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浦东 201306)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099205件,宣告无罪1039人,占0.08%。相对于判决生效的100多万人来说,1039这个数字几乎不值得一提。但是对于这1039个人中的每一位以及他的家庭,都是人生中的重大事件,在他们的生活中留下深深的烙印。对于一些我们所熟知的冤案,我们都知道那些犯罪行为不是他们实施的,但是他们却承认是自己所为,一个无辜者为什么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口供呢?
对于一个美剧爱好者对这一幕应该不陌生:警察费力九牛二虎之力抓住一个犯人,在给他拷上手铐时会跟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即“米兰达警告”,也称沉默权。而在我国影视剧中则会听到审判人员常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至今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侦查的任何阶段享有沉默权。
口供在历史上一度被视为定案不可或缺的证据,曾有“证据之王”之称,形成了“无口供,不立案”的口供适应规则。但是,口供往往也是虚假可能性很大的证据,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出于其他原因,避重就轻,作虚假陈述。因此,该规则的适用在诉讼历史上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为诉讼蒙上狰狞的阴影,令人心有余悸。但口供的证据价值并未因其带来的沉重灾难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光环,现代证据法仍将口供(口供)作为证据种类之一。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也是和案件处理结果最密切相关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嫌疑人做出虚假口供,一般认为有五个类型。
1.是出于亲情或者“哥们义气”等,知道真犯是自己很重要的人,与其抓他,不如自己取而代之,于是挺身而出,承认自己根本没有犯过的罪行。
2.身处案件周围的人被怀疑且被追问案件发生前后的事情时,因不能很好地想起并对自己的记忆失去自信,最终以为自己或许真的作案而作出的不利自己的口供。
3.处于审讯的强压环境,虽然不至于动摇自己的记忆,但是无法忍受痛苦,承认对方所说的内容,这是在虚假口供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压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脱离熟悉的环境。审讯所处的环境脱离人们本身所处的日常环境,使其与周围环境隔绝,已经打破了其心理的安全感。把人从熟悉的、安全的环境抽离,放到一种孤立无援的环境中,这种不安感和恐慌感是一般人很难体会的。
(2)自由被剥夺。一般羁押和审讯都会持续一段时间,被关押人在拘留所内,时刻被监管,失去自由,生活习惯完全被打乱。对于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案件,嫌疑人手脚可能还要加上锁链。自由是人的天性,当自由被剥夺时,这种煎熬和痛苦是更加难以想象的。
(3)丧失人格和自尊。在受审时可能还会受到侦查人员的无情指责和谩骂,贬低你的人格,践踏你的自尊。对于一个无辜的人,此刻想保持冷静,是很难做到的。这种对人格的侮辱比身体上的摧残更让人无法忍受,会让一个拥有正常人格和自尊的人精神崩溃。反观近几年被平反的冤假错案的当事人,被释放时,几乎身心都受到摧毁性的伤害。
(4)身体酷刑。侦查人员对于一些“顽固分子”还会使用特殊手段,如一连几天不准睡觉、不给喝水、不给吃饭,甚至使用一些辅助工具。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案件不破,办案数量上不去,侦查机关将会面临社会各方的指责。
(5)精神折磨。还有一种精神折磨是挑战人性。嫌疑人被关押后,审讯人员不爆粗口、也不动手。如果受害者是嫌疑人所熟悉的人,他们会说,“××当时对你那么好,你怎么能这么残忍”。这对于一个正常的、有道德感的人是一种巨大的精神折磨。
嫌疑人有选择沉默的权利,然而,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在被误解时保持沉默是很难做到的。对于无辜者,他知道自己是无辜的,在被冤枉的时候,会想方设法辩解、解释,希望审讯员能理解自己。
1.最好的结果嫌疑人的犯罪嫌疑被解除,当然这也是最不易实现的结果。无辜者在面对指控时,会将自己没有实施犯罪的证据尽力解释给审判人员,这其中或许会有其他一些不实的陈述。另外一种情况是真正的罪犯出现,或者有更多更有力的证据指向另一名嫌疑人。
2.不能排除嫌疑人的嫌疑,但是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定罪的,只有将嫌疑人继续羁押。
3.在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会不停的提醒嫌疑人口供反而对他会更有利,继续否认、继续辩解只会让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审讯持续的时间会更长,处境会更加危险。
4.有人会疑惑,如果嫌疑人是无辜的,那他就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为什么他却对犯罪现场所发生的一切那么清楚呢?当嫌疑人决定录口供时,他就会把自己投入到犯罪现场,把自己当作犯人考虑作案经过,然后按着自己的思路,“编织”出一个作案经过。一旦出现和警方掌握的证据不符之处,审讯员会认为他在装糊涂,故意说慌。会很生气的问“是这样的吗?”“难道不是先……”这时,嫌疑人会意识到自己之前说的不太对,会重新考虑,顺着审讯员的提示,做出与现场相符的口供。这种口供与其说是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如说是和审讯人员合作编制的谎言。
如果嫌疑人没有在审讯员的暗示下,供出一些凭想象无法猜测的内容,然后通过已知证据加以证实,那么这些口供无疑是真实的体验,一个无辜者不可能那么准确的了解到侦查人员也没有发现的一些证据。无辜的人在陈述时,会把自己在审讯之前得知的事实与审讯中自侦查人员那里获得的情况以及自身的体验、记忆交织,组合口供的内容。但是这些想象往往与现实是脱离的,这些口供也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
真正的罪犯知道案件所有细节,也清楚承认什么是最为严重的,如抢劫致人死亡的罪犯,拒不承认自己将被害人捅死,只会承认自己抢了被害人的钱财。而无辜者陈述自己怎样将被害人捅死,却说不出抢劫的钱财的去向。有人会说,嫌疑人是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招供。但是对于这样难对付的嫌疑人,其应该是坚持到底,尽量避免自己被定罪,而必要在一些细枝末叶上说谎。即使嫌疑人把自己想象成真正的罪犯做出虚假口供,也避免不了暴露对案件事实的无知。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6年03月18日发布于人民法院报。
[2]赵喜臣:《证据法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89-90页
[3](日)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6年 第69-70页
[4](日)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6年 第115-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