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倩
(南京中医药大学 学报编辑部,江苏 南京210023)
编辑伦理建设历来是新闻出版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常抓不懈的工作,但编辑伦理失范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我国社会正处于多元化时期[1]密切相关.社会由一元化进入多元化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它推动了思想观念的大变革,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但同时社会的多元化使得各领域的规范难以定型和有效执行[2],价值观呈现多元化.因此处于社会变革大潮中的编辑也难以固守原有的伦理原则,编辑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编辑伦理秩序亟待整合与重构.
失范的概念由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首次提出,主要指社会规范不力,彼此矛盾,或规范缺失时,在社会中出现的混乱状态.编辑的伦理失范,主要是指编辑的职业道德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失,或者失去有效性,不能对编辑的职业行为发挥正常的调节功能,从而使编辑的职业行为不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
弗兰克纳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产物,而不仅仅是用于指导自己的一种发明或发现[3].在我国多元化社会的现阶段,原有的一元化的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的合理性受到严重冲击,多元化社会的主流价值规范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的交替导致整个社会处于失范态势.在出版界,编辑伦理也出现了诸多失范现象.
(1)职业道德意识较为淡薄.职业道德是伦理价值观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道德准则要符合相关职业的行业内容、具体利益和职业义务.国家对编辑的职业道德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该准则要求编辑为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力求坚持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出版质量等等.但是某些编辑或出版机构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出版质量粗制滥造,缺乏诚信,买榜炒作,虚假宣传等,如2016年天津抽查的新版图书中,合格率仅为71.43%,明显低于国家规定标准[4];买榜炒作行为屡禁不止,以致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布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买榜”和“书托”等不诚信经营、欺诈读者的行为.
(2)社会责任意识不足.整个世界就是一个责任的世界,我们的生活赖以确立的框架就是一个责任体系[5].编辑在社会体系中的分工地位是创造社会精神产品,扮演着精神文化产品把关人的角色,肩负着神圣的社会责任.而在多元化社会时期,某些编辑社会责任意识缺乏,对出版内容审读不严,“三审三校一审读”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则以审代编、以编代校,有的审读意见空洞无物、流于形式,缺乏原创性、科学性、艺术性的稿件被大量出版[6].
(3)片面追求物质利益.某些编辑个人或出版机构片面追求一己私利,一切向钱看,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有偿刊文,侵权、盗版等伦理失范行为时有发生.如:有的出版社直接将书号卖给图书公司,放弃审稿权 .2016年4月北京某知名出版社与一家广告公司合作,涉嫌买卖书号,违规印制地图,遭到查处[7].在全国扫黄打非网站,有着大量关于全国各地对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的公告,其中处罚数量最多的是非法盗版的图书、报刊、教辅读物和盗版光盘[8].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一刻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受制于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规律的制约.但同时还认为,认识主体和实践主体都有一定程度自由选择的行为空间,这是人类社会得以变迁、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道德选择既是一种社会选择,也代表了选择主体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为达到某一目标而主动做出的取舍.可见,编辑的伦理失范行为既有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是编辑自我道德选择的结果.
一是社会价值观多元化、逐利化.当前我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历史性变革,社会结构、社会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出现了价值主体意识的多元化和价值客体意识的利益化.价值主体意识和价值追求目标的变化,导致了传统的社会主流价值观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由过去集体主义为主导的一元价值观转向了多元价值观,其中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占据了一定的比重,社会价值观的重心由公利转向了私利[9].二是社会文化主体、形式的多元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文化由一元文化变成了多元的文化格局.改革开放前,文化由政府和知识分子精英主导,内容主要是主流文化和高雅文化,偏重于教育性和审美性.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众生活自主性的增强,大众文化发展起来并且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大众文化具有娱乐性、通俗性、时尚性的特点,把对文化的追求由精神层面降格到物欲享乐层面[10].同时,亚文化的社会影响和对主导文化的冲击、消解作用也日益加剧,其宣扬的功利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日益侵蚀着人们的思想.三是文化经济的多元化.长期以来,我国文化经济模式单一,文化经济由国家负责,文化从业人员只承担文化产品的制造,并不负责其经济效益.1992年国家正式提出了“文化产业”一词,2011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经济的要求,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从2012年的3.48%提高到2016年的4.07%[11].文化产业的出现,标志着文化具有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属性,物质层面的意义被极大提高,文化经济出现了多元化,出版行业被推向了市场.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利益化的驱动导致出版行业一味片面追求文化的经济性而忽视文化的社会价值意义[12].
目前我国出版行业的道德规范不够完善,内容以宏观指导性居多,条例规定的不具体,执行起来存在较大漏洞.如《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讲信用,重信誉,平等竞争,用诚实劳动获得合法利益.”表述的内容多为原则性、抽象性概念表述,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如其中规定 “唱响主旋律……多出好作品,不出平庸作品,杜绝坏作品”.对其中所规定的“好作品、平庸作品、坏作品”没有具体界定,对“好、中、坏”的判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编辑个人的思想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高低,编辑在工作中具体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同样由于标准不明晰,监管部门的监管权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为监管部门谋取私利留下了制度空间.相比之下,国外同行的规定则更加具体,如德国杂志自律组织所制定的《德国杂志组织道德纲领》对发表作品的内容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杂志不得发表可能危害青年正常教育,及可能有碍健康气氛的建立的文字与图片,例如:(1)诽谤或轻视外国种族及人民者;(2)诽谤或轻视某种宗教信仰者;(3)赞美或宣扬战争行为者;(4)承认暴力为解决争端之正常途径者;……”[13]二者相比较可见,我国的出版道德规范可操作性较差,不够具体,可解释性多,容易被钻政策空子.
或者有具体规定,但执行不力,监管也不力,规范条例“纸面化”.如关于买卖书号的问题,在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21条中明令禁止,且新闻出版署在1997年又专门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但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之风依然盛行,屡禁不止.
编辑作为道德行为的选择主体,其自身的道德选择能力存在问题.主体的道德选择受认识、情感、意志等多品格的限制,在认识上,由于文化产业化的大发展,出版队伍的扩大,大量新人被充实到出版部门,新人在进入编辑队伍之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有关编辑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老编辑也只是对编辑业务熟悉,对编辑职业道德同样所知甚少.即使他们知道编辑职业道德的表面内容,但对道德精髓也缺乏应有的认知.在情感上,不少编辑缺乏对编辑职业的热爱,只是将这一工作当作生存的职业而不是事业来做.在意志上,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面对高低不同层次的道德标准,编辑选择了较低层级,不能站在应有道德高度来面对本应承担的道德义务的冲突.
由上可见,在社会、集体和个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了编辑伦理的失范.因此,编辑伦理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集体和个人等各方因素的共同作用,多管齐下,单就出版行业自身来说需要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方能重建编辑伦理秩序.
职业道德在社会的诸种道德中最能反映社会利益的广度和深度,它把人们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各种认识、欲望、利益、需要等直接联系起来,以它特有的规范、准则来反映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利己秉性和自发倾向进行必要的抑制[14].
和编辑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这些条例对编辑的职业道德行为予以规范.由于职业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它主要起是防范性作用,是通过从人们的内心深处来指导和调控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因此和编辑相关的道德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并不严格.为了有效地发挥出版职业道德对编辑行为的指导、约束作用,职业道德条例应该具体细化,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除了宏观指导性的条例,如“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以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为己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等以外,更多的条例内容应该是让编辑一目了然地知道哪些行为可做、哪些不可做.如“认真把好出版物的质量关,提高内容、编校、印装质量”中,应对“质量”标准做一具体规定;“反对粗制滥造、玩忽职守的行为”中,对“粗制滥造、玩忽职守”的行为也应作具体规定.细化的规范避免了高来高去,既增强了执行的可行性,起到了实际约束编辑行为的作用,同时也增强了监督的可行性.
对编辑的职业道德行为进行监管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内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制定具体的、可执行的编辑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每年对编辑的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对违反规范的编辑予以严肃处理.二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编辑的职业道德进行监管.各出版单位在自身的网站、出版物上明确标明监管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鼓励读者、同行媒体对本单位内违反职业道德的编辑进行举报,如编辑出卖版面、收取红包等,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各省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监管电话和邮箱,鼓励各出版单位互相之间进行监管,如出版单位存有侵权、盗版等现象,在出版物上宣传反人类、反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悖社会公德等内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多层次、多角度对编辑的职业道德行为实行有效监管,这样规范编辑职业道德行为的相关条例才能确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出版行业还应加强对编辑的职业道德教育.人的道德观念不是生而有之,而是后天灌输的结果,道德教育需伴随着人的一生.一要组织编辑学习有关职业道德方面的条例,对新编辑在入职培训中就要予以教育学习.编辑只有对职业道德的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和理解,才能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遵守.二要加强对编辑的职业认同培训,让编辑认识到自身承担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担,作为文化传承的守护者,肩负着神圣的社会责任,具有光荣感和使命感,从而产生高度的职业认同感.三要通过舆论宣传、榜样引导、道德表扬或谴责等方式对编辑进行道德教育.利用立体的、多渠道的道德教育形式,强化道德教育效果,对编辑进行道德引导.
由于编辑工作的传播属性,承担着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重任,肩负着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任务,因此社会对编辑的道德标准和职业素养具有更高的要求.为了激励编辑用职业道德相关规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行业内可定期选举编辑中的道德模范人物,对他们予以宣传和表彰并形成制度,强化榜样的力量.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对先进人物的宣传和褒奖形成示范效应,广大编辑知晓什么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从而有利于编辑内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培养编辑的道德良心.良心是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中在内心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形式,是道德规范自律性的最高体现,把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内化为个人自觉的道德行为[15].一个具有良心的人,必然是具有义务感、责任心的人.要培植良心必须经过个人的自我道德教育、自觉道德选择和内心的体验,形成主体的道德信念,才能达到良心的境界[16].因此,编辑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对道德的认知,熟知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明辨善恶、美丑,把外部教育内化为自我教育,通过自我对照、自我反省等方式摒弃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最终提高自我道德修养,提升自我的道德判断力,增强自觉抵制各种非道德的行为才能达到良心境界.
编辑的伦理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出版行业需要加强对编辑的教育和管理,编辑应该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我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培养道德良心,从而进一步促进编辑的伦理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