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卷烟网络案件证据收集技巧

2018-04-02 15:3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售假卷烟嫌疑人

 

(阜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安徽 阜阳 236000)

近年来,烟草专卖部门对涉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各地各部门的联合打假协作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效遏制了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本文以一名基层员工的视角,结合理论知识与工作经验,试图努力探讨网络卷烟打假中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技巧。

一、网络涉烟犯罪的现状和危害

近年来各地侦破的一些实际案例表明,当前更多的涉烟违法犯罪变换了传统的联络和交易的方式、途径,特别是在售假中,更多的是采取化整为零,零星贩运。这种方式维系着售假网络中、低网络端口市场的存在和扩张,其危害性不容低估。虽然每次贩运和交易的烟草专卖品数量在下降,但是这种方式已成为涉烟违法犯罪中售假违法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网络涉烟犯罪的表现形式

从现状来看,网络涉烟犯罪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1.利用QQ群、微信、论坛等渠道发布假烟信息广告。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售卖假烟的目的,利用网络上的渠道发布广告信息,寻找买家或者吸引从事地下网络团伙的合作对象,为其制售假烟开辟灰色通道。

2.利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非法交易。有的自建假烟销售网站,有的利用淘宝、旺旺等商务平台设立网上商城,或者打着销售茶叶等其他普通商品的幌子,假销售普通商品之名,行售卖假冒伪劣卷烟之实。

3.卷烟运输方式通常采用邮政递寄、物流托运。在运输环节,地下贩烟团伙往往采用邮政、快递、物流等运输途径交付实物,绝大多数对假烟实行伪装,小批量、多批次,有的还实行货到付款。

4.利用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货币结算平台进行资金交付结算。其资金结算通常采用支付宝等电子货币形式交易,或开设托拉机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收账。①由于经常用假证件或借证件设立账户,加之买卖双方、上下线之间并非直接接触,彼此并不完全相识,具有很大隐蔽性。

(二)网络涉烟经营行为违法的政策法律依据

从国家政策法律层面而言,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的生产销售活动,其特征及其构成要件明显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

1.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政策。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实行专卖专营,对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及适法行为都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烟草专卖品适法经营行为,尤其强调卷烟经营必须要取得行政许可,卷烟零售经营许可的办证条件之一是“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针对网络涉烟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第40条明确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②这类行为,明显与国家烟草专卖政策不符。

2.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打击涉烟犯罪司法解释,对涉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有明确界定。2010年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伪劣卷烟构成犯罪的种类也做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利用互联网售卖卷烟的行为,其背后的贩烟团伙主犯,由于作案次数多,涉及数额大,被查处时大部分都达到追刑标准,构成犯罪。

涉烟网络案件的线索来源一般很少,为了降低被查获的风险,在违法网络的中、低端大多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应对执法部门的侦破。联系方式上采取单线联系,使用多个手机号码甚至专卡专机“一对一”联络;资金往来上尽量地分散打款渠道和借用或者化名打款,银行账号随时变更,甚至使用银行的ATM机无卡无折打款;交易方式上使用日益发达的物流网络,少量多次交易,无严格意义上的现场。而在此种案件中,现场抓获数量不多,与案件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当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和取证时机把握不当

涉烟案件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高科技化和网络化的态势,涉烟案源信息搜集的难度越来越大由于涉烟犯罪的隐蔽性很强,涉及的环节较多,有的案件时间跨度很大。特别是近年来,涉烟犯罪的违反行为中反侦察意识增强,联络都是一对一进行,货物都实行“人货分离”。③很难发现犯罪线索和证据,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现场。即便是抓获了涉案物品,要不就是无法追溯到涉案当事人,要不就是当事人死不承认,或者找各种借口推脱。

(二)注重口供的收集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

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较全面地反映案件全部和部分事实。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严重的避责心理和侥幸心理,口供经常存在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供述前后不一致、朝供夕翻、虚假可能性较大。因此需要对口供采取正确的态度,既要看到其证据的实际价值,又不能够盲目轻信口供。这就需要我们收集其他证据对口供加以印证,认真审查、判断、查证口供的真实性、关联性。如在某案件中,一涉案的骨干成员为了逃避打击,将前期叙述的合伙到后期辩说成只是介绍他人。为查清案件事实,侦查人员调取了近期的通话清单。清单中显示该名犯罪嫌疑人是直接与上线联系。在对其合伙的证人提取证人证言时显示,该犯罪嫌疑人直接参股了购买资金,参与了与上线的价格谈判,以及销售过程中具体有分工。这些证据的收集,印证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存在虚假成分,不予采信。

(三)忽视嫌疑人与案件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的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为了逃避刑事责任,都会在案件中百般抵赖、死不承认。如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声称与涉烟网络案中其他成员的资金往来有部分是请其代买地下“六合彩”的钱,而不是购买假冒卷烟的款项。而侦查机关未能当庭出示该资金与犯罪嫌疑人被诉违法行为关联性的证据,使得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判决。这就要求在收集证据时不仅要收集相关证据,还要熟悉“疑罪从无”原则,注意收集那些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的证据,要排除案件其他任何可能性。

三、加强证据收集工作的几点建议

如何面对这一售假违法行为的变化趋势,如何运用好证据来打击零星涉烟犯罪,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寻求对策,从证据中发现和固定案件真相,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了解和寻求突破:

(一)加强证据的积累和梳理

在平时办案中,我们必须处理好案件办理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要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对相关证据的及时收集、总结、分析,要树立长期经营案件的意识,专案专办:一是要从零散、孤立的线索中梳理出大案线索、重点对象、地下网络现状。建立专案档案,不断积累案件的线索和证据,以期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二是要与专卖日常监管工作相配合,不断更新和掌握市场动态和异常动向。对各个重点监管点如交通站(点)加强监管和情报的收集,查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来源和流向,积累涉案线索和证据;三是建立图片资料和文字资料档案库,为横向和纵向的联合执法以及串并案件做好基础工作。

(二)破案和取证时机的把握

由于涉烟案件的不断查处和曝光,以及现代科技、经济条件的日益发达,违法分子的违法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多样。但是,再狡猾的犯罪分子,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在各个环节留下证据。这就为我们执法人员在发现和收集证据上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如何掌握好破案良机,如何把握好取证机会,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不能因为没把握好取证时机而造成案件定性的困难和办案成本的增加。

实践中,执法机关进行“控制下交付”也存在很多问题。在实际案件中首先需要对案件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拥有足够的线索。同时,还需要侦查机关的周密布置,要预知案件侦查过程的困难和风险,做好应急预案。但是,在实施此种侦查手段时不能够进行诱导犯罪即“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所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所收集的证据无效。④

(三)注重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

由于涉烟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很强,时间和地域跨度很大,违法网络中成员的联络都是一对一情况下进行。在侦破过程中,还出现有些涉案人员未归案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很容易使涉案人员的口供形成孤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将会使案件在审查阶段就可能被退回,或者在审判阶段不被法官采信,甚至经常出现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翻供。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要纠正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老观念,必须重视口供属于补强证据,需要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加以印证。

(四)证据收集的及时性

在侦破案件时,既要注重破案的适时性,但是也要注意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因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需要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而案件中很多物证、书证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和难以取得。有些证人可能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如电话清单的保存时间只有3个月到6个月,银行监控视频只有2个月到3个月的保存期。侦查部门将很难再补充和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这样,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按照刑诉法中“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由于证据收集中存在不及时性问题,将大大降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⑤

(五)依据证人证言进行案件认定

在侦破涉烟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跨度较大,在案发后没有物证能够作为以前犯罪行为的证据,这就为案件的突破和证据的固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是否能够使用参与案件的证人证言来认定,这需要从证据的细节认真把握。从细节上取得了犯罪嫌疑人与这些合伙人口供的一致和相互的印证,通过使用物证、证人证言和反证的相互印证,从而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认可。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只要把握好了证人证言的多种细节上的一致性,完全可以应对犯罪分子化整为零,逃避打击的预谋,可以为在办案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帮助。

(六)善于在相关物证中寻找、提取和固定证据

在很多案件中,很多涉案的物品或者犯罪嫌疑人所接触和使用的物品上都会留下很多痕迹甚至是证据。如发货过程中涉案人员为了方便下家收货,一般都会在包装箱上写上收货人的代号或者姓名以及联系电话。这些包装物上信息的提取就可以为案件侦破提供方向性的指导,也可以通过证据固定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只有善于寻找、提取和固定间接证据,通过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具有严密逻辑关系的证据链,才能够寻找到案件有价值证据,从而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四、结论

卷烟网络案件证据收集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证据收集配套制度,确保证据收集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卖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提高信息搜集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对深化“破网追刑”、提升烟草市场综合治理效果、促进“卷烟上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田峰:《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打击卷烟制假售假网络案件》,中国烟草学会优秀,2015年。

②http://hi.tobacco.com.cn/eap/177.news.detail news_id=4970。

③尹红德:《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现状、打击对策分析》,烟草观察,2011年12月1日。

④卓斌:《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东方烟草报,2015年05月17日。

⑤邹海莉:《浅谈如何审查涉烟案件证据》,消费导刊,2013(7):184-184。

【参考文献】

[1]卓斌:《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取证方法》,东方烟草报,2015年05月17日。

[2]田峰:《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打击卷烟制假售假网络案件》,中国烟草学会优秀,2015年。

[3]李现福:《浅议加强涉烟案源信息搜集的途径与方法》,东方烟草报,2013年01月07日。

[5]马力:《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涉烟犯罪证据的影响》,浙江烟草,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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