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楠
大众传媒是公众获取新鲜资讯、了解世界和社会动态的主要渠道,在影响个体决策、引导社会舆论甚至社会行为等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更广义的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媒体承担社会责任不论对社会进步还是媒体行业本身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由于媒体行业的职能和行业特性,媒体行业享有影响社会公众的能力,因此,媒体行业需要在运用影响力的过程中将社会需求纳入考虑范畴。而社会的稳步发展不仅仅需要经济增长繁荣,还需要政治稳定和道德伦理和谐作为基础。因此,媒体行业不论在自发性的主动宣传,还是作为工具为其他组织服务的过程中,都需要考虑为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对于拥有天然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行业而言,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是一般企业在创造经济利益之余的锦上添花,而是在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时刻把握的正确的舆论导向。
不论在传统媒体时代还是在新媒体时代,媒体行业都面临着新闻价值属性和媒体商业属性之间的平衡。在追求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满足受众信息需求的同时,还要将经济效益最大化,这基本上是所有媒体的选择。因此,当市场激烈竞争中的商业利润对媒体行业造成更大影响时,媒体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方面就可能出现问题,这是必须引起我们警觉的。具体来说,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主要表现在新闻报道的内容缺乏及时性、真实度、准确度,在有争议的话题和事件中没有能够全面客观、不偏不倚地呈现多方观点。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媒体行业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扩大新闻报道的影响力和传播度,一味扭曲或夸大事实;为了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在事件报道中截取容易引起公众舆论反响的角度进行报道,这种在内容报道上的社会责任缺失将直接影响社会舆论导向和价值判断。例如,近年来,日益紧张的医患矛盾与媒体的不实报道有很大关系,媒体在不了解或刻意回避医学常识情形下的不公正、偏颇性报道,甚至为了吸引受众眼球所使用的夸张、夸大的表达方式,不仅加深了患者或受众群体对医方的不信任感,也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医患矛盾的紧张。
要表现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对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和著作权的侵犯。在当今信息迅速传播的时代背景下,大部分媒体都在新闻报道中纳入了转载的报道形式。在一项以腾讯网为个案对象的研究中,有学者在统计了样本报道的内容来源之后发现,转载报道是腾讯网稿件的主要来源,其比例占到了51.58%,而在新闻频道的报道中转载稿件的比例占到了89.53%。与此同时,该研究也统计发现在隐私权和著作权保护方面,网站存在潜在的法律隐患,对信息使用有不规范的现象。在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强化的今天,媒体行业的法律失责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对于行业本身的发展和繁荣而言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传播谣言和色情、暴力、煽情信息,排名竞价和媒体存在寻租现象。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网络媒体在报道中片面追求眼球效应,登出含有色情、暴力内容的信息,致使低俗之风盛行,使得新闻严肃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除此之外,作为媒体和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传统赢利手段,媒体行业在与商业团队的合作中出现的竞价排名和媒体寻租现象也在社会上饱受争议。竞价排名在我国最早也最广为人知的案例是百度对关键词搜索的信息排名,按照出资方的付费来排列信息出现的顺序;而媒体寻租则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谋取媒体或从业人员私利的行为”。在这些媒体行为中,媒体报道将商业利益和报道的专业性相捆绑,在为公众呈现特定信息的同时通过操纵信息而获益。这种操作行为因为影响了社会公众接受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而受到质疑,对新闻本身价值性和专业性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而在信息传播技术飞速发展的新媒体时代,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行业作为承载用户信息和言论的平台,在用户信息的开发和保护,以及智能化平台推送和管理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新的责任挑战。
尽管在新媒体时代,日趋激烈的商业竞争给媒体的生存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导致了系列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不良症状,引起了学界和业界对媒体失责问题及其深层原因的广泛探讨。但值得注意和肯定的是,在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媒体自觉程度逐步完善的环境中,我国媒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逐渐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互联网发展初期泛滥的媒体失责乱象得到了初步遏制。
在政府监管方面,自2009年1月起,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联合部署在全国开展了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并曝光、整治了大量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低俗内容和具有色情性质的网站;2016年11月,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更是为净化网络空间、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制基础;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事实证明,政府对媒体报道不良信息的监管和打击与媒体报道的自主性并不冲突,从制度法律和监管层面对不良行为和信息进行硬性抵制,实际上也有效地促进了媒体行业整体良性和稳定的发展。
在公众监督方面,由于新媒体时代互联网赋予了公众更多发声的权力,因此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受到了更多方的监督,使得发布不实消息和虚假新闻的风险增高。公众举报和发动群众参与的网上监督也为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开展、抵制互联网不良信息的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媒体传播、发布信息的对象,社会公众在运用互联网获取信息的过程中,自己对来自不同渠道的媒体报道和多样信息的判断和甄别能力在不断提高,例如人们在接收和观看新闻报道时对“标题党”新闻不实现象的嘲讽和抵制,就是最好的说明。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迫切需求也对媒体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这进一步说明履行社会责任是媒体行业生存和良性发展的基本职业要求。
政府、社会和媒体作为监督和推动媒体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三方,近年来在抵制媒体乱象、失责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互联网环境也初步得到净化。但在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的新媒体时代,媒体履行社会责任依旧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媒体行业在推行和完善社会责任施行之路上仍需要做好充分应对各种挑战的准备,同时需要政府、社会公众和媒体三方持续的共同努力。
履行社会责任是媒体行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议题。媒体行业在享有影响社会权利和资源的同时,也需要从公众福祉和媒体行业自身长远发展的角度不断寻求媒体行使新闻报道的权利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和共赢。应该说,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建设的蓬勃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媒体行业的自觉意识和自律能力也在随之提高,媒体社会责任缺位的现象有所好转。但媒体行业在新时代背景下,在扮演信息主动传播者和信息交流平台的双重角色中,依然面临着诸多社会责任缺位的潜在问题,仍需要政府、公众和媒体行业三方的指导、监督和努力。具体包括:政府在对媒体行业的监管中,更需要把握政策监管与媒体报道权利的平衡;公众在监督媒体发声,并主动参与到发声的各项活动中,既要做好媒体的监督人,也要不断提高自身作为参与者的责任意识;媒体在作为社会公众交流信息、发表言论的平台时,尽管不是信息的最直接发布者,但也应当对所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自觉监督和审核;同时媒体作为平台也应当对例如论坛、公开微博、留言和评价专栏中的内容做好监管工作。
今天,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党和人民对新闻媒体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随着我们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不断深入,我们应该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要加强理论武装,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要不断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我们还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媒体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
履行正确引导责任。坚持正确政治导向、思想导向、价值导向、行为导向、审美导向,坚持做好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大典型宣传,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
履行提供服务责任。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生活服务、精神服务,组织开展社会性服务活动,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履行人文关怀责任。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日常报道关注尊重社会弱势群体,反映他们的意见呼声,以及注重深入人的精神世界,关心人的情感,启迪人的思想,激励人的全面发展。
履行繁荣发展文化责任。承担知识普及、社会教化、道德传承职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播高雅健康文化,抵制低俗媚俗行为,维护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满足文化需求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这说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文化建设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在政府、公众、媒体的共同努力下,媒体在履行新闻报道的职能、践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一定能够获得更加良性、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