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00)
通常而言,保险资金多用于投资债券、股票、贷款、不动产等方面,其目的多为经济建设直接提供资金,同时增强保险企业经营的活力,扩大保险承保和偿付能力,降低保险费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被保险人。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蓬勃发展,各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屡创新高,其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也愈发广阔。然而,与之对应的却是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因素与社会争议,为使保险资金运用处于安全合理的范围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忽视的是,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其中。
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方兴未艾,保险资金的运用也在近些年不断发展,具体而言其发展主要集中在保险资金运用规模、资金运用结构、风险控制情况以及资金收益水平四个方面:在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上表现为资产大幅增加,2015年较之2005年上升了近9倍;在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上,主要体现在三大结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其他另类投资)相对稳定,其他另类投资发展较快;在风险控制中表现出了资产质量优良、流动性宽裕等特点;同时在资金收益水平中呈长期向好趋势。有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4.07万亿元,较之2013年上升8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机构数量已达276家,比起2013年年末增长106%。
在浩浩荡荡的保险资金运用之后,却是我国近年来高速发展、业务规模和公司数量不断攀升的保险行业的缩影。但我们必须清楚的意识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短期化的投资行为、不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部分保险公司的配置比例失调以及更加错综复杂的风险因素都是困扰着各保险机构乃至我国整个保险行业的问题。
放眼世界各国,每个国家政府都十分看中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问题,例如美国就分别设立了联邦、州机构,与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共同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而我国则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权,其主要职责为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进行依法监管、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监管保险保证金、订立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依法监管。
放眼近十年,保监会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上可谓尽职尽责:在第一个方面,保监会紧实地把握了风险控制的最后底线,有效避免了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的发生。在16年建立的“偿二代”监管体系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体现了我国保监会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后方强化对于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的持续监测,强化在资金运用中的全程监管,进一步发挥了偿付能力作为约束条件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作用,使得保险资金运用朝向良好态势发展。在另一方面,保监会在正确处理政府监管与保险市场的关系中做出了巨大努力,在前端放开并优化了保险资金运用流程,很大程度上给予了保险主体灵活的自主性,从而使得资金运用市场的活力充沛,积极发挥市场在保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近些年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工作可谓刚柔并进:所谓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中的刚性,是指监管部分中的强制规范与约束,其主要表现在投资范围、投资管理能力、偿付能力以及配置比例这四点的刚性要求。其中投资范围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可投资的项目,起最基本的规范作用,投资管理能力与偿付能力则为保险机构进入投资市场画出了标杆,在这个标杆面前,能力不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就无法“凭证入场”。对于配置比例的要求则在优化保险机构以及规避相关风险发挥着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投机等导致保险市场不健康发展的潜在因素的发生。另一方面,柔性多指保监会在监管过程中赋予了保险机构更大自主权,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留有十分灵活的空间,从而激发了投资人积极性与市场活力,这些特征多表现在保险机构自主权、监管时留有的预留空间以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备案等行为中。
但令人无法忽略的是,在我国保监会刚柔并济的监管之间,仍有不少缺陷有待改进,其中一个典型就是如何处理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与运用效率的问题。在近些年的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保监会正努力探寻摸索二者中的平衡点,但仍无准确答案,过于注重资金使用安全则无法激起市场活力,而过度的放开又会出现类似“前海人寿”式闹剧的发生。下文将就这个问题,从Gorton Winton模型的角度进行详细的讨论。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给予其消费者的资产多为以下三种形式:其一是起到基础保障功能的非分红型保单,一般该类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其二是以投资为主要目的保险公司股份,其三是具有投资特性的分红型保单,这种保单往往有着保障与投资兼得的特点,其典例就是目前流行的投资连接型保单。这三种资产形式各具特点,也各自区分。我们不妨假设存在着三个相互连续的经济时期,在第一个时期,消费者可以对其持有的保险企业资产进行重新整合,亦或某些消费者直接持有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且此保单可以于第二期、第三期实现变现。于是在第一个经济时期中,由于消费者无法预测第三期变现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只考虑第二期里消费者的变现概率P,设拥有符合要求保单的消费者总量为1,则P服从[0,1]的均匀分布,在收益反面,在设R为第三期资金预期收益。对于保险企业,CB为保险机构在前两期经营的私有价值,且此私有价值小于保险机构持续经营过程中的社会价值CS,即Cs≥CB。
根据以上假设,我们在已经简化的Gorton Winton模型的基础上带入以上参数,从而开展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安全性与效率这两大因素的分析工作。但我们同时应该意识到,我国保险经济处于转型时期,政府对于一些风险较低的项目会有所倾向,但往往低风险就意味着收益回报的下降。故在第二个经济时期,应该纳入部分保险机构可能为政府补贴,即使投资部分项目可以获得更高收益,但其也转向投资低收益项目的可能性。但在第三个经济时期,保险机构可能会出现保费收入不足的问题,不足到不足以弥补兑现保户手中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以及红利,换言之,若此时仍专注于低收益项目的投资,那么该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倒闭风险,在此时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倒闭风险就大于投资风险。这样,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一对矛盾就出现了:选择安全还是效率?我们需要通过模型的进一步论证得到答案。
假设保险机构只能将其保单现金价值(D)投资于低风险、或高风险二项目之一,则设投资低风险的最终受益为RA+S,其中S为政府补贴,若S>RD-(R-σ)时,则此保险机构可以只靠政府补贴就可弥补其投资不良资产所造成的损失,即企业不存在倒闭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对应的预期收益为:E(0)=R+S-RD+CB。相反而言,若保险机构更倾向于对高风险受益产品的投资,那么就更有亏损的可能,设亏损与盈利的可能性各位二分之一,则此情况下对应的预期收益为:E(N)=1/2[RN+σN-RD+CB]。
现在我们对以上两种投资行为所带来的受益做出对比,若E(0)≥E(N),即从保守型投资中的获利大于高风险项目,则可推导出:S-RD+CB≥(RN+σn-RD+CB)/2。
对该模型进一步分析不难得出,随着S、R以及CB的上升,保险机构对于保守型投资的项目也更为倾重,反之,若RD或RN持续上升,说明政府补贴已不足以维持保险公司正常的兑现与分红,为规避破产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不将投资重心转移到高风险项目上。那么在什么时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投资项目呢?结合上式,得出保险机构只有在(CS-CB)/2+(αN+RD-RN)/2三、由模型得到的意见建议
(一)合理处理监管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保监会如何处理好、把握好穿插在保险资金运用中安全与效率二者的关系,既体现了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也是对保监会作为监管人能力的考验。表面上维持监管中安全和效率部分的平衡,实质上却是对保险资金运用中政府与市场的权力和职能的细节划分,因为实际当中保险公司持股人目的是最大盈利,即资金使用效率;而监管部门则更看重保险公司经营安全性,避免保险公司因投资不善破产,故在这二者之间偏左亦或偏右,具体尺度的拿捏都值得考究。
从近几年我国保险资金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保监会对于安全效率二者的处理还是相对合理的,维持了一种相对的平衡,较好的定义了政府与市场的身份地位,一来近年我国保险行业方兴未艾,各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节节攀升,经营日趋成熟,无形中扩大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话语权,从而缩小了保监会与政府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反应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方面就是刚性规定的减少与自主权的不断放开。一个典型例子就是我国保监会进一步扩张了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面积,这一变化说明保险资金监管中的柔性调整正逐渐取代原本一些领域中缺乏弹性的刚性约束。
近年来资本市场成长迅速,风云变幻,我国监管机构应当灵活地将监管与市场风向紧密结合,使得对于保险资金的监管合情合理,切实符合我国现代市场要求。例如近些年的A股市场见证了大起大落,而保监会也先后多次调整了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以此迎合多变的股市环境。在合适的时间点对放手一定自主权,强调资金使用中效率的部分,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而当风险来袭,或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因素,保监会则适时对市场的自主权进行限制,加强刚性管控,起到规避风险或减少损失的作用。实际上,作为保险行业的“守门人”,保监会在实际工作时不应将监管中的安全与效率看做分裂的两个部分,相反,二者是相互关联相互统一的。对于效率的运用可以加强公司自主投资活力,培养保险机构对于相应风险的自主防御能力,利于保险机构对于保险投资经验的连续积累。而安全这一要求则在保险机构自由发挥的同时起着基本规范和保护的作用。二者可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虽然我国近些年采取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条例已获得一定成效,但不可忽视的是仍有一些保险机构钻制度的空子,从而破坏了监管体系中安全与效率二者的完整性。譬如多层嵌套、在投资过程中引入通道机构,或是关联交易等,这些行为的咎其本质都是某些保险机构受利益驱使,变相输送利益,破坏政府监管和保险市场的平衡,最终危害的是广大保民利益。而身为监管方的保监会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立规,首先从源头上让违规分子无空可钻,再者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注册于认证,严格拒绝不合要求的公司进入投资市场。
总体而言,我们理应赞扬我国保监会近几年在监管工作中的不懈努力以及取得的相应成果,如果没有保监会在市场中扮演“守门人”的角色,我国保险资金入市一定会遇到更多的阻力与难题。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体制仍不健全,投机、钻空等违规现象仍存在于一些保险机构的投资实务当中。只有清晰认识我国现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特点,掌握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安全性与效率的相对平衡点,并以此加以整合运用,发挥其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日后的监管体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会更合理,更好的造福广大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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