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都市庭审实质化改革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8-04-02 13:50:51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出庭庭审实质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庭审实质化的背景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 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2015年2月,成都市两级法院在全国率先启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2015年5月,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等4个先行先试法院之后,龙泉驿区法院被确定为第二批改革试点法院。

二、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学者万毅认为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即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亦即学界所谓“审判中心主义”。

学者卫跃宁认为: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内容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审判阶段通过庭审的方式解决。以审判为中心具有两层内涵:一是从外部关系上看,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处于中心地位,侦查、起诉应当围绕服务于审判;二是以内部关系来看,审判尤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在整个审判阶段处于中心地位。

通常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因为相对于立案、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而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二,一审是整个审判体系的中心。法庭审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纳与排除,这类问题的解决并不因审级提高而变得更为容易,相反,会因审级越高,所需时间越长,离事实真相越远而更加棘手。因此,“理想的中心主义应当是一审中心主义”。第三,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判决书送达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的关键环节。

三、成都市的内容与举措

(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保障庭审集中高效进行的重要制度之一。为此,成都中院制定了《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和流程进行规范,探索增设庭前会议报告程序。明确了庭前会议的作用,一是‘争点’整理,梳理出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上的‘争点’,要求双方围绕‘争点’进行调查争论,提高庭审效率;此外,还要决定哪些人出庭作证,哪些物证当庭呈现。

1.程序分流

庭前会议最主要的立法目在于优化诉讼资源的配置,提高庭审的效率。该次改革中明确了庭前会议适用的具体条件。明确简单案件、轻刑快办等案件通过其它更为灵活、简便的方式处理庭前事务,而原则上不适用庭前会议。而对于适用条件,则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将可以召开的其它情形进行了梳理: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取对方意见的;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对于对方提出的上述拟出庭人员的名单有异议的;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取对方意见的;申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先行调解;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的等。

2.证据开示

成都市法院通过在庭前举行证据交换,有效防止庭审中出现“证据突袭”,明确了案件争点,提高了审判效率。明确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召集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包括确定控、辩双方举证方法、提纲和顺序,共同商定出庭作证证人名单等。通过庭前会议实现固定证据所占比例为57.73%,固定事实为15.21%,解决程序性问题为21.19%,其他5.87%,也印证了庭前会议以证据开示为核心。

3.庭前会议报告程序

增设庭前会议报告程序,赋予庭前会议笔录适当的约束力,通过在庭审中宣读告知庭前会议内容,通过客观反映、共识呈现、归纳争点的方式,既及时地引导了庭审的方向和重点,提升庭审的效率,还实现了庭前会议与庭审程序的有效衔接,更为重要的是,报告程序合理地解决了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庭前会议效力问题,让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在诉讼程序中发挥到最大化。实现了与庭审程序的有机衔接。

(二)案件繁简分流轻案快办

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办案的时间要求比以往的案件要多,会耗费大量的资源,这与现今法院案多人少的的现状相冲突。而实质化的庭审主要主要适用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一审疑难案件,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所有案件适用。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成都市完善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案件繁简分流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冲突。为此,成都中院与成都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会签意见,大力推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轻案快办。

(三)证据排非——两步排非法

从近些年曝光的冤错案件来看,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最重要原因。在此次改革中成都法院设置了“两步法”排非程序,分为庭前说明与庭审调查两个阶段,如果公诉人在庭前说明阶段对取证的合法性作出了合理解释和说明,并得到辩方认可的,庭审中将不再启动排非调查程序。这既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也保证了庭审的集中性和针对性。

1.制定了具体操作规范。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地实际专门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等制度文件,从各个环节对涉及排除非法证据的事项进行了说明与阐释,弥补了法律规定较为宽泛、缺乏实践操作性的缺陷,为法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2.非法证据在庭审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根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调查终结前都有权提起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该次改革中,成都市法院注重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重点在对证据得合法性的庭前审查,使的多数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生庭审之前,由此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庭审法官受非法证据的污染。

3.法官对待非法证据排除更加理性。在具有可操作性规范的指引下,较之于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前法官面对非法证据排除时的畏难、回避甚至抵触情绪,改革实施后法官能更理性地对待非法证据排除。

(四)人证出庭及证据认定

在此次改革中强化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鼓励当庭认证,已经形成关键人证应出尽出的共识。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痼疾。为此,成都法院多措并举。一是实现人证能出庭。努力促进人证出庭作证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对于辩方申请控方人证出庭的,控方积极协助法院通知相关人证出庭。二是实现人证敢出庭。对于存在作证风险的特殊人证,庭审中采取在作证室同步视频作证、但模糊其面部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作证方式,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其个人真实信息进行技术处理,解除其出庭之忧。三是实现人证愿出庭。对出庭人证均给予经济补贴,并告知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经济待遇,提高人证出庭的积极性。

在证据认定上对庭审出示的证据是否被采信当庭明确。针对过去严重依赖庭后阅卷,证据认定和裁判理由形成在庭后的问题,成都法院严格落实“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要求,对无争议证据“打包”出示,对重大争议证据逐一举证质证,让法庭调查和辩论重点围绕“争点”展开。在能够判明证据“三性”及证明力的前提下,法官尽量当庭认证。

(五)当庭宣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宣告制度,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但审判中心主义更强调和青睐当庭宣判,因为定期宣判容易导致法官在休庭后以阅卷方式进行“默读审判”。

改革试点案件中,当庭宣判率达到了51.98%,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大多是通过有效的庭审调查,发现需要补充调取证据,且补充的证据仍需经庭审举证质证。即使庭外阅卷,也只是起补充性作用,避免重大疏漏,保证审判质量。

四、取得的成效

截至2017年2月15日成都已构建起以繁简分流、轻案快办为前提,以庭前准备为基础,以证据“排非”、人证出庭、综合认证为重点,以专业化审判、静默化管控、信息化支撑为特色的刑事庭审操作模式和工作推进体系

据了解,改革试点近两年来,全市法院共开试验示范庭454件,其中,律师参与辩护达100%;人证出庭作证337件,占庭审总数的74.23%,共计569名人证出庭;当庭认证347件,占比为76.53%,当庭宣判236件,占比为51.98%。试点案件的服判率为91.85%,被二审改发的仅有2件。

五、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推进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逐渐实现由“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使法院审判在查明事实、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改革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带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有必要对其进行总结,以为之后的改革提供一定的经验。

(一)庭前会议对争点整理功能有限

庭前会议中的争点整理是对事实争议整理和证据梳理,便于明确案件的重点,在庭审中针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和辩论,促进庭审的实质化。由于庭前会议配套措施的缺失和效力失范,导致对案件争点的整理和归纳效果有限。

(二)非法证据排除

成都市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对于证据的排除主要采取“两步排非法”,分为庭前说明与庭审调查两个阶段,庭前说明主要通过庭前会议来实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证据的范围不够明确

2.庭审中对非法证据的申请次数没有限制

3.法官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有待加强

(三)当庭宣判对法官的影响

当庭宣判对法官的影响审判水平要求极其高,现在法院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做到当庭宣判。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本来就要面临各方面的压力,庭审实质化要求当庭宣判无疑会增加对法官在庭审中的压力,在存在极大压力的情况下无疑会对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案件的审判。因此,庭审实质化的审理需要逐步推进,并且需要对一些试点法院的经验教训进行借鉴和学习,形成各个自己对庭审实质化的措施。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官的的专业知识,开展一定的讲座和分享会促进对法官审判能力的训练和培养。

(四)实质化庭审对审理案件的时间要求与法院现状相冲突

案件的实质化庭审对审理案件的时间需求较多这与法院“人少案多”现状相冲突虽然成都市法院已经在探索“繁简分流,轻案快处”程序,但是实质化的庭审对时间的要求一般是普通案件的3-4倍。虽然轻案花费的时间少了,可是实质化的庭审花费的时间也增多了,这无疑会增加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也是增加法院法官的压力。在一定的时间内要完成的如此多的案件审判,迫使审判法官会降低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因此,或许可以在案件分流上再做进一步的努力和尝试,对于法院可以对法官进行分类,对于一些专业知识丰富、审判能力较强、审判经历丰富的法官专门处理经过“繁简分流”的难案(即需要通过实质化审理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而对于这一类法官在案件分配的数量上可以适当减少,以保证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实现审理结果的公正。

(五)案件繁简分流上面临一些机制问题和实施问题

在案件的繁简分流上,主要表现是公检法三机关对轻刑快审的认识不统一,配合不到位,侦查、检察等前端启动率不高,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文书规范配套还有所欠缺,导致配合不到位。

[1]万毅,赵亮.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江苏行政学院报.2015(6).

[2]卫跃宁.论庭审实质化,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15(6).

[3]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州学刊.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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