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各不同

2018-04-01 12:12顾学锋
税收征纳 2018年1期
关键词:微利所得额财税

顾学锋

目前,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享受印花税、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和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有力地减轻了小微企业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发展。然而,笔者发现,误将国家扶持的小微企业与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混为一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加以正确区分。

一、享受印花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共划分了16个行业。比如工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第一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综上所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有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个衡量指标,且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这与税法中规定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有区别的。

二、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此可见,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有“月销售额”和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两衡量指标。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由此可见,财税[2017]4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衡量指标,这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享受印花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财税[2014]122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不仅在规定的指标上,而且在具体指标的数值上都是有区别的。

总之,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不一定能享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不一定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因此,小微企业纳税人一定要正确区分,对照标准,对号入座,应享尽享;切勿主观臆断,牵强附会,张冠李戴,以免错失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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