏材料的搭配、数量、特性对儿童行为有重要影响。需要幼儿园在置办活动材料的时候考虑到上述因素,选择品种多样、质量优异、用途多样的游戏活动材料,因地制宜适时适量进行投放;儿童本身的年龄与性别也是影响选择、投放游戏材料的重要因素。不同年龄段儿童身心发展水平不一致,需要根据儿童实际情况“量体裁衣”,不要“一概而论”。
4.游戏安全保障
儿童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幼儿园教育活动中的重中之重,幼儿园一定要把儿童的安全放在首位进行考虑。首先,保障儿童身体安全,儿童游戏材料要注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分门别类进行归置。儿童游戏前需要专人对游戏材料、游戏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儿童游戏中进行密切观察,防止伤害性事件的发生;游戏活动后,对游戏材料和游戏设备检查维修和消毒,消除安全隐患。其次,保障儿童心理安全,杜绝在游戏教学活动中出现不适宜该年龄段儿童观看的暴力、血腥、色情视频或动画,给儿童营造一个健康积极、轻松愉悦的心理环境。
1.自我提升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只有不断补充新的游戏观念和游戏活动知识,时刻补充完善自身修养。只有在不断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取长补短,才能引导儿童更好的参与游戏,保障儿童游戏权利。
2.科学布局
合理布置区角游戏的分布,因地制宜、结合儿童实际情况设计游戏活动,并给予儿童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为儿童创造轻松愉快的游戏环境,杜绝“伪游戏”的产生。
3.关注儿童
掌握好班级幼儿的个体性与差异性,关注儿童的心理变化,采用建议、评价、描述、询问等方式洞悉儿童游戏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干预措施;建立起与家长沟通渠道,家教合作,有针对性的激发儿童创造力和想象力。
1.改变传统观念
矫正错误的传统“唯学习论”观念,正视游戏对于儿童发展所产生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尊重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尊重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所具有的独特人格。
2.实现家园共育
及时与教师沟通,实现家园合作,及时调整自身错误的教育方法,形成家园教育的连贯性,注重儿童良好游戏习惯的培养,保障儿童游戏权利在家庭之中的确立。
3.加强亲子沟通
改变自身恶习,避免因沉溺电子虚拟世界而对儿童造成忽视,以免为孩子作出错误表率。加强与孩子的亲子交流,与孩子一起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和游戏活动,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与孩子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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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araDavey.Towards Greater Recognition of the Right to Play: An Analysis of Article 31 of the UNCRC[ J] . Children & Society,2011,25 ( 1 ):3-14.
[2] 刘智成. 儿童游戏权研究[D]. 南京:南京师范大学, 2014.
[3] 刘智成. 英国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及其启示[J]. 学前教育研究, 2015(2):22-26.
[4] 李季湄, 冯晓霞.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解读[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3.
[5] 唐俊如. 我国儿童游戏权利的现状、困境及出路[D].福州: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6] 丁海东. 儿童游戏权的价值及其在我国的现实困境[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178-182.
[7] 仝梦冉, 郑佳, 汪露露. 儿童游戏权的现实困境及其保障策略[J].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6, 32(7):78-80.
[8] 刘智成. 儿童游戏权的概念和特征[J]. 体育科研, 2012, 33(4):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