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探索
——以西南交大为例

2018-04-01 14:27:41
上海管理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发明人所有制职务

宋 波 鞠 燕 徐 飞

(1.上海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上海 200234;2.西南交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1)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困境

1.1 成果处置主体责权不对等

当前,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至高校,而拥有成果处置权的高校却无法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首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科技成果转化必先定价、后处置,而定价高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如果定价过低,则会触及国有资产流失高压电网;定价过高,则会触及成果转化率低压电网。虽然国务院出台了科技成果的定价免责政策,但也是先有责,后才有免,对于风险规避者而言,导致其“宁可放旧,也不放手”,而这同样也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主要心态。其次,高校院所的职能是吸收、传播和创造知识,擅长科学研究与创新研发,其有权力但无能力也无动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有能力、动力进行转化的职务发明人又无权力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因此,只有合理配置产权,使科技成果权属落实到能使效益最大化的职务发明人个体手中,才能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栋栋、曾翔,2015)。

1.2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缺位是造成转化难的重要原因(范晓波、乔新亮,2011)。尽管我国不断完善高校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机制,但仍无法准确衡量科研团队中的个人贡献率,对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受限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后形成国有股权,对职务发明人的股权奖励要通过国有股权交易系统实现,奖励程序过于复杂,奖励落地周期过于浸长,抑制了职务发明人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而制定健全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是国外高校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重要措施之一。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15%作为技术再发展的研发基金,剩余部分由学校、所在学院以及发明人按照三三制原则分配(杜健,2017)。得益于其完善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水平达80%(高峰,2011)。

1.3 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是科研人员的指挥棒,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申轶男等,2016)。目前,高校对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完善,大多以追求在国内外一流刊物上发表论文为主要导向,重视理论研究,而忽视社会发展需求,普遍存在“重产出、轻转化”的现象。论文发表、科研项目数量等是绝大部分高校考核科研人员的主要指标,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考核制度中未得到充分认可,这也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黄云等,2017)。在对高校的考核方面,当前未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率做出具体规定。由于没有考核压力,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选择规避风险甚至放弃成果转化,以确保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责任。

2 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

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法律政策,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力度,但高校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并未根本改观(刘凤等,2017)。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痼疾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治愈,究其原因,所有权归属等根本性制度障碍没有完全消除(赵雨菡、魏江、吴伟,2017)。西南交通大学从成果所有权改革入手,结合我国国情,2010年开始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与试验,2016年学校在总结过去五年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简称“西南交大九条”)创新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使职务发明人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保障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2.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

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通过既有专利的分割确权和新专利的共同申请来实现。针对既有专利,通过将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转让给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再由科技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人变更申请,进而实现将西南交大独有的专利权变为西南交大和科研团队自然人共同所有,即混合所有。针对新专利,则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以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产权奖励。

2.1.1 先确权、后转化

我国现行制度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通常采用的是“先转化、后确权”路径,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以所有权改革为核心,采用“先确权、后转化”的转化路径。成果转化之前确定所有权可有效消除“后确权”转化模式的不确定性和延迟性,避免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复杂手续,减少了职务发明人的利益损失。

2.1.2 变奖励权为专利权

西南交通大学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发法》规定的职务发明人在转化后享有的股权奖励前置为产权奖励。相比转化后的股权奖励,前期产权奖励程序简单,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职务发明人拥有对科技成果未来商业价值的所有权,可以鼓励职务发明人面向市场需求与生产实践,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科技成果。

2.1.3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权

当前,对于知识产权确权主要有两大流派:“投入派”认为资本设备很重要,谁投资谁拥有,谁雇佣谁拥有;“产出派”认为,谁能产生最大的收益,就归谁。而西南交大认为,知识产权既有资本设备的贡献,也有职务发明人的贡献,理应由双方共同所有。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指出,明晰资源产权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前提。职务发明人拥有产权,就有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意识,可以极大地激发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

2.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效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康凯宁,2015),只有赋予职务发明人成果所有权,保障其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科技成果转化才能有效进行,进而使得“有权利转化的没有能力、动力转化,有动力、能力转化的没有权利转化”的现象得以根除。

2.2.1 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速度

西南交大通过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了职务发明人的成果所有权,承认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研发转化的积极性(张铭慎,2017),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速度。“磁浮二代”项目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正式出台后三天内完成了分割确权,此后,该项目与中车大连迅速达成了合作开发协议,一年内完成了工程样车的设计、制造、调试、下线,极大地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2.2 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自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以来,两年时间内180多项职务科技成果已完成分割确权,16家高科技创业公司成立,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总值超过1.3亿元,带动社会投资近8亿元。其中,西南交通大学衍生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都运达科技2016年销售收入达4.59亿。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避免了国家和地方科研投入的流失,同时为当地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与就业机会,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

2.3.1 上位法对改革支持的歧义性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而第三款又提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按第一款理解,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而按第三款理解,所有权可以根据约定有多种形式。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又规定了“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因此,《专利法》第六条本身的歧义性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容易造成人们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合法性的质疑。

2.3.2 配套政策对改革支持的模糊性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诸多链条,完善的配套政策是推动改革的关键(刘凤等,2017)。为解决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学校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大多属于指导性意见,仍较为宏观,尚缺乏科技成果评估、中试孵化、科技成果交易等具体的政策实施细则,导致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边界和路径的模糊性,使得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经验推广方面缺乏一定的政策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法》等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明确可复制推广的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和边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推广。

3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借鉴

当前,制度困境严重阻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产权激励理论为理论基础,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为核心突破口,实现了职务发明人拥有所有权,有效地推动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政府作为高校与企业的纽带,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黄瑞雪等,2017),亟需通过制定系列配套政策制度和发挥必要的行政职能,明确改革的方向,逐步推行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区域,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在体制和法律上的障碍,以推动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快速发展。

3.1 转移成果转化主体责任

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职务发明人的长期激励是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丁明磊,2018)。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转移给职务发明人,解决了成果处置主体责任和权利不对等的制度困境,激发了职务发明人成果转化的动力与热情,有效推动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解决所有权归属是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政府应合理界定高校与职务发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成果转化体制,引导高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放在新的共有知识产权申请确权上,以期在不修订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取得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3.2 健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的不健全是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原因(杜健,2017)。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成果处置收益中的70%赋予职务发明人,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研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因此,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释放一定的空间,在不触及国有资产流失高压红线的前提下,注重提升成果转化的市场效率,确保相关科研机构制定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细则,确定收益分配的最低标准,充分保障职务发明人及科研团队成员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3.3 完善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

政府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之一,它不仅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者与管理者,还是考核监督者(黄瑞雪等,2017)。当前,政府需要通过完善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机制等手段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障。一方面,将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及估值作为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之一,按照职称级别设定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数量及估值要求,鼓励科研人员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另一方面,在对高校的考核导向上,将科技成果转化率、产学研合作项目数量以及项目带动地方产业发展的产值纳入高校考核评估体系,不断强化成果转化是高校重要责任的理念,从而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4 结束语

现阶段,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高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进行改革创新,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为解决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以产权激励理论为基础,探索以产权改革为核心的成果转化路径,提出以混合所有制模式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最后一公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为推动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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