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时代下农民创业创新的法律保障

2018-04-02 15:38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农产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31)

一、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一)为农民创业提供机会,提升了农民的就业率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和深入,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交易方式。“农民”不再是原来勤于种地,文化薄弱的群体,越来越多的新型农民相继出现。所谓新型农民,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善意学习、接受新生事物快、懂得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门路、会经营的农民。随着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应用已经延伸到了农村,农民们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产供销模式,无数农民走上了网络创业之路,“淘宝村”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布中国各地。

农村电子商务出现之前,农村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由于城市收入高,教育、医疗等各方面配套设施更好,大多数青壮年都纷纷奔向大城市打工,仅在农忙时节回家帮忙,留在农村里的就是一些老弱病残。大量劳动力都投向城市建设,而农村建设却得不到发展,这导致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电商兴起后,吸引了外来人才或者农民返乡到农村开网店进行创业,大多数农民通过专业技能培训、自主学习、相互学习的方式开起了网店。其他配套的相关行业也相继兴起,如一些农民投身于发展快递物流行业,便于农产品网上交易的配送。那些缺乏劳动力的残疾年轻人也通过农村电商在家里开起了网店,实现了其人生价值。

农村电子商务这个新业态的出现,促进了城乡的均等化发展,提高了农村本地就业率,带动了多元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又助了一臂之力。

(二)为农民销售农产品提供了新渠道和新市场,提高了交易效能

传统交易模式一般为面对面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地域、交易渠道受限制,交易效能较低。农村电子商务的出现,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不再局限于在本产地销售,不再局限于本地垄断市场的价格,极大扩展农产品交易的地域范围。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形成买卖双方信息对称,使得农产品销往更多的地方,卖出更好的价格,减少滞销浪费的情况。同时,农村电商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可以实现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直接流通,使得农产品的生产者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多的现实收益。

(三)挖掘农村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

农村电商服务帮助贫困地区的农村经济找到了一个能使其逐渐脱贫致富的开辟点。如今,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更注重健康与原生态、无公害。绿色食品的需求量也是供不应求。而一些贫困的农村地区,虽然他们经济发展较差,但是其具备纯天然的资源。电商服务的信息化手段在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信息对称的桥梁。卖方不再会因为信息的闭塞和无法和外界进行对口的买卖交易。买方也可以通过电商平台选择自己所需的农产品。农村电商的出现使得买卖双方达到了一种双赢的状态。同时,农村电商通过展销会、网络广告等形式,将贫困农村的产品更多地推销出去,为外界所知,打造原产地特色网络直销产品,这将是一个不可替代的竞争力,也激活了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

二、农村电商创新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缺乏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体系

农村电商虽然逐渐在普及,但是它目前而言,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就其安全体系而言,目前存在的漏洞涉及到信息泄露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风险控制。虽然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学习使用电商平台,但是基于其自身知识素养有限,对于网络上一些违法交易平台也无法辨别。这就会导致他们有时候所选择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能会是一个并没有在工商、通信管理、以及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注册,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平台。当出现风险时,买卖双方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还可能出现买卖双方信息被泄露,违法分子由此用以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形。

(二)农民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农业知识产权是对发明者在农业科技、经济活动中做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农业知识产权涉及领域一般为涉农专利、涉农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著作权等。它的特征在于其具有生命性、地域性、自然依赖性、公共性、外溢性、权属模糊性等特征。它同知识产权一样,同样会面对在不同主体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问题。基于其特征,涌现出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一些商家假冒农产品地理标志来出卖商品的情形。举一个我们生活中的事例,每年的十月、十一月是吃大闸蟹的季节,我们在淘宝等各大网店上可以看到很多商家打着阳澄湖大闸蟹原产直销、蟹肥黄多的旗号来卖蟹,他们甚至在产品介绍一栏放上了企业认证等各类资料,其中包括“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营单位”的认证。仔细一点的消费者可以发现,有些商家是盗用其他商家的图片来介绍其产品特征。当一些顾客购买之后发现,蟹的质量和广告描述完全不符合。识货一点的顾客一看就知道不是阳澄湖大闸蟹。由于蟹这类鲜活产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遭遇此情况的买家就吃哑巴亏,因为他们也知道,即使和卖家较真,一浪费时间,二浪费金钱,正儿八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最终耗费的成本都已经远远超过其购买商品的价格了。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完全处于一种无奈的劣势状态。那些有假冒行为的商家,不仅毁了原产地产品的名声,而且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农村电商物流点设置较少,导致物流垄断

农村物流一直是制约农村电商发展的瓶颈。虽然现在城市间物流快递很方便,但是农村物流却那么不尽人意,尤其是从县城到农村这一段,对于偏远山区而言更不用说,农村物流点基本上没有几个,往往不能和电商交易的货运量匹配。现有的物流点基本上垄断了农村市场。因此,出现物流价格高、选择性少、物流效率慢的情形。有时候会出现物流滞留,导致一些鲜活农产品因过了时效性丧失其原有价值。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失。对于农村电商物流点的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农业主体等多方面的合作,着眼于解决工农产品、生产资料的物流配送问题,考虑如何能够把农产品有效的整合起来,便于运输出去。

(四)农产品电商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规范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未强制严格要求农村电商交易主体都实行注册登记制。借助互联网平台从事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主要有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因此出现了,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往往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完成注册的,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体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完成以上注册,不是事实上的法人。仅仅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个人信息的方式完成注册,始终游离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外。这也使得出现纠纷时,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切实有效地被保护。

同时,对于曾经存在违法交易行为记录的主体并未严格实行禁止其再次进入农村电商交易平台。这使得农村电商交易主体比较混杂,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

三、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创新的法律保障途径

(一)加强对交易主体行为的监督

首先要严格把控电商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制要求农村电商交易主体实行注册登记制,对于有不良交易记录者,严禁其进入电商交易市场。其次,禁止商家挂羊头卖狗肉,保质保量,禁止夸大宣传,维护良好的以诚实信赖为基础的交易秩序。

《合同法》中,虽然对交易双方正式的交易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但是,对于农村电商交易的问题始终没有界定。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尽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也存在卖家不能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凭证。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基于交易合同的不确定性,消费者维权就存在很大的阻碍。因此,监管部门必须严格要求商家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二)构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安全体系

构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安全体系,主要落脚以下两点。

第一,充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电商平台应与网警协作配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现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获取其一方私人信息而进行诈骗。对于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应当严惩。对凡是进入过电商平台的人的访问足记进行备案,有助于网警在侦破案件时更有效地摸底排队。同时,需要细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时补充《刑法》相关罪名,强化对农村电商交易中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

第二,保障电商交易农产品质量的安全。为了防止出现不良商家假冒销售的行为,完善产品质量溯源体系,从生产源头上制止不良商家造假售假的行为,严格把控“从土地到餐桌”每一道程序的质量安全,让消费者能够清晰地看到质检部门、原产地、产品等级、专利授权等专业机构的认证信息。同时,应当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充分保障认证的真实性。

(三)对交易主体进行普法,提升其法律素养

尽管近几年大量的新型农民相继出现,但是囿于他们一般都是通过短期培训、模仿他人、相互取经学习的方式来做电商创业的前期准备,缺乏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自身的法律素养比较薄弱,往往考虑问题比较片面,有时候按照自己的想法来经商从而忽视了法律问题,这是一个致命点。因此,在进入电商平台之前,应当对经营者进行一个基本的法律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在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如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知识产权的界定等等。让经营者明确自己的行为随时受法律监督,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不要挂羊头卖狗肉,不要擅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应提醒他们选择正规安全的电商交易平台,如何辨别平台的真伪,以防上当受骗。当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当鼓励其勇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其普及维权途径。并且要落到实处,建立一个便民维权机制,消费者投诉之后必须获得相应的反馈。不能只停留在一个空洞的状态,要落实。

(四)加大政府政策的扶持,消除物流行业垄断

要保证农村电商的良好发展,政府政策扶持至关重要。目前,以下几方面应受到关注。一是融资扶持①。农村普遍存在着信贷投入不足,资金短缺的局面。这是因为在农村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由于担心农民不能按时还款,影响资产安全,所以不愿意想农民发放贷款,资金短缺成了农民电商创业的一大阻碍。因此,政府应当出面加大信贷支持,简化房贷手续、加大对农村电商的授信额度,提供财政贴息,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支持。二是税收扶持。当地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落实国家、省、市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村电商行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增强大家对农村电商创业的积极性。三是增设物流点。政府应当参与农村物流点的建设和布局,保证与电商货运量匹配数量的物流站点,将农产品有效地集中起来,方便其运出,彻底解决货运的留滞问题。同时,政府要严禁出现物流垄断的情形,严格遵循《经济法》中《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给农民创新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状态成为农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衡量指标。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涉及到创新发明者的权益,影响着他们的创造积极性,为了进一步激发农业创新活力,促进农业高效发展,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立法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专利法》到1997年出台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中国加入UPOV,实现农业知产保护与国际接轨,2000年颁布了《种子法》,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修订,规定对原产地品种实行商标注册,再到2005年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②。可以看出,我国在农业知产上的立法工作还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尽管出台了这些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仍然存在农民知识产权被侵害的现象。一是因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缺少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而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是按照国际公约制定,没有结合我国农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导致保护力度不够,覆盖面较小、一些条款甚至过时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首先应当成立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保障农民在被侵权之后,能够方便地寻求救济。其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拓宽。在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农业知识产权极易大范围扩散,且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标准难以准确界定。因此,从农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销售,每一个过程都应有权利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再次,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能擅自侵权也要积极维权。最后,学习国外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保护,借鉴经验,取长补短。比如说我们的邻国印度,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业国家,印度非常重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它的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符合其实际的农业发展情况,体现出了发展中国家的特色。其最大的特色在于特别重视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并且考虑得很人性化。举例说明,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第39条规定:“农民对在自己农田中习惯性耕作或衍生而来的品种具有保留权、使用权、交换权和分享权或出售权”③。将这些权利全部赋予农民,不仅为农民节省了植物品种的使用费,也有利于农民在实践生产中开发新的品种,推动了农民的农业创新。

【注释】

①王兵、陶忠良、朱莹,《关于发展农村电商的对策与建议》,《浙江农业科学》,2016年第57卷第6期

②李玲,《国外农业知识产权立法研究及其启示》,《世界农业》,2013.10

③李秀丽,《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苏社会科学》2009(5):143-148

【参考文献】

[1]王兵、陶忠良、朱莹,《关于发展农村电商的对策与建议》,《浙江农业科学》,2016年57卷第6期

[2]李玲,《国外农业知识产权立法研究及其启示》,《世界农业》,2013.10

[3]李秀丽,《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江苏社会科学》2009(5):143-148

[4]刘渝峡,《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建构》,《农村经济》,2015第11期

[5]刘同民,《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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